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挪用公款 受賄
案號 (2019)豫0622刑初263號
河南省淇縣人民檢察院以淇檢職務犯罪檢察刑訴〔2019〕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受賄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淇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順義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辯護人李建設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河南省淇縣人民檢察院指控,1.挪用公款罪。2018年3月19日至4月13日,被告人李某某在縣礦辦擔任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先后分五次挪用縣礦辦違規(guī)收取的道路規(guī)范運輸保證金、藥劑費共計91.6萬元用個人消費、買房。后李某某安排其妻閆某2、妻弟閆某1于2018年7月29日、8月1日、8月2日將挪用的上述91.6萬元歸還。2.受賄罪。2017年至2018年,李某某在擔任縣礦辦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先后三次收受淇縣廟口鎮(zhèn)某某石材有限公司葛某2現金共計8萬元,為該公司在手續(xù)審批、生產經營等方面謀取利益。(1)2017年中秋節(jié)前,李某某在淇縣老縣委三樓辦公室。收受葛某2現金2萬元,用于個人消費。(2)2017年12月的一天,李某某在淇縣老縣委門口路邊,收受葛某2現金5萬元,用于個人消費。(3)2018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李某某在淇縣老縣委院內,收受葛某2現金1萬元,用于個人消費。案發(fā)后,李某某將贓款全部退繳。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出示了干部履歷表、干部任免審批表、李某某入黨自愿書、關于給予李某某開除黨籍處分的決定、關于給予李某某開除公職處分的決定、中共淇縣縣委關于李某某等同志任免的通知、中共淇縣縣委關于任某某等13名同志職務任免的通知、淇縣人民政府關于成立淇縣非煤礦產資源開發(fā)整合工作領導小組的通知、淇縣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淇縣非煤礦產資源開發(fā)整合工作領導小組的通知、2015年淇縣機構編制委員會第一次會議紀要、關于成立淇縣非煤礦山管理辦公室的請示、淇縣機構編制委員會關于成立淇縣非煤礦山管理辦公室的批復、2019年6月27日淇縣非煤礦山管理辦公室證明、淇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證明、淇縣民政局證明、河南鋁粘土礦產品批發(fā)市場淇縣交易中心工商注冊資料、河南鋁粘土礦產品批發(fā)市場相關材料、河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繼續(xù)實行鋁粘土礦和耐火黏土資源稅委托代征的通知、河南省鋁粘土生產經營行業(yè)管理辦法、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規(guī)章的決定、關于432國道段高廟段107國道淇縣段道路整治提升工作進展情況報告、關于南海路107國道和高廟路等道路環(huán)境綜合整治工作督查情況的報告、原某李某某王某5信用聯社開戶資料信息、原某農業(yè)銀行卡交易明細、原某手機截圖、原某農村信用聯社的賬戶6230591222********交易明細、農村信用社個人業(yè)務交易單、車輛規(guī)范運輸保證金賬簿、藥劑費賬簿、淇縣非煤礦山企業(yè)爆炸物品使用審批表9份、李某某2019年4月20日2019年5月21日2019年5月28日親筆供詞3份、原某交代材料情況說明3份、交易明細情況說明、李某某借款還款情況說明、閆某1情況說明、關某某情況說明、王某5情況說明、李某某信用聯社(4319)情況說明、王某4借記卡明細、車輛規(guī)范運輸保證金明細表、藥劑費明細表、明細分類賬、原某農業(yè)銀行卡交易明細、李某某戶籍證明、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關于李某某為逃避追究委托董某退給葛某2受賄款的證明兩份、從葛某2手機里提取的圖片兩張、葛某12018年7月17日出具的情況說明、李某某2019年6月10日親筆供詞、立案審查調查決定書、立案審查調查通報、留置決定書及回執(zhí)、解除留置決定書及回執(zhí)、調取證據通知書及調取證據清單12份、查詢金融財產通知書9份、移送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款物清單、到案經過、拘留證、逮捕證、李某某悔過書、爆炸物審批表等書證,證人董某、李某某、原某、閆某1、閆某2、王某1、李某1、逯某某、邱某、任某、宋某、王某2、張某、王某3、李某2、賈某、耿某、王某4、王某5、藺某、潘某、葛某1、葛某2等人證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某某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擔任縣礦辦主任的職務便利,挪用公款共計91.6萬元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應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責任。李某某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擔任縣礦辦主任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現金共計8萬元,數額較大,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應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應以挪用公款罪、受賄罪對李某某數罪并罰。李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李某某積極退還全部涉案贓款,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建議:以挪用公款罪判處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以受賄罪判處李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數罪并罰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提出如下辯護意見:1.李某某沒有在非煤礦山協會任職,而且其挪用的資金屬于非煤礦山協會違規(guī)收取,所以其構不成挪用公款罪。2.在案證據不能證實李某某為某某石材的葛某1、葛某2謀取到了利益,且指控的其中5萬元證據不足,行賄人也沒有得到處理。3.李某某具有以下從輕情節(jié):自首,全部退贓,悔罪態(tài)度好,沒有犯罪記錄,多次受到表彰。
為了證明被告人李某某罪輕,其辯護人當庭提交了以下證據:1.2016年度,省非煤礦山管理辦公室授予李某某優(yōu)秀主任榮譽稱號。2.2017年度,省非煤礦山管理辦公室授予李某某優(yōu)秀主任榮譽稱號。3.省非煤礦山管理辦公室授予李某某領導下的單位為省級非煤礦山行業(yè)先進單位榮譽稱號。公訴人對以上證據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提出質證意見認為以被告人曾獲得榮譽為由酌定從輕處罰沒有法律依據。本院認為,曾獲得過榮譽列入酌定從輕情節(jié)沒有法律依據。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另查明,2019年4月12日,李某某經淇縣監(jiān)察委電話通知到案,其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自己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構成挪用公款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構成受賄罪;犯有數罪,應數罪并罰。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辯護人關于李某某構不成挪用公款罪的辯護意見,經查,在案證據能夠證實李某某挪用的資金是縣礦辦的資金,雖然是違規(guī)收取的,但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廉潔性和國家機關財務制度的嚴肅性,其資金的來源不影響其挪用公款罪的成立,該辯護意見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納。辯護人關于在案證據不能證實李某某為某某石材的葛某1、葛某2謀取到了利益,且指控的其中5萬元證據不足,行賄人也沒有得到處理的辯護意見,經查,在案證據能夠證實李某某與行賄人葛某2所經營的企業(yè)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關系,為他人謀取利益的主觀表現明顯,至于謀取的利益是否合法以及是否實際謀取到了利益,都不影響其受賄罪的成立;其中受賄5萬元供證一致,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受賄罪與行賄罪并不必然是一一對應關系,不追究行賄者行賄罪并不能否定李某某受賄罪的成立,該辯護意見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納。辯護人關于李某某構成自首的辯護意見,經查,李某某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經監(jiān)察委電話通知到案,不符合自動投案的自動性,該辯護意見不成立,本院不予以采納。辯護人關于李某某全部退贓、無前科、悔罪態(tài)度好可以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與查明事實一致,該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辯護人關于李某某獲得過榮譽可以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于法無據,該辯護意見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納。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悔罪,愿意接受處罰,并簽字具結,對其可以從輕處罰。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對其可以從輕處罰。鑒于李某某積極退贓、無前科、認罪悔罪,對其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察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六條、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二、被告人李某某退出的受賄款八萬元,由暫扣機關上繳國庫。
(刑期自判決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留置或羈押的,留置或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9年4月12日起至2020年10月11日止。罰金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自收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鶴壁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九份。
審判長 徐愛民
審判員 宋麗君
審判員 李文河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書記員 吳 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