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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欽南刑初字第316號組織、領導傳銷活動一審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日期:2022-11-04   閱讀:

審理法院: 欽州市欽南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 (2013)欽南刑初字第316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裁判日期: 2014-01-08
法  官:  黃國利
審理程序: 一審

審理經過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欽州市欽南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欽南檢刑訴(2013)25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江某1、江某2、江某3、徐某4、蔣某5、張某6、張某7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欽州市欽南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代檢察員吳福全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江某1及其辯護人黃春鵬,被告人江某2及其辯護人黃強章、龍世軍,被告人江某3及其辯護人陳漢云,被告人徐某4及其辯護人沈武,被告人蔣某5及其辯護人蘇建華,被告人張某6及其辯護人勞英波,被告人張某7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公訴機關指控:2009年,被告人江某1經李欣周(另案處理)介紹,竄到欽州從事以“資本運作”為名的傳銷活動,投入36800元購買了“資本運作”行業(yè)11個份額加入行業(yè)組織。在從事傳銷活動中,發(fā)展被告人江某2等人加入,經各下線人員直接或間接發(fā)展下線人員,使其成為傳銷組織的第五平臺人員,享受下線人員申購份額的提成,從中獲取非法收入。在從事傳銷活動中,被告人江某1負責組織傳銷人員集會,并對傳銷組織資金等事項進行管理。

被告人江某2經江某1介紹,投資36800元申購了11個份額加入傳銷組織,先后發(fā)展被告人江某3與伍某某、肖某某加入傳銷組織成為其直接下線人員。經各下線人員直接或間接發(fā)展下線人員,使其成為傳銷組織的第五平臺人員,享受下線人員申購份額的提成,從中獲取非法收入。其加入傳銷組織后,負責收集申購款及發(fā)放轉賬分利報酬等資金管理工作。

2010年8月,被告人江某3經江某2介紹,投資36800元申購了11個份額加入傳銷組織,先后發(fā)展被告人張某6與沈某某、余某某加入傳銷組織成為其直接下線人員。經各下線人員直接或間接發(fā)展下線人員,使其成為傳銷組織的第五平臺人員,享受下線人員申購份額的提成,從中獲取非法收入,并在傳銷組織中從事責管理每月提成和返利的發(fā)放及其他財務工作,具體負責保管傳銷組織的相關資料、集會的召集、在欽州的傳銷組織人員的分工安排等領導管理工作。

2011年6月。被告人徐某4經人介紹,投資3800元申購了1個份額加入傳銷組織,發(fā)展了羅X加入傳銷組織成為其直接下線人員。經羅X直接或間接發(fā)展下線人員,使其成為傳銷組織的第五平臺人員,享受下線人員申購份額的提成,從中獲取非法收入。其加入傳銷組織后,負責協(xié)助統(tǒng)計傘下人員數(shù)量、分利報酬,處理加入人員的申購單及集中行業(yè)人員開會。

被告人蔣某5自2012年加入傳銷組織后,同年11月積極參與傳銷活動的組織管理,負責傳銷組織內份額申購辦理手續(xù)。

2010年5月,被告人張某6經江某3介紹來到欽州,后來投資了3800元申購了1個份額加入傳銷組織,先后發(fā)展張某7、萬某某等人加入傳銷組織成為其直接下線人員。經各下線人員直接或間接發(fā)展下線人員,使其成為傳銷組織的第四平臺人員,享受下線人員申購份額的提成,從中獲取非法收入。其在傳銷組織中參與資本運作的管理,負責組織傳銷人員學習傳銷行業(yè)知識、分配制度、運行模式等。

2011年7月,被告人張某7經萬某某介紹來到欽州,后于2012年4月投資10400元申購了3個份額加入傳銷組織,先后發(fā)展陳某某、彭某某等人加入傳銷組織成為其直接下線人員。經各下線人員直接或間接發(fā)展下線人員,使其成為傳銷組織的第四平臺人員,享受下線人員申購份額的提成,從中獲取非法收入。其自2012年7月起至12月期間擔任傳銷組織督查部部長,參與傳銷組織的管理,負責巡視監(jiān)督體系入員遵守行業(yè)內的規(guī)章制度,對違反規(guī)定的人員進行經濟處罰。

公訴機關對指控的事實提供了相應證據(jù),認為被告人江某1、江某2、江某3、徐某4、蔣某5、張某6、張某7以資本運作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fā)展人員的數(shù)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jù),引誘參加者繼續(xù)發(fā)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其七人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其七人刑事責任。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江某1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沒有異議,自愿認罪。其辯護人黃春鵬提出的辯護意見:1、起訴書指控的江某1犯罪事實不真實的,證據(jù)不足;2、組織者是李欣周等人,被告人江某1只是參與者,綜合本案其他的被告人的供述中,產品的發(fā)放等,都是李欣周決定的,從中被告人江某1沒有獲利,參與傳銷活動中作用很小,只起到輔助作用,是從犯;3、在組織中,被告人江某1沒有強迫任何人參與,考慮被告人在庭上的認罪態(tài)度,且是初犯、沒有任何危害社會危險,可對被告人江某1從輕處罰。

被告人江某2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沒有異議,自愿認罪。其辯護人黃強章、龍世軍提出的辯護意見是:1、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江某2參與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所提供的證據(jù)沒有形成完整的證據(jù)鏈,網絡圖有瑕疵,有些證人是否真的存在不能排除,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不能認定為犯罪;2、被告人江某2是傳銷組織的受害者,對社會危害性較小,期間并沒有毆打等限制人身自由等,被告人在傳銷組織的成績是自己用錢購買上平臺的,是從犯,建議法庭對被告人從輕處罰或免除處罰。

被告人江某3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有異議,辯解指控其參與本案犯罪時間不吻合,中途已經不參與了傳銷活動了,但表示自愿認罪。其辯護人陳漢云提出的辯護意見是:1、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中的參加人數(shù)和份額不正確的,雖然提供的證人有很多,但都不能確定都是被告人江某3的上線或是下線的人,從證言中及購買的份額上來看,不能證實被告人江某3名下的份額,已超過600份并達到第五平臺,所以沒有充分證據(jù)證明被告人江某3是第五平臺人員。2、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江某3從事組織領導工作證據(jù)是不充分的,就供述而言,沒有明確說明,因為期間被告人江某3已經回家照顧小孩和家人,很少來欽州,在體系中,她也沒有實施參與管理方面的職責,是從犯,建議判處被告人江某3緩刑。

被告人徐某4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沒有異議,自愿認罪。其辯護人沈武提出的辯護意見是:1、對于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徐某4第五平臺的人證據(jù)不足,并沒有相應的下線人員指認其為組織者,且不能證實上下線關系。從證言證人的陳述中,下線人員對于上線人員并不清楚,不應該認定被告人就是第五平臺人員,而且在組織傳銷活動中徐某4只是負責后勤工作而已;2、參與傳銷活動中作用很小,只起到輔助作用,是從犯,且被告人徐某4主要是后勤工作,只是通知開會的時間、地點,并沒有參與傳銷的實際工作;3、被告人是初犯、認罪態(tài)度好,考慮剛滿周歲的小孩照顧,建議法庭判處被告人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適用于緩刑。

被告人蔣某5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沒有異議,自愿認罪。其辯護人蘇建華提出的辯護意見是:1、從其他被告人的事實比較來看,被告人蔣某5是簡單輕微的,因為她只是申購辦理,手續(xù)是江某1電話要求被告人蔣某5辦理的,從證據(jù)中,也沒有說明申購的份額,因為這個是證實被告人蔣某5是否積極參與的關鍵,從公安機關只提取到4份的申購手續(xù),并沒有提起其他的證據(jù),所以沒有充分的證據(jù)證實被告人辦理有多份的手續(xù)。2、被告人蔣某5是從犯,且作用是最小的,首先是受江某1的指使進行工作,她也沒有參與傳銷組織其他活動,她在傳銷組織內部,是沒有任何要職的,且下線人員為2個較少,綜合本案來說,量刑上和其他的傳銷組織有所區(qū)別,首先他們是自愿的,沒有強迫性的,沒有造成人員的損害,其次被告人也是受害人,她是被騙進入傳銷組織的。最后就她的下線來說,社會危害性不大,是她的親人,考慮到被告人蔣某5是初犯,沒有前科,認罪態(tài)度良好,在公安機關坦白交代犯罪事實,3、被告人的家庭情況特殊(被告人離異,且小孩較小需要照顧),法庭應作為酌情考慮。綜上,建議對被告人判處十個月的有期徒刑,適用于緩刑。

被告人張某6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沒有異議,自愿認罪。其辯護人勞英波提出的辯護意見是:1、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沒有異議;2、被告人張某6在本案中起輔助作用,是從犯;3、被告人雖在體系內擔任學習組長,但參與時間短、發(fā)展的下線及涉案金額少,且未使用暴力手段,社會危害性??;3、家庭情況特殊,有小孩較小需要照顧。建議法庭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被告人張某7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沒有異議,但辯解其參與傳銷尚未構成犯罪。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09年4月至2013年5月,被告人江某1等七名被告人先后陸續(xù)被已加入“資本運作”傳銷組織的李欣周或有關被告人,以到廣西欽州市做生意或介紹工作等為名騙至廣西欽州市。之后,由已經參加“資本運作”傳銷組織的人員以高額提成誘騙被告人江某1等人參加該傳銷組織。被告人江某1等人經過“洗腦”認為“資本運作”能賺到錢,遂申購了一定的份額,加入該傳銷組織,并不斷地積極發(fā)展下線人員或引誘參加者繼續(xù)發(fā)展他人參加該傳銷組織以獲得高額提成。

“資本運作”傳銷組織中設五個平臺,規(guī)定參加人員必須申購該傳銷組織的1份以上的資本份額,但最多不能超過21份,申購第一份資本份額需要繳納人民幣3800元,第二份資本份額開始,每份均是需要繳納人民幣3300元。每位參加人員可以不斷發(fā)展下線人員,但只能將其中的3名下線人員作為直接下線。晉升級別方面采取“三節(jié)制”,其中第一平臺名下的份額(即該傳銷人員及其傘下的下線人員申購的資本份額,下同)為1-2份,第二平臺名下的資本份額為3-9份,第三平臺名下的資本份額為10-64份,第四平臺名下的資本份額為65-599份,第五平臺名下的資本份額為600份以上。該傳銷組織按參加人員所處的級別以及發(fā)展的下線人數(shù)及銷售業(yè)績來給付傳銷組織中有關人員的報酬。報酬分為直接提成、間接提成、補助提成。傳銷組織中有關人員在傳銷組織中的級別不同,其發(fā)展下線人員所獲得的提成的比例也不同。只要名下的資本份額達到規(guī)定的數(shù)額,第一平臺人員就可以晉升為上一平臺人員,以此類推直至第五平臺的人員,并享受相應的高額提成。

2009年,被告人江某1經李欣周(另案處理)介紹,竄到欽州從事以“資本運作”為名的傳銷活動,投入36800元購買了“資本運作”行業(yè)11個份額加入行業(yè)組織。在從事傳銷活動中,發(fā)展被告人江某2等人加入,經各下線人員直接或間接發(fā)展下線人員,使其成為傳銷組織的第五平臺人員,享受下線人員申購份額的提成,從中獲取非法收入。在從事傳銷活動中,被告人江某1負責組織傳銷人員集會,并對傳銷組織資金等事項進行管理。

被告人江某2經江某1介紹,投資36800元申購了11個份額加入傳銷組織,先后發(fā)展被告人江某3與伍某某、肖某某加入傳銷組織成為其直接下線人員。經各下線人員直接或間接發(fā)展下線人員,使其成為傳銷組織的第五平臺人員,享受下線人員申購份額的提成,從中獲取非法收入。其加入傳銷組織后,負責收集申購款及發(fā)放轉賬分利報酬等資金管理工作。

2010年8月,被告人江某3經江某2介紹,投資36800元申購了11個份額加入傳銷組織,先后發(fā)展被告人張某6與沈某某、余某某加入傳銷組織成為其直接下線人員。經各下線人員直接或間接發(fā)展下線人員,使其成為傳銷組織的第五平臺人員,享受下線人員申購份額的提成,從中獲取非法收入,并在傳銷組織中從事領導管理工作,每月月底來欽州集中四五平臺的人開會,了解資本運作網絡的發(fā)展情況。

2011年6月,被告人徐某4經人介紹,投資3800元申購了1個份額加入傳銷組織,發(fā)展了羅X加入傳銷組織成為其直接下線人員。經羅X直接或間接發(fā)展下線人員,使其成為傳銷組織的第五平臺人員,享受下線人員申購份額的提成,從中獲取非法收入。其加入傳銷組織后,負責協(xié)助統(tǒng)計傘下人員數(shù)量、分利報酬,處理加入人員的申購單及集中行業(yè)人員開會。

2012年初,被告人蔣某5經人介紹,投資69800元申購了21個份額加入傳銷組織。經各下線人員直接或間接發(fā)展下線人員,使其成為傳銷組織的第四平臺人員,享受下線人員申購份額的提成,從中獲取非法收入。同年11月,被告人蔣某5接受被告人江某1的安排負責傳銷組織內份額申購辦理手續(xù),積極參與傳銷活動的組織管理。

2010年5月,被告人張某6經江某3介紹來到欽州,后來投資了3800元申購了1個份額加入傳銷組織,先后發(fā)展張某7、萬某某等人加入傳銷組織成為其直接下線人員。經各下線人員直接或間接發(fā)展下線人員,使其成為傳銷組織的第四平臺人員,享受下線人員申購份額的提成,從中獲取非法收入。其在傳銷組織中參與資本運作的管理,負責組織傳銷人員學習傳銷行業(yè)知識、分配制度、運行模式等。

2011年7月,被告人張某7經萬某某介紹來到欽州,后于2012年4月投資10400元申購了3個份額加入傳銷組織,先后發(fā)展陳某某、彭某某等人加入傳銷組織成為其直接下線人員。經各下線人員直接或間接發(fā)展下線人員,使其成為傳銷組織的第四平臺人員,享受下線人員申購份額的提成,從中獲取非法收入。其自2012年7月起至12月期間擔任傳銷組織督查部部長,參與傳銷組織的管理,負責巡視監(jiān)督體系入員遵守行業(yè)內的規(guī)章制度,對違反規(guī)定的人員進行經濟處罰。

另查明,2013年5月30日下午,被告人江某1糾集已參加“資本運作”傳銷組織的徐某4、何某某、楊某某、鄭某某、李X、羅甲、蔣某5等人在欽州江濱豪園兩岸咖啡廳的中餐廳進行傳銷活動之時,被公安機關查獲。同日,被告人江某2與余某某、余X、江躍虹、蔣X、蔡某某、陸某某、羅X甲、孫X、孫某某、宋某某、羅X乙、羅乙、饒某某、阮某某、彭某某等15人在欽州金灣大酒店20樓集會進行體系內“資本運作”傳銷活動時,亦被公安機關查獲。

上述事實,有下列公訴機關提供的經庭審質證、認證的證據(jù)證實:

(一)書證

1、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證實:公安機關于在偵查中發(fā)現(xiàn)在長榮新城28棟301號房有貴州籍人員涉嫌從事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后于2012年11月30日前往查處,并對該案予以立案記錄的基本情況。

2、徐某4等六嫌疑人及阮某某等人的書寫的上下線的網絡圖、欽南分局制作的網絡圖,證實:傳銷組織內部的網絡結構情況,與認定的事實中載明的情況一致。

3、扣押筆錄、決定書、扣押清單,證實:從江某1處扣押了分別寫有李欣周傘下人員李甲、李X甲、李乙等人2013年4月工資情況和吳某某傘下人員工資情況的數(shù)據(jù)清單;從江某某處扣押了寫有蔣某某532、蔣某某3192的字條2張;從蔣某5處扣押了單號分別為120463張某某的產品訂購單、120467吳某某的產品訂購單、120490張某某的產品訂購單、120468陳某某的產品訂購單。

4、網絡處罰通知單(共13份),證實:張某7提供的其傳銷組織在家長培訓、督察會議、串門、培訓、交流等日常管理工作中對“犯錯”的人員進行經濟處罰。

5、培訓資料(共一份3頁),證實:張某7在欽州做傳銷時對新人進行洗腦、宣傳作用的,里面介紹有大環(huán)境概述、框架概述等。

6、管理資料(共一份2頁),證實:傳銷人員張某7在欽州做傳銷時使用的宏觀臨時指揮部的白天巡邏和晚上巡邏的人員及時間安排,以及巡邏的路線等。

7、傳銷人員家庭地址(一份共5頁),證實:張某7在欽州從事傳銷對各個支點采取的管理方式.

8、督察機構人員及崗位職責(一份共4頁),證實:張某7作為欽州傳銷組織的督查部部長,下設網絡自律處,并規(guī)定了督查部部長、副部長和自律處處長、副處長職責以及督察員須知等。

9、傳銷人員王某某在欽州參加傳銷洗腦培訓時的勵志記(一份共5頁),證實:傳銷人員王某某在欽州傳銷的培訓記錄情況。

10、傳銷人員王X學習筆記2份、傳銷人員鄒某某學習筆記1份、傳銷人員吳某某學習筆記3份,證實:傳銷人員王X、鄒某某、吳某某學習傳銷知識的情況。

11、傳銷人員陶某某、張某某供傳銷資料,證實:2010年10月傳銷組織講新人工作的閑時必須接入班的情況。

12、傳銷人員馬甲、馬某某、江X、馬乙個人資料各一份,證實:傳銷人員馬甲列出馬某某、江X、馬乙的資料做發(fā)展為傳銷人員之用。

13、傳銷人員陳某某學習筆記,證實:傳銷人員陳某某在傳銷組織學習情況。

14、傳銷人員何某某提供的轉讓協(xié)議,證實:傳銷人員何某某將認繳的資本份額轉讓的情況,其中張某6參與了轉讓。

15、協(xié)助查詢財產通知書及查詢的明細情況,證實:江某2、江某1、徐某4的銀行卡資金往來情況。

16、常住人口信息,證實涉嫌犯組織、領導傳銷罪的本案七個被告人的出生時間以及身份情況,七個被告人均已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

17、歸案經過,證實:本案七被告人被公安機關抓獲的情況。

(二)證人證言

1、證人田某某的證言,證實:2012年3月,其在侄女肖某某的鼓動下二人一起從貴州來欽州市,她安排其住在人民路翰林福第九幢二單元1106室,十天左右,她就同其講她所做的生意是資本運作,很賺錢,其就同意跟她一起做了。4月,有一名30多歲的男子到其住房,其就交了69800元給他購買了21份。過了幾天,他們就返還了19800元給其,之后就再沒得過錢了。肖淑月是其上線,其又叫丈夫王某某過來,但他沒有出錢購買。

2、證人王某某的證言,證實:20多天前,其侄女肖某某曾借其身份證,沒說干什么,其也沒問她。其妻子田某某一個月前離開老家時拿了其3萬多元錢,十幾天后她聯(lián)系其,其才知道她到了欽州市。其曾問她在欽州干什么,她含糊沒說清楚,說叫其來看看就知道了,其遂于幾天前來到欽州市。

3、證人安某某的證言,證實:其妻子孫甲的確是在欽州從事“資本運作”即傳銷,并且也發(fā)展了些親戚過來參加,主要是她哥哥孫X甲,堂姐孫X乙,她父母親孫X丙、楊某某,舅舅楊X等人,他們都是她資本運作的下線,她還替其購買了一份加入進來,具體操作是她,其不是很清楚。

4、證人孫X的證言,證實:其和未婚夫安某某于2012年2月到欽州市,當時他的母親楊某某就在欽州,見到楊雁清后,她才介紹“資本運作”行業(yè)給其和安,安先交下3個份額即10400元加入。其也交1份3800元加入,其是以安航銳的直接下線加入的。同年7月,其發(fā)展哥哥孫X丁交1份3800加入,還讓哥發(fā)展他人。其哥發(fā)展了其父孫X,孫某某往下發(fā)展其母楊某某及他的朋友霍某某,楊某某發(fā)展舅舅楊X、姐孫X乙,楊某某發(fā)展其表哥羅X。孫某某是四平臺的,父親孫X甲是三平臺的,其和安某某是四平臺,楊某某是五平臺。張某7是其“資本運作”體系的督察部長,負責管理紀律,拿體系內部管理規(guī)定等資料給其等學習的,資料由他隨身攜帶。張某7是資本運作體系中一個分支的一四平臺的人,其從別的分支的人處得知他現(xiàn)在管理體系,是做體系里的督察部長,體系內部發(fā)生什么事情幫出面協(xié)調,2012年11月30日張到其處了解情況。其下張還有陳某某、吳某某等十多人。其哥孫某某的行業(yè)名叫“江湖”。公安機關在其暫住處檢查出的11臺全新手機是其買給下線用的,目的是便于他們和其聯(lián)系從事資本運作活動,但因他們已經回家了,手機還沒給到。他們是羅某某、國某某、楊某某等十多人,他們都是2012年10月份通過其發(fā)展加入“資本運作”行業(yè)的,每人購買了1份,全部是現(xiàn)金交給項目里面達到條件的人,具體交給誰其不清楚。

5、證人孫X甲的證言,證實:2012年1月,其第一次來欽州是其妹孫X叫來的,她叫其來做奶茶生意。其來到后,她介紹一種叫資本運作的投資行業(yè),說該行業(yè)是國家允許的,且能快速致富,還詳細述說了操作方法。因對她一直很信任,就相信她所說。同年7月,其出資3800元申購了行業(yè)的1個份額,申請手續(xù)是孫X的媽楊X甲帶其去辦理的,申購的錢現(xiàn)金交給二個不認識的人。其遂成了楊X甲的下線,但其一直沒有發(fā)展過下線。其上線關系圖已提供給了公安,里面的安航銳是孫X的愛人,楊某某是安的母親,他們母子二人早年就到欽州市加入這個行業(yè),現(xiàn)在都是第五平臺。

6、證人楊某某的證言,證實:其兩個月前應侄女孫X的邀請到欽州市,住進了她租的房間。來到后,她就同其介紹資本運作的事,是買份額拉人頭發(fā)展下線為盈利模式的生意。按她說買1份3800元進入行業(yè)做好了就可能賺到380萬,其被說動后就購買了1份作為其姐楊慶秀的下線,錢是孫X的家婆楊某某帶其到欽州市婦幼保健院對面的工行存入了上線老總的銀行帳號里。隨后,其發(fā)展了朋友羅X購買了1份作自己的下線,是孫X帶羅X去交的。

(三)被告人供述及辯解

1、被告人江某1的供述和辯解,證實:2009年8月,被告人江某1與李欣周來到欽州,曾俊介紹“資本運作”的項目給他們考察,還找人向他們講解做法,就是想加入的人最少交一份3800元的錢,交的份數(shù)多獲利更大,然后去發(fā)展三個人加入作為自己的直接下線,下線再按這樣層層往下發(fā)展,下線交錢投入的份額累積起來就作為自己的業(yè)績,以五個層級劃分從低級到高級劃分為:1-2份為一平臺,3-9份為二平臺,10-64份為三平臺,65-599份為四平臺,600份以上為五平臺,級別越高,獲利越多,按他們介紹,做到出局其可以賺到幾百萬元。而且這些項目是合法的,是國家支持的。聽了介紹大約一周后,其和李欣周就決定加入,他投一份的錢3800元,其則投11份額的錢36800元(按第一份3800元,第二份3300元計)。2009年9月和10月,其先后發(fā)展其母親吳永秀、其朋友龍娟、其叔江某2為自己的下線,他們都是分別只投一份的錢。隨后其下線不斷發(fā)展,2010年12月份以后,其下線已發(fā)展到600份以上,成為五平臺,2011年5月份江某2也上了五平臺,2012年4月底曾俊才開始安排其對李欣周傘下發(fā)展的份額進行統(tǒng)計,包括收入、支出等賬目,一直做到現(xiàn)在。其的直接上線為李欣周(貴州省貴陽市人,30多歲,男性),李的直接上線是曾俊(貴州省貴陽市人,50多歲,男性),江某2的直接下線姓劉,大家叫其劉叔叔,不知道全名,劉叔叔下線有鄭某某、羅X、蔣某5。曾X的下線有徐某4、楊某某、何某某、楊X、安某某、李X。2013年5月30日下午,其集中徐某4、何某某、楊X、鄭某某、李X、羅X、蔣某5在欽州江濱豪園兩岸咖啡廳的中餐廳集會,商量資本運作的工作被公安傳喚來的。

資本運作的管理:欽州的資本運作管理是分為三個組的,分別是幫護組、學習組、督察組。原來其和江某2他們都是這三個組管理的,后來在2013年的3月其和江某2他們才分開管理的,其這邊的支點另設三個組長,分別是幫護組李開明,學習組是吳某某、督察組是葉阿姨。3月份以前的組長分別是幫護組蔡某某、學習組張某6、督察組張某7。這三個組長是沒有工資的。

工資、賬目:上面的人安排下線徐某4負責算賬就是一到五平臺在這個資本運作中應該得到的分成,蔣某5負責申購,每個月都是由徐某4算好本月應發(fā)的工資和提成,然后報給其,其再報給其的上級李欣周和曾X,再由李欣周或者曾X打錢到應得錢的下線,去年6、9、11月由其支付給一到五平臺,這支付的錢一次是曾X給的,兩次是李欣周給的。蔣某5就是負責所有剛加入的人的申購單的填寫,然后再交給徐某4保管。徐某4每個月得薪水2600元,直接由李欣周、曾X付;蔣某5每個月得500元,由徐某4墊付,再向李欣周、曾X報賬。下線申購資本運作的錢由蔣某5所在的收購組收,然后再打給李欣周、曾X,收購組并沒有匯過錢給其。其包里的李X、李某某、吳某某等人的賬單時徐某4寫好的他們的工資單。

其參加這個行業(yè)到現(xiàn)在共獲利1.6萬元左右,今年以來每個月只得到3-5千元的生活費。其為了上到第五平臺,2011年3月其自己出資補了一條半線的份額,總算下來有80多個份額,總共用了28萬元,這些錢是曾X幫其墊付的,另外其打麻將也輸了1萬多元,這些錢也欠著曾X,所以其應得的返利和補助都被曾X逐月扣回,目前不知道被扣了多少。其當時補線的時候跟曾X說等其上到第五平臺后其就將領導的所有報酬都分給他50%,所以其上平臺后只得到一半的報酬。其每個月都來欽州一兩次,然后曾X親自將報酬以現(xiàn)金的方式給其。體系內從事辦理申購手續(xù)的是曾X在負責管理,其知道的只有蔣某5、楊某某、楊X幾個人負責過這方面的事情。其還可向公安機關提供其在欽州從事“資本運作”的上下線人員關系圖,證實:其上線有曾X和李欣周;其發(fā)展的下線有江某2、江某3、余某某、余X、吳某某、龍X(均已離開)、伍某某、伍X、張某6、肖某某、江某某、阮某某、饒某某、盧某某、蔣某某、孫X、安某某、楊某某、孫某某等人。

2、被告人江某2的供述和辯解,證實:其是2009年7月由江某1介紹開始從事資本運作項目的。其當初交了11份共36800元成為第三平臺成員。此平臺的獲利方式有直接獲利、間接獲利和補助獲利三種,即不管是其直接發(fā)展的下線、還是其下線發(fā)展的下線還是其間接下線的下線交納份額的錢,其都可以按照一定比例提成。加入的人員交錢都是交給運作的發(fā)起人之類的人員,其不認識這些人。其到目前為止還是虧本的,從事資本運作至今,其大約得30萬元,但是其出資夠份額就有141份,按照每份3300元,其共出資大約46萬多元了。其將自己的銀行卡賬號交給擔保人江某1,再由江某1交給別人,有下線加入,就會有人將其獲利的部分匯款到其的賬號上。

獲利發(fā)放:從2013年4月份開始,江霽州(江某1)指定其發(fā)放下線的獲利,然后再由其的下線發(fā)放給下線,如此類推下去。其也是收集下線銀行賬號通過銀行匯款的方式發(fā)放的。網絡獲利的發(fā)放比例和統(tǒng)計都是由上線統(tǒng)計的。2013年5月30日在欽州金灣大酒店20樓與余某某、余X、江某某、蔣X、蔡某某、陸X、羅某某、孫X、孫某某、宋某某、羅某某X、羅X、饒某某、阮某某、彭某某等15人開會討論資本運作的問題。其從今年4月在欽州市資本運作中負責收集所有的款項,然后按規(guī)定的比例,通過工商銀行6212262115000579155轉賬給他們,下面的人匯款給其也是通過這張卡,今年5月10日左右,其用6212262115000579155這張工行卡轉了兩百多萬到下面的人,都是分開轉的,這些錢都是下面的人申購了資本運作后打過去的,也是匯款到此卡號中。其和江某1雙方均轉過款,有十多萬元,因為當時江某1負責的就是其現(xiàn)在負責的工作。

資本運作管理:幫護組主要是負責對系統(tǒng)內的人員之間的矛盾的調解,對職員提出的困難進行幫助等;學習組負責召集人員學習相關的規(guī)則、分配制度、運行模式等;督察組就是負責對職員居住的地方進行衛(wèi)生、紀律,是否遵守當?shù)胤煞ㄒ?guī)、民風民情等。這些組的負責人是由資本運作系統(tǒng)內的下線人員選出來的,然后再由上面的人任命。其的上線是江某1、他的上線是李欣周,江某1的下線除了其之外還有徐某4、楊彥清、安航銳、孫麗,其他的不知。其的下線中有張某6、張某7、伍維丹、王驪翔、王開兵、伍江春等被抓過。大家每一條線的人都是分開的,要開會學習也是一條線的人,不可能幾條線的人聚在一起。其還可向公安機關提供其在欽州從事“資本運作”的上下線人員關系圖,證實:其上線有江某1(江霽周);其發(fā)展的下線有肖淑月(已離開欽州)、江某3、伍維丹、陸忠海、田芝寧、王召賢、伍江春、伍維英、伍維希、王驪翔、王開兵、江躍虹、阮應霞、孫蓉、孫英祥、宋招群、羅江芹、羅梅、余海峰、蔣坤、饒祖紅、陸克明、羅虎、蔡志勇、彭仕健、蘭艷、余福琴、林盛祥、張某7、張某6。

3、被告人徐某4的供述和辯解,證實:其從2011年6月由李迪以做生意為由把其叫來欽州從事傳銷,其花了3800元買了一份,無收據(jù)和發(fā)票。到2012年10月份其發(fā)展的份數(shù)在600份以后上了五平臺,其下線最多的時候達到41個人,到2013年2月其下線都走光了,從加入傳銷到現(xiàn)在,其大概得到11萬元的提成也花完了。2013年2月起其幫江某1負責傳銷的后勤工作至今,其見江某1每月給其3000-10000元不等的工資。提成返還分直接提成、間接提成和銷售補助三種。其組織過五平臺的人和家屬到外地游玩4次,還集中行業(yè)人員開會等活動。其今年跟何彥霖有過一筆20多萬的交易,是以前借他的錢,現(xiàn)還給他的。其從2012年5月至11月還幫江某1統(tǒng)計、計算其傘下人員數(shù)量、各人員應得的工資,統(tǒng)計好、計算好的工作人員工資表交給江某1,原始的產品訂購單一開始是楊題華、后來是蔣某5給其的,江某1告訴其統(tǒng)計完后,要將訂購單撕毀。期間江某1每月給其2600元,蔣某5負責辦理申購手續(xù)每個月有500元的交通費,也是江某1發(fā)的。其對有關組織的管理、其知道的上下線等供述與江某1、江某2的供述的部分內容基本一致。其還可向公安機關提供其在欽州從事“資本運作”的上下線人員關系圖,即是:其上線有江某1、李欣周、李迪;其發(fā)展的下線有查雪飛、趙紅、羅書、何彥霖、馮潤輝、王光明、陳永松、陳永娟;李迪的下線除了有其以外,還有楊彥清、安航銳、孫麗、楊題華;江某1的下線有江某2、江某3、張某6、李志林。

4、被告人蔣某5的供述和辯解,證實:2012年初其是通過其父親蔣承江介紹從事傳銷的,其投資69800元申購了21個份額。江某1安排其從2012年11月開始負責辦理申購手續(xù)的,每個月有500元的交通費,是徐某4拿給她的。每當有新人加入就會有人通知其為新人辦理申購手續(xù),新人需要提供身份證復印件一份和兩張免冠照片,填寫一式三聯(lián)的產品訂購單,現(xiàn)金支付申購份額的相應錢款。其負責辦理產品訂購單,楊題華、張林負責收錢,然后楊、張兩人存到銀行。從入行到現(xiàn)在其已經獲利3萬元左右。訂單申購辦理業(yè)務先后由其父親蔣承江負責;楊題華、陳永林和伍維希三人負責;其、楊題華和陳永林負責;其和張林、楊題華負責。申購現(xiàn)場有保護人,先后是李杰和嚴紅光,主要負責現(xiàn)場的秩序和責任人員安全離開。一般都是誰的那條線有新人加入,四平臺的人就會打電話或者短信給其,其就去辦理。陳永林叫其把申購單交給李柯,其不知道李柯如何處理這些申購單。其還可向公安機關提供其在欽州從事“資本運作”的上下線人員關系圖,即是:其上線有羅韋、蔣道武、蔣承江;其發(fā)展的下線有蔣云霞、黃躍廷、趙慶、何阿姨、趙姐、趙叔叔。

5、被告人張某6的供述和辯解,證實:2010年5月,其被朋友江某3以到廣西北部灣尋找藥品方面的商機為名,將其介紹給一“資本運作”的投資行業(yè),即一個人投資3800元以上申購該行業(yè)的1至21個份額就可取得資格,參加后發(fā)展3個人加入行業(yè)作為自己的下線,以形成個人的直接下線和間接下線,并將所有下線購買的份額累計為自己的業(yè)績。根據(jù)業(yè)績分為五個平臺,1-2份是一平臺,3-9份是二平臺,10-64份是三平臺,65-599份是四平臺,600份以上是五平臺。其聽了介紹后,認為該行業(yè)是可以賺錢的,遂于當月27日投入3800元申購了行業(yè)的1個份額,申請手續(xù)是江某3帶其去辦理的,現(xiàn)金交給了那些不認識的人,沒有收條,其便成為了江某3的一個直接下線。事后,其發(fā)展了朋友楊艷春、萬德禮(其實是冒用別人的名,后由其妻子張安瓊頂上作為其下線)各申購了1個份額,他們成了其直接下線。萬德禮又發(fā)展了張某7、陳玉萍等人,其是第四平臺,得到酬利3萬元左右江某3是五平臺。

其身上被公安人員發(fā)現(xiàn)的寫有何萬麗和1520元字樣的黃色牛皮紙信封,是上面的人整理發(fā)給其第5代下線何萬麗的直接提成,其所在的體系內現(xiàn)在是江霽州、江某2、江某3三人管理資金,信封是江某3派一其不認識的人拿來讓其轉交的。

6、被告人張某7的供述證實和辯解,證實:2011年7月,其朋友萬德禮讓其到欽州市,后于2012年4月到欽州市投入3份即10400元人民幣加入“資本運作”。2012年6月,其按萬德禮介紹其的方法發(fā)展了朋友楊昌才投了1份3800元,楊又發(fā)展彭思順投入11份36800元,彭進而發(fā)展了胡超也投入了11份。其還用張懷生的名義投了11份,把張懷生、楊昌才作為其直接下線。其直接上線是萬德禮,萬往上的上線是張清泉、江某3。其是三平臺,張清泉是四平臺,江某3是五平臺,其在資本運作中有問題都是向張清泉匯報。

其后來發(fā)展不到人,上線見其做“資本運作”賣力,從2012年7月開始和張清泉(張清全)及蔡志勇一起管理“資本運作”這個體系,負責監(jiān)督這個體系的人遵守規(guī)定,有違反體系規(guī)定的就罰款處罰,其手上還保存有一些網絡處罰通知單。約兩個月前,其上線萬德禮的上線張清泉把一個支點給其監(jiān)督,讓其監(jiān)督他們日常的行為規(guī)范,這個支點的負責人叫孫麗。同年10月開始,上線江某3任命其為督察機構的部長,其每天都要對居住在欽州市長榮新城附近網點的人巡查一遍防止發(fā)生違反行業(yè)規(guī)定的行為,保住他們能安心從事“資本運作”。其2012年11月30日例行巡查到孫麗在欽州市長榮新城28棟301室時,公安機關來檢查,就把其帶到派出所了。其有一本記錄其工作情況的筆記本、網絡人員的家庭住址資料、一份督察機構圖及名單等資料。兩個月之前,其將名單整理完畢編成并打印成了表格,后被公安繳獲了。該表其實就是江某2及其他老總發(fā)展資本動作的人員結構網絡圖,由50個支點分別管理其線下共250個從業(yè)居住窩點。

江某3的直接上線是江某2,江某2的直接上線是個男的,其忘記他的名字了。江某2的直接上線還有個直接的下線叫楊雁清,楊雁清的直接下線是她的兒子安航銳,安航銳的直接下線是他未婚妻孫麗,安和他的母親楊都已經是五平臺老總級別了,孫麗是四平臺的經理。江某2的直接下線有江某3、伍江春、肖淑月。伍江春的直接下線是伍維英,伍維英直接下線是王永明、王麗翔。王麗翔的直接下線是王開兵。肖淑月的直接下線是田芝寧,田芝寧的直接下線是王奎榮。江某3的直接下線是劉光輝、張清泉、黎明。劉光輝有劉光艷和劉光碧兩個直接下線。張清泉有其和八妹兩個直接下線。黎明有段澤凱、羅開琴和逃兵三個直接下線。其有陳玉萍、彭曉玉和楊昌才三個直接下線,陳玉萍的直接下線是其妹張琴,張琴的下張是楊恩永和胡軍,胡軍發(fā)展了王娟和胡江平,王娟發(fā)展了周尚軍,周發(fā)展張繼,張繼又發(fā)展鄧成蘭,鄧成蘭下線是夏富輝,胡江平下線是張買丹,彭曉玉的直接下線是楊永才,楊永才的直接下線是何琴。其直接上線是張某6的妻子萬琴,萬琴發(fā)展其和周真琴為她的直接下線,周真琴發(fā)展陶勝背為直接下線,陶勝背往下發(fā)展馬保榮、全小雨和陶其英。張某6的兩個直接下線是楊艷春、何桂花,楊艷春的直接下線是汪艷琴。

7、被告人江某3的供述和辯解,證實:2010年8月,其經上線江某2介紹來到欽州加入傳銷組織,其目前是五平臺人員,其下線有張某6、江躍虹,張某6的下線有萬德禮、張某7、江躍虹的下線有蔣萬吉。江某2以上的上線有江某1、李欣周、丁美文、曾俊。上了五平臺后,每月月底來欽州集中四五平臺的人開會,了解資本運作網絡的發(fā)展情況。2013年5月30日,江某2被抓獲,做資本運作的錢都匯集在江某2的工商卡上了,后來為了穩(wěn)定資本運作的體系,李欣周叫其出資發(fā)給下線提成。

(四)辨認筆錄(共17份),證實:王開兵辨認出其傳銷體系的上線人員伍維希和伍維英;王驪翔辨認出其傳銷體系的上線人員伍江春;張某6辨認出安航銳與其屬于同一個體系,在欽州做消費資本運作,警方確認安航銳的真實身份是貴州省貴陽市云容黔靈鎮(zhèn)沙何村石洞坡村民組人;張某6辨認出伍江春與其屬于同一個體系,在欽州做消費資本運作,警方確認伍江春的真實身份是貴州省修文縣六廣鎮(zhèn)六廣村松江組人;孫麗辨認出安航銳是與其在同一個體系內從事資本運作的人;孫楊娥辨認出安航銳是與其在同一個體系內從事資本運作的人;胡軍辨認出張某6是其所從事資本運作網絡系統(tǒng)的支點人物;陶勝昔認出張某6是其所從事資本運作網絡系統(tǒng)的支點人物;周尚軍認出張某6是其所從事資本運作網絡系統(tǒng)的支點人物;江躍芳辨認出其弟江某2是與其在統(tǒng)一體系內從事資本運作的,并且是其上線人員;鄧成蘭辨認出張琴就是與其在同一個體系內從事資本運作的人;周尚軍辨認出張琴就是與其在同一個體系內從事資本運作的人;喻澤欽辨認出陳席林就是與其在同一個體系內從事資本運作的人;胡民羊辨認出陳席林就是與其在同一個體系內從事資本運作的人;張某7辨認出與其在同一網絡系統(tǒng)從事資本運作的江某2是五平臺老總;孫英祥辨認出其傳銷體系的上線人員江某3;宋招群辨認出其傳銷體系的上線人員江某3;蔣萬吉辨認出其傳銷體系的上線人員江某3。

關于辯護人黃春鵬、黃強章、陳漢云、沈武均提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的犯罪事實缺乏證據(jù),不能認定涉案被告人實施本案犯罪”的辯護意見,經查,自2009年8月,被告人江某1由已經參加“資本運作”傳銷組織的李欣周等人以高額提成誘騙來到欽州市參加該傳銷組織。之后,被告人江某1先投入36800元認購了11份該傳銷組織的行業(yè)份額。2009年7月和10月,其先后發(fā)展江某2等人為自己的下線。隨后被告人江某1的下線不斷發(fā)展,2010年12月份以后,其傘下人員江某2、江某3、安航銳、楊彥清、孫麗等人購買的行業(yè)份額已達到600份以上,被告人江某1便成為該傳銷組織第五平臺人員,并從事了一定的管理工作,被告人江某1在欽州傳銷組織中處于較核心的領導地位。自2009年7月被告人江某2由被告人江某1介紹加入該傳銷組織,之后,其先后發(fā)展江某3為自己的下線,于2011年5月份成為該第五平臺人員,并在傳銷組織中從事責管理在欽州的傳銷組織人員的分工安排等等領導管理工作。自2010年8月,被告人江某3經江某2介紹,投資36800元申購了11個份額加入傳銷組織,先后發(fā)展被告人張某6與沈躍虹、余海峰加入傳銷組織成為其直接下線人員。經各下線人員直接或間接發(fā)展下線人員,使其成為傳銷組織的第五平臺人員,并在傳銷組織中從事領導管理工作,每月月底來欽州集中四五平臺的人開會,了解資本運作網絡的發(fā)展情況。自2011年6月,被告人徐某4經人介紹加入傳銷組織,發(fā)展了羅韋加入傳銷組織成為其直接下線人員。經羅韋直接或間接發(fā)展下線人員,使其成為傳銷組織的第五平臺人員,在欽州傳銷組織中,負責協(xié)助統(tǒng)計傘下人員數(shù)量、分利報酬,處理加入人員的申購單及集中行業(yè)人員開會。自2012年初,被告人蔣某5經人介紹加入傳銷組織,直接或間接發(fā)展下線人員,使其成為傳銷組織的第四平臺人員,之后,接受被告人江某1的安排負責傳銷組織內份額申購辦理手續(xù),積極參與傳銷活動的組織管理。自2010年5月,被告人張某6經江某3介紹加入傳銷組織,先后發(fā)展張某7、萬德禮等人加入傳銷組織成為其直接下線人員。經直接或間接發(fā)展下線人員,使其成為傳銷組織的第四平臺人員。其在傳銷組織中參與資本運作的管理,負責組織傳銷人員學習傳銷行業(yè)知識、分配制度、運行模式等。自2011年7月,被告人張某7經介紹加入傳銷組織,先后發(fā)展陳玉萍、彭曉鈺等人加入傳銷組織成為其直接下線人員。經直接或間接發(fā)展下線人員,使其成為傳銷組織的第四平臺人員。其自2012年7月起至12月期間擔任傳銷組織督查部部長,參與傳銷組織的管理,負責巡視監(jiān)督體系入員遵守行業(yè)內的規(guī)章制度,對違反規(guī)定的人員進行經濟處罰。上述事實有偵查機關依法收集的證人何彥霖、楊忠秀、鄭志軍、李建、羅為、余海峰、余福琴、江躍虹、蔣坤、蔡志勇、陸克明、羅虎、孫蓉、孫英祥、宋招群、羅江芹、羅梅、饒祖紅、阮祖霞、彭仕健的證言及其繪制的傳銷網絡圖;被告人江某1、江某2、江某3、徐某4、蔣某5、張某6、張某7的供述;依法查獲的書證資料、網絡處罰通知單以及辨認筆錄等證據(jù)證實,證據(jù)具有客觀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證據(jù)與證據(jù)間相互吻合、相互佐證,形成了一條完整的證據(jù)鏈,客觀真實地反應本案七被告人參與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因此,公訴機關起訴書指控本案七被告人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足以認定。以上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的上述辯護意見,與查明的案件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江某1、江某2、江某3、徐某4、蔣某5、張某6、張某7向“資本運作”傳銷組織申購一定的資本份額參加該傳銷組織后,積極發(fā)展下線人員,經過一段時間的發(fā)展,上述七被告人均直接或間接發(fā)展了一定數(shù)量的人員參加“資本運作”傳銷組織,在他們各自直接或間接發(fā)展的人員所申購的資本份額達到了一定的數(shù)額,并符合其他晉升級別條件后,被告人江某1、江某2、江某3、徐某4晉升為傳銷組織的第五平臺人員;被告人江某3、徐某4、蔣某5、張某6、張某7加入該傳銷組織后接受被告人江某1、江某2等人的安排負責傳銷組織內份額申購辦理手續(xù)、組織傳銷人員學習傳銷行業(yè)知識、分配制度、運行模式、巡視監(jiān)督體系入員遵守行業(yè)內的規(guī)章制度,對違反規(guī)定的人員進行經濟處罰等傳銷活動的組織管理工作,其中,被告人蔣某5、張某6、張某7也晉升為傳銷組織的第四平臺人員;被告人江某1、江某2、江某3、徐某4、蔣某5、張某6、張某7通過不斷地發(fā)展下線人員或引誘參加者繼續(xù)發(fā)展他人參加傳銷組織,騙取他人錢財,獲得高額的提成,進行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傳銷活動,被告人江某1、江某2、江某3、徐某4、蔣某5、張某6、張某7也都不同程度地參與了傳銷組織的日常管理活動,不同程度地組織、領導了傳銷活動,該七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江某1、江某2、江某3、徐某4、蔣某5、張某6、張某7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罪名成立。

在本案的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犯罪中,被告人江某1、江某2參加傳銷組織后,積極發(fā)展了較多的下線人員,并先后于2010年成為該傳銷組織的第五平臺人員,他們在傳銷組織中所處的層級較高,他們傘下的下線人員級別也較高,一部分人已經是第五平臺人員或第四平臺人員,更多的一部分下線人員已經是第三平臺人員,二被告人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較大;且該兩被告人通過直接或間接發(fā)展下線人員獲得了較高和較多的提成,騙取了較多的錢財,在一定程度上擾亂了社會經濟秩序;此外,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據(jù)材料證實了被告人江某1從事了一定的管理工作,被告人江某1在傳銷組織中處于較核心的領導地位,應當認定為主犯;被告人江某2在本案的傳銷活動中亦起著較為重要的組織、領導作用,亦應當認定為主犯。但本案的證據(jù)表明被告人江某2是被告人江某1傘下的一個直接下線,被告人江某2傘下的這條線只是被告人江某1傘下的一個分支,被告人江某1參加傳銷組織的時間、晉升為第五平臺人員的時間較被告人江某2、江某3等人早,在傳銷組織中所處的層級比被告人江某2、江某3等人高,其傘下的下線人員較被告人江某2、江某3等人多,獲得的非法提成也較被告人江某2、江某3等人多,其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更大,犯罪后果也更嚴重,在量刑上應當予以考慮。對被告人江某1、江某2的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江某1、江某2在本案中是從犯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被告人江某3、徐某4在傳銷組織中均屬第五平臺人員,名下的資本份額均超過了600份以上,發(fā)展的下線人員較多,獲得的提成也較多,且被告人江某3、徐某4亦是“資本運作”傳銷組織在欽州負責管理傳銷體系的人,負責加入傳銷組織的申購手續(xù)的辦理,每月提成和返利的發(fā)放及其他財務工作,具體負責保管傳銷組織的相關資料、集會的召集、在欽州的傳銷組織人員的分工安排等等管理工作,對傳銷組織在欽州的傳銷活動實行具體的組織領導,擔負著傳銷組織在欽州的工作布置、協(xié)調等重要職責,對傳銷組織在欽州進行的傳銷活動起積極、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應當按照其參與的全部的犯罪處罰。但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江某3、徐某4是接受被告人江某1、江某2等人的安排負責欽州進行的傳銷組織的管理工作,其二人較被告人江某1、江某2的作用較小。對被告人江某3、徐某4的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江某3、徐某4是從犯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被告人江某3、徐某4、張某6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是從犯,犯罪情節(jié)較輕,家中均有年幼小孩或年邁父母需要照顧,建議對其等人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蔣某5、張某6、張某7發(fā)展了一定的人數(shù)參加傳銷組織,分別也參與了一定的傳銷組織在欽州的管理活動,但從目前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據(jù)看來,他們在傳銷組織中所處的層級、級別較被告人江某1、江某2等人低,他們參與的日常管理工作也較被告人江某3、徐某4等人少,在傳銷組織中起次要、輔助作用,是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但被告人蔣某5、張某6、張某7在傳銷組織欽州體系內,處于較高級平臺,且直接或間接發(fā)展下線人員獲得了較高和較多的提成,騙取了較多的錢財,在一定程度上擾亂了社會經濟秩序,且被告人的家庭情況并不能成為酌情從輕處罰的理由。故不宜對被告人蔣某5、張某6、張某7適用緩刑,本院將結合他們在傳銷組織中的層級、級別、名下的份額數(shù)量,各自傘下的下線人員數(shù)量并結合他們參與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的程度等情況予以量刑,上述被告人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蔣某5、張某6、張某7是從犯的辯護意見,與查明的案件事實相符,予以采納。但對辯護人建議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與查明的案件事實不符,不予以采納。

被告人江某1、江某2、江某3、徐某4、蔣某5、張某6、張某7均是初犯,且歸案后均如實供述,坦白認罪,依法可酌情輕處罰。對被告人的辯護人提出的上述被告人屬初犯、認罪態(tài)度較好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

被告人江某1、江某2、江某3、徐某4等七人誘騙、發(fā)展下線人員之時,并未使用暴力或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且其傘下傳銷下線人員大多數(shù)均是自己的親朋好友,沒有證據(jù)證實本案中七被告人的傳銷行為引發(fā)了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侵犯了公民人身權利和破壞社會治安秩序,影響欽州的社會穩(wěn)定,在對本案的七被告人的量刑上應當酌情予以考慮。上述七被告人的辯護人就此提出的辯護理由成立,予以采納。

綜上所述,根據(jù)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社會危害程度,并結合各被告人的認罪態(tài)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江某1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31日起至2016年3月30日止)。

二、被告人江某2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31日起至2015年7月30日止)。

三、被告人江某3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6日起至2015年7月25日止)。

四、被告人徐某4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31日起至2015年3月30日止)。

五、被告人蔣某5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31日起至2014年5月30日止)。

六、被告人張某6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張某6因本案被逮捕前先行羈押折抵刑期23日,即刑期自2013年7月16日起至2014年6月23日止)。

七、被告人張某7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張某7因本案被先行羈押折抵刑期57日,即刑期自2014年1月8日起至2014年11月11日止)。

上述所處罰金,限被告人于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欽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十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黃國利

人民陪審員楊洪舉

人民陪審員楊祖色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

書記員

書記員姚世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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