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賄
案號 (2019)豫1722刑初2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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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蔡縣人民檢察院以上檢公訴刑訴〔2019〕24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犯受賄罪,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蔡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付四全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某及其辯護人黑連河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上蔡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6月30日,上蔡縣人民政府與河南盛潤紡織有限公司簽訂河南農商城開發(fā)建設項目,該項目一期開發(fā)商鋪70間(上下三層)。被告人張某某在擔任上蔡縣蘆崗街道辦事處程老社區(qū)支部書記期間,向河南農商城置業(yè)有限公司總經理任某提出以90萬元的價格購買該農商城一期9號、10號商鋪(兩間三層,面積225.3㎡)。任某為了讓張某某為該項目征地拆遷和協(xié)調周邊關系方面提供幫助,同意將該兩間商鋪以90萬元的價格出售給張某某,該銷售價低于該公司規(guī)定的最低銷售價130747元。張某某先后三次向河南農商城置業(yè)有限公司交納購房款共計人民幣90萬元。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提供了相應的證據予以證實。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張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犯受賄罪的事實及罪名定性均不持異議;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張某某系初犯,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且已退繳了違法所得,當庭認罪認罰。綜上,建議對被告人張某某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張某某于2010年2月至2015年9月?lián)紊喜炭h蘆崗辦事處程老村支部書記;2015年10月至案發(fā)任上蔡縣蘆崗辦事處程老社區(qū)支部書記。2014年6月30日,上蔡縣人民政府與河南盛潤紡織有限公司簽訂河南農商城開發(fā)建設項目,該項目一期開發(fā)商鋪70間(上下三層)。被告人張某某向河南農商城置業(yè)有限公司總經理任某提出以90萬元的價格購買該農商城一期9號、10號商鋪(兩間三層,面積225.3㎡)。任某為了讓張某某為該項目征地拆遷和協(xié)調周邊關系方面提供幫助,同意將該兩間商鋪以90萬元的價格出售給張某某,該銷售價低于該公司規(guī)定的最低銷售價130747元。2016年4月29日至2017年12月27日,張某某先后三次向河南農商城置業(yè)有限公司交納購房款共計人民幣90萬元。
另查明,案發(fā)后,被告人張某某接到辦案機關的電話通知,主動到辦案機關接受調查,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2018年12月13日,被告人張某某將違法所得人民幣10萬元退繳至中共上蔡縣紀律檢查委員會。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某某及其辯護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告人張某某的戶籍證明、任職證明、前科查詢證明、中共蘆崗街道黨工委會議紀要、河南農商城置業(yè)有限公司商鋪房銷售統(tǒng)計表及購房協(xié)議、內部團購協(xié)議書、河南農商城置業(yè)有限公司銀行存款記賬憑證、中共蘆崗辦事處出具的證明、會議記錄、證人賀某、賈某、任某、葉某、趙某、李某、張某的證言等證據相印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身為村民委員會基層組織人員,在協(xié)助人民政府從事其他行政管理工作過程中,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以明顯低于市場最低價的價格購買商品房,購買價格與市場最低價之間差價為130747元,并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上蔡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犯受賄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張某某系初犯,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當庭認罪認罰,且退繳了其全部違法所得,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其辯護人據此提出可對被告人張某某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與庭審查明的事實相符,本院予以采納。張某某違法所得人民幣130474元,應依法予以沒收。根據被告人張某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結合上蔡縣社區(qū)矯正部門出具的社會調查報告,可以對張某某實行社區(qū)矯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㈠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張某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罰金限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張某某違法所得人民幣130474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田繼華
審 判 員 呂政坤
人民陪審員 趙華麗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劉 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