審理法院: 耒陽市人民法院
案 號: (2014)耒刑一初字第224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強奸罪
裁判日期: 2014-08-26
法 官: 周炎華
審理程序: 一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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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經過
耒陽市人民檢察院以耒檢公訴刑訴[2014]31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朱某1犯強奸罪,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因涉及個人隱私,于2014年7月22日不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耒陽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盛琪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朱某1及其辯護人劉仁儒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耒陽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3月27日,被告人朱某1在耒陽市夏塘鎮(zhèn)“花滿”理發(fā)店洗頭時,與被害人伍某某相識。期間,“花滿”理發(fā)店老板娘譚某鳳曾將伍某某智力低下,精神不太正常的情形告知了被告人朱某1。同年3月28日,被告人朱某1在送被害人伍某某回家途中,在車上將伍某某奸污。
公訴機關為支持上述指控,向本院移送并提交了被告人朱某1的供述及辯解;證人譚某鳳、張某妹、張某命的證言;被害人伍某某的陳述,辨認筆錄,現(xiàn)場勘驗檢查提取痕跡、物品登記表,涉案車輛照片,現(xiàn)場方位示意圖,檢查筆錄,物證檢驗報告,司法醫(yī)學鑒定意見書,戶籍證明,抓獲經過等證據(jù)予以證實。該院認為,被告人朱某1無視國家法律,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婦女發(fā)生性關系,其行為己構成強奸罪,且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強奸罪追究被告人朱某1的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朱某1辯解稱,其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自愿認罪,請求從輕處罰。
辯護人劉仁儒辯護稱,被害人雖系精神分裂癥患者,其智商為79,系好轉期,且有部分性自我防衛(wèi)能力。被害人與被告人發(fā)生性行為時屬自愿的,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被告人在案發(fā)后具有自首情節(jié),請求從輕處罰。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耒陽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某1犯強奸罪的事實與本院審理查明的事實相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庭審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1、被告人朱某1的供述及辯解證實了公訴機關所指控的犯罪事實。
被告人朱某1的辨認筆錄證實,被害人伍某某是被他強奸的人。
2、被害人伍某某的陳述證實的事實與被告人朱某1的供述及辯解證實的事實相一致。
3、證人譚某鳳的證言證實,伍某某是她開設的“花滿”理發(fā)店的員工。2014年3月27日,一朱姓男子在“花滿”理發(fā)店洗頭時與伍某某相識。同年3月28日下午19時許,朱姓男子再次到“花滿”理發(fā)店,要喊伍某某出去玩,她就告訴朱姓男子,伍某某有精神病,腦殼不正常,智力低下,不要出去玩。至21時許,伍某某下班后坐朱姓男子的車回家,23時許,伍某某的母親張某妹打電話給她說伍某某被朱姓男子強奸了。然后她打電話給朱姓男子證實是否屬實,朱姓男子說他會對伍某某負責。
4、證人張某妹、張某命的證言證實,伍某某從13歲時患精神分裂癥,常年吃藥控制病情。張金妹還證實,伍某某在2014年3月28日23時許被一朱姓男子強奸了,她陪同伍某某到夏塘派出所報案。
5、現(xiàn)場勘驗檢查提取痕跡、物品登記表,現(xiàn)場勘驗檢查工作記錄,涉案車輛照片證實,公安機關對案發(fā)現(xiàn)場進行勘驗檢查、提取痕跡及留存物品等工作情況。
6、現(xiàn)場方位示意圖證實案發(fā)現(xiàn)場方位、環(huán)境等情況。
7、檢查筆錄證實,公安機關檢查被告人朱某1在實施強奸的過程中其身體被被害人伍某某抓、扯受傷的情況。
8、物證檢驗報告證實,耒陽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室公(耒)鑒(法物)字[2014]012號物證檢驗意見為:檢材檢出人血,檢材未檢出人血。(耒)鑒(法物)字[2014]013號物證檢驗意見為:檢材檢出精斑,檢材未檢出精斑。
9、司法醫(yī)學鑒定意見書證實,湖南省芙蓉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醫(yī)學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伍某某目前診斷為精神分裂癥,有部分性自我防衛(wèi)能力。
10、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朱某1于1981年10月16日出生,案發(fā)時己屬成年人。
11、抓獲經過證實,被告人朱某1于2014年3月29日被耒陽市公安局夏搪派出所民警抓獲歸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朱某1無視國家法律,明知被害人患有精神分裂癥,無完全性自我防衛(wèi)能力,仍強行與其發(fā)生性關系,其行為符合強奸罪的構成要件,已構成強奸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朱某1犯強奸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某1在公安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在法庭上自愿認罪,可以從輕處罰,故對其請求從輕處罰的辯解意見,本院予以采納。辯護人辯護稱被告人在案發(fā)后具有自首情節(jié)的辯護意見與審理查明的事實不相吻合,其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耒陽市人民檢察院提出的對被告人朱某1犯強奸罪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五年以下的量刑建議,本院予以采納。綜上,對被告人朱某1從輕處罰。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人朱某1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29日起至2017年3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周炎華
人民陪審員劉林
人民陪審員李容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代理書記員劉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