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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23刑初210號受賄、行賄罪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2-11-22   閱讀:

案由    受賄 行賄     

案號    (2019)豫1623刑初210號    

河南省商水縣人民檢察院以商檢公訴刑訴(2019)11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犯受賄罪、行賄罪一案,于2019年4月9日向我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9年7月5日依法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商水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顧濤、劉瑋、袁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某及其辯護人范玉順、陳冬等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商水縣人民檢察院指控:

一、受賄罪

(一)2015年至2016年,被告人張某某利用擔任安陽縣委書記的職務便利,以購買和舜書畫會館其指定書畫作品為由,兩次索要安陽萬雅市場發(fā)展有限公司董事長朱某人民幣223萬元。

(二)2015年至2016年期間,被告人張某某利用擔任安陽縣委書記的職務便利,以購買和舜書畫會館其指定書畫作品為由,兩次索要河南利源煤焦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付某1人民幣80萬元。

(三)2017年初,被告人張某某利用擔任安陽縣委書記的職務便利,索要河南現(xiàn)成置業(yè)有限公司董事長王某1用30萬元人民幣購買的和舜書畫會館一副書畫作品。

(四)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張某某利用擔任安陽縣委書記的職務便利,以購買和舜書畫會館其指定書畫作品為由,向孫某索要人民幣20萬元。

(五)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張某某在北京中央黨校參加縣委書記培訓班學習期間,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時任安陽縣安豐鄉(xiāng)黨委書記張某2、鄉(xiāng)長張某3所送現(xiàn)金人民幣4萬元,為張某2的職務調整提供幫助。

二、行賄罪

2016年,時任安陽縣委書記的張某某,接受河南港鐵貿易有限公司總經理劉某1的請托,為劉某1和原河南省發(fā)改委副主任常建華在所涉刑事案件的處理上謀取不正當利益,張某某送給安陽市委辦公室干部郭某2人民幣300萬元,讓郭某2找原河南省政協(xié)副主席靳某協(xié)調關系,郭某2送給靳某人民幣200萬元。公訴機關向法庭提交的證據(jù)有書證被告人張某某戶籍證明、到案經過、干部履歷表、干部任免審批表;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與辯解;證人任某、朱某、付某1、王某1、孫某等人證言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某某在2014年至2016年期間,利用擔任安陽縣委書記的職務便利,多次索取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353萬元,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人民幣4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數(shù)額特別巨大;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200萬元,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受賄罪、行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某在審查調查期間,主動交代了監(jiān)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其受賄犯罪事實,系自首,主動如實供述了行賄的犯罪事實,系坦白,被告人張某某一人犯數(shù)罪,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guī)定處罰。建議以受賄罪判處張某某有期徒刑八至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以行賄罪,判處張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數(shù)罪并罰,建議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八至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

被告人張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不持異議,并表示愿意認罪認罰。

其辯護人辯護稱:關于受賄罪,辯護人不持異議;關于行賄罪,被告人張某某受劉某1之托,為其溝通關系,被告人張某某不具有行賄的動機,其僅就為了同學情面而幫助劉某1尋找行賄對象,實施的是介紹、撮合的行為,并非行賄行為,與郭某2共同撮合受賄雙方合意達成的行為不應以行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而應以介紹賄賂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即使認定被告人張某某犯行賄罪,也應當認定共同犯罪中的從犯,應當比照主犯減輕處罰。被告人張某某有自首情節(jié),目前已主動上繳全部違法所得,依法可以減輕處罰。被告人張某某沒有犯罪前科,認罪態(tài)度良好,積極配合調查工作,明確表示深刻悔罪,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對張某某以受賄罪,在有期徒刑六年以下進行量刑,即使認定行賄罪,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量刑,數(shù)罪并罰后在有期徒刑六年以下進行量刑。

經審理查明:

一、受賄罪

2014年下半年至2017年間,被告人張某某利用擔任安陽縣委書記的職務便利,向朱某、付某1、王某1、孫某索賄人民幣353萬元;非法收受張某2、張某3現(xiàn)金人民幣4萬元并為張某2晉升提供幫助。所收贓款用于買房、購車及其他花費。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一)向朱某索賄223萬元

被告人張某某擔任安陽縣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之便,以辦事需要字畫為由,在2015年至2016年間,先后兩次以讓安陽萬雅市場發(fā)展有限公司董事長朱某到其指定的鄭州市和舜書畫會館購買字畫的方式,共索要朱某人民幣223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供并經過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jù)證實。

1、書證

(1)河南省農村信用社網(wǎng)上銀行電子回單、騰偉良借記卡賬戶歷史明細清單。證明安陽萬雅市場發(fā)展有限公司向騰偉良轉賬200萬元及從騰偉良賬戶轉出200萬元。(2)中國工商銀行憑證。證明從朱某個人賬戶取款27.7萬元。(3)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宗地圖、地塊規(guī)劃條件、河南省企業(yè)投資項目備案確認書、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書、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企業(yè)基本注冊信息查詢單。證明安陽萬雅市場發(fā)展有限公司開發(fā)安陽國際商貿城項目情況。

2、證人證言

(1)證人任某(鄭州市和舜書畫會館法定代表人)證言證明2015年的一天,張某某說把他的一幅字放到其和舜書畫會館,定價30萬元,由他安排個老板付錢買走,然后張某某再把錢取走。后來有個浙江人給其聯(lián)系說張某某安排他買張海的字,經過討價還價,最后這個浙江人付了28萬元后把字取走了。后來張某某到和舜書畫會館,其就把28萬元交給了張某某。

2016年的一天,張某某讓其選一幅畫,定價200萬元。過了不久,還是上次那個浙江人給其聯(lián)系說張某某安排讓他買畫,其把選好的畫交給那個浙江人,經過討價還價,最后這個浙江人付了195萬元把畫買走了。后來張某某到把這幅畫退了,并把這195萬元錢拿走了。

(2)證人朱某(萬雅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證言證明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張某某說他在鄭州看好了一幅字讓其去買回來,價值30萬元,其以28萬元買下這幅畫,就把這幅字帶走交給了張某某。

2016年年底的一天,張某某說還有一幅有名的畫讓其給他買,可能要兩百萬元。其開車帶著200萬現(xiàn)金到那個書畫會館,經過討價還價,最后以195萬元成交。其把195萬元錢交給這個人后,就把這幅畫帶走交給了張某某。

(3)證人戚某(安陽市萬雅市場發(fā)展有限公司財務經理)證言證明2016年10月12日,朱某給其安排讓準備貳佰萬元現(xiàn)金,其借滕某個人工商銀行卡用作大額取現(xiàn)使用。當天其安排公司出納程某1將貳佰萬元打入滕某個人銀行卡內。2016年10月13日,其和程某1一起將二百萬元取走,后把200萬元放到朱某車后備箱。

(4)證人程某1(安陽市萬雅市場發(fā)展有限公司出納)證言證明2016年10月12日,財務經理戚某讓其支取200萬元現(xiàn)金。2018年10月13日,其和戚某一起取出200萬元現(xiàn)金由戚某保管。

(5)證人滕某(安陽市萬雅市場發(fā)展有限公司董事)證言證明2016年10月中旬的一天,公司財務經理戚某說要借其工商銀行卡用,其就把身份證和工商銀行卡給了戚某。

3、被告人張某某供述其以買字畫為名向朱某索賄223萬元。

綜上,該起受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二)向付某1索賄80萬元。

2015年至2016年期間,被告人張某某利用擔任安陽縣委書記的職務之便,以辦事需要字畫為由,讓河南利源煤焦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付某1到其指定的和舜書畫會館購買字畫,以購買書畫的方式,兩次索要付某1人民幣80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供并經過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jù)證實。

1、書證

(1)2016年廢品收入支出賬單。證明2016年8月份經卞某支出一筆45萬元現(xiàn)金。(2)安陽縣人民政府文件及6.9灼傷事故調查報告。證明張某某第一時間趕赴事故現(xiàn)場,組織開展事故救援工作和善后工作。(3)河南利源煤焦集團有限公司、河南利源合金有限公司、河南利源燃氣有限公司工商信息復印件。證明法定代表人是付某1,經營場所為安陽縣銅冶鎮(zhèn)。

2、證人證言

(1)證人任某(和舜書畫會館法人代表)證言證明2016年張某某讓其選一幅畫,定價四、五十萬元,張某某說他安排人按這個價格買走。過了不久,張某某安排買畫的人到其和舜書畫會館,其把選好的那幅畫交給買畫的人,他付了錢就把畫買走了。后來張某某把這幅畫退了,其把買畫的錢都交給了張某某。

(2)證人付某1(河南利源煤焦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證言證明2015年4、5月份,張某某說鄭州一個書畫院有一幅作品他需要用,價值35萬元。其安排公司財務總監(jiān)馮某把錢準備好交給公司副總郭某1,后郭某1按照張某某的安排辦理具體事宜。事情辦妥后,其通知了張某某。

2016年8、9月份的一天,張某某給其打電話說有一幅作品他需要用,價值45萬元。付某1安排財務總監(jiān)馮某把錢準備好交給公司副總郭某1,然后其安排郭某1去辦理。事情辦好后,其通知了張某某。

(2)證人郭某1(河南利源煤焦集團公司副總)證言證明2015年4、5月份,付某1安排其找馮某取錢,當時馮某給其35萬元,其和司機付某2到鄭州,把錢交給提前聯(lián)系好的對方后,對方把一個用紙包裹的長約50-60厘米的圓柱形東西交給其后,其又將上述物品在專家小區(qū)轉交給另一個人。2016年8月份,馮某給其45萬元現(xiàn)金,其和司機付某2到鄭州后把錢交給之前同一個人,那人給其一個約50厘米左右的圓柱形物品,其在專家小區(qū),把物品交給了另外一個男子。

(3)證人付某2(河南利源煤焦集團公司司機)證言與郭某1證言一致。

(4)證人王某2(鄭州市社保局管城分局退休人員)證言證明二、三年以前,張某某在安陽工作期間曾安排其在專家小區(qū)代他收過幾次東西,都是張某某事先給其打電話說,有人送來個東西,讓其代他收一下,回頭他再來取走。其代張某某接收過這種圓筒形的東西,印象中可能有一、兩次。

(5)證人馮某(河南利源煤焦集團有限公司財務總監(jiān))證言證明董事長付某1于2015年5月份左右通知其給公司副總郭某1取了35萬元,于2016年8月份又通知讓其給副總郭某1取了45萬元。

3、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張某某供述2015年4、5月份的一天,其讓任某準備一幅畫,定價35萬元,安排付某1來付錢買這幅畫,再由付某1將畫轉交給王某2,再由王某2轉交給其本人,后其把這幅畫退回任某再把35萬元帶走。

2016年8、9月份的一天,其讓任某準備一幅畫,定價45萬元,后安排付某1付錢買這幅畫,再由付某1將畫轉交給王某2,再由王某2轉交給其本人,后其把這幅畫退回任某,把45萬元帶走。

綜上,該起受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三)向王某1索賄30萬元

被告人張某某擔任安陽縣委書記期間,于2017年初利用職務之便,索要河南現(xiàn)成置業(yè)有限公司董事長王某1用30萬元人民幣購買的和舜書畫會館一幅書畫作品。

認定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供并經過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jù)證實。

1、書證

(1)王某1招商銀行戶口歷史交易明細表。證明2017年1月20日從王某1卡號為62×××55賬戶上支出41萬元。(2)關于京客隆商城項目招商引資資料的情況說明、意向書、安陽市城市規(guī)劃委員會會議紀要、安陽市城市規(guī)劃委員會辦公室文件、“安陽市城市規(guī)劃委員會辦公室關于中華路辦事處七個村改造安置房項目用地性質調整的請示”的回復、安陽市文峰區(qū)人民政府文件、安陽市DN3-6-1-1等地塊(明福街與朝陽路交叉口東南角)控制性詳細規(guī)劃文本、控制圖冊、附件、安陽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文件、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書、私營企業(yè)基本注冊信息查詢單、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河南京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股東名錄、河南京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董事、監(jiān)事、經理情況、河南京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記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企業(yè)住所情況、自然人股東簡況表、企業(yè)名稱預先核準申請表、河南京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章程、河南京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首次股東會決議、河南京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股東出資明細表、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登記申請表、2009年第一次臨時股東會決議、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執(zhí)行裁定書、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協(xié)助執(zhí)行通知書、2010年第一次(臨時)股東會決議、河南京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協(xié)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證明該項目是安陽縣招商引資項目,系該縣城市規(guī)劃項目。(3)河南京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2015年更名河南現(xiàn)成置業(yè)有限公司)企業(yè)信息。證明董事長為王某1,經營場所為安陽市文峰區(qū)。

2、證人證言

(1)證人任某(和舜書畫會館法人代表)證言證明2017年初,張某某安排人到其和舜書畫會館購買30萬元作品一幅。

(2)證人王某1(河南現(xiàn)成置業(yè)有限公司董事長)證言證明2011年其在安陽市開發(fā)北京京客隆商城,張某某在完善手續(xù)和項目推進上沒少幫忙。2016年9、10月份,張某某打電話說讓其準備30萬元現(xiàn)金購買一幅書畫,買好后轉交給另一個人。當天晚上,根據(jù)張某某的安排,其把30萬元現(xiàn)金交給賣畫的人,賣畫的人給其一個紙質的書畫袋,其又把書畫交給了張某某指定的那個人。

(3)證人楊某(王某1專職司機)證言證明其開車與王某1到鄭州書畫館買畫送畫的經過。

3、被告人供述與辯解

被告人張某某供述其聽任某說他那里有一幅畫家安旭的畫,價值30萬元。后來其就安排王某1拿30萬元到任某那里買畫,其后來把這幅畫送人了,沒有再退還給任某。

綜上,該起受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四)向孫某索賄20萬元

被告人張某某擔任安陽縣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之便,于2014年底,以購買和舜書畫會館其指定書畫作品為由,向名門地產公司董事長孫某索要人民幣20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供并經過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jù)證實。

1、書證

(1)孫某2014年備用金報銷相關資料。證明2014年12月31日記賬支出音響一套,支出499950元。

(2)孫某自書材料及孫某處理備用金情況證明。證明其于2014年12月報銷購買音響的費用并未真正購買音響設備。(3)文峰區(qū)聶村城中村整體開發(fā)改造框架協(xié)議。證明安陽市文峰區(qū)村委會與名門地產有限公司簽訂了開發(fā)改造框架協(xié)議。(4)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證明安陽市城市規(guī)劃局頒發(fā)給名門地產有限公司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5)契稅完稅證。證明名門地產有限公司向安陽市文峰區(qū)納稅情況。(6)名門地產(安陽)有限公司工商注冊資料。證明名門地產有限公司設立情況。(7)安陽市國土資源局與名門地產(安陽)有限公司簽訂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豫安出讓(2010)83號。證明安陽市國土局與名門地產有限公司簽訂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8)宗地圖、界址點坐標成果等。(9)土地移交協(xié)議書。證明安陽市文峰區(qū)人民政府與名門地產有限公司簽訂了土地移交協(xié)議。(10)安陽市國土資源局與名門地產(安陽)有限公司簽訂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豫安出讓(2010)84號。證明安陽市土地局與名門地產有限公司簽訂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2、證人證言

(1)證人任某證言證明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張某某給其說安排人過來買畫,并說好價格。過了一兩天,一個人來付錢買書畫,給其20萬元現(xiàn)金,沒有把書畫作品拿走。又過了兩三天,張某某把這20萬元拿走了。

(2)證人孫某(孫中占)(名門地產有限公司董事長)證言證明2013年或2014年,張某某讓其給他購買一幅書畫作品,價格20萬元。第二天或第三天,其在鄭州一個書畫工作室為其購買書畫,其把20萬元錢交給賣畫的人,賣畫的人沒有給其字畫作品。買字畫的這20萬元,是讓公司財務人員王某3給其提的備用金。

(3)證人王某3(名門地產有限公司財務總監(jiān))證言證明2014年下半年,為董事長孫某支取備用金20萬元。

(4)證人張某1(安陽市民政局局長)證言證明張某某擔任文峰區(qū)區(qū)委書記期間,安排其擔任文峰區(qū)聶村城中改造項目指揮長,推進改造項目的各項工作。

3、被告人供述與辯解

被告人張某某供述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其告訴孫中占說需要一幅畫辦事用,讓孫中占去付錢取畫,后來孫中占去鄭州找到任某,把20萬元錢交給任某,但畫也沒拿就走了,后來其找到任某把這20萬元錢取走了。

綜上,該起受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五)收受張某2現(xiàn)金4萬元

被告人張某某在擔任安陽縣委書記期間,于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在北京中央黨校參加縣委書記培訓班學習時,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時任安陽縣安豐鄉(xiāng)黨委書記張某2、鄉(xiāng)長張某3所送現(xiàn)金人民幣4萬元,為張某2的職務調整提供幫助。

認定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供并經過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jù)證實。

1、書證

(1)票據(jù)粘貼單、記賬憑證。證明4萬元來自安豐鄉(xiāng)政府。(2)張某2、張某3干部任免審批表。證明張某2、張某3分別時任安豐鄉(xiāng)黨委書記、鄉(xiāng)長。(3)中共安陽縣委組織部文件安縣組【2016】48號、安縣組【2016】53號、安縣組【2017】156號、安縣組【2017】180號。證明張某2于2016年任安陽縣住房和城鄉(xiāng)規(guī)劃建設局局長;于2017年免去安陽縣住房和城鄉(xiāng)規(guī)劃建設局局長職務。(4)會議記錄。證明會議研究決定張某2擬任住建局黨組書記、局長。(5)中央組織部調訓學員報名表、學員登記表。證明張某某于2014年參加中央黨校第一期縣委書記研修班。(6)中共安陽市委組織部證明材料。證明張某某于2014年參加中央黨校第一期縣委書記研修班。

2、證人證言

(1)證人張某2(安陽縣住建局原局長)證言證明2014年下半年,張某某在北京中央黨校學習,其安排鄉(xiāng)長張某3從鄉(xiāng)里拿4萬元現(xiàn)金,一起去北京看看張某某。在酒桌上,其再次對張某某提到想回縣里局委工作的想法,張某某表示以后會考慮。飯后,在飯店門口其將4萬元現(xiàn)金還有兩提茶葉,放在張某某的車上。2016年5月,在張某某的幫助和支持下,縣委常委會研究決定讓其從安陽縣安豐鄉(xiāng)黨委書記調任為安陽縣住建局長。

(2)證人張某3(安陽縣安豐鄉(xiāng)黨委書記)證言證明2014年下半年,張某2安排其從鄉(xiāng)財政所支出4萬元,向張某某行賄4萬元的事實。

(3)證人程某2(安豐鄉(xiāng)財政所所長)證言證明2014年年底,經安豐鄉(xiāng)鄉(xiāng)長張某3安排,其從財政所取款4萬元交給書記張某2,后張某2找票據(jù)報銷。

(4)證人牛某(張某2司機)情況說明證明2015年期間,時任安豐鄉(xiāng)黨委書記張某2安排其找發(fā)票到財政所報銷為其沖賬的情況。

3、被告人供述與辯解

被告人張某某供述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其在北京中央黨校學習期間,張某2和張某3到北京,臨走時,張某2交給其一個手提袋,里面裝有4萬元現(xiàn)金,現(xiàn)金上面放還有煙或者是其他東西。在其幫助下,張某2被調整為安陽縣建設局局長。

綜上,該起受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二、行賄罪

被告人張某某于2016年接受河南港鐵貿易有限公司總經理劉某1請托,為劉某1和原河南省發(fā)改委副主任常建華在所涉刑事案件的處理上謀取不正當利益,張某某送給原安陽市委辦公室干部郭某2人民幣300萬元,讓郭某2找人協(xié)調關系,郭某2送給河南省政協(xié)副主席靳某人民幣200萬元,另外100萬元自己占用。請托靳某為劉某1和常建華的事疏通關系。

認定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供并經過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jù)證實。

(一)書證

1、借據(jù):今借任某現(xiàn)金叁百萬元,劉某1,2016年8月4日。證明劉某1為行賄向任某出具300萬元借據(jù)一張。2、任某銀行交易記錄。證明任某賬戶往來收支情況。3、河南睿智田川展示品有限公司和河南健康谷互聯(lián)網(wǎng)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往來憑證。證明2016年8月4日從賬號為25×××87(河南睿智田川展示用品有限公司)賬戶上往賬號為30×××69(河南建康谷互聯(lián)網(wǎng)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賬戶上轉款300萬元;2016年9月30日從賬號為41×××27(河南建康谷互聯(lián)網(wǎng)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賬戶上往賬號為25×××87(河南睿智田川展示用品有限公司)賬戶上轉款100萬元;2016年10月10日從賬號為41×××27(河南建康谷互聯(lián)網(wǎng)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賬戶上往賬號為25×××87(河南睿智田川展示用品有限公司)賬戶上轉款200萬元。4、河南健康谷互聯(lián)網(wǎng)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陳利濤銀行賬戶交易記錄。證明2016年8月5日從賬號為41×××27(河南建康谷互聯(lián)網(wǎng)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賬戶往賬號為62×××50陳利濤賬戶轉款50萬元;2016年8月5日從賬號為41×××27(河南建康谷互聯(lián)網(wǎng)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賬戶往賬號為62×××50陳利濤賬戶轉款30萬元;2016年8月5日從賬號為41×××27(河南建康谷互聯(lián)網(wǎng)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賬戶往賬號為62×××50陳利濤賬戶轉款20萬元;2016年8月5日從賬號為41×××27(河南建康谷互聯(lián)網(wǎng)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賬戶往賬號為62×××50陳利濤賬戶轉款50萬元;2016年8月5日從賬號為41×××27(河南建康谷互聯(lián)網(wǎng)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賬戶往賬號為62×××50陳利濤賬戶上轉款50萬元;2016年8月5日從賬號為41×××27(河南建康谷互聯(lián)網(wǎng)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賬戶往賬號為62×××50陳利濤賬戶轉款50萬元;2016年8月5日從賬號為41×××27(河南建康谷互聯(lián)網(wǎng)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賬戶往賬號為62×××50陳利濤賬戶轉款50萬元;2016年9月30日從賬號為62×××50陳利濤賬戶往賬號為41×××27(河南建康谷互聯(lián)網(wǎng)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賬戶轉款100萬元;2016年9月30日從賬號為41×××27(河南建康谷互聯(lián)網(wǎng)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賬戶往賬號為25×××87(河南睿智田川展示用品有限公司)賬戶轉款100萬元;2016年9月30日從賬號為62×××50陳利濤賬戶往賬戶為41×××27(河南建康谷互聯(lián)網(wǎng)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賬戶轉款100萬元;2016年10月10日從賬號為62×××22陳利濤賬戶往賬號為41×××27(河南建康谷互聯(lián)網(wǎng)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賬戶上轉款200萬元。5、陳利濤與任某的銀行賬戶交易記錄。證明2016年8月5日從賬戶為62×××50陳利濤賬戶往賬戶為62×××67任某賬戶轉款100萬元;2016年8月9日從賬戶為62×××50陳利濤賬戶往賬戶為62×××67任某賬戶轉款100萬元;2019年8月9日從賬戶為62×××50陳利濤賬戶往賬戶為62×××67任某賬戶轉款50萬元;2016年8月13日從賬戶為62×××67任某賬戶往賬號為62×××22陳利濤賬戶轉款350萬元;2016年8月17日從賬戶為62×××50陳利濤賬戶往賬戶為62×××67任某賬戶轉款150萬元;2016年10月10日從賬戶為62×××83任某賬戶往賬戶為62×××22陳利濤賬戶轉款200萬元。以上往來賬戶證明了為行賄籌借款項及后來還賬的經過。6、任某交易明細清單。證明任某賬戶往來收支情況。7、劉某1涉嫌單位行賄案相關法律手續(xù)。證明劉某1因單位行賄犯罪被司法機關監(jiān)視居住、取保候審手續(xù)。8、河南省義馬市人民法院對劉某1行賄罪案件刑事判決書。證明劉某1犯單位行賄罪,免予刑事處罰。9、河南省紀委對常建華立案決定書。10、干部任免審批表。證明常建華任河南省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副主任、黨組成員。擬任河南省能源規(guī)劃建設局局長。11、河南省紀委關于給予常建華開除黨籍處分的決定。12、河南省監(jiān)察廳關于給予常建華開除公職處分的決定。13、執(zhí)紀執(zhí)法機關案件移送登記表。證明常建華因涉嫌犯罪被移交司法機關。

(二)證人證言

1、證人靳某(河南省政協(xié)原副主席、黨組書記)證言證明2016年,郭某2請其幫忙協(xié)調河南省發(fā)改委原副主任常建華案件涉及的一個證人,對案子從輕處理,郭某2送給其200萬元人民幣。

2、證人郭某2(安陽市委辦公室行財科原主任科員)證言證明2016年7月張某某給其說他有一個同學叫劉某1,因為牽涉到省發(fā)改委副主任常建華的案件,想找關系為這個案件打打招呼,后來其找到靳某,靳某答應幫忙問問。后來張某某和其商量讓劉某1拿500萬元處理事情,先拿300萬,事后再拿200萬元。到了當年8月上旬,張某某找人將這300萬元送到其手里,其和唐某將200萬元送到靳某單位,并交給靳某,將100萬元送到郭延文家,并告訴靳某事后還會給錢,后其多次向靳某催問劉某1的案子。

3、證人唐某(郭某2親戚)證言證明2016年夏天,郭某2讓其開車幫她拉兩個紙箱子,然后將大的箱子送到河南省政協(xié)電梯口,另一個小紙箱送到其家中,后來郭某2將其家中的小紙箱里的東西帶走。

4、證人劉某1(河南港鐵貿易有限公司總經理)證言證明2016年4月,常建華被河南省紀委雙規(guī)了,因其行賄常建華40萬元人民幣,紀委已經對其立案調查了,被監(jiān)視居住15天,6月底辦理了取保候審。7月上旬的一天,其和張某某說到了常建華被紀委雙規(guī)的事情,張某某說能幫忙擺平這個事情,但需要一些費用,其就答應了。事后其給常建華的愛人王某4說了這個情況,王某4也愿意花錢“撈人”。7月中旬左右,張某某說常建華的事已經找到人幫忙了,但是需要500萬元來疏通關系,可以先付300萬元。其就將信息轉告給了王某4,但王某4說事情辦成了才會給錢。后其和張某某說讓張某某先出錢,并說事成之后肯定會給他,張某某同意了。8月初張某某說300萬已經協(xié)調好了,讓其先打一張300萬元的借條,并把借條給了張某某保管。后張某某多次找其催要這300萬元。

5、證人王某4證言證明2016年7月底8月初,劉某1說他這邊有個人,能找到關系幫忙處理常建華的事,其問這個人是誰,劉某1說是他同學,姓張,是個縣委書記,劉某1說要花500萬,先預付300萬,其不相信,就拒絕了他。

6、證人任某(鄭東新區(qū)和舜書畫館法人代表)證言證明2016年7、8月份,張某某到畫館找其說急著辦事需要用錢,他在其他公司找了300萬元,需要公對公才能把錢取出,讓其幫忙找一個公司。其找到了宋某,宋某通過自己公司分5、6次將300萬元轉到其賬戶,其將300萬元分兩個紙箱,一箱大的200萬元,一箱小的100萬元,交給張某某安排的一個女人,并告訴她每個箱里是多少錢。

2016年9月份,張某某說上次借公司的那300萬元要歸還了,但他現(xiàn)在手上沒有錢,他找一個老鄉(xiāng)先借100萬元,幾天后,張某某的老鄉(xiāng)帶著100萬元現(xiàn)金到其畫館,其根據(jù)張某某安排打了100萬元的借條,將這100萬元打到陳利濤賬戶上,剩下的200萬元張某某讓其找卞某借,并以其本人的名義給卞某寫下欠條,然后其將200萬元打到陳利濤的賬戶上,后張某某還款150萬元給卞某。

7、證人卞某(河南昱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股東)證言證明2016年國慶節(jié)后的一天晚上,任某約其見面說了任某為張某某籌錢的事,經過商討,其同意以任某的名義為張某某借款200萬元,并由任某出具借條。10月10日,其和任某、張某某在任某的畫館見面,張某某以任某的名義向其借款200萬元,任某向其出具了借條,后其多次向張某某催促還款,張某某還給其150萬元現(xiàn)金和一塊玉墜。

8、證人劉某2(河南田川產業(yè)園開發(fā)有限公司董事長)證言證明2016年7、8月份,張某某找其借款300萬元。

9、證人宋某(鄭州瑞孚凈化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證言證明2016年8月份左右,任某說想通過其公司過一筆資金,大概300萬元。其就把公司的銀行賬戶給了任某。第二天,任某告訴其錢已經到公司賬戶了。然后,其讓公司財務將這筆錢先從公司賬戶上轉到其丈夫陳利濤賬戶上,再通過陳利濤銀行賬戶分筆轉給了任某。2016年9月30日、10月10日,任某分兩次將這300萬元歸還到陳利濤銀行賬戶。

10、證人高某(河南省人社廳機關服務中心經營科副科長)證言證明2016年8月份,任某讓其開車拉300萬現(xiàn)金,當時用的一大一小兩個黃色紙箱裝的。

11、證人米某(河南省委巡視組巡視專員)證言證明2016年7、8月份,其接到靳某的電話,詢問關于常建華案件的情況,并問能不能從輕處理,其并未答應從輕處理。

(三)被告人張某某供述

被告人張某某供述2016年6、7月份,劉某1說他現(xiàn)在牽涉到省發(fā)改委副主任常建華的案件,他是常建華的行賄人。問能不能找找關系和門路,讓他免于被追究刑事責任,花多少錢就行,其當時就答應劉某1幫忙辦這個事。7月中旬,其找到郭某2,將劉某1請托的事情跟她說了,郭某2聽了以后滿口答應幫忙。其與郭某2商量先給300萬元,事成之后再給200萬元,劉某1也同意這樣辦。后來,劉某1說他目前手頭沒有錢,讓其幫他墊錢,其答應并讓劉某1寫下了借條。在當年7月底8月初的時候,其找老鄉(xiāng)劉某2借300萬元。2016年8月上旬,任某從銀行中把300萬元以現(xiàn)金形式取出來后,并將錢交給郭某2,郭某2將錢送給了靳某。

綜上,該起行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三、本案另有以下綜合證據(jù)

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確認的綜合證據(jù)有以下內容。

(一)證明被告人主體身份證據(jù)

1、被告人張某某戶籍證明:生于1962年10月2日,住鄭州市二七區(qū)興華南街168號院6號樓46號。2、2009年6月3日中共安陽市委安文[2009]113號關于提名張某某同志任職通知。證明張某某于2009年任安陽市文峰區(qū)人民政府區(qū)長。3、2009年6月3日中共安陽市委組織部安組干[2009]64號關于張某某同志任職的通知。證明任命張某某任中共安陽市文峰區(qū)委員會委員、常委、副書記。4、2009年6月5日中共河南省委組織部豫組干函[2009]68號批復:張某某同志任安陽市文峰區(qū)人民政府區(qū)長。5、2012年8月17日中共安陽市委組織部安組干[2012]101號關于任免王春安等同志職務的通知。證明提任張某某兼任中共安陽新區(qū)工作委員會委員、副書記。6、2012年10月26日中共河南省委組織部豫組干[2012]310號任免通知。張某某同志任中共安陽市文峰區(qū)委書記,免去其安陽市文峰區(qū)人民政府區(qū)長職務。7、2014年3月1日中共安陽市委員會安文[2014]31號關于張某某等同志任免的通知。證明張某某為中共安陽縣委委員、常委、書記,免去其中共安陽市文峰區(qū)委書記、常委、委員職務的通知。8、2014年3月1日中共河南省委組織部豫組干[2014]197號任免通知:張某某同志任中共安陽縣委書記。9、2017年5月19日中共河南省委組織部豫組干[2017]330號文件。任命張某某同志任河南省糧食局副巡視員。10、2017年5月19日中共河南省委組織部豫組干331號關于張某某同志任免通知。免去張某某同志的中共安陽縣委書記職務。11、2017年11月1日中共安陽市委組織部安組干[2017]166號關于徐智鵬等同志職務任免的通知。免去張某某同志中共安陽新區(qū)工作委員會副書記、委員職務。12、干部任免審批表、干部履歷表。證明張某某歷任河南省洛陽市氣象局局長、黨組書記、河南省洛陽市水利局局長、黨組成員、河南省洛陽市政府副秘書長、河南省洛陽市委群工部副部長、市政府副秘書長、河南省洛陽市嵩縣縣委副書記、縣長、河南省安陽市文峰區(qū)委副書記、代區(qū)長;河南省安陽市文峰區(qū)委副書記、區(qū)長、河南省安陽市文峰區(qū)委書記、河南省安陽縣委書記等職。13、中州大學學籍表。證明張某某系中州大學管理系經濟管理專業(yè)學生。14、曲阜師范大學學員學籍卡。證明張某某系曲阜師范大學函授學員。

(二)證明贓款去向證據(jù)

1、書證

(1)機動車銷售發(fā)票。證明張某某妻弟李某3購買威佳汽車一輛,價值115000元。(2)??谑猩唐贩抠I賣合同。證明張某某妻子李某1以其弟李某2名義在海口市購買面積106.03平方米商品房一套,總金額2075969元。(3)買房收據(jù)、中國銀行收款回單等均系李某2買房交款相關手續(xù)。(4)業(yè)主資料登記表、駿高物業(yè)服務有限公司??诜止救牖矧炇瘴募炇諉巍ⅡE高物業(yè)服務有限公司??诜止救牖锸掷m(xù)確認書、駿高物業(yè)服務有限公司??诜止救牖矧炇沼涗洷怼ⅡE高物業(yè)服務有限公司??诜止緲I(yè)主收樓驗收登記表、駿高物業(yè)服務有限公司??诜止緲I(yè)主鑰匙托管委托書、公證書、前期物業(yè)服務協(xié)議。(5)個人存取款業(yè)務憑證、李某2銀行交易明細。證明李某3轉給李某2人民幣60萬元及李某2還房貸的情況。(6)李某2個人住房貸款申請表、李某2收入證明、李某2中國農業(yè)銀行交易明細清單、李某2貸款還款明細清單、李某2歷史交易明細清單。(7)河南潤眾實業(yè)有限公司記賬憑證、李某1汽車購車合同、新車交車確認單、新車銷售記錄單、國家稅務總局鄭州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稅務局出具的李某1車輛購置稅證明、機動車檔案資料目錄、機動車注冊、轉移、注銷/轉入申請表、委托書、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注冊登記聯(lián))、河南威佳汽車貿易集團有限公司車款及委托事項結算清單(記賬聯(lián))、河南威佳汽車貿易集團有限公司收款單。證明張某某妻子李某1在河南潤眾實業(yè)有限公司購買上海大眾邁騰轎車一輛。

2、證人證言

(1)證人李某1(張某某妻子)證言證明2011年上半年,張某某給其至少100萬元現(xiàn)金,讓其用來購買鄭州永威東棠小區(qū)的房子;2015年上半年,張某某拿回家10萬元現(xiàn)金,用于其父母的房子裝修和購買家具;2016年下半年,張某某交給其30萬元現(xiàn)金,其用這個錢給家里買了一輛大眾邁騰汽車;2017年3月,其以弟弟李某2名義購買了海南觀瀾湖觀邸小區(qū)的房子,用2015年上半年以來張某某陸續(xù)給其的現(xiàn)金20萬元支付了購房定金,2017年3月,張某某一次性交給其60萬元現(xiàn)金,其用這60萬元連同之前的20萬元定金共計80萬元作為首付款;2018年9月份,張某某拿回家10萬元現(xiàn)金,其把這些錢用于兒子張伯圖的結婚費用了。

(2)證人李某2(張某某妻弟)情況說明證明2017年3月,在??谟^瀾湖官邸二期一號樓2016,是其姐李某1以李某2名義購買的。

(3)證人李某3(張某某妻弟)證言證明2016年12月份,其購買了一輛東風日產軒逸轎車,買這輛車時,李某1給其10萬元現(xiàn)金。陸續(xù)還給其有20萬元左右的現(xiàn)金。

(4)證人任某證言證明其和張某某認識以后,張某某就提出讓其幫著找這些領導說說他職務提拔的事,從2015年到2017年上半年,張某某陸續(xù)給其一些煙酒、手機,還有安陽產的安繡、九彩棉等,讓其帶到北京送給領導,另外張某某還在其那花30萬元買了安旭畫的畫。

(5)證人郭某2證言證明其在安陽駐京辦工作,平時會接觸到一些級別比較高的領導,所以張某某就想和其搞好關系,以便將來能有機會和這些領導接觸。張某某給過其一些錢、幾張酒店儲值卡、一些年貨還有茅臺酒等,總共大概有十幾萬塊錢,張某某還給過其幾部手機、平板電腦等物品。

3、被告人供述與辯解

被告人張某某供述其安排朱某、付某1、王某1、孫中占他們出資360萬元購買任某書畫會館的字畫,其從任某那里實際取回了共計350萬元左右。其從收到這些錢中用于家庭支出大概是200萬元左右。

(三)影響對被告人量刑的證據(jù)

1、證明自首、坦白的證據(jù)

河南省監(jiān)察委員會關于張某某到案經過:2018年10月26日,國家監(jiān)察委員會將河南省糧食局副巡視員張某某涉嫌違法問題指定河南省監(jiān)察委員會管轄。同年10月27日河南省監(jiān)察委員會經核報省委王國生書記批準,決定對張某某立案審查調查并采取留置措施,同日,本案調查組將張某某帶至河南省監(jiān)察委員會留置點,依法對張某某采取留置措施。調查期間,張某某主動如實供述了監(jiān)察機關掌握的行賄犯罪問題和監(jiān)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受賄犯罪問題,認罪悔罪,積極退繳全部受賄贓款。

2、積極退回贓款情節(jié):被告人張某某家屬已于2019年3月22日退贓357萬元。

3、被告人張某某在公訴機關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愿意認罪認罰。

4、被告人張某某家屬主動繳納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353萬元,非法收受他人財物4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張某某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200萬元,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行賄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犯受賄罪、行賄罪罪名成立。庭審中,辯護人辯稱被告人張某某的行為不構成行賄罪,應構成介紹賄賂罪。經查,被告人張某某通過郭某2向原河南省政協(xié)副主席靳某行賄的事實,有書證借據(jù)、銀行交易記錄、借款往來憑證,證人靳某、郭某2、劉某1、王某4、唐某、任某、劉某2、宋某、高某、卞某證言等相互印證,且被告人為行賄積極尋找中間人,積極籌借行賄資金,已形成完整的證據(jù)鏈條,且符合行賄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故對辯護人辯稱被告人構成介紹賄賂罪的辯護意見不予采信。辯護人辯稱,即使張某某的行為構成行賄,也應以從犯處罰,經查,行賄款項來源于張某某向劉某2的借款,還款亦是被告人張某某所實施,足以證明被告人在行賄過程中起積極主導作用,故對辯護人辯稱被告人在行賄中系從犯的辯護意見不予采信。被告人張某某在審查調查期間,主動如實交代了監(jiān)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其受賄犯罪的事實,系自首,且已主動退繳全部贓款,依法可對其減輕處罰;被告人張某某主動如實供述了其行賄的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某一人犯數(shù)罪,應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張某某在審查起訴階段自愿認罪認罰,并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積極繳納罰金,可對其從寬處理。為嚴肅國法,維護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根據(jù)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其認罪認罰的情節(ji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八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行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張某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偤托唐谑辏⑻幜P金人民幣六十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罰金已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26日起至2027年10月27日止。被監(jiān)察委留置二個月二十九日已扣除)

二、對被告人張某某違法所得357萬元繼續(xù)予以追繳(已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長  朱仲文

審判員  李 裕

審判員  張麗亞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毛秀鋆

書記員梁文豪

書記員賀衛(wèi)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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