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濫用職權 受賄 行賄 串通投標 偽證
案號 (2018)皖1302刑初170號
宿州市埇橋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埇檢刑訴(2018)16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濫用職權罪、受賄罪、行賄罪;被告人丁某某2犯行賄罪、串通投標罪、偽證罪;被告人邵某某3犯行賄罪、偽證罪,于2018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宿州市埇橋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徐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辯護人孫君、被告人丁某某2及其辯護人陳勇、被告人邵某某3及其辯護人楊成旭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宿州市埇橋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自2011年5月至案發(fā),在靈璧縣招標采購中心工作,其中,2011年8月任靈璧縣招標采購中心采購部部長,2012年10月任靈璧縣招標采購中心綜合部部長;2014年10月至2016年3月,任靈璧縣招標采購中心主任;2016年3月,靈璧縣招標采購中心經靈璧縣編辦批準更名為靈璧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王某某任靈璧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主任至案發(fā)。王某某在擔任靈璧縣招標采購中心綜合部部長,靈璧縣招標采購中心主任期間涉嫌以下犯罪:
一、被告人王某某濫用職權的事實
2012年至2014年間,靈璧縣招標采購中心作為業(yè)主單位,在靈璧縣高速連接線、迎賓大道、迎賓大道南段這三個路段的路燈基礎施工及路燈采購過程中,無立項、無概算,無規(guī)劃設計,被告人王某某作為招標中心的工作人員,受張某2的指派,身為路段工程具體聯(lián)系人、監(jiān)督人,在項目施工過程中,任由天煌公司和中偉公司自行設計定位、自行安排施工,工程結束后據實結算工程量。直至這三個路段的項目竣工驗收前,靈璧縣招標采購中心應天煌公司和中偉公司的要求,補辦了邀請招標手續(xù),用于工程驗收和結算。后因路燈安裝過密,社會反應強烈,被人民網、中安在線、安徽網等多家媒體報道。2014年8月至10月期間,靈璧縣招標采購中心原主任張某2(另案處理)安排王某某聯(lián)系天煌公司將安裝的過密路燈拆除,拆除的路燈一部分被用在其他路段,一部分由招標采購中心租賃倉庫保存,至案發(fā)時尚有44盞主燈閑置浪費。經宿州市價格認證中心鑒定,151盞路燈基礎施工費用299686.22元,44盞主燈價值1051532.68元。靈璧縣財政另支付路燈拆除費用233000元,二次轉運費用36180元,倉庫租賃費用68364元,共計造成國家經濟損失1688762.9元人民幣。
二、被告人王某某受賄的事實
被告人王某某自2014年10月,擔任靈璧縣招標采購中心主任,2014年10月27日,因安徽省人民政府通過《安徽省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法》,規(guī)定“交易中心不得違法從事招標代理等中介服務”,即不允許招標采購中心下屬有代理公司。經王某某運作,由丁某某2接手招標采購中心下屬代理公司(原招標采購中心造價部),并在靈璧縣開展招標代理業(yè)務,同時王某某要求丁某某2在代理公司取得利潤后,雙方五五分成。2015年4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安排丁某某2從代理公司利潤中轉賬13.5萬元給其姑王某2用于償還其個人借款,轉賬15萬元給其朋友胡某用于王某某家屬王某1開店費用。2015年5月份,王某某安排丁某某2分別轉給其前妻張某119.75萬元、其姑王某210萬元、其家屬王某110萬元,2015年5月,王某某在丁某某2車里收受丁某某2從代理公司利潤中分給他的10萬元現金。2016年9月中秋節(jié)前后,王某某在奧泰克小區(qū)家中,收受丁某某210萬元現金。
以上,王某某共計安排丁某某2從代理公司利潤中分給其人民幣共計88.25萬元。
三、被告人王某某行賄的事實
被告人王某某在擔任靈璧縣招標采購中心采購部部長、綜合部部長、招標采購中心主任期間,為與靈璧縣招標采購中心原主任張某2處好關系,謀求崗位調整、職務升遷,分多次向張某2行賄人民幣共計48000元。
(一)2011年中秋節(jié),2012年春節(jié),2013年春節(jié),2014年中秋節(jié)四個節(jié)日,被告人王某某都到張某2在靈璧縣招標采購中心的辦公室,給張某2送錢,每個節(jié)2000元人民幣,四個節(jié)日共計8000元錢;
(二)2012年中秋節(jié)前后,王某某從靈璧縣招標采購中心采購部部長調整為綜合部部長,王某某到張某2在靈璧縣招標采購中心辦公室,送給張某25000元人民幣;
(三)2011年下半年,張某2兒子結婚時,王某某到張某2家里送給張某25000元人民幣;
(四)2014年3月份,張某2家屬生病期間,王某某到張某2家中,送給張某210000元人民幣;
(五)2015年春節(jié)過后,王某某到張某2在靈璧縣人大辦公室,送給張某220000元人民幣,感謝張某2在擔任招標采購中心主任期間對王某某提拔和關照。
四、被告人丁某某2行賄的事實
被告人王某某自2014年10月,擔任靈璧縣招標采購中心主任,2014年10月27日,因安徽省人民政府通過《安徽省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法》,規(guī)定“交易中心不得違法從事招標代理等中介服務”,即不允許招標采購中心下屬有理公司,經王某某運作,由丁某某2接手招標采購中心下屬代理公司(原招標采購中心造價部),并在靈璧縣開展招標代理業(yè)務,同時雙方約定,在代理公司取得利潤后,王某某與丁某某2五五分成。2015年至2016年9月份,按照王某某安排,2015年4月份,丁某某2從代理公司利潤中轉賬13.5萬元給王某某的姑王某2用于償還王某某個人借款,轉賬15萬元給王某某的朋友胡某,用于王某某家屬王某1開店費用。2015年5月份,丁某某2從代理公司利潤中,分別轉賬給王某某前妻張某119.75萬元、王某某的姑王某210萬元、王某某家屬王某110萬元。2015年5月,丁某某2在自己車里送給王某某10萬元現金,該10萬元現金系丁某某2從代理公司分給王某某的利潤。2016年9月中秋節(jié)前后,丁某某2在王某某奧泰克小區(qū)家中,送給王某某10萬元現金。以上,按照王某某安排,丁某某2從代理公司利潤中共分給王某某人民幣共計88.25萬元。
五、被告人丁某某2串通投標的事實
2014年2、3月份,時任靈璧縣招標采購中心主任的張某2(另案處理)找到被告人丁某某2,安排由丁某某2負責的江蘇省昆山中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偉公司)承建靈璧縣汁河路、迎賓大道綠化、亮化、改造代建工程中路燈基礎建設。3月上旬中偉公司開始施工,3月中旬,張某2為完善工程發(fā)放手續(xù),要求丁某某2履行投標程序。為保證中偉公司中標,張某2通過王某某幫助丁某某2聯(lián)系安徽誠盛建筑有限公司(下稱誠盛公司)、安徽國隆建筑有限公司(下稱國隆公司)參與投標,并將兩公司相關資料交予丁某某2,丁某某2安排中偉公司員工替誠盛公司、國隆公司制作標書并墊付保證金。后中偉公司中標。經審計,中偉公司中標項目金額860余萬元人民幣。
六、被告人丁某某2偽證罪的事實
2017年2月22日,宿州市埇橋區(qū)人民法院在審理張某2濫用職權、受賄案過程中,作為證人出庭的丁某某2為減輕張某2罪行,隱瞞其向張某2行賄6萬元的關鍵事實,做出未向張某2行賄的虛假證詞。
七、被告人人邵某某3行賄罪的事實
2012至2014年間,被告人邵某某3為能獲取靈璧縣招標采購中心主任張某2在靈璧縣高速連接線路燈基礎及路燈采購、迎賓大道路燈采購、迎賓南段路燈采購等項目上的幫助,先后三次送給張某26萬元。
八、被告人邵某某3偽證罪的事實
2017年2月22日,宿州市埇橋區(qū)人民法院在審理張某2濫用職權、受賄案過程中,邵某某3作為證人出庭作證,為替被告人張某2隱匿罪證,其故意向法庭做出其未向張某2行賄6萬元的虛假證言。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證人證言、相關書證等證據予以證實,認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受賄罪、行賄罪,建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九、第三百九十條、第三百九十七條之規(guī)定,對被告人王某某犯濫用職權罪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幅度內量刑,犯受賄罪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幅度內量刑,犯行賄罪在拘役三個月至六個月幅度內量刑,數罪并罰;認為被告人丁某某2的行為已構成行賄罪、串通投標罪、偽證罪,建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五條、第三百九十條之規(guī)定,對被告人丁某某2犯行賄罪在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幅度內量刑,犯串通投標罪在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幅度內量刑,犯偽證罪在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幅度內量刑,數罪并罰;認為被告人邵某某3的行為已構成行賄罪、偽證罪,建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五條、第三百九十條之規(guī)定,對被告人邵某某3犯行賄罪在拘役三個月至六個月幅度內量刑,犯偽證罪在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幅度內量刑,數罪并罰。
被告人王某某辯稱其與丁某某2系合伙生意關系,其行為不構成濫用職權罪、受賄罪、行賄罪。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靈璧縣招標采購中心作為路燈工程的業(yè)主單位,對路燈后期的拆除和財政資金的損失之間沒有直接、必然的法律關系,被告人王某某的行為不構成濫用職權罪;王某某與張某2之間是正常的人情來往,被告人王某某的行為不構成行賄罪;被告人王某某與丁某某2系合伙經營關系,王某某分得入股分紅不構成受賄罪。
被告人丁某某2辯稱其與王某某系合伙生意關系,其行為不構成行賄罪;稱其未與他人串通、未損害他人利益,其行為不構成串通投標罪;當庭作證未給張某2送錢,后承認送錢的事實,其行為不構成偽證罪。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丁某某2給王某某的錢系王某某的投資回報,丁某某2的行為不構成行賄罪;被告人丁某某2沒有損害招標人、其他投標人的利益,丁某某2行為不構成串通投標罪;被告人丁某某2作證證言的前后反復的行為不構成偽證罪。
被告人邵某某3辯稱其行為不構成行賄罪、偽證罪。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邵某某3送錢的目的是為了順利拿到公司的工程款,其行為不構成行賄罪;被告人邵某某3作證證言的前后反復的行為不構成偽證罪。
五、審理查明的事實和證據
經審理查明:
一、關于被告人王某某受賄、被告人丁某某2行賄的事實
被告人王某某自2014年10月?lián)戊`璧縣招標采購中心主任,2014年10月27日,因安徽省人民政府通過《安徽省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法》,規(guī)定“交易中心不得違法從事招標代理等中介服務”,即不允許招標采購中心下屬有代理公司,經被告人王某某運作,由被告人丁某某2接手招標采購中心下屬代理公司(原招標采購中心造價部),并在靈璧縣開展招標代理業(yè)務,同時王某某要求丁某某2在代理公司取得利潤后,雙方五五分成。2015年4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安排被告人丁某某2從代理公司利潤中轉賬13.5萬元給其姑王某2用于償還其個人借款,轉賬15萬元給其朋友胡某用于王某某家屬王某1開店費用。2015年5月份,王某某安排丁某某2分別轉給其前妻張某119.75萬元、其姑王某210萬元、其家屬王某110萬元。2015年5月,王某某在丁某某2車里收受丁某某2從代理公司利潤中分給他的10萬元現金,2016年9月中秋節(jié)前后,王某某在奧泰克小區(qū)家中,收受丁某某210萬元現金。以上,被告人王某某共計安排丁某某2從代理公司利潤中分給其人民幣共計88.25萬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一)銀行賬戶交易明細,證明2015年4月23日,被告人丁某某2轉賬13.5萬元給王某2;2015年4月24日,丁某某2轉賬15萬元給胡某,次日胡某從其賬戶中取款6萬元;2015年5月26日,丁某某2轉賬19.75萬元給張某1;2015年5月26日,丁某某2轉賬10萬元給王某1,轉賬10萬元給王某2。
(二)證人證言
1、證人胡某的證言,證明2014年底,王某某在徐州找到他讓他投錢一塊做生意,但是有風險。他當時考慮到自己工資不高,能賺點外快,就答應了。王某某當時說要投資30萬元,他就從親戚那里周轉30萬元按照王某某的要求把這筆錢于2015年2月打到丁某某2的賬戶里面了。大概2015年初,丁某某2注冊了安徽嘉誠工程咨詢有限公司,丁某某2任法人代表,他只是名義上股東。2016年春節(jié),王某某給他打電話說安排丁某某2給他打2萬元過節(jié)費,他知道這應該是他借出這30萬元的好處費。丁某某2按月給他打款1.4萬元,是歸還30萬元借款的本息。另外大概2015年4月份,王某某還安排丁某某2打給他15萬元人民幣,說是王某1開店,讓他收到錢后把錢給王某1,他收到丁某某2的15萬元轉款后次日把這筆現金提出來交給了王某1。
2、證人張某1的證言,證明王某某是她前夫,她認識丁某某2,丁某某2和王某某是朋友。2015年5月,丁某某2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轉給她19.75萬元,其中10萬元是離婚王某某給她的分手費,9.75萬元是王某某償還她前期借給王某某的40萬元中剩余沒還的本金和利息,王某某安排丁某某2把這錢直接還到她的銀行卡上。
3、證人李某1的證言,證明她跟王某某的姑姑王曉玲是多年的好朋友,彼此關系都非常好,通過王曉玲她認識王某某也有20多年。在2013年底,王某某曾通過王曉玲向她借款20萬元人民幣,2014年12月,王某某將借款和利息都已還清。
4、證人王某2的證言,證明王某某是她的親侄子。2014年上半年,王某某找她借過十二、三萬元錢,當時是轉賬8萬元,現金四五萬元。過了一年左右,王某某跟她講以前借她的錢還給她。她通過手機短信看一下她銀行卡確實有13多萬元進賬了。王某某是安排丁某某2打給她的。丁某某2從來沒有找她借過錢,也不欠她錢。2015年5月26日,丁某某2轉到她農行賬戶上10萬元錢,這筆錢是王某某說要轉到她賬戶上,讓她幫王某某取現金的,是王某某安排丁某某2轉給她的。她印象中這筆10萬元錢取出來給王某某了。
5、證人王某1的證言,證明王某某是她丈夫。2015年4月份,她跟王某某講自己想在徐州開個店,王某某說給你轉點錢。她說現在天都熱了,不想出去取。王某某講把錢轉給朋友,讓王某某朋友取出來給她送過來。隔了幾天,王某某的朋友胡某給她打電話,講王某某讓來給她送錢,讓她下樓去取。她下樓見到胡某,拿給她的都是現金,一萬一沓封好的,她把錢收下了,她現在記不清是10萬還是15萬了,以胡某說的為準。2014年下半年,具體時間她記不清了,王某某之前做生意缺點錢,讓她找家里借一點。她記憶中是她找她爸借了10萬元錢現金,這筆丁某某2轉給她賬戶上的10萬元錢是王某某還借她爸的10萬元錢,為什么是從丁某某2賬戶上轉給她10萬元錢,她就不清楚了。
6、證人侯某的證言,證明大概是2014年過完春節(jié)不久,具體時間記不清了,王某某向他借十來萬,他跟王某某講他只有14萬,王某某同意了。大概兩三天后,他通過建行的卡轉賬給王某某總共14萬。到了大概2015年底,王某某把14萬通過銀行轉賬一次性還給他了,給了他2萬塊錢的利息。王某某徽行賬號25×××75流水賬2015年8月19日王某某給他轉的一萬塊錢是王某某說臨時要支付工人工資,讓他提一萬元先行墊付一下,過了一兩天后,王某某就通過銀行轉賬把錢給他了。
7、證人劉某的證言,證明她與王某某是表兄妹關系。大概是2014年,她當時在省招標辦公室工作,她表哥王某某與她聯(lián)系說有個朋友叫丁某某2,想在靈璧縣搞招標代理業(yè)務,但沒有資質,想讓她幫忙聯(lián)系一個有資質的公司在靈璧成立分公司。后來她幫忙聯(lián)系了浙江金穗項目工程管理公司安徽分公司的經理黃某與丁某某2認識,之后具體怎么商談的,她就不知道了。
8、證人黃某的證言,證明大概是2014年秋天,他通過劉某介紹認識丁某某2。當時丁某某2想做靈璧縣的招標代理業(yè)務,由于沒有這方面的資質,想借用他們浙江金穗項目工程管理公司的資質。2015年1月21日,丁某某2以安徽省嘉誠工程咨詢公司的名義與他們浙江金穗項目工程管理公司簽訂了合作協(xié)議,合同期限一年,每年丁某某2向他們公司繳納十萬元管理費。2017年2月28日,丁某某2又以他個人的名義與他們公司補簽了一個承包經營合同,時間從2016年1月25日起至2018年1月24日。
9、證人王某3的證言,證明大概在2015年2月他到浙江金穗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上班,工作地點在靈璧,老板是丁某某2,他在金穗公司的主要工作是負責開標這一塊,代理會計職務一段時間,主要是收取金穗公司代理工程的招標代理費,他收了之后,再直接轉給丁某某2。
10、證人井某的證言,證明丁某某2銀行賬單顯示和他之間的轉賬往來,是他轉給丁某某2的,就是金穗公司收取的代理費,丁某某2轉給他的,那就是金穗公司的一些日常開支以及丁某某2安排他轉給別人的錢,2016年1月份,他給侯某轉了14萬元,這個錢是丁某某2先轉給他,然后安排他轉給侯某的,具體干什么他不清楚。
(三)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稱2012年初,經過朋友介紹他和丁某某2認識。2012年下半年,招標采購中心邀請江蘇天煌照明公司(以下簡稱天煌公司)來做靈璧縣高速連接線路燈基礎施工及路燈采購項目,他丁某某2推薦中偉公司做這段路的路燈基礎。丁某某2和他商量這個項目兩個人一塊做,最后利潤分一部分給他。工程在2012年底開始施工,2013年6月份結束,整個工程他大概給了丁某某230、40萬元左右。最后經過核算,他們每人分了30多萬元。他投資的這些錢都是他以前自己做生意掙的錢。高速連接線路燈基礎工程賺的錢丁某某2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給他,連本金加上利潤一共應該在五、六十萬元。2013年下半年,迎賓大道改造項目,丁某某2找他讓他投一些錢,他們還像高速連接線工程的模式一樣來合作,丁某某2大概分了40萬余元給他,連同他前期投資的60萬元,丁某某2通過中偉公司一次性轉賬給他100萬元。
在高速連接線和迎賓大道這兩個工程上,他沒有參與經營管理,只是出了一部分錢。2014年上半年,招標采購中心原主任張某2邀請丁某某2墊資做迎賓大道南段和汴河路路面改造和亮化工程項目。丁某某2自己出了一部分,他從親戚朋友那借的錢,自己的錢,一共借給丁某某2400多萬元。這些錢都是通過銀行轉賬或者現金形式給丁某某2的,大部分按2分至3分的利率每月由丁某某2直接支付利息。他主要是從他妹妹張妍蕾那借給丁某某2200多萬元,從前妻張某1那借了大概40萬元左右,從阜陽朋友侯某那里借了14萬元,從朋友姍姍那里借了20萬元,他自己的錢還有他借其他人的錢大概有幾十萬,以上投資大約400多萬。2014年3月24日侯某給他轉賬14萬元就是丁某某2通過他借侯某的錢,錢用在迎賓大道南段和汴河路這個工程施工上的。
2014年11月份,安徽省出臺了《安徽省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法》,要求從2015年1月1日起,各招標采購中心不得違規(guī)從事代理業(yè)務。他看到文件后,和張某2、丁某某2一起吃飯談到代理公司這一塊兒。張某2說大偉,你可以干,這以后是趨勢。丁某某2說好。飯后,丁某某2找他商量這件事看能不能干,最后他們經過商量就決定一起干,利潤對半分。具體經營管理都是由丁某某2負責,他一點也不參與。接下來幾天,他們一起去找人看房子,最后丁某某2定的地點,在奧泰克一期拐角租了新辦公室并開始著手裝修。2015年1月,造價部就被中心推向市場了,在這之前,丁某某2和陳楓華聊了幾次,造價部所有人都跟過去干了,經他同意,丁某某2在縣招標采購中心造價部的辦公地點做到5月份,丁某某2在奧泰克一期租用的房子也裝修好,他就讓丁某某2帶著造價部的人搬離招標采購中心原造價部的辦公地點。丁某某2在搬走之前的幾個月,招標采購中心收取部分代理費用,他安排縣招標采購中心向縣財政申請,由縣財政按照一定比例返回給丁某某2。代理公司搬走以后他們就自己收費了。2015年初,因為丁某某2的代理公司沒有資質,丁某某2跟他商量想重新成立一家新公司,他表示同意,后來他安排胡某和丁某某2注冊成立了嘉誠工程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嘉城公司),他安排胡某直接借款30萬元給丁某某2,作為代理公司前期運轉費用,胡某的借款由丁某某2按月直接轉賬還給胡某。另外2014年他和丁某某2在做迎賓大道南段和汴河路工程期間,他向侯某借給丁某某2使用的14萬元一直未還給侯某,他當時給丁某某2說侯某這14萬元錢暫時別還了,他再給你1萬元現金,連侯某的14萬元錢帶他的1萬元現金共15萬元錢,他讓丁某某2都用于代理公司運轉。2015年年底,他安排丁某某2拿給他2萬元現金,他在合肥將2萬元現金交給侯某作為借用侯某14萬元的好處費。2016年1月,他安排丁某某2將上述借用侯某的14萬元本金轉賬歸還給侯某。嘉誠公司成立之后因為公司沒有代理資質,他又給他表妹省招標辦的劉某聯(lián)系,讓劉某幫忙介紹一家有資質的代理公司掛靠,劉某給丁某某2介紹了一家公司,丁某某2就掛靠的這家公司上開展業(yè)務。丁某某2從招標代理公司的收入中分給他大概100多萬元錢,大部分是銀行轉賬,其中一部分是現金。2015年4月份,他安排丁某某2從代理公司的利潤中轉賬13.5萬元給他姑王某2,用于歸還他以前個人借用王某2的借款。間隔時間不長,他又讓丁某某2轉賬15萬給他朋友胡某,他讓胡某交給他家屬王某115萬元用作她王某1開店運轉費用。2015年5月底,他安排丁某某2分別轉給他前妻張某119.75萬元、轉給他姑王某210萬元、轉給家屬王某110萬元。他讓丁某某2轉賬給張某1的19.75萬,包括了他以前欠張某1的9.75萬元錢和他們離婚時約定他給的10萬元錢,他讓丁某某2轉給王某1的錢是他原先做工程時經過王某1向王某1父母的借款10萬元。他讓丁某某2轉給他姑王某2的錢主要還是考慮她在銀行上班取錢方便。這些都是他安排丁某某2轉賬的。2015年5月份,與上述轉賬同期,丁某某2從代理公司利潤中分給他10萬元現金。2015年11月份,因為需要用錢,他讓丁某某2給他準備20萬元錢使用,丁某某2當時準備了20萬元現金,在他棲鳳苑小區(qū)的家里給了他。2016年9月份左右,他因為需要用錢,他讓丁某某2給他準備10萬元現金,在奧泰克小區(qū)他家里,丁某某2將準備好的10萬元現金交給了他。上述他安排丁某某2從代理公司利潤中轉賬給他的親屬及直接交給他的現金共計108.25萬元,所有錢他和他親屬都收到了。上述他與丁某某2合作的工程包括丁某某2的代理公司,他都沒有參與經營管理。2015年,他在徐州結婚,丁某某2出禮給他5000元現金;2016年,他房子裝修丁某某2送他一張餐桌價值5000元;2017年春節(jié),丁某某2和他家屬來他家,給他家孩子每人2000元紅包,共計6000元。他前面所說的在做道路工程、招標代理業(yè)務等方面和丁某某2以及丁某某2和張妍蕾、張某1等人之間的經濟來往的時候,他沒有打過借條或收據。上面所說的在做道路工程、招標代理業(yè)務等丁某某2分給他的錢,他或他的家人沒有上交或者退給丁某某2或丁某某2的家人。
因為政府政策原因,招標代理中心不能自己做招標代理業(yè)務了,丁某某2找他合伙一起做代理公司這部分業(yè)務,兩個人對半分利潤。代理公司總體營利情況他不清楚,在代理公司這方面,丁某某2一共給他88多萬元。在工程和代理公司上,他就是投入了部分資金,負責融資,沒有實際參與經營管理。
2、被告人丁某某2的供述,證明在2014年底,王某某已經擔任靈璧縣招標采購中心主任,王某某找他說采購中心的代理公司要分出來,因為張某2要調走,省里又下文不允許招標中心下屬有代理公司,王某某可以運作讓他來接手這個公司,接手后王某某不好直接參與,由他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具體還像以前那樣做,由他來負責公司業(yè)務,賺錢后的利潤給王某某留一塊兒。2015年初,因惠眾公司沒有資質,他就和王某某商量重新成立公司,王某某推薦一個徐州的朋友叫胡某的參與,注冊成立了安徽省嘉誠工程咨詢有限公司。當時胡某直接轉賬給他30萬元,并說這是胡某個人辦的信用貸款,這個錢是借給他的。后期這個錢他自己或者他安排會計,分期每月1.4萬元還給胡某,現在還有幾萬元錢沒有還清。在辦理公司成立事宜的時候,注冊公司需要開立銀行賬戶,當時用了胡某5萬元錢現金,過后他就還了。2016年春節(jié)之前,王某某安排他給胡某打了2萬元錢,作為胡某的好處費。胡某根本沒有參與招標代理公司的任何事務。胡某應該是代表王某某的,因為王某某不能直接出面,做公司和做工程又不一樣,這是長期的過程,王某某既想拿到分成又想掩蓋參與的事實,所以就以胡某的名義參與進來好控制。實際上公司的經營管理都是他一個人在做,他自負盈虧,胡某從來不參與,王某某也不參與經營管理,只是拿分成。在招標代理公司這一塊,王某某沒有出資。
2015年初,代理公司正式開展業(yè)務,前期一直在靈璧縣招標采購中心辦公,2015年6月份,他們代理公司搬離招標采購中心在奧泰克租了辦公地點??鄢藛T工資等各項費用,招標代理公司實際的純利潤有200多萬元,他和王某某基本上是平均分的,王某某分了有100多萬元。2015年4月下旬,王某某安排他給王某某姑王某2轉賬一共是13.5萬元錢,第二天,王某某又安排他轉給胡某15萬元錢。這兩筆錢是代理公司的收入,按照原先的約定分給王某某的份額。2015年4月份到5月份,公司直接收入100多萬元,公司會計王某3把這100多萬元轉給他,他自己留了50萬元,然后根據王某某的要求,分給王某某50萬元錢。按照王某某的要求,他分別轉給了王某某的前妻張某119.75萬元、王某某的姑王某210萬元,還有現在的妻子王某110萬元,另外第二天他還把10萬元錢的現金交給了王某某。至于王某某為什么要讓他轉賬給這幾個人,他不清楚,也不想多問,反正這50萬元已經分給王某某了。具體轉賬金額以銀行記錄為準。2015年11月份,他還分給王某某一筆20萬元現金。當時王某某家里要裝修和結婚,需要用錢,王某某讓他準備20萬元錢。他安排公司會計井某取了16萬元,又從代理公司收入的現金中拿了4萬元錢,一共20萬元錢,中午到王某某家吃飯的時候,把這20萬元錢交給了王某某。王某某把錢收下了。2016年中秋節(jié)前后,王某某以需要用錢為由,讓他準備10萬元現金。他從代理公司日常收入的現金里湊了10萬元錢,他到王某某在奧泰克的新家里,把這10萬元錢交給了王某某。王某某收下了。以上他共分給王某某108萬多元,這些錢都是招標代理公司的收入,有的是他轉給會計,讓會計取現出來給他,有的是招標代理公司日常收的一部分現金,他安排會計直接拿給他的。
2014年初,經王某某推薦,張某2邀請他們公司墊資做迎賓大道南段和汴河路改造、亮化工程,因為全是墊資項目,他手頭的資金沒有這么多,想找人融資,他找到王某某說明情況后,就談成了王某某幫他聯(lián)系借錢施工,工程結算王某某分一半利潤的模式。具體方式為王某某負責聯(lián)系親戚朋友等,以丁某某2的名義借款,說是他施工需要錢周轉,借款人直接把錢打給他,他正常支付利息,利率大概為2分至3分,借錢的風險由他來承擔,具體的工程由他負責施工、經營、管理,王某某不參與。王某某經手以他的名義借別人的六七十萬元錢,他按時給王某某提供的賬戶轉賬支付利息。這兩個工程項目,經過核算,項目利潤是250多萬元,他和王某某每人分得125多萬元。
為什么要把這些招標代理業(yè)務的收入分給王某某,一個原因是王某某來運作讓他來做的,前期他們也商量好了,他來接手代理公司,到時候利潤兩個人分,另一個原因就是王某某當時已經擔任靈璧縣招標采購中心主任了,通過王某某的推薦或者影響力能拿到更多的招標代理業(yè)務,而且所有的招投標項目都得通過招標中心走,他們能獲得更多的工程信息。上面所說的在做道路工程、招標代理業(yè)務等分給王某某的錢,王某某或家人沒有退給他。他和王某某之間現在沒有債權債務關系。
二、關于被告人王某某行賄的事實
被告人王某某在擔任靈璧縣招標采購中心采購部部長、綜合部部長、招標采購中心主任期間,為與靈璧縣招標采購中心原主任張某2處好關系,謀求崗位調整、職務升遷,多次向張某2行賄人民幣共計48000元。具體事實如下:
(一)2011年中秋節(jié),2012年春節(jié),2013年春節(jié),2014年中秋節(jié)四個節(jié)日,被告人王某某到張某2在靈璧縣招標采購中心的辦公室,分別送給張某2人民幣2000元,四個節(jié)日共計人民幣8000元。
(二)2012年中秋節(jié)前后,被告人王某某從靈璧縣招標采購中心采購部部長調整為綜合部部長,被告人王某某到張某2在靈璧縣招標采購中心辦公室,送給張某2人民幣5000元。
(三)2011年下半年,張某2兒子結婚時,被告人王某某到張某2家中送給張某2人民幣5000元。
(四)2014年3月份,張某2家屬生病期間,被告人王某某到張某2家中,送給張某2人民幣10000元。
(五)2015年春節(jié)過后,被告人王某某到張某2在靈璧縣人大辦公室,送給張某2人民幣20000元,感謝張某2在擔任招標采購中心主任期間對王某某的提拔和關照。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書證
(1)張某2家屬李月俠生病住院、醫(yī)保報銷結算相關單據,證明2014年3月,張某2家屬李月俠生病住院。
(2)關于王某某的任免通知、干部任免審批表、任職情況說明,證明2014年10月11日,被告人王某某任靈璧縣招標采購中心主任(聘期三年);2011年8月至2012年10月任靈璧縣招標采購中心采購部部長;2012年10月任靈璧縣招標采購中心綜合部部長。
2、證人張某2的證言,證明王某某現任靈璧縣招標采購中心主任,為了和他處好關系,表示對他的感謝,分別于2011年中秋節(jié),2012年的春節(jié)、2013年的春節(jié)、2014年中秋節(jié),到他招標采購中心的辦公室,先后四次每次2000元,共計送給他8000元人民幣,他都收下了。2011年下半年他兒子結婚的時候,王某某到他家里給他送了5000元人民幣,他收下了。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王某某到他辦公室說想從采購部調到綜合部任職,送給他5000元人民幣,他收下了。2014年3月份,他妻子生病,王某某到他家里給他送了1萬元人民幣,表示看望,他收下了。2015年春節(jié)前后的一天,王某某當上了招標采購中心主任,為了感謝他的幫助,到他在人大的辦公室,給他送了2萬元人民幣,他收下了。王某某共計送給他4.8萬元人民幣,他都收下了。王某某剛到招標采購中心的時候他就安排擔任采購部部長,后來他又應王某某的要求調到綜合部當部長,王某某在提拔招標采購中心主任的時候,是他向組織推薦任招標采購中心的主任。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稱在2011年中秋節(jié),2012年春節(jié),2013年春節(jié),2014年中秋節(jié),這四個節(jié)日期間,他都到張某2在靈璧縣招標采購中心的辦公室給張某2送錢,每個節(jié)2000元人民幣,共計8000元人民幣。在2012年中秋節(jié)前后,他因為從靈璧縣招標采購中心的采購部部長調整為綜合部部長,他在張某2靈璧招標采購中心的辦公室給張某2送了5000元人民幣,并感謝張某2對他的關照。在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張某2兒子結婚的時候,他到張某2的家里送給張某25000元人民幣。在2014年3月份的一天,張某2的家屬生病期間,他到張某2的家里給張某2送了10000元人民幣。在2015年春節(jié)過后的一天,他到張某2在靈璧縣人大的辦公室去,表達了對張某2在招標采購中心任主任期間對他的提拔和關照,隨后把事先準備好的20000元人們幣送給了張某2,張某2收下了。以上他共計送給張某248000元人民幣,張某2都收下了。自從他到靈璧縣招標采購中心工作以來,張某2一直對他不錯,外出考察帶著他,他剛到采購中心時張某2就安排他任采購部部長,2012年10月,張某2把他調到綜合部任部長,2014年10月在張某2的推薦和關照下,他又被提拔為靈璧縣招標采購中心主任,他借著過年過節(jié)或者張某2兒子結婚、家屬生病的機會去給張某2送錢,主要就是為了和張某2處好關系,能在他的崗位調整、職務升遷方面給他幫忙和關照。都是他個人的錢。
三、關于被告人丁某某2偽證的事實
2017年2月22日,宿州市埇橋區(qū)人民法院在審理張某2濫用職權、受賄一案的過程中,作為證人出庭的被告人丁某某2為減輕張某2罪行,隱瞞其向張某2行賄6萬元的關鍵事實,故意做出未向張某2行賄的虛假證詞。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一)法庭審理筆錄,證明被告人丁某某2作為證人出庭證明過去在檢察機關作證和今天表述以今天為準,他和張某2沒有直接經濟往來,有人情來往,董事長的兒子結婚,張某2去了出了2000元。后來他來這邊張某2家屬生病,他給了1萬,算回禮。董事長兒子結婚在前。他在偵查機關說送了6萬,應該沒有。他送了1萬元。他今天說的是實話。
(二)被告人丁某某2的供述,稱他認識張某2,現在張某2受賄瀆職一案正在法院審理過程中,他作為證人在張某2一案的庭審過程中出庭作證。他在2011年投標靈璧縣城區(qū)環(huán)城四周項目改造中標后,認識了當時任靈璧縣紀委副書記、監(jiān)察局局長、招標采購中心主任張某2,他最后一次見張某2是在2015年年底,當時任宿州市靈璧縣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后來出事了,被紀委的人帶走了。紀委和檢察院的人在2016年上半年找過他,一共找了他兩次,以紀委和檢察院給他錄筆錄的時間為準,詢問的都是有關張某2案件的事情。第一次是現招標采購中心主任王某某給他打的電話,告訴他紀委要找他談話,他就去了,是在宿州市廉政教育中心的詢問室給他錄的筆錄,上午9時許進入的詢問室,下午14時許,詢問結束后他就離開了。過了有3、4天時間,紀委和檢察院的工作人員又找他過去,還是在宿州市廉政教育中心的詢問室,上午錄完筆錄,中午就回去了。紀委和檢察院的人詢問他有沒有給張某2送過錢,他說他給張某2分3次共計送了6萬元人民幣。當時在問話材料中記錄了這3次分別在什么時間、什么地點送給了張某2多少錢。當時給工作人員說,他給張某2送錢,是為了讓張某2在他中標的工程中給予照顧。紀委和檢察院的工作人員還詢問了他有關他公司在靈璧承建的工程中,競標和中標過程中的詳細事宜,他都作了如實的供述。這兩份證詞都形成了書面材料,他都閱讀確認過后在筆錄上簽字按了手印。這兩份筆錄材料屬實。
2017年2月份,他在張某2案件的庭審過程中出庭作證了。2016年12月份,他接到宿州市埇橋區(qū)人民法院的一個電話通知,電話里一位女同志通知他張某2的辯護律師要求他在張某2庭審中出庭作證,他當時在電話里就以工作繁忙為由直接拒絕了。掛了電話他與和他一樣同在張某2一案作過證詞的邵某某3、王某某通了電話,電話里詢問他們有沒有接到同樣的通知,他們說他們也都接到了,也同樣表示不去出庭作證。他本來以為這件事情就這樣過去了,后來埇橋區(qū)人民法院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了他,通知他出庭作證。距離開庭時間還有兩、三天的時間時,他再次給邵某某3、王某某二人打了電話,問他們到底去不去出庭作證,他們二人都表示會去,當時他們問他去不去他都還沒有確定。他又考慮了有半天時間,最后決定也去出庭。
開庭是在上午,開始他是在法院的證人室等候,等了大約1個多鐘頭,工作人員傳他進行出庭作證,首先張某2的辯方律師問他與張某2有沒有經濟往來,他說他在張某2老婆生病期間給張某2老婆送了1萬元人民幣,并解釋是因為他們公司與張某2有人情來往,他送的1萬元屬于人情禮節(jié)的來往,后來公訴人問他除了這1萬元,與張某2還有沒有其他的經濟往來,他予以了否認,推翻了之前的供詞,他因為抱著僥幸心理,為了縮小影響,也怕追究他送錢的事情,想少交代一點,也因為張某2在旁邊穿著號服、戴著手銬,也可憐張某2,想少說一點,讓張某2事情小一點,所以在庭審中所說的事情不是屬實的。開始他抱著大事化小的心態(tài),覺得法庭上少說一點對各方都好,沒有想到產生的嚴重后果,現在通過普法,他認識到了事情的嚴重性,知道作偽證要承擔法律責任,現在他一定實事求是,希望能對他寬大處理。除了法院的傳喚,沒有任何人找到他,要求或請求他為張某2作證。
四、關于被告人人邵某某3行賄的事實
2012年至2014年間,被告人邵某某3為能獲取靈璧縣招標采購中心主任張某2在靈璧縣高速連接線路燈基礎及路燈采購、迎賓大道路燈采購、迎賓南段路燈采購等項目上的幫助,先后三次送給張某2人民幣6萬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一)靈璧縣招標采購中心2016年5月12日出具的關于天煌公司通過靈璧縣招標采購中心中標工程(采購)情況的說明及天煌公司中標工程一覽表,證明天煌公司于2011年5月至2014年10月在靈璧縣招標采購中心中標工程共7項。(其中2013年10月至2014年4月招標采購中心以邀請方式招標迎賓大道路面改造亮化、一環(huán)路路燈采購項目、迎賓大道南段路燈采購項目、高速連接線路燈、路燈基礎采購項目、汴河路路燈采購項目。)
(二)證人張某2的證言,稱邵某某3是江蘇揚州市天煌照明公司的總經理。2011年下半年,天煌公司通過招標采購中心中標了靈璧縣鐘靈大道的主燈和虞姬大道的主燈和輔燈工程項目。2012年春節(jié)后的一天,邵某某3借拜年的機會感謝他,到他在靈璧縣招標采購中心的辦公室,送給他2萬元人民幣。邵某某3為了在靈璧縣繼續(xù)做工程以及感謝他對其公司的關照,于2012年中秋節(jié)前的一天,到他在采購中心的辦公室,送給他2萬元人民幣。2014年上半年的一天,邵某某3開車送他回家在他家小區(qū)門口還沒有下車時送給他2萬元人民幣,并說這幾年在靈璧做了很多工程,感謝他的關照。以上邵某某3共計送給他6萬元人民幣,他都收下了。他們先后邀請?zhí)旎凸緟⒓舆^好幾個路燈工程項目,如高速連接線路燈項目采購、汴河路路燈采購、迎賓大道路面亮化、迎賓大道南段路燈采購等項目,其中有些項目還是招標采購中心作為業(yè)主單位發(fā)包的工程。天煌公司能夠在靈璧開展這些業(yè)務,與他幫助和照顧是分不開的。
(三)被告人邵某某3的供述,證明他是江蘇天煌照明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他曾經分三次給張某2送過60000元人民幣,每次都是20000元人民幣,因為張某2是縣招標采購中心主任,同時又是天煌公司在靈璧縣承建的大部分路燈工程的業(yè)主代表,給張某2送這60000元人民幣就是想在工程取得、工程驗收、工程款結算等方面得到幫忙和照顧,張某2也確實幫忙了。在2011年7月份左右,張某2和靈璧縣建設局領導帶隊考察路燈廠家,邀請公司參與投標,后來中標鐘靈大道的主燈和虞姬大道的主燈和輔燈工程,中標價700多萬元人民幣。最終公司承接了這兩條路的路燈工程。在2011年底,這兩條路的路燈工程就全部結束,2012年初,這兩條路的路燈工程款也全部結清。為了答謝張某2幫忙落實工程款,在2012年春節(jié)后的一天,他到張某2在招標采購中心的辦公室,從包里拿出事先準備好的用黑色塑料袋包著的20000元人民幣送給張某2,并感謝張某2對天煌公司路燈工程的照顧,張某2推辭了一下就收下了。天煌公司承建的鐘靈大道和虞姬大道的路燈工程項目驗收后,他直接把工程款撥付相關手續(xù)材料交給了張某2,請求張某2幫助公司盡快結清工程款,張某2也答應了,工程款拿到的比較順利,這里面應該就是張某2發(fā)揮了作用。2012年中秋節(jié)前的一天,他到張某2在招標采購中心的辦公室,從包里拿出事先準備好的用報紙包著的20000元人民幣送給張某2,并請張某2在工程方面多照顧公司,張某2收下了。2014年上半年的一天,他開車送張某2回家的時候,在張某2小區(qū)門口車里,他拿出事先準備好的20000元人民幣送給了張某2,并請張某2幫忙協(xié)調天煌公司承建的高速連接線、迎賓大道等路燈工程項目,盡快安排工程款給天煌公司,這20000元人民幣是用黑色的塑料袋包著的,張某2收下了。因為當時張某2是靈璧縣招標采購中心主任,給張某2送錢主要是想通過張某2能拿到靈璧縣更多的路燈工程。同時靈璧縣招標采購中心當時又是天煌公司承建的迎賓大道、高速連接線等路燈項目的業(yè)主單位,給張某2送錢還想讓張某2幫忙協(xié)調路燈工程款結算的事宜。在張某2的幫助下,2012年年底天煌公司直接承建了靈璧縣高速連接線路燈基礎和路燈采購項目,接著又拿到了迎賓大道及迎賓大道南段的路燈采購項目。天煌公司在靈璧承建的路燈基礎及采購項目也在張某2的幫助下陸續(xù)拿到了工程款。給張某2送的錢都是他平時的備用金,他們之間沒有債權債務關系,60000元也沒有退還。
五、關于被告人邵某某3偽證的事實
2017年2月22日,宿州市埇橋區(qū)人民法院在審理張某2濫用職權、受賄一案過程中,作為證人出庭的被告人邵某某3為減輕張某2罪行,隱瞞其向張某2行賄6萬元的關鍵事實,故意做出未向張某2行賄的虛假證詞。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一)法庭審理筆錄,證明邵某某3在庭審過程中否認其向張某2行賄6萬元的行賄事實。
(二)被告人邵某某3的供述,稱他向埇橋區(qū)紀委和埇橋區(qū)檢察院提供了和張某2有關的證詞,在提供的證詞中說過向張某2行賄。他向張某2先后三次一共送了六萬元,具體時間記不清了,送錢是為了答謝工程款,另外也是維系關系以便下次承包工程時獲得便利。這兩次提供的供詞有書面材料,都是給他做的筆錄,他也都閱讀了并且在上面簽字捺印了。他在2017年2月張某2的庭審中出庭作證了。他接到了法院的傳票,接到傳票后張某2的親戚劉剛用他的手機號打他138××××****這個手機,說想見他一面,按照約定的時間,庭審前九天的一個周日中午,他在揚州瘦西湖南門見到劉剛和張某2的老婆,他才知道是張某2的事。他和他們交流了一個小時左右,張某2的老婆說得到消息“張某2明確表示和他沒有經濟往來”,說就算他翻供也不會有任何對他不利的法律后果,法院和檢察院也不會追究他偽證的責任,讓他去出庭作證,當時他聽信了她說的話,也為了還人情他就告訴她一定會去法庭。后來他就按照傳票的要求去了法院以證人的身份參加了庭審。在庭審中,他做出了證詞,否認了之前關于行賄的事情,他在法庭上說他從來沒有給張某2送過錢,其實他撒謊了,當時他在法庭上收到張某2老婆之前給他談話的影響,為了還張某2的人情,覺得這么做會幫張某2減輕處罰,也不會有什么對他不利的法律后果,他就這么說了,當時他也不知道他在法庭上撒謊會有什么后果,現在他知道了,他做偽證是違法行為。
六、對公訴機關對被告人王某某構成濫用職權罪的指控,經審理查明:
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王某某作為靈璧縣招標采購中心工作人員期間,靈璧縣高速連接線、迎賓大道、迎賓大道南段三個路段的路燈基礎施工及路燈采購項目在未招標的情況下由江蘇天煌照明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煌公司)和昆山中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偉公司)以墊資方式開工建設。在這三個路段的項目竣工驗收前,靈璧縣招標采購中心作為業(yè)主單位與天煌公司和中偉公司補辦了邀請招標手續(xù),用于工程驗收和結算。該工程款由靈璧縣人民政府支付。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一)書證
1、靈璧縣汴河路綠化、亮化、改造代建工程招投標檔案(包括招標采購中心中標通知書、采購項目受理登記表、評標結果意見、開標材料、靈璧縣招標采購貨物驗收單等),證明2014年4月8日,昆山中偉建筑公司中標靈璧縣汴河路綠化、亮化、改造代建工程,加蓋靈璧縣招標采購中心印章,其中汴河路綠化、亮化、改造待建工程項目受理登記表,載明擬采用邀標方式,有張某2簽字同意。
2、迎賓大道南段綠化、亮化、改造代建工程采購項目招投標檔案、采購部項目受理登記表,證明2014年2月18日招標采購中心同意對迎賓大道南段綠化、亮化、改造代建工程采用邀標。2014年2月21日靈璧縣招標采購中心對靈璧縣迎賓大道南段綠化、亮化、改造代建工程采購項目的邀標文件,控制價5101358.75元。2014年3月10日昆山中偉建筑工程公司投標迎賓大道南段綠化、亮化、改造代建工程采購項目,總投標價4938972.5元。
3、迎賓大道南段綠化、亮化、改造代建工程采購項目中標通知書,證明2014年3月11日經評標委員會評審,昆山中偉公司中標迎賓大道南段綠化、亮化、改造代建工程采購項目,中標價是4938972.5元。
4、靈璧縣招標采購交易監(jiān)督管理暫行辦法,證明該辦法是用于本縣范圍內使用國有資金、公共資金和其他依法必須進行的招標采購交易活動。招標、采購、出(轉)讓人對其招標采購交易項目,在收到項目批準文件后,將有關批復文件抄送縣招標采購中心。重大工程、土地礦產出讓,數額較大或影響較大的招標采購項目應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guī)定申請公證機構進行現場公證。
5、靈璧縣迎賓大道至高速出口路燈拆除作業(yè)合同、路燈安裝情況說明及結算發(fā)票,證明2014年11月19日靈璧縣招標采購中心與天煌公司簽訂路燈拆除合同,開工時間2014年8月1日至2014年10月8日。拆除15米盤古燈82組,10米長禧燈69組,拆除費用共計233000元。該款已撥付。
6、迎賓大道路燈二次運輸轉庫合同及計算憑證,證明轉運單價是335元每盞,總價是36180元,開工時間2015年5月8日至5月10日。該款已撥付。
7、迎賓大道拆除路燈二次存放標準化倉庫租賃合同、請示及結算憑證,證明二次轉運存放倉庫租賃費用共計是68364元,靈璧縣招標采購中心2016年5月3日就該續(xù)期費用向縣政府請示,續(xù)期2016年5月11日至2017年5月11日。
8、迎賓大道段拆除的路燈去向及安裝情況說明、存放在碩果倉庫內被拆除下來路燈的照片,證明2016年5月5日靈璧縣招標采購中心出具情況說明迎賓大道段路燈共拆除108盞,后期安裝在新大橋以南及高速出口連接線以北,共計64盞,剩余44盞路燈均放在租用的倉庫里。
9、人民網、中安在線、安徽網關于靈璧路燈事件的報道文章,證明2014年10月17日、2014年10月20日、2015年1月28日,報道了靈璧縣作為貧困縣,其景觀路燈每隔30米一盞,合計僅千盞路燈,一年就亮掉300萬元的電費的情況。
10、迎賓大道至高速連接線路燈和基礎采購項目招投標檔案、采購項目受理登記表,證明2013年3月25日,招標采購中心,聯(lián)系人王某某,擬對迎賓大道至高速連接線路燈和基礎采購(數量295,金額1包4902814、2包2700000)采用邀標方式,中心主任張某2簽字同意。2013年4月1日江蘇省天煌照明公司、法人邵某某3投標靈璧縣迎賓大道至高速連接線路燈和基礎采購項目一包、二包的投標書,一包盤古燈93盞、長禧燈202盞,合計金額4643980元、二包9項合計2593365元。對靈璧縣迎賓大道至高速連接線路燈和基礎采購項目抽取專家進行評標,有靈璧縣國土局張小梅、靈璧縣財政局王琴、靈璧縣價格認證中心邢燦、食品藥品監(jiān)督局李雪、靈璧縣統(tǒng)計局馮軍,一致推薦江蘇天煌公司中標一包、二包項目。當時參與投標的有揚州興發(fā)照明公司、法人丁某某2和揚州金源燈飾公司、法人李昌。
11、迎賓大道與高速連接線路燈和基礎采購項目中標通知書、采購項目合同,證明2013年4月江蘇天煌公司中標一包合同總價4643980元、二包總價2593365元。
12、迎賓大道路面改造、亮化采購項目招投標檔案、迎賓大道路面改造、亮化采購項目中標通知書、中標公示、迎賓大道路面改造、亮化采購項目合同,證明2013年10月21日經評標委員會評審,江蘇天煌照明有限公司中標迎賓大道一包,中標價1705020元;昆山中偉建筑工程公司中標迎賓大道二包,中標價2606882元。2013年10月29日靈璧縣招標采購中心分別與江蘇天煌照明公司、昆山中偉建筑公司簽訂關于靈璧縣迎賓大道亮化、路面改造采購項目的招標采購合同。
13、迎賓大道南段綠化、亮化、改造代建工程采購項目招投標檔案、采購部項目受理登記表,證明2014年2月18日招標采購中心同意對迎賓大道南段綠化、亮化、改造代建工程采用邀標。
2014年3月11日經評標委員會評審,昆山中偉公司中標迎賓大道南段綠化、亮化、改造代建工程采購項目,中標價是4938972.5元。2014年4月3日靈璧縣招標采購中心與昆山中偉建筑公司簽訂迎賓大道南段綠化、亮化、改造代建工程采購項目合同。
14、迎賓大道南段路燈采購項目招投標檔案、采購部項目受理登記表,證明2014年3月6日,靈璧縣招標采購中心同意迎賓大道南段路燈采購采用邀標方式。2014年3月26日江蘇天煌照明公司投標迎賓大道南段路燈采購項目的投標書,投標價2531570元。2014年3月27日經評標委員會評審,天煌照明公司中標迎賓大道南段路燈采購項目,中標價是2531570元。雙方簽訂迎賓大道南段路燈采購項目合同。
15、靈璧縣迎賓大道南段綠化、亮化、改造代建工程審計報告及附件,證明靈璧縣審計局審計報告,可作為甲乙雙方竣工結算依據。
16、宿州市價格認證中心宿價認定(2016)1號文件,關于涉案的被拆除151座路燈的基礎工的結算價格及被拆除44組路燈三個標段加權平均合同價格的認定結論書,證明2016年7月22日價格認定小組開展市場調查,采用重置成本法對價格認定標的被拆除路燈的基礎工程及被拆除路燈在價格認定基準日經審計的工程結算價格及三個標段的加權平均合同價格進行分析測算。
(1)對靈璧縣高速連接線被拆除路燈的基礎工程結算價格為130889.48元。
(2)對靈璧縣迎賓大道被拆除路燈的基礎工程結算價格為37992.90元。
(3)對靈璧縣迎賓大道南段被拆除路燈的基礎工程結算價格:被拆除的20座15米路燈的基礎工程結算價格為61804.80元;被拆除的33座10米路燈的基礎工程結算價格為68999.04元。
(4)上述三個標段拆除后現存于倉庫的44組15米盤古燈在三個標段中的加權平均合同價格為1051532.68元。
靈璧縣高速連接線、迎賓大道、迎賓大道南段被拆除的151座路燈的基礎工程及拆除的現存于倉庫的44組15米盤古燈,總價格認定為1351219元。
(二)證人證言
1、證人邵某某3的證言,證明從2011年下半年開始,天煌公司陸續(xù)在靈璧做了多路燈采購項目,都是由他負責的,大部分項目的業(yè)主單位都是靈璧縣招標采購中心,當時張某2是靈璧縣招標采購中心任。在2011年下半年,張某2和靈璧縣建設局領導帶隊考察路燈廠家邀請他公司參與投標,中標了靈璧縣城區(qū)道路即鐘靈大道的主燈和虞姬大道的主燈和輔燈,中標價700多萬元人民幣,最終他公司承接了這兩條路的路燈采購工程。天煌公司就開始在靈璧開展業(yè)務了,接著陸續(xù)在靈璧做了北部開發(fā)區(qū)龍山大道路燈采購目、靈璧縣高速連接線路燈基礎和路燈采購項目、靈璧縣迎賓大道路面改造、亮化采購項目、靈璧縣迎賓大道南段路燈采購項目等項目。2012年11月份左右的一天,他接到電話通知讓他到靈璧縣招標采購中心去,在靈璧縣招標采購中心張某2的辦公室,張某2說高速連接線路燈基礎和路燈采購的項目準備啟動,讓天煌公司做幾個路燈的樣品看看,并給他幾張照片讓他按照照片上路燈的樣式來做。他答應了。過了三天他們公司就把路燈的樣品做好了,當時做的中華燈,張某2就帶著靈璧縣相關領導去看樣品??赐曷窡魳悠返牡诙?,張某2說領導對路燈的樣品滿意,讓他回去生產路燈,路燈基礎也要開始施工,要在2013年元旦之前完工。并說具體簽訂協(xié)議要找安徽開源路橋有限責任公司談,當時他們只是和安徽開源路橋有限責任公司草簽了一個協(xié)議,也沒有走招標程序就開始干了。接著天煌公司便開始生產路燈,因為時間緊,他把路燈基礎這一塊交給昆山中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偉公司)做了,中偉公司的負責人是丁某某2,路燈基礎在2012年年底就施工結束了。在天煌公司生產中華燈的過程中,他接到張某2的電話,讓停止生產這種樣式的中華燈,說是要更換路燈的樣式。天煌公司便停止生產了。隨后經過幾次修改,在2013年3月份,他們公司做出了現在靈璧高速連接線安裝的路燈樣式,即盤古燈和長禧燈。因為前期他們已經生產了一批中華燈,張某2又讓他們更換樣式,給他們公司造成了很大的損失。因此,在2013年3月份,他們便要求先簽訂合同,再進行路燈安裝。但是在和安徽開源路橋有限責任公司談判的過程中,好像是因為繳稅的問題沒有談妥。大概在2013年上半年靈璧縣招標采購中心作為業(yè)主單位,對靈璧縣高速連接線路燈基礎和路燈采購項目進行了邀請招標。在邀請招標的時候,高速連接線的路燈基礎已經施工完畢,路燈樣品也已經做好。邀請招標程序相當于是后補的,一個目的是為了簽訂合同,這樣他們公司的經濟利益才能有保障,另一個目的就是為了結算工程款,如果沒有招標程序,工程款就沒辦法結算。因為這是政府工程,最后是財政資金結算,必須經過招標程序。靈璧迎賓大道和迎賓大道南段的路燈安裝都是天煌公司墊資建設的,都是張某2直接安排天煌公司來干的。迎賓大道路面改造、亮化采購項目天煌公司做的是路燈采購項目,在2013年下半年開始生產安裝的,大概在2013年10月份左右該項目即將竣工,補的邀標程序。迎賓大道南段綠化、亮化、改造代建工程采購項目天煌公司做的也是路燈采購這一塊,大概是在2013年下半年生產安裝,在2014年初補的邀請招標手續(xù)。迎大道和迎賓大道南段的邀請招標和高速連接線的一樣,都是后補的,邀請招標文件的路燈采購數量和路燈基礎的技術參數等相關資料也是天煌公司提供的。路燈基礎和路燈樣式的設計圖紙是他們公司提供的,但是招標文件里面的路基數量等是中偉公司提供的,天煌公司再根據中偉公司提供的路燈基礎數量確定路燈采購的數量。在這之前張某2就和他談過,這幾個工程直接交給他們公司來干,邀請招標只是形式而已,也是結算工程款的需要。同時為了確保天煌公司能夠中標,在邀請招標的時候,靈璧縣招標采購中心只通知他去參加投標,然后他再找兩家有資質的公司來陪標。
靈璧縣高速連接線、迎賓大道、迎賓大道南段的路燈采購過程中,這幾個工程都沒有專門的監(jiān)理,只是招標采購中心的王某某和蔣某到現場去看過。在整個施工過程中,只有靈璧縣城管局路燈所參與過路燈電纜、配電柜檢測及檢查路燈能否正常使用,其它就沒有了。
第一次拆除路燈是2014年8月份,張某2聯(lián)系他到靈璧縣來,講因為媒體報道了靈璧縣豪華路燈的事情,當地群眾也反映路燈太密,要拆除一部分路燈。當時拆的比較少,拆了盤古燈(主燈)16盞,長禧燈(輔燈)30盞,拆下來的路燈都安裝到高速連接線北延段了。第二次拆除是2014年10月份國慶節(jié)期間,這次是王某某具體負責跟他們公司交流的。這次拆除了盤古燈66盞,長禧燈39盞,這些拆下來的燈都運輸至靈璧縣南開發(fā)區(qū)招標采購中心租賃的倉庫里了。在2014年11月份,公司要求結算拆除路燈作業(yè)工程款的時候,和靈璧縣招標采購中心補簽了拆除作業(yè)合同。后來,招標采購中心租賃的倉庫不能用了,招標采購中心重新租賃了一個倉庫,這個期間存儲路燈的轉運也是天煌公司負責的,雙方簽訂了路燈二次運輸轉庫合同。整個路燈拆除的費用在路燈拆除合同里都有,盤古燈每盞拆除費用2000元,長禧燈拆除費用每盞1000元,這個價格是按照這個行業(yè)標準來定的,兩次一共拆除盤古燈82盞,長禧燈69盞,費用合計233000元錢。路燈第二次運輸轉庫,轉運單價是335元每盞,轉運盤古燈67盞,長禧燈41盞,合計36180元錢,這些合同里都載明了。
2、證人丁某某2的證言,證明中偉公司2012年年初,在靈璧縣做的城區(qū)道路路燈基礎項目,效果不錯,同時與搞路燈安裝的天煌公司也熟悉了。2012年11月份,天煌公司的邵某某3讓他配合做高速連接線的路燈基礎工程,當時是天煌公司承包的高速連接線路燈基礎和路燈安裝工程,隨后他雙方達成協(xié)議,天煌公司就把高速連接線的路燈基礎工程工作交給他中偉公司做了。等于是他中偉公司分包的天煌公司的工程,大約一個月左右,他就完成了路燈基礎建設工作。接著天煌公司就開始安裝路燈,2013年下半年,張某2多次聯(lián)系他與他公司洽談,讓他們中偉公司墊資開展迎賓大道綠化、亮化改造代建工程和迎賓大道南段綠化、亮化改造代建工程。經過多次協(xié)商確定,他們中偉公司同意墊資建設這兩個工程,后期再補邀請招標手續(xù)。協(xié)商確定后,中偉公司就開始了前期的路燈基礎定位工作,靈璧縣招標采購中心的王某某、蔣某、李某2參與了整個過程,另外,因為整個工程的路燈采購,都是邵某某3的江蘇天煌公司做的,公司的工作人員也參與了路燈基礎定位的工作,一般兩個路燈基礎之間的間距是三十多米,城區(qū)道路根據路口、路邊門面等因素有調整,這個間距是張某2定的,張某2確定以后,他們就按照這個標準進行了路燈基礎定位,迎賓大道的工程是2013年下半年開始施工的,迎賓大道南段工程是2014年2、3份開始施工的,但招標文件上的時間往前提了。這兩個工程都是先開工建設,后補的邀請招標手續(xù)。到2014年年初,工程快竣工了,為了工程款順利結算,必須要有招標程序等文件材料。當時張某2和他們公司洽談墊資建設的時候,就講過了后期可以補邀請招標手續(xù),不過,具體參與邀請招標的其他公司就要中偉公司自己找,公司找了安徽國隆建筑公司和安徽誠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這兩個公司都是靈璧縣招標采購中心的王某某幫他介紹的,他具體跟他們談了參與邀標的內容。
3、證人蔣某的證言,證明靈璧縣高速連接線、迎賓大道、迎賓大道南段這三個路段的路燈安裝均是靈璧縣招標采購中心作為業(yè)主來完成的。高速連接線的路燈基礎和路燈采購是江蘇天煌照明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煌公司)施工的,迎賓大道及迎賓大道南段的路燈基礎是昆山中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偉公司)施工的,迎賓大道及迎賓大道南段的路燈采購項目是天煌公司供應的,這三個路段的路燈基礎及路燈采購項目均是先施工,后補的邀標程序。靈璧縣高速連接線的路燈基礎及路燈采購項目前期施工安裝他沒參與,只是后期補邀標程序他參與了。這個項目大概是在2012年底開工建設,補邀標程序的時間大概在2013年4月份。迎賓大道路面改造、亮化采購項目大概是在2013年下半年開始施工的,大概在2013年10月份左右該項目即將竣工,補的邀標程序。迎賓大道南段綠化、亮化、改造代建工程采購項目大概是在2013年下半年開工建設,在2014年初補的邀請招標手續(xù)。這三段路的路燈基礎和路燈采購項目都是中偉公司和天煌公司做的,具體誰直接安排他們做的不清楚。在高速連接線、迎賓大道、迎賓大道南段的路燈基礎和路燈采購項目施工快結束準備結算的時候,天煌公司的邵某某3就會找到他說想補邀標手續(xù),沒有招標手續(xù)工程款就沒有辦法結算。他接著就給張某2匯報,張某2同意過后,便開始著手補充邀標手續(xù)。程序就是先填寫受理登記表,報張某2簽批之后,采購部制作邀標文件并發(fā)售給受邀請的公司,接著受邀公司制作投標文件投標,由評標委員會確定誰是中標企業(yè),最后發(fā)中標通知書。邀請招標的方式是張某2確定的。在準備招標之前,事先向張某2匯報了,由張某2確定采用邀請招標方式后,再安排相應的部門制作受理登記表,在登記表提出“擬采用邀標方式”,再報張某2簽批意見,最終確定招標方式。因為這幾個項目是由天煌公司和中偉公司先施工建設,后補的手續(xù),為了確保這兩家公司能中標,只能通過邀請招標的方式來操作。三段路的路燈及基礎工程都是天煌公司和中偉公司實際施工之后,在項目快竣工準備結算的時候,從靈璧縣招標采購中心走的邀請招標程序,目的就是結算工程款。他們只通知天煌公司、中偉公司來參加邀標,至于其他參與邀請招標的公司,都是這兩家公司自己找的。路燈基礎建設、路燈安裝的密度標準當時是天煌公司還是中偉公司提供了路燈基礎建設的圖紙,他到現場只是根據他們公司提供的圖紙數據,測量路燈基礎的深度和寬度,看看是否符合圖紙標準。高速連接線、迎賓大道、迎賓大道南段等道路路燈和基礎采購工程,應該沒有經過立項,也沒有規(guī)劃,只有天煌公司制作的參數圖紙就開始施工了。高速連接線、迎賓大道、迎賓大道南段等道路路燈和基礎采購工程在施工前,招標采購中心沒有制作預算報財政部門審批。整個施工過程中,除了招標采購中心及施工、供應方外,只有靈璧縣城管局路燈所參與了路燈電纜、配電柜檢測及檢查路燈能否正常使用,其它就沒有了。
根據招標投標法、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靈璧縣政府采購目錄等相關規(guī)定。靈璧縣招標采購中心應該先向靈璧縣財政局申報采購項目,落實采購資金。接著靈璧縣招標采購中心作為業(yè)主單位應該編制這三個項目的具體名稱、采購數量、技術要求、施工圖紙、設計圖紙。隨后按照正常的公開招標程序走,確定中標企業(yè),發(fā)放中標通知書,簽訂合同,然后就是施工,組織監(jiān)理、驗收、結算。
2014年8、9月份,因為新聞媒體報道靈璧縣迎賓大道沿線路燈過密、群眾對此反映也十分強烈,這三段路的路燈就被拆除了一部分。在2014年11月份,天煌公司要求結算拆除路燈作業(yè)工程款的時候,他代表中心與邵某某3簽訂了拆除作業(yè)合同,當時拆除了主燈82盞,輔燈69盞。在2015年5月份這些路燈二次轉運的時候,才知道拆下來的路燈剛開始是運到安徽大誠明公司的倉庫儲存,一段時間后,因為大誠明公司倉庫另有他用,又租用靈璧開發(fā)區(qū)碩果電器廠倉庫儲存這些拆下來的燈具。后來,靈璧縣迎賓大道南延段、高速連接線北延段裝路燈,天煌公司從倉庫運走了一些主燈和輔燈,現在還剩44盞主燈放在碩果電器廠的倉庫里。路燈拆除費用大概是20多萬元錢,路燈轉運費用大概是3萬多元錢,這兩個數額都有相關合同和票據,以合同和票據載明為準。路燈拆除作業(yè)的費用、二次轉運費用以及儲存路燈的倉庫租賃費用都是靈璧招標采購中心經辦,錢從靈璧縣財政上出。
4、證人馬某的證言,證明他們公司大概是在2011年中標的靈璧縣高速連接線項目,主要工程橋涵、路基路面。2012年年初這條路開始施工,大概到2012年年底這條路的主體工程就結束了,公司只負責墊資建設,就是出錢,別的不過問。具體的路燈的樣式、高度、安裝、施工等都是靈璧縣招標采購中心負責的。在2012年底,靈璧縣招標采購中心主任張某2找到他說他們公司做的高速連接線工程質量不錯,進度也快,就想讓他們墊資建設靈璧縣高速連接線的路燈基礎和路燈采購項目。具體就是開源公司出資來建設路燈基礎和路燈采購項目,江蘇天煌公司負責具體的路燈基礎施工和路燈生產安裝,靈璧縣招標采購中心負責協(xié)調路燈的樣式、高度、密度等。他們公司也借給江蘇天煌公司一筆墊資費用,大概100萬元左右,江蘇天煌公司就開始施工,先做的路燈基礎,大概在2013年元旦路燈基礎工程就施工完畢了。在2013年3、4月份,高速連接線的路燈基礎和路燈采購項目準備補招投標手續(xù),但是因為稅費的問題,再加上公司也不太想做這個項目,和江蘇天煌公司沒談攏,最后這個項目就由靈璧縣招標采購中心作為業(yè)主單位補了邀請招標手續(xù)。前期墊資的100萬元左右的資金大概在2013年年底江蘇天煌公司也還了。靈璧縣高速連接線路燈基礎和路燈采購項目當時張某2直接就安排江蘇天煌公司干了,后期才補的邀請招標手續(xù)。
5、證人李某2的證言,證明迎賓大道在施工過程中,他和蔣某一起到現場測量過路燈基礎的深度和寬度是否達標,主要負責開車,配合拉一下尺子。還參與過高速連接線以及迎賓大道南段的路燈基礎及路燈采購項目開標工作,高速連接線路燈基礎及路燈采購項目招標檔案招標文件簽收表(一包、二包)復印件、招標文件密封情況表(一包)復印件三份表格上面的“李某2”簽名都是他本人簽的。這三份表格上面顯示的時間和開標的時間矛盾,因為這些招標程序都是后補的,都是工程施工結束后,為了結算工程款補的邀請招標手續(xù)。高速連接線、迎賓大道和迎賓大道南段的路燈基礎和路燈采購項目都是這樣操作的,先施工后補的邀請招標手續(xù)。
(三)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稱靈璧縣高速連接線是2012年初進行的,原來是由開源路橋公司負責的,但因為稅費的問題,最后由他們靈璧縣招標采購中心作為業(yè)主來負責這個項目了。招標中心原主任張某2通過邀請招標方式邀請江蘇天煌公司來做這個工程,因為天煌公司是專門做路燈的,不會做路燈基礎,天煌公司的負責人邵某某3找到他,讓他推薦人來做這一塊,他就把丁某某2的中偉公司推薦給了邵某某3。后來,天煌公司就把路燈基礎這一塊交給了丁某某2來做。迎賓大道和迎賓大道南段路燈采購和路燈基礎,他們靈璧縣招標采購中心是作為業(yè)務單位組織工程項目的,張某2主任是直接邀請邵某某3和丁某某2做的這兩個工程,走的邀請招標程序。這三個工程邀請招標的具體時間他記不清了,這三個工程都走了邀請招標程序,但這三個工程什么時間開工的,又是什么時間走的邀請招標手續(xù),他現在記不清了。他是2012年10月份開至2014年10月份,一直擔任招標采購中心綜合部部長,這三個工程都是他在擔任綜合部部長期間進行的。綜合部負責辦公室的一般業(yè)務,上傳下達,對外接待等。在高速連接線、迎賓大道和迎賓大道南段路燈采購和路燈基礎工程項目上,按照張某2的安排,他和中心及各男同志每天都去施工現場督促施工速度,施工方施工工程中有什么問題會通過他或者蔣某聯(lián)系張某2主任。
這三個工程的邀請招標對象都是當時招標采購主任張某2直接定的。邀請招標的公司是張某2主任安排采購部負責的,除了邵某某3天煌公司和丁某某2的中偉公司,他不清楚還邀請了哪些公司參與投標。他知道的就是因為丁某某2是外地人,讓他幫介紹本地國隆公司和誠盛公司去投標(最后一次招標)。作為綜合部部長陪同張某2去外地,比如去過蚌埠、深圳等地,考察路燈樣式、標準,然后告訴邵某某3也去當地實地查看,張某2根據考察的情況,對邵某某3天煌公司提出路燈樣式、長度等方面的要求,然后天煌公司作出樣式,張某2過后再進行適當的修改,最后張某2確定了路燈的樣式,天煌公司就開始生產。路燈的數量是根據路的長度和路燈的一般間距確定的,路燈的價格是張某2主任定過路燈樣式標準后,邵某某3的天煌公司根據生產情況確定路燈的價格。靈璧縣高速連接線、迎賓大道南段路一般的間距是35-42米,實際施工中根據道路情況、道路兩邊的情況進行適當的調整。這個間距是張某2主任定的,張某2安排按照這個標準測量,確定大致按照這個方案來做。上述的三個工程都沒有監(jiān)理,他們中心的他和蔣某、李某2以及靈璧縣路燈所參與了工程施工過程中的巡查工作。工程驗收,是他們中心和路燈所一起進行的,前期路燈所參與了驗收,就看電纜和路燈的情況,電纜、路燈是否正常。這三個工程都沒有制作預算報財政部門審批。正常工程項目的招標采購程序要有業(yè)務單位現金性立項、準備圖紙,確定資金來源,報到他們招標采購中心進行招標程序,他們中心發(fā)布招標信息,有意向的企業(yè)購買招標文件,到他們中心參與投標,中標的企業(yè)按照程序進行施工等。采用邀標方式的,由業(yè)主單位確定邀請招標對象,他們中心向邀標對象發(fā)招標文件,邀請招標對象來參與投標。2014年國慶之前,據說社會上有反映靈璧縣路燈過密,浪費嚴重,到國慶節(jié)期間,他記得他和張某2都不在靈璧縣,張某2讓他聯(lián)系天煌公司的邵某某3,要拆除一部分路燈。路燈當時是張某2安排路上的燈隔一盞拆一盞,具體拆除工作是天煌公司負責的。靈璧縣拆除路燈的具體數量他現在記不清了。拆除費用是天煌公司邵某某3節(jié)前報給張某2經同意后實施,他現在記不清怎么計算的了,好像是拆一個主燈2000塊錢,拆一個輔燈1000塊錢。拆除路燈的運輸和保存是張某2安排蔣某具體負責的,邵某某3的天煌公司負責運輸的,拆下來的燈開始是存放在靈璧縣大誠明公司倉庫的。2014年10月份,他擔任中心主任后,大誠明要用倉庫做一靈藥業(yè)公司,他們招標采購中心又重新租賃了倉庫存放拆下來的路燈。運輸費用和倉庫租賃費用具體數額他不清楚,蔣某負責的應該知道。倉庫租賃也是蔣某負責聯(lián)系的,有倉庫租賃的發(fā)票,發(fā)票上有蔣某的簽名,具體費用數額以發(fā)票為準。安徽省宿州市地方稅務局建筑業(yè)統(tǒng)一發(fā)票,發(fā)票號碼000××××7396這個223000元錢是迎賓大道至高速出口路燈拆除費用。2015年5月12日安徽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fā)票這個是迎賓大道拆除路燈二次專用的費用,一共是36180元。高速連接線、迎賓大道、迎賓大道南段拆除的路燈費用、專用費用、倉庫租賃費用數額現在記不清了,都有票據或者合同,以票據及合同載明的為準。這三個工程從前期的路寬、路長,以及路燈間距,都沒有做科學的設計,造成了實際上的浪費。這件事情上認為自己沒有責任,整個工程基本上是在張某2任主任過程中進行的,他不是領導,沒有決策權,他對后期的后果以及社會上的反映也沒有這種預期。
七、對公訴機關對被告人丁某某2構成串通投標罪的指控,經審理查明:
2014年2、3月份,時任靈璧縣招標采購中心主任的張某2(另案處理)找到被告人丁某某2,安排由丁某某2負責的江蘇省昆山中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偉公司)承建靈璧縣汴河路、迎賓大道綠化、亮化、改造代建工程中路燈基礎建設。3月上旬中偉公司開始施工,3月中旬,張某2為完善工程發(fā)放手續(xù),要求丁某某2履行投標程序。為保證中偉公司中標,張某2通過王某某幫助丁某某2聯(lián)系安徽誠盛建筑有限公司(下稱誠盛公司)、安徽國隆建筑有限公司(下稱國隆公司)參與投標,并將兩公司相關資料交予丁某某2,丁某某2安排中偉公司員工替誠盛公司、國隆公司制作標書并墊付保證金。后中偉公司中標。經審計,中偉公司中標項目金額為860余萬元人民幣。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一)書證
1、安徽省嘉誠工程咨詢有限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證明安徽省嘉誠工程咨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1月14日,法人代表丁某某2。
2、靈璧縣汴河路綠化、亮化、改造代建工程招投標材料,證明靈璧縣汴河路綠化、亮化、改造代建工程開標公司為安徽國隆建筑有限公司、昆山中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安徽誠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分別繳納投標保證金人民幣10萬元。
3、靈璧縣迎賓大道南段綠化、亮化、改造代建工程招投標材料,證明靈璧縣迎賓大道南段綠化、亮化、改造代建工程開標公司為安徽國隆建筑有限公司、昆山中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安徽誠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分別繳納投標保證金人民幣10萬元。
4、支付業(yè)務收款回單及賬戶交易明細,證明2014年3月11日丁某某2向安徽誠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轉入10萬元。
2014年3月11日安徽誠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靈璧縣招標采購中心轉入10萬元。
2014年3月17日安徽誠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丁某某2轉入10萬元。
2014年4月14日安徽誠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丁某某2轉入10萬元。
(二)證人證言
1、證人程某的證言,證明大概2014年上半年的一天早上,王某某打他電話說是張某2安排他找兩家公司陪個標,走一下程序,標書不用他們做,只要蓋個章就行了。當時他考慮到王某某是招標中心的人,以后還能用到,不能得罪王某某,就做個順水人情答應了。打完電話后,王某某就到他的公司去了,他把公司的營業(yè)執(zhí)照等投標需要的資質證件復印好并蓋章交給王某某,王某某就拿回去了。在第二天上午,王某某帶著人抱了一摞訂好的標書到他的公司,他安排人把章給蓋好,標書封好,之后就走了,后來開標也沒讓國隆公司派人參加。他不認識昆山中偉公司的丁某某2,所以當時也沒注意誰和王某某一起去的。王某某有沒有讓他們公司陪標的時候繳納保證金他沒有印象了,如果有也是他們公司會計辦理的,具體以你們調查的銀行賬單為準。王某某找他陪標的工程他印象中是靈璧縣迎賓大道、汴河路改造亮化工程,分兩三個標段,造價大概有一千多萬。
2、證人汪某的證言,證明他認識王某某。王某某找過他參與靈璧縣汴河路、迎賓大道綠化、亮化、改造代建工程投標的事情,但是王某某不是讓他們公司參與,而是借他們公司的資質參與這兩項工程的邀標。2014年3月份,王某某給他打電話講有一個外地朋友丁某某2想用他們誠盛公司資質參與一個邀標,讓他們陪個標,工程就是靈璧縣汴河路、迎賓大道綠化、亮化、改造代建工程。過后,丁某某2到他公司跟他聯(lián)系,拿資質證書復印件和銀行賬號,以便做標書和交投標保證金(印象中是十萬人民幣)。他把公司資質材料和銀行賬號給丁某某2之后,就走了,走時說過幾天來封標。過了幾天,有兩個年輕人帶著做好的標書材料到他們公司封標。這兩個人跟他講,他們就是陪個標,他們誠盛公司是不會中標的。他就安排他們公司工作人員用公司業(yè)務章給他們封了標,第二天開標的時候,他們公司的人員帶工程資質原件到了開標現場。保證金是丁某某2把錢打到他們誠盛公司賬戶上,錢到他們公司賬號上后,由他們公司交到招標采購中心保證金賬戶的。投標完成一周時間左右,他就安排人把保證金又通過轉賬退給丁某某2了。丁某某2的標書是他們自己做的。
3、證人張某2的證言,證明丁某某2是昆山中偉建筑工程公司總經理。2011年下半年,經王某某介紹熟悉,在他的幫助和支持下,昆山中偉建筑工程公司在靈璧縣通過招標采購中心先后中標了迎賓大道南段綠化、量化改造代建工程,汴河路綠化、亮化改造代建工程等幾個項目,這幾個工程都是通過邀請招標的方式,這與他的幫助和支持是分不開的。
(三)被告人丁某某2的供述,稱他在中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擔任總經理,公司參與靈璧縣汴河路,迎賓大道綠化、亮化、改造代建工程,這個工程是他們中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2014年2、3月份,時任靈璧縣招投標中心主任張某2找到他,告訴他靈璧縣汴河路、迎賓大道綠化、亮化、改造代建工程要開建,邀請他們公司來參與代建路燈基礎建設。因為工期比較緊張,2014年3月上旬張某2就安排他們先行進場施工,開始施工十來天后,張某2安排他說要抓緊走投標程序,并安排招標采購中心綜合部主任王某某協(xié)助他操辦這個事。為了保證他們公司在履行投標手續(xù)后能中標,按照張某2的安排,王某某聯(lián)系了安徽誠盛建筑有限公司、安徽國隆建筑有限公司,隨后王某某把這兩家聯(lián)系方式和相關資料交給他,他幫這兩家公司分別做了這兩個工程的標書,他們公司的標底比他們公司的標底略高一點,做好標書他按照王某某事先安排好的路子找到這兩家公司的負責人,由他們封標,并到招標單位“競標”。第二個工程是他按照張某2、王某某的安排,自己帶著做好的標書找到上面這兩家單位讓他們蓋章封標,由他拿到招標單位替他們公司“競標”的。之后經過評標,按照預先設計好的進展,他們公司順利的中了這兩個工程的標。他說的這兩家公司知道自己就是給他們公司“陪標”的,通俗地說他們知道自己是圍標,結果肯定是他們公司中標。他去找他們時候他們已經知道了,王某某事先安排好的,他們也是按照張某2、王某某的安排行事。三份公司購買標書的費用都是他們公司出的,兩個工程三個公司的標書一共是六份,每份500元,共計3000元錢。在投標時他們公司墊付了另外兩家公司的保證金,每個公司10萬元,他們中標后,他們又把保證金退還給他們公司了。
施工后進行投標程序是因為張某2和他們公司比較熟悉,另外工期也十分緊張,所以就讓他們公司先進場施工。如果不進行招投標程序,張某2他們肯定違規(guī),工程結束后他們也無法拿到工程款。所以進場后張某2要求他們走下競標程序,并安排王某某協(xié)助他們走程序,且保證他們公司成功中標。通過這次中標獲取的這兩個工程的工程款審計后是860萬元至870萬元之間。靈璧縣汴河路和迎賓大道兩個項目發(fā)標方式是靈璧縣招標采購中心直接邀標的。一面需要施工方墊資,另一方面因為他們在投標前已經墊資施工,如果公開招標,不能保證他公司中標。他今天供述的事實,之前紀委和檢察機關向他詢問過他交代的也都是屬實。因為公司順利中標他給了張某2六萬元好處費,沒有給王某某和誠盛公司,國隆公司好處費。
本案其他相關證據
(一)案發(fā)及抓獲經過,證明2017年6月14日,宿州市人民檢察院將王某某涉嫌行賄、受賄、濫用職權一案交由宿州市埇橋區(qū)人民檢察院辦理,該案案發(fā)。同日,被告人王某某經傳喚到宿州市埇橋區(qū)人民檢察院接受訊問。2017年6月23日,宿州市公安局埇橋分局以其辦理的丁某某2涉嫌串通投標罪、偽證罪、邵某某3涉嫌偽證罪案件與辦理的王某某濫用職權、受賄、行賄案件有重大關聯(lián)為由,將丁某某2、邵某某3案件移送宿州市埇橋區(qū)人民檢察院,同日,對丁某某2、邵某某3補充立案偵查。
(二)戶籍證明,證明被告人王某某出生于1981年8月6日,身份證號碼;被告人丁某某2出生于1983年8月20日,身份證號碼;被告人邵某某3出生于1986年1月16日,身份證號碼。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錢款人民幣88.25萬元,數額巨大,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在職務升遷的過程中,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共計人民幣4.8萬元,其行為又構成行賄罪。被告人丁某某2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共計人民幣88.25萬元,其行為已構成行賄罪;在刑事訴訟中,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jié),故意作虛假證明,意圖隱匿罪證,其行為又構成偽證罪。被告人邵某某3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共計人民幣6萬元,其行為已構成行賄罪;在刑事訴訟中,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jié),故意作虛假證明,意圖隱匿罪證,其行為又構成偽證罪。公訴機關指控的受賄罪、行賄罪、偽證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對公訴機關關于被告人王某某在路燈基礎施工及采購項目中濫用職權的指控,經查,證人張某2的供述,以靈璧縣招標采購中心為高速連接線等三個路段的路燈基礎施工和路燈采購項目的業(yè)主是縣領導決定的,項目擬采購的路燈數量及相關設計圖紙、技術參數是天煌公司提供給招標中心采購部,采購部根據提供的參數、數量來編制邀請招標文件后報給他,他看過同意后再給縣領導匯報,縣領導同意后,交給采購部啟動招標。高速連接線、迎賓大道、迎賓大道南段的路燈基礎和路燈采購項目的邀標文件中,確定擬采購的路燈數量及相關設計圖紙、技術參數是天煌公司提供相關的設計圖紙、技術參數、路燈數量等給采購部,采購部根據提供的參數、數量來編制邀請招標文件。采購部編制好邀請招標文件后報給他,他看過同意后再給縣領導匯報,領導同意后,交給采購部啟動招標。以上證據能夠證明路燈基礎施工及路燈采購是政府工程。在案相關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邵某某3的供述等證據證明,該項目先由安徽開源路橋有限責任公司、天煌公司、中偉公司墊資開工建設,后為工程驗收和結算才補辦以靈璧縣招標采購中心為業(yè)主的邀請招標手續(xù),該工程的結算均由靈璧縣政府、財政局支付,且路燈的間距沒有國家或行業(yè)標準。本案路燈定義為景觀燈,作為提升靈璧縣品味的亮化工程,具有一定的社會價值,雖然路燈拆除給國家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但認定王某某在路燈基礎施工和采購項目中濫用職權所致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故對公訴機關的該項指控,本院不予支持。對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辯護人提出王某某的行為不構成濫用職權罪的辯解及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
對公訴機關關于被告人丁某某2的行為構成串通投標罪的指控,經查,被告人丁某某2的供述、證人張某2的證言及相關書證,能夠證明靈璧縣汴河路和迎賓大道兩個項目是時任靈璧縣招標采購中心主任張某2安排丁某某2負責的中偉公司墊資承建,中偉公司施工后,為完善工程發(fā)放手續(xù),讓丁某某2履行投標手續(xù)。本案中,現有證據不能證明被告人丁某某2的行為給其他競標人造成損害,或使招標人蒙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屬于違法行為,不構成犯罪。故對公訴機關的該項指控,本院不予支持。對被告人丁某某2及其辯護人提出丁某某2的行為不構成串通投標罪的辯解及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
對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辯護人提出王某某與丁某某2系合伙經營關系,分得入股分紅不構成受賄罪的辯解及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王某某、丁某某2的供述與證人胡某的證言,能夠證明胡某出借的30萬元人民幣由丁某某2按月歸還本息,被告人王某某在安徽嘉城工程咨詢有限公司沒有實際出資和參與管理。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沒有實際出資和參與管理、經營,以合作開辦公司的名義獲取的“利潤”,應當以受賄論處。故對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辯護人的該項辯解及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對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辯護人提出王某某與張某2之間是正常的人情來往,其行為不構成行賄罪的辯解及辯護意見,經查,證人張某2的證言與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及相關書證,能夠證明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張某2的職權為自己在組織人事管理活動中謀取利益,利用節(jié)日以及張某2兒子結婚之機給張某2送數千甚至上萬的錢財,張某2均予以收下,其行為已超出人情來往的范疇,符合權錢交易的本質特征,應當認定為行賄。故對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辯護人的該項辯解及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對被告人丁某某2及其辯護人提出與王某某系合伙生意關系,給王某某的錢系王某某的投資回報,丁某某2的行為不構成行賄罪的辯解及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丁某某2、王某某的供述與證人胡某的證言,能夠證明被告人王某某在安徽嘉城工程咨詢有限公司沒有實際出資和參與管理,被告人丁某某2利用王某某職務上的便利,違背公平、公正原則,為工程咨詢公司在經營中謀取競爭優(yōu)勢,以合作開辦公司分紅的名義向王某某送錢,其行為符合行賄罪的構成要件。故對被告人丁某某2及其辯護人的該項辯解及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對被告人邵某某3及其辯護人提出送錢的目的是為了順利拿到工程款,其行為不構成行賄罪的辯解及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邵某某3的供述與證人張某2的證言及相關書證,能夠證明被告人邵某某3違背公平、公正原則,在工程承攬、工程款結算等方面,利用張某2職務上的便利向其提供幫助,多次向張某2送錢,其行為符合行賄罪的構成要件。故對被告人邵某某3及其辯護人的該項辯解及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對被告人丁某某2、邵某某3及其辯護人提出丁某某2、邵某某3不構成偽證罪的辯解及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丁某某2、邵某某3的供述及相關書證,能夠證明被告人丁某某2、邵某某3在法庭上作出了未向張某2行賄的虛假證言,其明知自己作虛假證言,意圖隱匿張某2受賄的犯罪事實,包庇罪犯,侵害了司法機關的正?;顒樱瑑杀桓嫒说男袨榉蟼巫C罪的構成意見。故對被告人丁某某2、邵某某3及其辯護人的該項辯解及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被告人王某某、丁某某2、邵某某3一人犯兩罪,依法予以數罪并罰。綜合考慮案件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對被告人王某某依照1997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九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對被告人丁某某2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五條、第六十九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對被告人邵某某3依照1997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五條、第六十九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合并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四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4日起至2022年4月13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丁某某2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犯偽證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合并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限判決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內繳納)。
三、被告人邵某某3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犯偽證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合并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5日起至2020年2月21日止)。
四、被告人王某某受賄所得人民幣八十八萬二千五百元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審 判 長 劉小強
審 判 員 馬東梅
人民陪審員 周明明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馬 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