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賄
案號 (2019)鄂1126刑初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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蘄春縣人民檢察院以蘄檢公訴刑訴[2019]3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汪某涉嫌串通投標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蘄春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萍、孫小單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汪某及其辯護人祁濤、柯賢偉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蘄春縣人民檢察院指控:
(一)串通投標罪
2014年、2015年、2016年,湖北華寶生態(tài)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寶公司)法人沈某(己訴)及副總經理陳某(己訴)在黃岡市燈采購項目招標前,通過與黃岡市能源辦工作人員被告人汪某等人商量,口頭約定平分太陽能路燈項目的利潤,在連續(xù)三年的招投標過程中,作為招標方的汪某、在招標公告掛網之前,提前透露招標內容給華寶公司。
2014年、2015年陳某先后通過電話與江蘇星火照明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星火公司)業(yè)務經理王某聯系,借用星火公司的資質參與2014年、2015年太陽能路燈項目的投標,星火公司隨后分別以王某、唐某作為法定委托人參與,后在汪某等人的關照下,星火公司的兩年投標分別都以高分中標,連續(xù)兩年中標價分別是12747800元,6289900元。
2016年,陳某通過洪廣遠聯系合作,借用江蘇金光芒燈飾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光芒公司)的資質參與2016年度黃岡市太陽能路燈項目的投標,在陳某的要求下,洪廣遠又通過隆昌照明集團業(yè)務經理馮杰借用了隆昌照明集團公司的資質一起參與投標。隨后陳某先后確定了金光芒公司、隆昌照明集團公司的報價并參與投標,在黃岡市能源辦汪某等人的關照下,金光芒公司得高分中標,中標價格為7578500元。
(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
湖北華寶公司為了在中標太陽能路燈項目中獲取原黃岡市農村能源辦公室工作人員汪某的幫助,沈某、陳某于2014年與汪某商定,2014年、2015年、2016年該公司均參與太陽能路燈招投標,中標后利潤雙方五五分成。后華寶公司三年均在汪某的幫助下中標,沈某分別于2015年2月13日、2016年2月3日、2016年5月12日分別送給汪某5萬元、10萬元、10萬元,共計25萬元。
為指證上述犯罪事實,公訴機關當庭出示了書證;證人證言;同案關系人沈某、陳某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汪某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予以證實。
公訴機關認為,沈某、陳某多次通過借用其他公司的資質相互串通投標,在被告人汪某提供幫助下中標國家工程,損害了國家的合法權益,應當以串通投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汪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當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汪某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請求法庭從輕處罰。
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為:對起訴書指控的罪名及事實均無異議,對量刑情節(jié)的意見:1、對起訴書指控的罪名及事實均無異議,對量刑情節(jié)的意見:1、汪某所涉串通投標罪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之間存在牽連關系,對于牽連犯應擇一重罪處罰。2、汪某積極退贓,所犯罪行沒有造成嚴重的后果,社會危害性較小,當庭認罪悔罪,家庭比較困難,請求合議庭對其適用緩刑。
經審理查明:
(一)串通投標罪
2014年、2015年、2016年,湖北華寶生態(tài)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寶公司)法人沈某(己訴)及副總經理陳某(己訴)在黃岡市燈采購項目招標前,通過與黃岡市能源辦工作人員被告人汪某等人商量,口頭約定平分太陽能路燈項目的利潤,在連續(xù)三年的招投標過程中,作為招標方的汪某、在招標公告掛網之前,提前透露招標內容給華寶公司。
2014年、2015年陳某先后通過電話與江蘇星火照明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星火公司)業(yè)務經理王某聯系,借用星火公司的資質參與2014年、2015年太陽能路燈項目的投標,星火公司隨后分別以王某、唐某作為法定委托人參與,后在汪某等人的關照下,星火公司的兩年投標分別都以高分中標,連續(xù)兩年中標價分別是12747800元,6289900元。
2016年,陳某通過洪廣遠聯系合作,借用江蘇金光芒燈飾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光芒公司)的資質參與2016年度黃岡市太陽能路燈項目的投標,在陳某的要求下,洪廣遠又通過隆昌照明集團業(yè)務經理馮杰借用了隆昌照明集團公司的資質一起參與投標。隨后陳某先后確定了金光芒公司、隆昌照明集團公司的報價并參與投標,在黃岡市能源辦汪某等人的關照下,金光芒公司得高分中標,中標價格為7578500元。
(二)受賄罪
湖北華寶公司為了在中標太陽能路燈項目中獲取原黃岡市農村能源辦公室工作人員汪某的幫助,沈某、陳某于2014年與汪某商定,2014年、2015年、2016年該公司均參與太陽能路燈招投標,中標后利潤雙方五五分成。后華寶公司三年均在汪某的幫助下中標,沈某分別于2015年2月13日、2016年2月3日、2016年5月12日分別送給汪某5萬元、10萬元、10萬元,共計25萬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當庭出示和宣讀,并經庭審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
一、書證
(1)戶籍信息,證實被告人汪某已達刑事責任年齡。
(2)到案經過,證實2018年05月18日汪某在黃岡市能源辦公室被公安干警劉某、吳某帶回蘄春進行訊問。
(3)黃岡市2015年度鞏固退耕還林成果農村能源項目高級生物質節(jié)能爐采購項目、黃岡市2015年度鞏固退耕還林成果農村能源項目家用太陽能熱水器采購項目相關招投標資料一冊;
(4)河北三環(huán)太陽能有限公司提供其參與黃岡市2015年度鞏固退耕還林成果農村能源項目家用太陽能熱水器采購項目投標相關財務憑證、會計憑證、中標通知書復印件材料一份;
(5)河北三環(huán)太陽能有限公司提供其與湖北華寶生態(tài)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實際控制的武穴市騰鑫節(jié)能設備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協議復印件一份,由楊輝懿代表武穴市騰鑫節(jié)能設備科技有限公司簽字;
(6)陜西秦光新能源開發(fā)有限公司提供其參與黃岡市2015年度鞏固退耕還林成果農村能源項目高級生物質節(jié)能爐采購項目投標中標通知書復印件一份;
(7)中國工商銀行關于陜西秦光新能源開發(fā)有限公司提供其參與黃岡市2015年度鞏固退耕還林成果農村能源項目高級生物質節(jié)能爐采購項目投標繳納保證金及退還保證金交易流水復印件一份;
(8)湖北華寶生態(tài)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現金出納手冊復印件一份,其上記錄2016年5月4日向嘉興市同濟陽光新能源有限公司支付保證金10萬元(由嘉興市同濟陽光新能源有限公司2016年6月22日全額退還),2016年5月6日向河北三環(huán)太陽能支付保證金10萬元,涉案往來賬目記賬憑證及銀行交易流水資料一冊。
(9)湖北省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聘用合同書、黃岡市農村能源辦公室黃某函[2008]1號關于借用汪某同志函、羅田縣事業(yè)單位新增人員準進通知單、機關、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確定工資通知、羅田縣農村能源辦公室情況說明,證實被告人汪某系羅田縣農村能源辦公室工作人員。
證人證言
證人胡某的證言證實:我在華寶公司工作期間,2016年5月份我代表我們華寶公司參與過黃岡市項目投標;2016年底的時候,我代表江蘇金光芒燈飾工程集團有限公司(江蘇金光芒公司)參與過投標。
江蘇金光芒公司、隆昌照明集團、揚州寶典公司的投標標書是都是陳某安排我去做的。江蘇金光芒公司、隆昌照明集團、揚州寶典公司這三家公司的商務報價也是陳某來負責確定的。江蘇金光芒公司、隆昌照明集團、揚州寶典公司的投標保證金也是陳某安排公司的人負責支付的。
同案關系人的供述與辯解
(1)沈偉武的供述:我們公司在黃岡市能源采購項目招投標過程中,汪某給我公司提供過幫助。主要是在我們湖北華寶生態(tài)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寶公司)準備從事太陽能路燈項目,汪某等人就開始我們合作,我們在投標的時候,汪某主要提供的有:1、在招標公告沒有掛網之前,汪某就提前透露給我們招標的評分細則,一般招標公告之后,十五天后就會開標。2、在2014年、2015年、2016年,這三年的太陽能路燈項目中,汪某都作為業(yè)主方擔任了評標評委。在評標的時候,為我們提供幫助,而且在評標過程中,汪某以及能源辦的人能夠控制現場,能保證我們百分之百中標。
汪某給我們公司的太陽能路燈項目提供幫助,因為在2014年的時候,我就到黃岡市能源辦找到霍某,當時汪某也在場,我對他說我們公司想轉型做太陽能路燈項目,找他幫下忙?;裟钞敃r沒有表態(tài),后來晚上,我和霍某、朱某、汪某等人吃飯的時候,霍某就同意了這個事,但是有個要求要我們華寶公司與汪某合作。吃完飯后,霍某和朱某就先走了,汪某就和我談合作的事,他要求我們華寶公司在中太陽能路燈項目后,所得的利潤我和汪某五五分成。即每臺太陽能路燈給250元左右的利潤給他。
我們華寶公司一共做了3年的太陽嫩路燈項目,從2014年至2016年,每年我們華寶公司都做了。我們公司和汪某合作期間,汪某沒有提供成本資金,所有的成本都是我們公司出資。
在2014年我們公司中標之后,2015年元月份的時候,汪某就給我打電話,他說春節(jié)要用錢,能不能把太陽能路燈項目的利潤先解決一部分,然后我說可以,需要多少錢,我想辦法解決,汪某就叫我先安排5萬元錢。隨后我就給了5萬元錢給汪某,但我記不清楚是現金還是匯款。
2015年8月14日,汪某就打電話給我,說朱某要換車,資金有缺口,能不能把路燈項目的款結算一下。我問他缺多少錢,他說要15萬,隨后,我就安排公司財務把15萬元打到汪某的個人賬戶(我記得是工商銀行的賬戶,具體看財務的流水)。8月20日左右,朱某就打電話給我,說謝謝我?guī)兔?,車已經換了,這筆15萬元已經還給汪某了。但最后汪某沒有還給我。
在我們公司中了2015年的太陽能路燈項目后,2016年元月份,汪某打電話給我,說能不能先結算一下太陽能路燈項目的利潤。我說可以,汪某就提出要10萬元,然后我就給了10萬元汪某,但是這筆錢和2015年元月份那筆錢,我記不清楚是通過現金的方式還是匯款。
2016年5月份的時候,汪某打電話給我,要求我將2015年的太陽能路燈項目利潤分成,他也提出來要10萬元,隨后我安排公司的財務通過銀行匯款的方式將10萬元轉到他的個人賬戶(印象中也是工商銀行)。
(2)陳某的供述:我們公司參與黃岡市能源采購項目招投標過程中汪某為我們公司提供過幫助。我們湖北華寶生態(tài)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寶公司)在參與黃岡市能源項目招投標項目,一般在項目掛網之前,汪某都會提前跟我們公說,有這個項目,讓我們注意留意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網站,另外我們公司在項目評分項其中服務網點這一塊有點優(yōu)勢,我都會跟汪某說一下,不要把這一項改了。
另外還有就是2014年年初,我、沈某就和汪某商量參與太陽能路燈的事情,當時我們協商,如果能讓我們公司中標,我們公司分三成利潤給汪某,汪某當時說劉曉秦也找過他,答應如果給她做,每臺太陽能路燈可以給150元提成,汪某說了這話我們就知道他是不同意,嫌我們給點利潤少了,最后我們協商的結果是,太陽能路燈利潤我們和汪某對半分,之后我們公司連續(xù)三年實施了太陽能路燈項目。
在太陽能路燈項目中,汪某給我們提供了一些具體幫助,在項目的招投標進行前,我們將借用資質的公司名稱要提前告訴汪某,汪某作為業(yè)主代表要參與評標,在主觀分上適當多給點,另外我們主要拉分項就是在售后服務網點這一塊,只要不改動,我們公司有優(yōu)勢,所以在投標之前我都提醒汪某,這一塊不要改動,實際上這一塊除了分值,其它要求基本沒變動。
上述供述證實:汪某為湖北華寶生態(tài)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太陽能路燈采購招標過程中為其提供標書售后服務應注意的事項和評分標準中的售后分值的意見,讓其中標,并參與分成。
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
被告人汪某的供述:我自2013年至今都是在黃岡市能源辦作為甲方(招標方)負責招投標工作。具體做些項目采購的申報、聯系代理公司、招標局及工程處。
我們市能源辦先進行項目的申報,得到批復以后,制定采購標準,送黃岡市財政局采購辦、黃岡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采購科、審核科,三方審批后,就掛網進行公開招標。投標的公司報名結束后,十五天左右,在黃岡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提供的場地進行評標、開標。當場由評委評出中標單位,我們甲方依照評出的前幾名作為中標單位。
2012年至2015年的黃岡市鞏固退耕還林項目農村能源生物質節(jié)能爐采購項目中,華寶公司都中了標。還有2016年的熱水器以及路燈采購項目,華寶公司通過借用其他公司資質來參與投標,也中了標。
我認識董事沈某偉、副總經陳某文兩人。我在招投標過程中有時候,我作為甲方,我會建議華寶公司在制作標書的把評分的部分,一定要注意細節(jié),把標書做好些。作為評委期間,我是按照投標評分原則來打的分。
我在黃岡市鞏固退耕還林項目中,我們在投標之前有過串通過。2014年上半年沈某偉陳某文請我們到黃州區(qū)遺愛湖旁的遺愛湖德尓福大酒店吃飯,當時參與飯局的有我沈某偉陳某文霍某彬以及吃飯時來朱某強沈某偉說他們公司打算做點路燈項目霍某彬臨走的時候,就對我說“這個事,你和他們合作,好好操作下”。于是我就沈某偉兩個人在外面談話沈某偉提出利潤五五分成,我也答應。按照以前的市場價格,一盞路燈的利潤大概在四百至五百元左右。每個標段的利潤要按標的額的大小,然后根據數量就可以大概算出利潤多少。
提出合作以后沈某偉就說手上沒有做路燈的合作企業(yè)沈某偉他們通過網上找了江蘇星火照明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蘇星火公司),最后確定了價格以及合作方式。在投標的時候沈某偉就把江蘇星火公司的所有資質資料都發(fā)給我看了。我看了后,覺的這家公司的資質算比較上等的,而且業(yè)績也比較好,于是我也認為可以用這家公司的資質來投標。隨后,我提示他們把售后服務網點以及合作協議的標書做好。后來在商務標中的售后服務評分中沈某偉他們找的公司評分就高,就確保江蘇星火公司中標。
沈某偉他們利用江蘇星火公司中標之后,我于2015年就打電話沈某偉提出利潤分成的事,沈某偉就給了我5萬元(記不清楚是通過什么方式給的)。2015年8月的時候朱某強說買車,差15萬元錢,叫我打電話沈某偉,于是我就沈某偉打電話沈某偉就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將15萬元轉到我的工商銀行賬戶,后我將這筆錢給朱某強買車(買了一輛日產奇駿,車牌照鄂J××××**)。
2016年的時候,我提出就2015年中標利潤分成的事沈某偉打過電話,后沈某偉就取出了10萬元的現金,叫我到公司去拿,我就拿了。
2016年5月份的時候霍某彬要換車,叫我打電話沈某偉拿錢,于是我就給沈某偉打電話提出利潤分成的事沈某偉就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將10萬元轉到我老婆計培華的銀行賬戶,后我將這筆錢給霍某彬。
2016年也是華寶公司借用資質中的標,但是利潤分成沒有給,所以后來就沒有與華寶公司合作了,從2017年開始就慢慢斷了來往。在湖北華寶生態(tài)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太陽能路燈采購招標過程中,為其提供標書售后服務及評分細則應注意的事項,讓其中標,并參與分成得款25萬元。
針對被告人及辯護人提出的辯解和辯護意見,根據本案的事實和證據,本院評判意見如下:
關于被告人汪某的辯護人認為,被告人系黃岡市能源辦臨時職工,應認定為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意見。
經查,被告人汪某2017年8月1日進入羅田縣農村能源辦技術推廣站工作,具有羅田縣能源辦事業(yè)編制,系該單位正式工作人員,2007年8月起借調至黃岡市能源辦工作至案發(fā)。被告人汪某具有正式編制,系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與國家工作人霍某彬朱某強(均已判)勾結,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伙同受賄,應認定為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辯護人的此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汪某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與國家工作人員勾結,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伙同受賄,應當以受賄罪的共犯追究其刑事責任,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的此罪名應予以更改沈某偉陳某文多次通過借用其他公司的資質相互串通投標,在被告人汪某提供幫助下中標國家工程,損害了國家的合法權益,其行為構成串通投標罪,且屬共犯。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應予以懲處。其辯護人辯稱,被告人汪某所涉串通投標罪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之間存在牽連關系的意見,經查,與事實不符,此意見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汪某在共同犯罪中屬從犯,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鑒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交代犯罪事實,并退清違法所得,且當庭自愿認罪,可對其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汪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并處罰金二萬元;犯串通投標罪,判處罰金二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并處罰金四萬元。(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8日起至2019年12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張雙全
人民陪審員 袁國乾
人民陪審員 游 兵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書 記 員 盧連軍
書 記 員 馮 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