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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晉0421刑初25號受賄罪刑事判決書 ?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日期:2022-08-09   閱讀:

案由    受賄     

案號    (2019)晉0421刑初25號    

山西省長治市上黨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上黨檢刑刑訴(2019)2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賄罪,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9年3月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山西省長治市上黨區(qū)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張旭慧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辯護人馬彪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長治市上黨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1、2011年至2012年期間,南池村李某1申報、領取2011年度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時,被告人王某某先后兩次向李某1索要人民幣共計2000元。

2、2012年初的一天,北耳村曹某到被告人王某某辦公室領取2011年度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時,王某某向曹某索要人民幣200元。

3、2012年初的一天,西池村時任村委主任劉某1為感謝被告人王某某幫助該村申報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到王某某辦公室送給王某某人民幣1000元。

4、2012年2月的一天,河頭村蘇某到被告人王某某辦公室領取2011年度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時,王某某向蘇某索要人民幣400元。2018年5月份,長治縣監(jiān)察委員會調查期間,王某某將400元退還給蘇某。

5、2011年申川村時任黨支部書記張某1向西池鄉(xiāng)政府申報本村李某2、賈某1、張某2等五戶2011年度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時,被告人王某某要求張某1向危房改造戶收取“辛苦費”。2012年2月至5月,張某1發(fā)放危房改造補助資金時,分別扣留了李某2、賈某1、張某2每戶3000元,后于2012年10月的一天將人民幣9000元送給王某某。

6、2012年東池村時任黨支部書記常某向西池鄉(xiāng)政府申報本村賈某2、李某3兩戶2012年度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被告人王某某要求常某向危房改造戶收取“跑路費”。2013年3月,賈某2、李某3收到補助資金后,分別交給常某2000元,后常某到王某某辦公室將人民幣4000元送給王某某。

7、2013年上半年,被告人王某某向西池村劉某2發(fā)放2012年度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前的一天,向劉某2索要人民幣6000元,后王某某聽聞劉某2要向紀檢部門反映此事,便通過時任西池村村委主任劉某1將6000元退還給劉某2。

8、2013年北宋壁村陳某、景某1、景某2、景某3在申報2013年度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期間,分別到被告人王某某辦公室送給王某某2000元,共計人民幣8000元。

9、2013年小河村鄭孝平、鄭某、王某1向西池鄉(xiāng)政府申報2013年度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期間,被告人王某某分別收受、索取三戶人民幣3500元。

10、2014年6、7月份,余家村余林忠領取了2013年度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后,被告人王某某通過時任余家村黨支部書記余某向余林忠索要人民幣1000元。

11、2013年河頭村栗某、王紅則、宋保付向西池鄉(xiāng)政府申報2013年度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被告人王某某向時任河頭村黨支部書記郭某1索要“辛苦費”,后郭某1收取每戶3000元,共計人民幣9000元,并于2014年8月份到被告人王某某辦公室,將其中的5000元交給王某某。

12、2014年的一天,東故縣村時任村委主任宋某1到被告人王某某在西池村的家中,感謝其在本村申報2013年度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時提供了幫助,并送給王某某兩瓶十年老白汾酒。經長治縣價格認定中心鑒定:兩瓶十年老白汾酒價值人民幣230元。

13、2014年的一天,北耳村郭某2到被告人王某某在西池村的家中,請求申報2014年度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并送給王某某人民幣2000元。

綜上,被告人王某某任西池鄉(xiāng)村鎮(zhèn)建設管理員期間,利用負責本鄉(xiāng)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申報、發(fā)放的職務便利,多次收受、索取他人財物共計42330元。指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被告人的辯護意見為,1、起訴書指控第1起事實其沒有索要,而且金額為1000元。2、起訴書指控的第2、4、7、11起的數(shù)額沒有異議,但是其沒有索取,是主動給其的好處。3、起訴書指控的第5起事實,是其向張某1的借款,并不是受賄。4、起訴書指控第9起的數(shù)額是2500元,不是3500元。

被告人的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為,1、本案認定被告人索賄的事實,應當綜合認定證據(jù)是否能充分證明被告人索取的事實。2、起訴書指控的第5起事實,是被告人向張某1的借款,不構成受賄。3、起訴書指控的第7起收受劉某2的6000元,被告人及時退還,不能認定為受賄。4、被告人在未被采取強制措施前主動到案,應當認定為自首。

經審理查明,1、2011年至2012年期間,西池鄉(xiāng)南池村李某1申報、領取2011年度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時,被告人王某某先后兩次向李某1索要人民幣共計2000元。

2、2012年初的一天,西池鄉(xiāng)北耳村曹某到被告人王某某辦公室領取2011年度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時,被告人王某某向曹某索要人民幣200元。

3、2012年初的一天,西池鄉(xiāng)西池村時任村民委員會主任劉某1為感謝被告人王某某幫助該村申報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到王某某辦公室送給王某某人民幣1000元。

4、2012年2月的一天,西池鄉(xiāng)河頭村蘇某到被告人王某某辦公室領取2011年度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時,被告人王某某向蘇某索要人民幣400元。2018年5月份,長治縣監(jiān)察委員會調查期間,王某某將400元退還給蘇某。

5、2011年西池鄉(xiāng)申川村時任黨支部書記張某1向西池鄉(xiāng)政府申報本村李某2、賈某1、張某2等五戶2011年度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時,被告人王某某要求張某1向危房改造戶收取“辛苦費”。2012年2月至5月,張某1發(fā)放危房改造補助資金時,分別扣留了李某2、賈某1、張某2每戶3000元,后于2012年10月的一天將人民幣9000元送給被告人王某某。

6、2012年西池鄉(xiāng)東池村時任黨支部書記常某向西池鄉(xiāng)政府申報本村賈某2、李某3兩戶2012年度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時,被告人王某某要求常某向危房改造戶收取“跑路費”。2013年3月,賈某2、李某3收到補助資金后,分別交給常某2000元,后常某到被告人王某某辦公室將人民幣4000元送給王某某。

7、2013年上半年,被告人王某某向西池鄉(xiāng)西池村劉某2發(fā)放2012年度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前的一天,向劉某2索要人民幣6000元,后被告人王某某聽聞劉某2要向紀檢部門反映此事,便通過時任西池村村民委員會主任劉某1將6000元退還給劉某2。

8、2013年西池鄉(xiāng)北宋壁村陳某、景某1、景某2、景某3在申報2013年度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期間,分別到被告人王某某辦公室送給王某某2000元,共計人民幣8000元。

9、2013年西池鄉(xiāng)小河村鄭孝平、鄭某、王某1向西池鄉(xiāng)政府申報2013年度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期間,被告人王某某分別收受、索取三戶人民幣3500元。

10、2014年6、7月份,西池鄉(xiāng)余家村余林忠領取了2013年度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后,被告人王某某通過時任余家村黨支部書記余某向余林忠索要人民幣1000元。

11、2013年西池鄉(xiāng)河頭村栗某、王紅則、宋保付向西池鄉(xiāng)政府申報2013年度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被告人王某某向時任河頭村黨支部書記郭某1索要“辛苦費”,后郭某1收取每戶3000元,共計人民幣9000元,并于2014年8月份到被告人王某某辦公室,將其中的5000元交給王某某。

12、2014年的一天,西池鄉(xiāng)東故縣村時任村民委員會主任宋某1到被告人王某某在西池村的家中,感謝其在本村申報2013年度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時提供了幫助,并送給王某某兩瓶十年老白汾酒。經長治縣價格認定中心鑒定:兩瓶十年老白汾酒價值人民幣230元。

13、2014年的一天,西池鄉(xiāng)北耳村郭某2到被告人王某某在西池村的家中,請求申報2014年度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并送給王某某人民幣2000元。

綜上,被告人王某某多次收受、索取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42330元。案發(fā)后,王某某已全部退交贓款。

上述事實,有長治市上黨區(qū)人民檢察院提供的經庭審舉證、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1、長治縣監(jiān)察委員會立案決定書、長治市上黨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關于王某某涉嫌職務犯罪一案的說明材料、長治市上黨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關于被調查人王某某到案經過情況說明,中國西池鄉(xiāng)委員會黨員信息證明、長治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個人簡歷、被告人王某某戶籍證明、干部任免審批表復印件、退休審批表復印件,長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文件、長治縣西池鄉(xiāng)人民政府記賬憑證、西池鄉(xiāng)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發(fā)放表、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發(fā)放表、西池鄉(xiāng)2013年農村危房改造補助款領取表、西池鄉(xiāng)2014年農村危房改造補助款領取表、農村信用合作社現(xiàn)金支票存根、收據(jù)等復印件,被告人王某某手機短信照片說明等書證。

2、長治市上黨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查封、扣押通知書,長治市上黨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查封、扣押財物、文件清單。

3、長治縣價格認定中心文件。

4、證人李某1的證言,證明2011年5月份的時候,因為時間長記不太清時間,其房子進行危房改造,在申請危房改造過程中,村委主任李某4對其說西池鄉(xiāng)政府王某某問其要1000元錢,過了兩三天,其到王某某的辦公室給王某某1000元。后來大概2012年后半年,危房補助款下來,去王某某辦公室領取支票,王某某說“這個款不是現(xiàn)金,還需要你拿上支票去韓店取錢,你取上錢后給我送過來1000元錢”,其拿上錢后返回給了王某某1000元錢。

5、證人李某4的證言,證明2011年9月份的時候,李某1的房子進行危房改造,其將李某1的申請資料交到王某某辦公室時,王某某對其說“讓李某1給我個1000元飯錢”,回去給李某1說了,李某1說人家領導既然說了,就給人家送1000元錢吧,李某1實際送沒有,后來李某1沒有給其說過。

6、證人曹某的證言,證明2011年到王某某辦公室領取危房改造補助款存款單時,王某某說交200元錢,其就給了王某某200元錢。

7、證人蘇某的證言,證明2012年初,危房補助款下來,王某某給其打電話讓其到王辦公室,去后王某某說得交400元牌子錢,其就給了王某某400元錢。

8、證人張某1的證言,證明2011年其村里有5戶申請了危房改造,上報資料過程中,王某某說辦理危房改造需要跑路、辦理各種手續(xù),暗示給其辛苦費,其向5戶打過招呼。2012年2月,王某某打電話說危房改造款下來了,其到王某某處拿到補助款存單,并到縣城將其中4戶的補助款現(xiàn)金取出,在給他們發(fā)補助款時,扣下李某2、張某2各3000元,到了4、5月份,賈某1的補助款下來,其與賈某1到縣城取出款后,對賈某1說上頭領導要點辛苦費,11000元只能給8000元,賈某1同意,并取出3000元給了其。大概到9、10月份的時候,王某某打電話說“我媳婦兒在長治市二院作顱腦手術,急需用錢,你趕緊把這錢給我送過來”,過了一兩天,其買了些水果,拿上9000元錢,在長治市二院找到王某某,將9000元錢給了王某某。

9、證人李某2的證言,證明2012年1月的一天,村委主任張某1在縣城生產資料公司門口給了其8000元錢,說是危房補助款,本來不是這些錢,是路上有人要化類。

10、證人張某2的證言,證明2012年的一天,張某1到其家說危房補助款下來了,一共11000元,你只能得8000元。

11、證人賈某1的證言,證明2012年其危房補助款申請下來后,村委主任張某1向其要了3000元錢,說是上頭要的跑路費。

12、證人李某3的證言,證明2013年3月份的時候,村支書常某給其打電話說危房補助款下來了,讓其去領,其到了縣城農商行取出14000元,剛回家,常某給其打電話說讓其出去一下,出去后常某說你得給2000元錢,其就給了常某2000元錢。

13、證人賈某2的證言,證明2013年3月份的時候,常某給其打電話說讓其到鄉(xiāng)政府危房改造的負責人辦公室領取危房補助款存單,并說取出錢后得給他2000元錢,后其取出14000元錢,并給了常某2000元錢。

14、證人常某的證言,證明2012年其村里申報危房補助款的共有2戶,是李某3和賈某2,向王某某申請時,王某某說需要跑路錢,每戶大概2000元,2013年春天補助款下來,其向2戶各收取2000元錢,并在王某某的辦公室將錢給了王某某。

15、證人余某的證言,證明2014年其村里余林忠的危房補助款下來,余林忠領取了危房補助款14000元,在之前,王某某向其暗示余林忠給他2000元費用,后來在王某某辦公室其問王某某需要多少個意思,王某某說需要2000塊錢??钕聛砗?,其找到余林忠要了2000元錢,其扣下1000元錢,給了王某某1000元。

16、證人郭某3的證言,證明2013年其家申請危房補助款,給過余某2000元錢。后來又給過余某500元請客費。

17、證人劉某1的證言,證明2012年初的時候,在王某某辦公室給過王某某1000元好處費。2013年初的時候,記不清時間了,劉某2對其說危房改造款總共是14000元,他才得到8000元,差別太大,要到紀委反映,其就對王某某說了,過了一段時間,王某某給了其6000元錢,其就退給了劉某2。

18、證人劉某2的證言,證明2013年上半年領取危房補助款錢,王某某叫其到王某某家中說“你給我6000元錢,然后我把這14000元的存單給你,你只能得8000元錢”,其回家取上6000元錢到王某某家給了王某某,后王某某給了其14000元的存單。后來其聽說別人都領了14000元,其就找王某某要錢,并對劉某1說了,后來劉某1給了其6000元錢,并說是王某某退的。

19、證人郭某1的證言,證明2013年其村里有5戶申請了危房補助款,在辦理過程中,王某某說每戶得給他3000元跑路費,其告知了改造戶,后來栗某、王紅則、宋保付每戶交了3000元,其認為要的太多,也沒有向其他2戶要,過了幾天就將9000元錢給了王某某。王某某還對著其退過蘇某400元。

20、證人栗某的證言,證明2013年申請危房改造款時,給了郭某13000元錢。

21、證人關某的證言,證明其是王紅則的妻子,2013年領取危房補助款14000元,在領取前,村支書郭某1對其說補助款快下來了,王某某讓每戶出3000元錢,后給了郭某13000元。

22、證人宋某2的證言,證明其是宋保付的兒子,2013年領取危房改造補助款時,領取過14000元補助款,聽其爸說,申請補助款得交3000元手續(xù)費,就給了其爸3000元。

23、證人韓某的證言,證明2013年其是河頭村村委主任,宋保付給過其3000元,問是不是需要給上頭好處費,其將3000元錢給了支書郭某1。

24、證人王某1的證言,證明王某某說是得給他跑路費2000元錢,其說家里困難,交500元。王某某同意了,其就給了王某某500元。

25、證人宋某3的證言,證明2014年領取危房改造補助款時,給過王某某2000元錢。

26、證人鄭某的證言,證明2014年領取危房改造補助款時,王某某對其說需要給上頭好處費,后來他在王某某辦公室給了其1000元錢。

27、證人劉某3、景某2、景某1、范某1、范某2、王某2、景某3、陳某、李某5、趙某、宋某1、郭某2等人的證言。

28、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證明,2011年危房改造申報過程中,以需要請客吃飯、跑路等理由向南池村李某1索要過1000元錢,在2012年發(fā)放危房改造存單時又以同樣理由向李某1索要1000元。2011年西池村委主任劉某1給過其1000元辛苦費。東池村賈某2、李某3每人出了2000元,通過常某給其的。2012年6月份,以跑路費名義向劉某2要了6000元。后來聽劉某1說劉某2要向紀委反映,其就退給劉某26000元錢。2013年,東故縣村委主任宋某1送給其兩瓶十年老白汾。北宋壁村的危房改造戶每戶給過其2000元錢,共計8000元。小河村鄭孝平給過其1000元,可能時間長記不清了,以鄭孝平說的為準。王某1給了其500元,鄭某通過其姐夫給過其1000元錢。2013年4月份左右,河頭村的郭某1在申報危房改造過程中,其對郭某1提出給點辛苦費,后來款下來后,郭某1給了其5000元。2013年4月份,余某到其辦公室說幫忙給余林忠申報危房改造,將來不會虧待其,后給其1000元錢。2014年北耳村郭某2在申報危房改造過程中給其2000元。以收“牌子錢”名義向蘇某要過400元、曹某200元。2012年9月其妻子在長治市二院住院,其向張某1借款9000元。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王某某能積極退贓,當庭認罪,供述自己的部分犯罪事實,均可以從輕處罰。山西省長治市上黨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賄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辯解被告人沒有索賄、起訴認定通過張某1索賄9000元是其向張某1的個人借款的意見與查明事實不符,不予采納;被告人的辯護人辯解被告人及時退還劉某26000元,不應認定為受賄的意見,經查明被告人王某某是在索取賄賂后,聞聽劉某2要向相關部門反映后退還的,不能認定為及時退還,其辯解意見不予采納;辯解被告人在未被采取強制措施前主動到案應認定為自首的意見,經查明,本案是由長治市上黨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在收到對被告人王某某有關問題線索,并掌握其收取蘇某“牌子費”及向其他危房改造戶收取費用的問題后,在向被告人第一次談話時,被告人王某某只供述收取蘇某“牌子費”的問題,未主動交待其他問題,經過調查取證后再通知王某某接受訊問,被告人王某某才到調查部門接受訊問,故被告人王某某并非主動、直接向相關部門投案,其辯解意見不予采納。根據(jù)被告人王某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30日起至2019年11月29日止。罰金限被告人王某某在判決生效后繳納。)

二、贓款35930元予以追繳,由扣押機關長治市上黨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長治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審 判 長   姚愛軍

人民陪審員   張慧麗

人民陪審員   馮少鵬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書 記 員   宋艷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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