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宿松縣人民法院
案 號: (2016)皖0826刑初113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組織賣淫罪
裁判日期: 2016-07-19
合 議 庭 : 張海平袁勇奇
審理程序: 一審
備注:《刑法》483條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論和量刑標準,蘇義飛律師均做了注釋講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詳細講解內(nèi)容請點擊強奸罪。
審理經(jīng)過
安徽省宿松縣人民檢察院以宿檢刑訴﹝2016﹞10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1、高某2犯組織賣淫罪,被告人陳某1、陳某甲犯強奸罪,被告人劉某甲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被告人戴某、馬某、楊某、吳某犯容留賣淫罪,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因本案涉及個人隱私,于2016年6月14日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安徽省宿松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金先兵、代理檢察員劉欠欠出庭支持公訴,被告陳某1及其辯護人高相平,被告人高某2及其辯護人江石焰,被告人陳某甲及其辯護人高凱,被告人劉某甲及其辯護人程松,被告人戴某及其辯護人黃松林,被告人馬某及其辯護人朱艷林,被告人楊某及其辯護人石學(xué)軍,被告人吳某及其辯護人鮑和生、徐陶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請求情況
安徽省宿松縣人民檢察院指控:
一、被告人陳某1、高某2組織賣淫的事實
2015年8月至10月16日期間,被告人陳某1、高某2先后組織未成年賣淫女黃某、羅某、王某和唐某某、“小溪”等人在浙江省杭州市九堡鎮(zhèn)金秋足浴店、麗人足浴店等場所從事賣淫活動,賣淫所得收人由陳某1、高某2與酒店、賓館、足浴店的老板按一定比例分成,未實際分錢給賣淫女,從中非法獲利。陳某1、高某2以限制通訊、掐斷經(jīng)濟等方式對上述人員進行管理,并且對上述人員進行培訓(xùn)。
2015年10月18日,被告人陳某1、高某2將黃某、羅某、王某三名未成年人賣淫女帶到安徽省宿松縣孚玉鎮(zhèn)現(xiàn)代賓館、程營旅館、鑫海賓館、金水灣足浴店等場所繼續(xù)從事賣淫活動,累計賣淫20次,從中獲利1640元。
二、被告人陳某1、陳某甲強奸的事實
2015年8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陳某1電話邀約被告人陳某甲和陳某乙到杭州市九堡鎮(zhèn)暢鴻快捷酒店,提出對其控制的賣淫女黃某、羅某進行培訓(xùn),以此提高賣淫的服務(wù)水平,陳某甲、陳某乙予以答應(yīng)。當晚黃某、羅某按照陳某1的要求,分別與陳某甲、陳某乙口交,隨后因陳某1出去買避孕套,陳某甲、陳某乙要與兩位賣淫女性交,因賣淫女的反抗而未得逞。陳某1回來后將黃某的衣服脫掉,并將黃某推倒在床上,按著黃某的大腿,之后陳某甲違背黃某的意志,強行與其發(fā)生關(guān)系。
三、被告人劉某甲協(xié)助組織賣淫的事實
2015年8月15日,被告人劉某甲明知高某2在浙江省杭州市組織婦女從事賣淫活動,仍伙同葉某(另處)為其招募黃某、羅某兩名未成年賣淫女,并從中非法獲利200元。
四、被告人戴某容留賣淫的事實
2015年10月18日,被告人戴某與被告人陳某1、高某2商議,由戴某容留羅某、黃某兩名未成年賣淫女在其經(jīng)營的現(xiàn)代賓館賣淫,賣淫收入按照一定比例由戴某與陳某1、高某2分成,賣淫女每次賣淫收入為150元,由戴某提成50元。當日,黃某以150元的價格賣淫3次,羅某以150元的價格賣淫1次,第二次賣淫時被民警當場查獲。戴某非法獲利200元。
五、被告人馬某容留賣淫的事實
2015年10月18日,被告人馬某與被告人陳某1、高某2商議,由馬某容留羅某、黃某兩名未成年賣淫女在其經(jīng)營的程營旅館賣淫,賣淫收入按照一定比例由馬某與陳某1、高某2分成,賣淫女每次賣淫收入為100元,馬某提成40元,賣淫女每次賣淫收入為150元,馬某提成50元。當日羅某以100元的價格賣淫4次,以150元的價格賣淫2次,黃某以150元的價格賣淫1次。馬某非法獲利310元。
六、被告人楊某容留賣淫的事實
2015年10月17日晚,被告人楊某與被告人陳某1商議,由楊某容留黃某、王某兩名未成年賣淫女在其經(jīng)營的金水灣足浴店賣淫,賣淫收入按照一定比例由楊某和陳某1分成,賣淫女每次賣淫的收入為200元,楊某提成60元。10月18日晚,黃某、王某以每次200元的價格各賣淫1次。楊某非法獲利120元。
七、被告人吳某容留賣淫的事實
2015年10月18日,被告人吳某與陳某1商議,由吳某容留黃某、王某兩名未成年賣淫女在其經(jīng)營的鑫海賓館賣淫,賣淫收入按照一定比例由吳某與陳某1分成,賣淫女每次賣淫收入為100元,由吳某提成40元,其中黃某以100元的價格賣淫1次,王某以每次100元的價格賣淫5次。吳某非法獲利240元。
公訴機關(guān)當庭提交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搜查辨認筆錄、視聽資料等證據(jù),據(jù)此認為,被告人陳某1、高某2組織他人賣淫,其中多名未成年人,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依法應(yīng)當以組織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陳某1、陳某甲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婦女發(fā)生性關(guān)系,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依法應(yīng)以強奸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劉某甲伙同他人為他人組織賣淫招募賣淫女,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四款和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應(yīng)當以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戴某、馬某、楊某、吳某容留未成年人賣淫,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依法應(yīng)以容留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被告人陳某1犯有數(shù)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應(yīng)當數(shù)罪并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陳某1辯解提出:其不知賣淫女的真實年齡,不知賣淫女系未成年人;沒有掐斷賣淫女的通訊、經(jīng)濟;對介紹賣淫女賣淫認罪。對起訴書指控強奸罪中,其沒有脫被害人衣服,沒有按住被害人的腿,不構(gòu)成強奸罪。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陳某1組織賣淫不屬情節(jié)嚴重;公訴機關(guān)指控強奸罪的證據(jù)相互矛盾,不能證實強奸罪的成立。
被告人高某2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無異議,自愿認罪。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一、被告人高某2組織賣淫不屬情節(jié)嚴重;二、高某2悔罪態(tài)度好,系初犯,建議對其從輕、減輕處罰。
被告人陳某甲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無異議,自愿認罪。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陳某甲構(gòu)成自首;主觀惡性較小;系初犯、偶犯;建議對陳某甲減輕處罰。
被告人劉某甲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無異議,自愿認罪。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劉某甲系自首;主觀惡性較??;犯罪時剛滿十八周歲;積極退贓,愿意繳納罰金,建議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被告人戴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無異議,自愿認罪。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戴某構(gòu)成自首;戴某認罪態(tài)度好,是初犯、偶犯;主觀惡性小;建議對其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適用緩刑。
被告人馬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無異議,自愿認罪。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馬某沒有容留未成年人賣淫的主觀故意;馬某當庭認罪;系初犯,愿意退贓、繳納罰金;建議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適用緩刑。
被告人楊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無異議,自愿認罪。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楊某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坦白;社會危害性不大;楊某容留賣淫的次數(shù)和獲利少;系初犯、偶犯。建議對楊某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適用緩刑。
被告人吳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無異議,自愿認罪。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吳某系自首;是初犯、偶犯;情節(jié)輕微,社會危害性?。唤ㄗh對吳某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一、被告人陳某1、高某2組織賣淫的事實
2015年8月至10月16日期間,被告人陳某1、高某2先后組織未成年賣淫女黃某、羅某、王某和唐某某、“小溪”等人在浙江省杭州市九堡鎮(zhèn)金秋足浴店、麗人足浴店等場所從事賣淫活動。陳某1、高某2租賃房屋,讓賣淫女集中食宿;通過短信等方式招嫖,調(diào)遣、接送賣淫人員到不固定的場所從事賣淫活動;賣淫價格由陳某1、高某2確定,所得收入由陳某1、高某2與容留賣淫場所的老板按一定比例分成,由二人收取、支配,未實際分錢給賣淫女。陳某1、高某2并且對上述人員進行培訓(xùn)。
2015年10月16日,被告人陳某1、高某2開車將黃某、羅某、王某三名未成年人賣淫女帶到安徽省宿松縣,陳某1租賃了房屋。10月18日,陳某1和孚玉鎮(zhèn)現(xiàn)代賓館老板戴某、程營旅館老板馬某、鑫海賓館老板吳某、金水灣足浴店老板楊某協(xié)商好賣淫價格和提成,將黃某、羅某、王某送到上述賓館和足浴店繼續(xù)從事賣淫活動,黃某等人累計賣淫20次,陳某1、高某2從中獲利1640元。當晚,羅某在現(xiàn)代賓館賣淫時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
2015年10月25日,被告人陳某1、高某2被北海市公安局民警抓獲。
在偵查過程中,宿松縣公安局扣押了三盒及162只避孕套;陳某1三星手機一部、高某2蘋果手機一部。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
1、被告人陳某1的供述和辯解證實:我和高某2于2015年10月16日開車帶羅某、黃某、王某到宿松來賣淫。我在宿松縣復(fù)興車站旁邊找了一個出租屋。10月18日,我和現(xiàn)代賓館、程營旅館、鑫海賓館、金水灣足浴店老板聯(lián)系,商量好賣淫價格和提成,送羅某等人在上述賓館、足浴店賣淫。當天晚上,羅某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
2、陳某1的辨認筆錄證實:其辨認出戴某是現(xiàn)代賓館的老板;吳某是鑫海賓館的老板;馬某是程營旅館的老板。
3、被告人高某2的供述和辯解證實:我在杭州先是帶唐某某、“小溪”賣淫,后二人先后離開。劉某甲和葉某介紹了黃某、羅某二人從樂業(yè)縣到杭州來賣淫,因為黃某、羅某是未成年人,沒有身份證,我叫劉某甲用她和葉某的身份證購買了火車票。后王某也來到杭州賣淫。2015年8月至10月16日期間,我和陳某1帶黃某、羅某、王某等人在浙江省杭州市九堡鎮(zhèn)金秋足浴店、麗人足浴店等場所從事賣淫活動,賣淫所得收入由我和陳某1與酒店、賓館、足浴店的老板按一定比例分成。2015年10月16日,我和陳某1將黃某、羅某、王某帶到宿松縣來賣淫。陳某1和宿松縣孚玉鎮(zhèn)現(xiàn)代賓館、程營旅館、鑫海賓館、金水灣足浴店老板商量好提成,將黃某、羅某、王某三人送到上述場所從事賣淫活動。當晚羅某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
4、高某2的辨認筆錄及照片證實:其辨認出戴某是現(xiàn)代賓館的老板;馬某是程營旅館的老板;劉某甲、葉某是介紹賣淫女到杭州賣淫的人;孚玉鎮(zhèn)孚玉東路東方世紀城旁一居民樓四樓是其和陳某1租給賣淫女住的房屋。
5、劉某甲的供述和辯解證實:我和高某2聊天時,高某2說她在杭州帶幾個小妹賣淫,問我是否可以為她找賣淫的女孩。2015年8月中旬的一天,我和葉某介紹黃某、羅某到杭州賣淫。我把二人送到百色市交給了一個男的,用我和葉某的身份證買了火車票,三人坐火車到了杭州。后高某2寄了400元錢給我,我和葉某各分了200元。
6、劉某甲的辨認筆錄證實:其辨認出陳某1是高某2的男朋友;黃某是向其借錢的人;王某是賣淫女;羅某是其介紹給高某2的偏胖的賣淫女;葉某是與其一起介紹賣淫女給高某2的人。
7、羅某的證言證實:劉某甲勸說我和黃某到杭州賣淫,我們答應(yīng)了。2015年8月15日,我們坐火車到了杭州,是唐某某和“小溪”來接我們到租住的屋里。幾天后,陳某1、高某2就帶我和黃某賣淫。我只知道他們用微信來聯(lián)系嫖客,聯(lián)系嫖客后,他們打的把我們送到約定好的酒店,他們先從客人那里收取嫖資,在外面等我們做完后,接我們回去。后來,陳某1、高某2帶我、黃某、唐某某、“小溪”到杭州金秋足浴店賣淫。足浴店老板嫌我做事慢,我就和“小溪”去了麗人足浴店賣淫。做了一段時間,唐某某和“小溪”找機會跑了,就只有我、黃某、王某在麗人足浴店做。因麗人足浴店被人舉報,10月16日,陳某1、高某2就帶我、黃某、王某到宿松來賣淫。18日下午開始賣淫,晚上被公安機關(guān)查獲。賣淫我沒有得到錢,錢都被陳某1、高某2及賓館老板得去了。
8、羅某的辨認筆錄及照片證實:其辨認出宿松縣孚玉鎮(zhèn)東方世紀城旁一居民樓四樓一住宅為陳某1、高某2租住的房屋;陳某1、高某2是2015年8月至10月18日帶其到杭州、宿松賣淫的人;王某是2015年10月18日和其在一起賣淫的人;劉某甲、葉某是介紹其到杭州賣淫的人;馬某是2015年10月18日其在孚玉鎮(zhèn)車站街程營旅館賣淫時,程營旅館的老板娘。
9、黃某的證言證實:2015年8月份,劉某甲和葉某叫我和羅某到杭州賣淫。劉某甲把我和羅某送到百色市,用她和葉某的身份證買了兩張火車票,叫黃元松把我們帶到了杭州。幾天后,高某2就帶我們出去賣淫。后來,陳某1先帶我和“小溪”到杭州金秋足浴店賣淫,第二天,陳某1又帶羅某、唐某某到金秋足浴店賣淫,因常有人舉報,我、羅某、王某、“小溪”就被安排在麗人足浴店賣淫。后來唐某某和“小溪”跑了。陳某1和高某2給我和羅某拍過裸照,我們不敢跑。賣淫的時候,都是陳某1、高某2聯(lián)系好嫖客,然后再將我們送到客人指定的賓館,他們先收了錢,等我們做完后接我們回去。我們賣淫的錢都給高某2了。2015年10月16日,陳某1、高某2帶我、羅某和王某到宿松來賣淫并租了房子。10月18日中午,我在現(xiàn)代賓館賣淫。晚上,陳某1把我送到其他賓館各賣淫1次。
10、黃某的辨認筆錄及照片證實:其辨認出宿松縣孚玉鎮(zhèn)東方世紀城旁一居民樓四樓一住宅為陳某1、高某2租住的房屋;陳某1、高某2是2015年8月至10月18日帶其到杭州、宿松賣淫的人;王某是2015年10月18日和其在一起賣淫的人;劉某甲、葉某是介紹其到杭州賣淫的人;現(xiàn)代賓館、程營旅館、鑫海賓館、金水灣足浴店是其在宿松賣淫的地方;戴某是2015年10月18日其在現(xiàn)代賓館賣淫時現(xiàn)代賓館的老板娘;馬某是2015年10月18日其在孚玉鎮(zhèn)車站現(xiàn)代賓館附近一家賓館賣淫時的老板娘;吳某是鑫海賓館的老板娘。
11、戴某的供述和辯解證實:2015年10月18日上午,陳某1到我經(jīng)營的現(xiàn)代賓館,問我需不需要妹到我家來上班(指賣淫),他說他帶過來的妹年齡都很小,我說只要一個。陳某1說如果賣淫的價格是100元,我得40元,如果是150元,我得50元,賣淫女賣淫的錢先給高某2,高某2將我得的錢再給我。下午1點多,高某2帶著三個賣淫女過來了,高某2說她的妹都比較年輕,做一次要收150元,錢由她來結(jié)算。后羅某在現(xiàn)代賓館賣淫兩次,第二次賣淫時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
2015年11月18日,戴某供述黃某在現(xiàn)代賓館以150元的價格賣淫3次。
12、戴某的辨認筆錄證實:其辨認出陳某1、高某2是2015年10月18日中午介紹賣淫女到其經(jīng)營的現(xiàn)代賓館賣淫的男子和女子;黃某、羅某是2015年10月18日在現(xiàn)代賓館賣淫的女子。
13、馬某的供述和辯解證實:2015年10月18日下午1點多,陳某1、高某2帶兩個女孩到我經(jīng)營的程營旅館,問我店里要不要女孩上班(意思是賣淫),我只同意了一個,然后我和陳某1商量分錢的事情,陳某1說如果客人給100元,我得40元,如果客人給150元,我得50元,并且叫我不要給錢給賣淫女孩。后來,羅某以100元的價格賣淫4次,以150元的價格賣淫2次,黃某以150元的價格賣淫1次。我共獲利310元。
14、馬某的辨認筆錄證實:其辨認出陳某1、高某2是2015年10月18日介紹賣淫女到其經(jīng)營的程營旅館賣淫的男子和女子;羅某、黃某是2015年10月18日在程營旅館賣淫的女子。
15、楊某的供述和辯解證實:我和徐某、劉某乙合伙開金水灣足浴店。2015年10月17日晚,有個男的到我店里來問店里要不要小姐,我就和他約定賣淫女賣淫一次價格為200元,我得60元。第二天晚上,有兩個嫖客到我店里問有沒有小姐,我就打電話給那個男的,那個男的就先后送了兩個賣淫女到我店里來先后與兩個嫖客發(fā)生了關(guān)系。其他合伙人不知道我容留賣淫的事情。
16、楊某的辨認筆錄證實:其辨認出陳某1是2015年10月18日介紹賣淫女到其經(jīng)營的金水灣足浴店賣淫的男子;黃某、王某是2015年10月18日在金水灣足浴店賣淫的女子;張某是嫖客。
17、吳某的供述和辯解證實:2015年10月18日中午,有個操宿松口音的男子到我經(jīng)營的鑫海賓館來,說放個妹在我店里賣淫,如果賣淫收人100元,我得40元,如果賣淫收人150元,我得50元。下午2點鐘左右,店里來了嫖客,我就打電話給那個男的,后矮個子賣淫女在我店里以每次100元的價格賣淫5次,一個偏瘦的女孩以100元的價格賣淫1次。我獲利240元。
18、吳某的辨認筆錄證實:其辨認出陳某1是2015年10月18日介紹賣淫女到其經(jīng)營的鑫海賓館賣淫的男子;王某是2015年10月18日在鑫海賓館賣淫的矮個子女子;黃某是2015年10月18日在鑫海賓館賣淫的偏瘦女子。
19、證人鄧某甲的證言證實:其于2015年10月18日在現(xiàn)代賓館嫖娼。
20、證人張某的證言證實:其于2015年10月18日在金水灣足浴店嫖娼。
21、證人張某的辨認筆錄證實:王某是2015年10月18日在金水灣足浴店與其發(fā)生賣淫嫖娼行為的賣淫女。
22、搜查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北海市公安局情況說明,證實宿松縣公安局對被告人陳某1、高某2在宿松縣孚玉鎮(zhèn)東方世紀城旁一小區(qū)居民樓四樓租住的房間進行搜查后扣押了三盒及52只避孕套;北海市公安局抓獲陳某1、高某2時扣押了陳某1三星手機一部、高某2蘋果手機一部及110只避孕套等物品并已移送宿松縣公安局。
23、賬本,證實高某2記錄賣淫女賣淫收入情況。
24、陳某1手機中提取的裸體女子照片,證實陳某1給賣淫女拍裸照的情況。
25、宿松縣公安局公共信息網(wǎng)絡(luò)安全監(jiān)察大隊對陳某1手機進行勘驗檢查的檢查筆錄,陳某1和嫖客聯(lián)系的短信,其中2015年8月16日其發(fā)給嫖客的短信內(nèi)容有“剛來的,15歲”,證實陳某1和嫖客聯(lián)系賣淫嫖娼的情況和陳某1知道黃某、羅某系未成年人。
26、被告人陳某1、高某2的戶籍證明,證實陳某1、高某2的身份情況。
27、到案經(jīng)過,證實陳某1、高某2被抓獲的經(jīng)過。
28、黃某、羅某、王某的戶籍證明,證實黃某出生于2001年3月、羅某出生于2001年3月、王某出生于1998年11月。
29、前科劣跡證明,證實陳某1無犯罪前科。
以上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zhì)證,能證明本案的事實,本院予以采信。
二、被告人陳某1、陳某甲強奸的事實
2015年8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陳某1電話邀約被告人陳某甲和陳某乙到杭州市九堡鎮(zhèn)暢鴻快捷酒店,提出對其控制的賣淫女黃某、羅某進行培訓(xùn),以此提高賣淫的服務(wù)水平,陳某甲、陳某乙予以答應(yīng)。當晚黃某、羅某按照陳某1的要求,分別與陳某甲、陳某乙口交,隨后因陳某1出去買避孕套,陳某甲要與黃某發(fā)生性關(guān)系,黃某不愿意,抓傷了陳某甲的手臂,陳某甲未和黃某發(fā)生關(guān)系。黃某起床到衛(wèi)生間漱口,后穿上衣服坐在床上。陳某1回來后問陳某甲、陳某乙為什么沒有和黃某、羅某發(fā)生關(guān)系,陳某甲說她們不愿意。陳某1就將黃某的衣服扒掉,并將黃某推倒在床上,撫摸黃某的乳房和陰部,黃某不敢反抗,陳某1叫陳某甲和黃某發(fā)生關(guān)系。之后陳某甲違背黃某的意志,強行與其發(fā)生關(guān)系。
2015年11月3日,陳某甲被拘傳至宿松縣公安局接受訊問,拘傳至11月4日9時結(jié)束。12月2日,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區(qū)分局九堡派出所民警得知一網(wǎng)上追逃人員陳某甲在本轄區(qū)活動,遂打電話讓其自行到九堡派出所說明情況。陳某甲接電話后到九堡派出所。到案后如實供述了其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實:
1、被害人黃某的陳述證實:我們剛到杭州賣淫的時候,客人嫌棄我們服務(wù)做不好。有一次,陳某1在賓館開了一間房,叫上他的兩個朋友,還有我和羅某,陳某1對我們說讓他的兩個朋友教我們怎么做服務(wù),然后讓我和羅某把衣服都脫完,我們給兩個人口交。比較瘦的那個人就想和我發(fā)生關(guān)系,但是我不愿意,我就把衣服穿上了,陳某1就過來把我的衣服扒掉,用手按著我的腿,那個瘦男人強行和我發(fā)生了關(guān)系,當時我還咬了那個人的手。陳某1逼羅某,羅某就一直在哭,和我發(fā)生關(guān)系的男的就上前哄羅某,羅某就沒哭,那個男的又和羅某發(fā)生了關(guān)系。
2、黃某的辨認筆錄及照片,證實陳某甲是2015年8月份的一天強行與其發(fā)生性關(guān)系的人。陳某乙是羅某為其口交的人。
3、證人陳某乙的證言證實:2015年8月底的一天,陳某1打電話叫我和陳某甲到杭州暢鴻賓館,來了后我才知道他帶了兩個女孩在杭州的一個賓館賣淫,但是這兩個女孩服務(wù)水平不好,被那個賓館的老板退回來了,他叫我們來是為了培訓(xùn)這兩個女孩。我們在暢鴻賓館洗完澡,陳某1就叫羅某(胖子女孩)給我按摩,黃某(瘦子女孩)給陳某甲按摩,按摩完后,陳某1叫羅某和黃某給我們兩人口交??诮涣舜蠹s一分鐘,陳某1出去買避孕套,黃某就不讓陳某甲和她發(fā)生關(guān)系,陳某甲準備強行和她發(fā)生關(guān)系,黃某就咬了陳某甲的手臂,然后,黃某就起床穿上衣服坐在床尾。羅某也穿衣坐在床上。陳某1回來后,看見她們都穿著衣服,就問怎么回事,陳某甲就說她們不愿意,還咬了他。陳某1很不高興,順手將買來的避孕套扔在兩張床中間的桌子上,然后推倒了坐在床尾的黃某,黃某被推倒在床上后,就不敢再動了,陳某1就上來扒掉黃某的衣服,并用手摸黃某的乳房和下體還有大腿,然后陳某甲就上去摸了黃某,并和黃某發(fā)生了性關(guān)系。陳某1又去摸了羅某,我也摸了羅某,因我的生殖器未勃起,我就未和羅某發(fā)生關(guān)系。
4、證人陳某乙的辨認筆錄證實,其辨認出黃某是2015年8月底的一天晚上在杭州九堡暢鴻賓館二樓一房間內(nèi)與陳某甲發(fā)生關(guān)系的“瘦子女孩”;羅某是2015年8月底的一天晚上在杭州九堡暢鴻賓館二樓一房間內(nèi)后與陳某甲發(fā)生關(guān)系的“胖子女孩”。
5、證人羅某的證言證實:有次陳某1把我和黃某帶到一家賓館,當時有兩個男子在賓館門口等我們。我們五個人一起上了賓館二樓的一個房間,陳某1就叫我和黃某把衣服脫了,叫我們和那兩名男子(后來知道叫陳某甲和陳某乙)口交然后發(fā)生關(guān)系。我和黃某不愿意,在陳某1的逼迫下,我和黃某就把衣服脫了,我給陳某乙口交,黃某給陳某甲口交。陳某甲的生殖器勃起后想和黃某發(fā)生關(guān)系,黃某不同意,就哭了,邊哭邊穿衣服。陳某1中途出去了一下,回來后,看到黃某穿上了衣服,就很生氣的上去甩了一下黃某,黃某被打的倒在床上,陳某1就上去把黃某的衣服脫了,還按住黃某的大腿,陳某甲上去和黃某發(fā)生了關(guān)系。
6、羅某的辨認筆錄及照片證實:陳某甲是2015年8月份的一天與其發(fā)生性關(guān)系的人。
7、被告人陳某甲的供述和辯解證實:2015年8月底的一天,陳某1叫我過去玩,我按照他發(fā)的地址找到他,他正在打麻將。過了一會,陳某乙也來了。后陳某1帶我們兩個還有兩個女孩到麻將館旁的杭州暢鴻賓館,陳某1開了一個房間帶我們進去,用家鄉(xiāng)話對我和陳某乙說這兩個女孩是他們帶出來賣淫的,但這兩個女孩服務(wù)不好,被賓館送了回來,他讓我們來和這兩個女孩發(fā)生關(guān)系,教她們怎么做好服務(wù)。我和陳某乙洗澡后,我光著身子進到被窩里。陳某1對那兩個女孩說:你們還在這里干嘛?還不趕快脫衣服。然后,兩個女孩就到衛(wèi)生間脫衣服去了,脫完衣服裹著浴巾出來。陳某1就教她們怎么按摩,按了不到五分鐘,陳某1就叫兩個女孩給我和陳某乙口交。兩個女孩很不情愿的樣子,我估價她們是怕陳某1,但還是幫我們口交了。陳某1下樓去買煙,順便買避孕套。兩個女孩就不給我們口交了,我的陰莖勃起了,我就翻身壓在瘦子女孩(后來知道叫黃某)身上要和她發(fā)生關(guān)系,黃某不愿意,用手推我的胸部,夾緊雙腿,把我推開后到衛(wèi)生間漱口,另一個女孩也到衛(wèi)生間去了。她們在衛(wèi)生間磨蹭了很長時間才出來,出來以后立即將床上的浴巾穿在身上,坐在那里。陳某1回來后,就問為什么還沒做,我和陳某乙說:她們都不愿意做。陳某1很生氣,把手里的香煙和避孕套扔在兩張床中間的桌子上,然后扒掉黃某的浴巾,把黃某一把推倒在床上,就去撫摸黃某的身體,全身都摸了,黃某就躺在床上不敢動。陳某1就催我快點做,我就和黃某發(fā)生了性關(guān)系,黃某一動都不動,用手抓著我的后背。休息一會后,陳某1又叫我勸勸羅某,我和羅某說了一會話,和羅某發(fā)生了性關(guān)系。我和黃某發(fā)生性關(guān)系的時候左邊肩膀上被黃某抓傷。
8、陳某甲的辨認筆錄及照片證實:黃某是2015年8月份的一天在杭州九堡一賓館二樓房間內(nèi)與其發(fā)生關(guān)系的瘦女孩;羅某是2015年8月份的一天在杭州九堡一賓館二樓房間內(nèi)后與其發(fā)生關(guān)系的小妹。
9、陳某甲指認現(xiàn)場照片證實:陳某甲指認作案現(xiàn)場的情況。
10、陳某甲的戶籍證明,證實陳某甲的身份情況。
11、到案經(jīng)過,證實陳某甲到案的經(jīng)過。
12、前科劣跡證明,證實陳某甲無犯罪前科。
以上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zhì)證,能證明本案的事實,本院予以采信。
三、被告人劉某甲協(xié)助組織賣淫的事實
2015年8月15日,被告人劉某甲明知高某2在浙江省杭州市組織婦女從事賣淫活動,仍伙同葉某(已判刑)為其招募黃某、羅某兩名未成年賣淫女黃某、羅某從事賣淫活動,并從中非法獲利200元。
2015年12月10日,劉某甲主動到樂業(yè)縣公安局同樂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其犯罪事實。并向宿松縣公安局退繳非法所得2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劉某甲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其供述和辯解,同案人葉某的供述和辯解,高某2的供述和辯解,羅某、黃某的證言,劉某甲、羅某、黃某的辨認筆錄,農(nóng)業(yè)銀行業(yè)務(wù)憑證,劉某甲的戶籍證明,到案經(jīng)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四、被告人戴某容留賣淫的事實
2015年10月18日,被告人戴某與被告人陳某1、高某2商議,由戴某容留羅某、黃某兩名未成年賣淫女在其經(jīng)營的現(xiàn)代賓館賣淫,賣淫收人按照一定比例由戴某與陳某1、高某2分成,賣淫女每次賣淫收入為150元,由戴某提成50元。當日,黃某以150元的價格賣淫3次,羅某以150元的價格賣淫1次,第二次賣淫時被民警當場查獲。戴某非法獲利200元。
2015年10月22日,宿松縣公安局通知戴某到公安局詢問相關(guān)問題,戴某供述了其容留羅某在其經(jīng)營的現(xiàn)代賓館賣淫的事實,但未供述黃某在現(xiàn)代賓館賣淫的事實。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戴某向本院退繳非法所得2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戴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其供述和辯解,陳某1、高某2的供述和辯解,證人鄧某乙、羅某、黃某、王某的證言,行政處罰決定書,陳某1、高某2、戴某、黃某、羅某、王某的辨認筆錄及照片,戴某的戶籍證明,到案經(jīng)過,前科證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五、被告人馬某容留賣淫的事實
2015年10月18日,被告人馬某與被告人陳某1、高某2商議,由馬某容留羅某、黃某兩名未成年賣淫女在其經(jīng)營的程營旅館賣淫,賣淫收入按照一定比例由馬某與陳某1、高某2分成,賣淫女每次賣淫收入為100元,馬某提成40元,賣淫女每次賣淫收入為150元,馬某提成50元。當日羅某以100元的價格賣淫4次,以150元的價格賣淫2次,黃某以150元的價格賣淫1次。馬某非法獲利310元。
2015年10月23日,被告人馬某在其經(jīng)營的程營旅館被公安人員抓獲。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馬某向本院退繳非法所得31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馬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其供述和辯解,陳某1、高某2的供述和辯解,證人梅某、羅某、黃某、王某的證言,陳某1、高某2、馬某、羅某、黃某、王某的辨認筆錄及照片,工商戶營業(yè)執(zhí)照,馬某的戶籍證明,到案經(jīng)過,前科證明等證實,足以認定。
六、被告人楊某容留賣淫的事實
2015年10月17日晚,被告人楊某與被告人陳某1商議,由楊某容留黃某、王某兩名未成年賣淫女在其經(jīng)營的金水灣足浴店賣淫,賣淫收入按照一定比例由楊某和陳某1分成,賣淫女每次賣淫的收入為200元,楊某提成60元。10月18日晚,黃某、王某以每次200元的價格各賣淫1次。楊某非法獲利120元。
2015年12月10日,被告人楊某在其經(jīng)營的金水灣足浴店被公安人員抓獲。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楊某向本院退繳非法所得12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楊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其供述和辯解,陳某1、高某2的供述和辯解,羅某、黃某、王某的證言,工商戶營業(yè)執(zhí)照,證人張某、徐某、劉某乙的證言,楊某、羅某、黃某、王某、張某的辨認筆錄及照片,檢查筆錄及照片,楊某的戶籍證明,到案經(jīng)過,前科證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七、被告人吳某容留賣淫的事實
2015年10月18日,被告人吳某與陳某1商議,由吳某容留黃某、王某兩名未成年賣淫女在其經(jīng)營的鑫海賓館賣淫,賣淫收入按照一定比例由吳某與陳某1分成,賣淫女每次賣淫收入為100元,由吳某提成40元。黃某以100元的價格賣淫1次,王某以每次100元的價格賣淫5次。吳某非法獲利240元。
2015年12月25日,被告人吳某到宿松縣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其犯罪事實。并向宿松縣公安局退繳非法所得240元。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本院委托宿松縣司法局對被告人吳某進行社區(qū)調(diào)查評估,宿松縣司法局社區(qū)調(diào)查評估意見為:被告人吳某適宜社區(qū)矯正。
上述事實,被告人吳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其供述和辯解,陳某1、高某2的供述和辯解,羅某、黃某、王某的證言,陳某1、吳某、羅某、黃某、王某的辨認筆錄及照片,吳某的戶籍證明,到案經(jīng)過,前科證明,宿松縣司法局社區(qū)調(diào)查評估意見書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對于被告人陳某1辯解提出其不知賣淫女系未成年人,經(jīng)查,高某2叫劉某甲為其招募賣淫女,劉某甲將羅某、黃某送到百色市,因羅某、黃某系未成年人,未辦理身份證,高某2叫劉某甲用其和葉某的身份證為羅某、黃某購買火車票,因此,高某2知道羅某、黃某系未成年人;羅某、黃某在杭州賣淫期間,陳某1在用短信招嫖時對嫖客聲稱賣淫女15歲;陳某1在和戴某聯(lián)系賣淫事宜時對戴某說他帶過來的妹年齡都很小。以上證據(jù)相互印證,能證實陳某1、高某2明知黃某、羅某等人系未成年人。故對被告人陳某1此項辯解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
被告人陳某1認為其系介紹賣淫女賣淫,本院認為,組織賣淫罪是指以雇傭、招募、強迫、引誘、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從事賣淫的行為,區(qū)分組織賣淫罪和介紹賣淫罪的關(guān)鍵是看行為人是否對賣淫者有組織、管理、控制行為。如果行為人只是實施了介紹他人賣淫的行為,沒有對賣淫活動進行組織、管理和控制、就不能以組織賣淫罪處罰。所謂控制,是指掌握一些賣淫人員,安排、布置或調(diào)度他們從事賣淫活動。本案中,被告人陳某1、高某2在杭州、宿松均租賃了房屋,讓賣淫女集中食宿;陳某1、高某2通過短信等方式招嫖,根據(jù)嫖娼人員的選定或者陳某1、高某2的統(tǒng)籌安排,確定賣淫人員,調(diào)遣、接送賣淫人員到不固定的場所從事賣淫活動;確定賣淫的價格及分成比例;賣淫所得由二人收取、支配。陳某1、高某2對賣淫女的賣淫活動進行了管理和控制,其行為具有明顯的組織性,符合組織賣淫罪的構(gòu)成要件,構(gòu)成組織賣淫罪。故對其此項辯解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對于被告人陳某1辯解提出其不構(gòu)成強奸罪及其辯護人辯護提出公訴機關(guān)指控強奸罪的證據(jù)矛盾,不能證實強奸罪的成立,經(jīng)查,黃某的陳述、陳某甲的供述、證人陳某乙、羅某的證言均證實:陳某1出去買避孕套,陳某甲準備和黃某發(fā)生性關(guān)系,黃某不愿意,抓傷了陳某甲。陳某1在買避孕套回房間后,就問為什么還沒做,陳某甲說:她們都不愿意做。陳某1很生氣,扒掉黃某的衣服,把黃某一把推倒在床上,撫摸黃某的身體,黃某躺在床上不敢動。陳某1就催陳某甲快點做,陳某甲和黃某發(fā)生了性關(guān)系。從上述情況來看,陳某1對黃某不愿和陳某甲發(fā)生性關(guān)系是明知的;其利用了和黃某管理和被管理、控制和被控制的關(guān)系,對黃某形成了心理強勢,使黃某不敢反抗;陳某1強行扒掉黃某的衣服,把黃某推倒在床上,撫摸了黃某的全身,然后叫陳某甲和黃某發(fā)生關(guān)系,其使用了暴力手段強迫黃某和陳某甲發(fā)生性關(guān)系。被告人陳某1在被害人不同意的情況下,實施暴力手段使得陳某甲的強奸行為最終得以順利進行,故陳某1的行為完全符合強奸共犯的特征,構(gòu)成強奸罪。陳某甲知道黃某不愿意和其發(fā)生性關(guān)系,其對陳某1為迫使被害人“同意”而實施的暴力行為亦是明知的,因此,其明知他人采取暴力手段而迫使被害人表面“同意”與其發(fā)生性關(guān)系,應(yīng)視為陳某甲違背被害人意志發(fā)生性關(guān)系,構(gòu)成強奸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陳某1、陳某甲犯強奸罪的證據(jù)充分,罪名成立,故對陳某1及其辯護人的該項辯解及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1、高某2組織多名婦女從事賣淫行為,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組織賣淫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陳某1違背婦女意志,以暴力手段迫使被害人黃某與被告人陳某甲發(fā)生性關(guān)系,陳某甲強行與黃某發(fā)生性關(guān)系,陳某1、陳某甲的行為均構(gòu)成強奸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劉某甲伙同他人為他人組織賣淫招募賣淫女,其行為已構(gòu)成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戴某、馬某、楊某、吳某容留他人賣淫,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容留賣淫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陳某1、高某2犯組織賣淫罪,被告人陳某1、陳某甲犯強奸罪,被告人劉某甲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被告人戴某、馬某、楊某、吳某犯容留賣淫罪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陳某1、高某2的辯護人辯護提出二被告人組織賣淫不屬情節(jié)嚴重,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組織、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從重處罰。組織未成年人賣淫是從重處罰的量刑情節(jié),并不必然構(gòu)成情節(jié)嚴重。認定組織未成年人賣淫是否屬情節(jié)嚴重,應(yīng)根據(jù)組織未成年人賣淫的手段、后果、人數(shù)、時間、社會影響等方面綜合考量。本案根據(jù)被告人陳某1、高某2組織未成年人賣淫的具體情節(jié),不宜認定被告人陳某1、高某2組織賣淫屬情節(jié)嚴重,故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陳某1、高某2組織他人賣淫屬情節(jié)嚴重,本院不予支持,對被告人陳某1、高某2的辯護人提出的此節(jié)辯護意見予以采納。被告人陳某甲經(jīng)公安機關(guān)電話通知后,主動到公安機關(guān)投案,視為自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視為自首,可從輕、減輕處罰。被告人劉某甲、吳某自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是自首,可從輕、減輕處罰。被告人高某2、戴某、馬某、楊某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是坦白,可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甲、戴某、馬某、楊某、吳某退繳了非法所得,積極繳納罰金,均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1、高某2組織多名未成年人賣淫;陳某1、陳某甲強奸未成年人;戴某、馬某、楊某、吳某容留未成年人賣淫,均應(yīng)從重處罰。被告人陳某1犯有數(shù)罪,應(yīng)當數(shù)罪并罰。高某2的辯護人辯護提出對高某2減輕處罰,因高某2無減輕處罰的法定情節(jié),故對其此節(jié)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戴某的辯護人辯護提出戴某系自首,經(jīng)查,戴某主動到公安機關(guān)投案,但其未如實供述容留黃某賣淫的事實,即未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實,不能認定為自首。故對辯護人此項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陳某甲的辯護人辯護提出對陳某甲減輕處罰,因陳某甲強奸未成年人,雖有自首情節(jié),但結(jié)合本案的具體情節(jié),不宜對其減輕處罰,故對辯護人該項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劉某甲、戴某、馬某、楊某的辯護人分別辯護提出對劉某甲、戴某、馬某、楊某適用緩刑,經(jīng)查,綜合上述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zhì)、情節(jié),上述被告人不符合緩刑的適用條件,故對辯護人此項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劉某甲、戴某、馬某、楊某、吳某辯護人的其他辯護意見,與本院查明的事實和法律規(guī)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納。綜上,根據(jù)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等,決定對被告人陳某1、高某2予以從重處罰,對被告人陳某甲、劉某甲、戴某、馬某、楊某、吳某予以處罰,并對被告人吳某宣告緩刑。案經(jīng)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對被告人陳某1,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對被告人高某2,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對被告人陳某甲,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對被告人劉某甲,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四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對被告人戴某、馬某、楊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對被告人吳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陳某1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5日起至2026年10月24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二、被告人高某2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5日起至2023年10月24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三、被告人陳某甲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日起至2018年11月29日止。)
四、被告人劉某甲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已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0日起至2016年11月9日止。)
五、被告人戴某犯容留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已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2日起至2016年7月21日止。)
六、被告人馬某犯容留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已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3日起至2016年7月22日止。)
七、被告人楊某犯容留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已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1日起至2016年8月10日止。)
八、被告人吳某犯容留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九、繼續(xù)追繳被告人陳某1、高某2在宿松組織賣淫的非法所得1640元,上繳國庫;被告人劉某甲退繳的非法所得200元、被告人戴某退繳的非法所得200元、被告人馬某退繳的非法所得310元、被告人楊某退繳的非法所得120元、被告人吳某退繳的非法所得240元均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十、宿松縣公安局扣押的三盒及162只避孕套予以沒收,由宿松縣公安局銷毀;宿松縣公安局扣押的陳某1三星牌手機一部、高某2蘋果牌手機一部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袁勇奇
審判員張海平
人民陪審員高用九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書記員
書記員王松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