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合肥高新技術產(chǎn)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 (2015)合高新刑初字第00411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裁判日期: 2016-02-29
法 官: 劉德鴻
審理程序: 一審
審理經(jīng)過
合肥高新技術產(chǎn)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合高新檢刑訴(2015)36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1、王某2、周某3、帥某4、陳某、王某、邱某甲、黃某、林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采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月1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合肥高新技術產(chǎn)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白颯颯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1、王某2、周某3、帥某4、陳某、王某、邱某甲、黃某、林某,辯護人吳凱、陳敏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公訴機關指控:
被告人王某1、王某2、周某3等九名被告人先后來到合肥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從事傳銷活動,以“資本運作”(又稱“連鎖經(jīng)營”)為名,以純粹虛擬的份額作為產(chǎn)品,通過廣泛發(fā)展人員購買份額,建立上下網(wǎng)絡關系,由其上線人員對下線人員所購份額按比例逐級瓜分。
“資本運作”從低到高分為數(shù)個等級:業(yè)務員、業(yè)務組長、主任、經(jīng)理、老總、獨立體系負責人等。行業(yè)規(guī)定所有參加者繳納3800元購買一份虛擬份額即可以加入,其后購買每份份額3300元,1-2份者為業(yè)務員,3-9份者為業(yè)務組長,10-64份者為主任,65-599份者可晉升為經(jīng)理,600份以上可晉升為老總。加入者最多可出資69800元購買21股,直接晉升為主任級別,每人最多發(fā)展三名下線。
傳銷組長內部登記不同其職責權限不同,老總及以上級別起組織、領導作用。其中,獨立體系負責人組織召開會議、總結經(jīng)驗和解決問題、核定新任老總名單、組織老總外出學習培訓、定期收回申購單保管,并根據(jù)申購單計算、發(fā)放體系內人員提成。老總級別通過建立經(jīng)理室管理下線人員,成員由幾名快上老總級別的經(jīng)理組成,再分別兼任總管、自律、自配、經(jīng)晨、申購等職務;經(jīng)理室負責組織下線人員開會,學習發(fā)展下線人員技巧、安排××辦理申購手續(xù)、先期解決問題及糾紛、上傳下達等內容。
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被告人王某1于2010年12月經(jīng)他人介紹到合肥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加入傳銷組織,2012年5月晉升為老總級別,發(fā)展直接下線王某、王某2、陸某甲(經(jīng)理級別),2013年7月晉升為獨立體系負責人,傘下人員超過190人,直接或者間接收取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額累計超過900萬元。
2.被告人王某2于2011年9月經(jīng)王某1介紹加入傳銷組織,是王某1的直接下線,發(fā)展直接下線周某3、劉某甲,2012年12月晉升為老總級別,傘下人員超過120人。
3.被告人周某32012年年初經(jīng)王某2介紹加入傳銷組織,是王某2的直接下線,發(fā)展直接下線黃某、帥某4、陳某甲,2013年4月晉升為老總級別,傘下人員超過120人。
4.被告人帥某4于2012年5月經(jīng)周某3父親介紹加入傳銷組織,是周某3的直接下線,發(fā)展直接下線陳某、帥某戊、王某戊,2013年11月晉升為老總級別,傘下人員超過50人。
5.被告人陳某于2012年8月經(jīng)周某3介紹加入傳銷組織,是帥某4的直接下線,發(fā)展直接下線邱某甲、樊某甲,2013年12月晉升為老總級別,傘下人員超過40人。
6.被告人王某于2012年5月經(jīng)王某1介紹加入傳銷組織,是王某1的直接下線,發(fā)展直接下線潘某甲、劉某乙,2013年4月晉升為老總級別,傘下人員超過40人。
7.被告人邱某甲于2012年10月經(jīng)陳某介紹加入傳銷組織,是陳某的直接下線,發(fā)展直接下線武某甲、帥某丙,2014年1月晉升為老總級別,傘下人員超過30人。
8.被告人黃某于2012年2月經(jīng)周某3介紹加入傳銷組織,是周某3的直接下線,發(fā)展直接下線周某乙、周某丙、孫某丙,2013年10月晉升為老總級別,傘下人員超過30人。
9.被告人林某經(jīng)邱某甲介紹后,為獲取兩份返利,以其愛人武某甲的名義交錢加入傳銷組織,是邱某甲的直接下線,林某于2013年7月加入,形式上是武某甲的直接下線,林某發(fā)展劉某丁、武某丙加入并作為武某甲的直接下線,發(fā)展胡某乙、成某丙作為自己的直接下線,2014年6月晉升為老總級別,實際傘下人員超過30人。
2015年3月27日公安民警將王某2、周某3、帥某4、陳某、王某、邱某甲、黃某、林某抓獲歸案,3月30日將王某1抓獲歸案。
2015年3月27日,公安機關依法扣押周某3購置的寶馬牌520轎車(贛C×××××)、陳某購置的奧迪牌A4L轎車(皖A×××××),12月8日,查封王某1購置的旭輝花園5棟104室房屋。
上述事實由以下證據(jù)證明:1.銀行轉賬記錄、短信內容、行駛證、戶籍證明、歸案經(jīng)過等相關書證;2.證人陳某戊、方某、邱某乙等人的證言;3.被告人王某1等人的供述和辯解;4.視聽資料。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1、王某2、周某3、帥某4、陳某、王某、邱某甲、黃某、林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以“資本運作”的經(jīng)營活動為名,以繳納費用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的順序組成層級,直接以發(fā)展人員的數(shù)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jù),歪曲國家政策,引誘他人繼續(xù)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jīng)濟社會秩序,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1、王某2、周某3組織、領導的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達120人以上,情節(jié)嚴重。提請依法懲處。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王某1辯稱:起訴書的指控不屬實。首先,我參加的“資本運作”(又稱“連鎖經(jīng)營”)并非傳銷組織;其次,我沒有組織領導的行為。我無罪。
被告人王某2辯稱:對起訴書的指控有異議,起訴書指控我傘下人員超過120人不屬實,我傘下人員實際只有70人左右,其它無異議。我自愿認罪。
被告人周某3辯稱:對起訴書的指控有異議,起訴書指控我傘下人員超過120人不屬實,我傘下人員實際只有90人,其它無異議。我自愿認罪。
被告人帥某4在庭審時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不持異議,自愿認罪,無辯護意見。
辯護人吳凱辯稱:一、陳某不是被告人帥某4直接發(fā)展的下線,而是周某3直接發(fā)展的下線。二、被告人帥某4具有法定及酌定從輕處罰的情節(jié)。1.帥某4系初犯、偶犯,無犯罪前科,其從事傳銷活動未造成嚴重后果和惡劣影響;2.帥某4認罪、悔罪,態(tài)度較好;3.帥某4主觀惡性較小。其本人也是受害者,系受邀加入。綜上,請求對被告人帥某4從輕處罰。
被告人陳某在庭審時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不持異議,自愿認罪,無辯護意見。
辯護人陳敏辯稱:一、被告人陳某本人也是一名受害人。二、被告人陳某自愿認罪。三、被告人陳某沒有限制從業(yè)人員的人身自由,也沒有脅迫行為,更沒有造成他人人身傷害及其它惡劣影響,其行為尚未造成嚴重的社會后果。四、被告人陳某認罪態(tài)度一直較好。綜上,建議法庭判處被告人陳某一年有期徒刑。
被告人王某、邱某甲、黃某、林某在庭審時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不持異議,自愿認罪,無辯護意見。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
被告人王某1、王某2、周某3等九名被告人先后來到合肥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從事傳銷活動,以“資本運作”(又稱“連鎖經(jīng)營”)為名,以純粹虛擬的份額作為產(chǎn)品,通過廣泛發(fā)展人員購買份額,建立上下網(wǎng)絡關系,由其上線人員對下線人員所購份額按比例逐級瓜分。
“資本運作”從低到高分為數(shù)個等級:業(yè)務員、業(yè)務組長、主任、經(jīng)理、老總、獨立體系負責人等。行業(yè)規(guī)定所有參加者繳納3800元購買一份虛擬份額即可以加入,其后購買每份份額3300元,1-2份者為業(yè)務員,3-9份者為業(yè)務組長,10-64份者為主任,65-599份者可晉升為經(jīng)理,600份以上可晉升為老總。加入者最多可出資69800元購買21股,直接晉升為主任級別,每人最多發(fā)展三名下線。
傳銷組長內部登記不同其職責權限不同,老總及以上級別起組織、領導作用。其中,獨立體系負責人組織召開會議、總結經(jīng)驗和解決問題、核定新任老總名單、組織老總外出學習培訓、定期收回申購單保管,并根據(jù)申購單計算、發(fā)放體系內人員提成。老總級別通過建立經(jīng)理室管理下線人員,成員由幾名快上老總級別的經(jīng)理組成,再分別兼任總管、自律、自配、經(jīng)晨、申購等職務;經(jīng)理室負責組織下線人員開會,學習發(fā)展下線人員技巧、安排××辦理申購手續(xù)、先期解決問題及糾紛、上傳下達等內容。
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被告人王某1于2010年12月經(jīng)他人介紹到合肥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加入傳銷組織,2012年5月晉升為老總級別,發(fā)展直接下線王某、王某2、陸某甲(經(jīng)理級別),2013年7月晉升為獨立體系負責人,傘下人員超過190人,直接或者間接收取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額累計超過900萬元。
2.被告人王某2于2011年9月經(jīng)王某1介紹加入傳銷組織,是王某1的直接下線,發(fā)展直接下線周某3、劉某甲,2012年12月晉升為老總級別,傘下人員超過120人。
3.被告人周某32012年年初經(jīng)王某2介紹加入傳銷組織,是王某2的直接下線,發(fā)展直接下線黃某、帥某4、陳某甲,2013年4月晉升為老總級別,傘下人員超過120人。
4.被告人帥某4于2012年5月經(jīng)周某3父親介紹加入傳銷組織,是周某3的直接下線,發(fā)展直接下線陳某、帥某戊、王某戊,2013年11月晉升為老總級別,傘下人員超過50人。
5.被告人陳某于2012年8月經(jīng)周某3介紹加入傳銷組織,是帥某4的直接下線,發(fā)展直接下線邱某甲、樊某甲,2013年12月晉升為老總級別,傘下人員超過40人。
6.被告人王某于2012年5月經(jīng)王某1介紹加入傳銷組織,是王某1的直接下線,發(fā)展直接下線潘某甲、劉某乙,2013年4月晉升為老總級別,傘下人員超過40人。
7.被告人邱某甲于2012年10月經(jīng)陳某介紹加入傳銷組織,是陳某的直接下線,發(fā)展直接下線武某甲、帥某丙,2014年1月晉升為老總級別,傘下人員超過30人。
8.被告人黃某于2012年2月經(jīng)周某3介紹加入傳銷組織,是周某3的直接下線,發(fā)展直接下線周某乙、周某丙、孫某丙,2013年10月晉升為老總級別,傘下人員超過30人。
9.被告人林某經(jīng)邱某甲介紹后,為獲取兩份返利,以其愛人武某甲的名義交錢加入傳銷組織,是邱某甲的直接下線,林某于2013年7月加入,形式上是武某甲的直接下線,林某發(fā)展劉某丁、武某丙加入并作為武某甲的直接下線,發(fā)展胡某乙、成某丙作為自己的直接下線,2014年6月晉升為老總級別,實際傘下人員超過30人。
2015年3月27日公安民警將王某2、周某3、帥某4、陳某、王某、邱某甲、黃某、林某抓獲歸案,3月30日將王某1抓獲歸案。
2015年3月27日,公安機關依法扣押周某3購置的寶馬牌520轎車(贛C×××××),購車款中的40.95萬元系傳銷違法所得;扣押陳某購置的奧迪牌A4L轎車(皖A×××××),購車款中的17.3萬元系傳銷違法所得。2015年12月8日,查封王某1購置的坐落于安徽省合肥市政務區(qū)天鵝湖路與東至路交口旭輝花園5#樓104室房屋(房權證合產(chǎn)字第××號),購房款中的52萬元系傳銷違法所得。
以上事實由以下經(jīng)當庭舉證、質證的證據(jù)證實:
一、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
1.王某1供述。
(1)2015年3月30日10,31-13:13在經(jīng)開分局訊問室供述及辯解,附訊問監(jiān)控視頻。
個人簡歷及家庭情況。1987年退伍回來以后就在銅鼓縣稅務局上班,2005年辦理了病退手續(xù),之后就一直在家休養(yǎng),2010年年底到合肥來從事傳銷了。我老婆陳某戊在合肥跟我一起搞傳銷,2014年離婚;兒子王某2,也在合肥跟我一起搞傳銷。
個人參與情況。我是經(jīng)戰(zhàn)友段某甲介紹2010年10月份來合肥經(jīng)開區(qū)考察的,2010年12月份正式加入傳銷組織的,2012年5月份晉升的老總級別。剛過來的時候我是住在經(jīng)開區(qū)翠微苑,2013年7月我的上線人員離開了,我就獨立出來了,成為獨立體系老總,然后搬到政務區(qū)住了。
我負責每月定期或不定期地組織召開體系負責人會議,開會總結和研究解決一個月以來各分支體系的情況和問題,宣布體系的處罰措施和處罰決定,商議、核定各體系內的有資格上老總的新人員名單,組織老總在國內四處學習、培訓等。此外,我還負責根據(jù)獎金分配方法和人員排位情況計算體系內人員的提成(工資)及申購產(chǎn)生的稅金,通過體系負責人將提成(工資)分發(fā)給傘下各級人員。獨立體系里面資金方面的操作開始是由我來算的,我搞了兩次總是算錯,后來我請張某戊幫我算工資,算好之后就交給我兒子王某2來發(fā)工資,去年張某戊走了以后就由我兒子來操作了。
我在農(nóng)業(yè)銀行辦理了兩張銀行卡用于從事傳銷活動,一張尾號是4175,一張尾號是8671。這兩張卡都在我手里控制并使用著。
加入資格。要想加入連鎖經(jīng)營最少要購買一股(3800元)成為股東,成為股東后就有資格多買或者介紹(發(fā)展)別人來購買,但最多只能介紹三個人來購買股份。自己要買從第二股開始每股為3300元,自己購買的和介紹來的人購買的股份自下而上層層累加。級別從下到上依次是:主任、經(jīng)理、老總、其他的不清楚。10-64份是業(yè)務主任級別,65-599份是業(yè)務經(jīng)理級別,600份以上是老總級別。只要份額累計到10份以上就可晉升為主任級別;主任晉升為經(jīng)理,除累計份額達到65份,其直接下線人員必須有2名為主任,其中1名主任還可以包括自己;經(jīng)理晉升為老總,除累計份額達到600份,其直接下線人員必須全部發(fā)展為經(jīng)理級別。
一般上面都說直接購買21股(69800元)比較劃算,直接升任為主任股,拿到的紅利相比較而言最劃算,當即就能返現(xiàn)金19000元,也就是實際交50800元,成為正式股東后每發(fā)展一個人都有返利,發(fā)展下線人員越多所拿返利越多,級別越高,如果成功晉升為老總后,就可以分配老總獎金,老總獎金來源于每個份額的45%,其下線每發(fā)展一個人加入(69800元),其均可獲得10500元的工資,一直領到其27個第三代下線全部達到老總級別為止,自己出局。這樣一個人從申購69800元加入到最后出局最高可獲得1040萬元的回報,大約是一年的時間,這就是"1040工程"。
發(fā)展步驟。操作流程主要是八步:1、造夢;2、承諾;3、列名單;4、邀約;5、講工作;6、跟進;7、檢查學習工作進度;8、復制。當加入到這個行業(yè)后,你就會想發(fā)展下線,只有這樣你才能賺到錢,一般是先打電話讓朋友或者親戚來考察投資項目。當人到地方后先介紹說這個投資項目"1040工程"是一項政府項目,也是一個試點項目,是國家給政策,當?shù)卣峁┢脚_,引進民間閑散資金進入地方進行再分配,對地方政府來說是一個"先引資后招商的引資工程",對投資者個人來說是一個投資項目,目前尚在試點階段。之后再說加入這行業(yè)如何能致富、發(fā)財,這行業(yè)的優(yōu)勢等,總之就是通過種種方法讓他主動加入,交錢、發(fā)展下線。
職責分配。我們組織的專業(yè)術語有:組:10-15人為一組;總管:每組的組長;自律:負責每組成員的紀律作風;能力:負責每組成員的培訓;自配:組長的助理,協(xié)助其他人做各種工作;經(jīng)晨:負責晨練和讀羊皮卷的;申購:就是每組的會計,把錢給老總;全跟:對全部業(yè)務都比較熟悉的人,主要負責直接給新成員洗腦;跟進:主要負責從側面去輔助洗腦;開心門:引導員;講師:是業(yè)務比較全面,表達能力比較好的,負責培訓。
管理模式。老總通過建立經(jīng)理室控制下線人員,經(jīng)理室由老總組建,成員由幾名已經(jīng)上了大經(jīng)理(快上老總級別)的人員組成,主要有總管、自律、能力、自配、經(jīng)晨、申購、全跟、跟進、開心門、講師等人組成。這些人員必須能說會道,具有一定的管理才能,了解掌握這個行業(yè)的運作模式,一般先由上一屆經(jīng)理室成員推薦,最后經(jīng)體系內老總開會討論決定。經(jīng)理室直接受老總管理,經(jīng)理室的日常工作是:負責組織本體系內的經(jīng)理、主任、組長、業(yè)務員開會學習如何講工作(洗腦)、如何復制新人、如何管理團隊等內容;安排新人辦理申購手續(xù),保管申購單并上交上級負責人,帶新人到銀行存申購款到指定賬戶;及時向上級匯報下線人員的發(fā)展情況,先期解決存在的問題及糾紛;下達上線老總的開會通知、罰款決定、行業(yè)變動情況等。我下面有3個經(jīng)理室,都在經(jīng)開區(qū)東?;▓@。
獨立體系負責人掌管著傘下各支體系負責人的賬號、銀行卡、U盾及密碼。獨立體系負責人主要是要計算體系內人員的提成(工資)及申購款的稅金,再將提成(工資)分發(fā)給傘下各級人員,將計算好的稅金等均分好(留下自己的一份稅金分成)并上貢給其直接上線的獨立體系負責人。獨立體系負責人要對其直接上線獨立體系負責人負責,保持對其直接上線獨立體系負責人的上傳情況、問題及下傳其直接上線獨立體系負責人的指示或通知。獨立體系負責人還負責派人或自己本人去經(jīng)理室拿回傘下下線人員的申購單回來算賬,申購單最后是由發(fā)工資的獨立體系負責人保管的。
其他人員參與情況。在我的獨立體系里面老總有我、王某2、王某、周某3、黃某、潘某甲、陳某、帥某4、邱某甲、武某甲、林某、周某乙。我的下線是我兒子王某2、王某,王某下面基本都是我來操作的,還一個是陸某甲,王某2跟王某是老總級別,陸某甲是經(jīng)理級別。我的下線去掉空炸的大約有100多人,大約繳納了四、五百萬元,我獲利50萬元,我的獲利購買了一輛黑色凱迪拉克,牌照是皖A×××××,還有這幾年在合肥的開銷也花費了很多。
資金情況。在我們進入傳銷組織后都會要求到銀行開設賬戶,繳納、上交認購款和返還獎金(提成)大多數(shù)是通過銀行轉賬的形式來完成,主要是通過農(nóng)業(yè)銀行,也有建設銀行。
(2)2015年3月30日18:23-18:50在合肥市第二看守所的供述。
我是2010年來合肥考察的,12月正式加入傳銷組織,我是2012年5月晉升老總級別?,F(xiàn)在是獨立體系負責人,上線2013年7月離開了,我就獨立出來了。
(3)2015年4月21日14:50-15:50在合肥市第二看守所供述。
我是于2010年12月份加入傳銷組織的,當時是我的戰(zhàn)友段某甲介紹我加入傳銷組織的。我的直接上線是段某甲,他是老總級別,福建省龍巖市人,他傘下具體多少人我不知道。我有三條下線分別是:我兒子王某2老總級別,我妹妹王某老總級別,第三條線是我的戰(zhàn)友陸某甲是經(jīng)理級別?,F(xiàn)在是獨立體系老總級別。我是2012年5月份晉升老總的。2013年5月晉升獨立體系負責人級別的。我的傳銷體系估計有100多人,具體我不知道。
我是在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開設了銀行卡從事傳銷活動,卡號尾號為4175、8671上的交易明細是我在合肥從事傳銷使用的在農(nóng)業(yè)銀行開設的卡號。(經(jīng)公安機關出示銀行交易明細)確認是自己從事傳銷在農(nóng)業(yè)銀行的資金往來明細。
我在合肥住的房子是我個人購買的合肥市蜀山區(qū)旭輝花園5棟104室。
(4)審查起訴階段2015年11月3日在二看供述和辯解。
上線是段某甲,2012年5月上總以后實際上不再參與組織里的具體事務;但是下線仍然在繼續(xù)發(fā)展下線,自己也從中分錢獲利,是上面直接把錢打入個人卡中;陳某戊、王甲、付某1負責在不同時間段登記新加入進來的人員;資本運作項目并不做具體的投資或項目,是國家通過資金的運轉產(chǎn)生的社會效益和經(jīng)濟效益進行重新組合再分配,其個人因為參與組織該項目一年多,期間進行好多學習、了解、甄別,確定這是國家政策,然后吸引自己和其他人來合肥消費,這就是資本運轉,認為分的錢是國家發(fā)給我的錢。
辯解在公安機關的供述不屬實,受到威脅,以前所畫網(wǎng)絡圖是公安機關畫好以后讓自己抄的;沒有統(tǒng)計過傘下人員數(shù)量;申購登記的資料并不交給自己,交給誰不清楚;傘下人員分錢多少不清楚,不通過自己;和陳某戊關系不好不住在一起,他的銀行賬戶自己不保管;在老家的兩套房子賣掉在合肥買了旭輝花園的房子,車子和房子有沒有用傳銷組織的錢無法區(qū)分,因為自己的正常收入和傳銷分的錢都在一個賬戶上;自己參與的并非是傳銷組織,是政府允許的資本運作項目。
該份訊問筆錄因王某1沒有戴眼鏡看不清楚,由書記員讀給其聽,二頁有其本人親筆書寫的關于老家房屋是自己和王某各一套的補充內容。
證據(jù)分析:
證據(jù)效力:退查期間公安機關補充了第一次訊問王某1的監(jiān)控視頻,有圖像,無聲音,視頻反映,訊問全程沒有刑訊逼供,王某111:46份進食午餐,13:05份開始手繪網(wǎng)絡結構圖,13:20分開始核對筆錄并進行涂改更正(訊問筆錄記載的結束時間為13:13,為王某1核對筆錄的開始時間),偵查人員按照其更改內容重新打印后交給王某1再次核對確認后,王某114:28分開始簽字,核對時長近50分鐘。該視頻資料能夠證實王某1最后一次辯解偵查人員誘供、訊問時長不足半小時、讓其抄寫網(wǎng)絡結構圖的辯解不屬實。其在公安機關所做的供述經(jīng)其本人認真核對修改后簽字,可以采信。
證明力:三次供述2010年12月加入傳銷組織,2012年5月晉升老總級別,兩次供述上線段某甲2013年7月離開后就獨立出來了,現(xiàn)在是獨立體系負責人;直接下線是王某2、王某、陸某甲,下線去掉空炸有100多人,尾號為4175、8671上的交易明細是其本人掌握使用。
一次供述傳銷組織的組織結構、發(fā)展步驟、管理模式、資金管理等基本情況,證明加入者以繳納費用的范式獲得加入資格,級別從低到高為業(yè)務主任、業(yè)務經(jīng)理、老總,老總是第三級,達到老總級別的傘下最少為29人(包括自己和空炸),通過發(fā)展新人加入獲得工資和返利;獨立體系負責人掌管著傘下各支體系負責人的賬號、銀行卡、U盾及密碼,負責保管申購單用于計算體系內人員的提成(工資)及申購款的稅金的計算和發(fā)放。資金操作開始是由其做,搞了兩次總是算錯,后來請張某戊算工資,后來由張某戊、王某2來操作發(fā)放;另外還負責每月召開體系負責人會議,開會總結和研究解決問題,宣布處罰決定,核定有資格上老總的新人員名單,組織老總在國內四處學習等。
2.王某2供述。
(1)2015年3月26日20:40-23:58在經(jīng)開分局供述。
個人參與情況。我是2011年9月份也就是在我大四時就來合肥的,經(jīng)我父親王某1介紹來到合肥的,我當時來時,是聽別人說我父親王某1在這邊做傳銷,我是想把他帶回去的,那個時候開始接觸傳銷并加入傳銷組織的,我來的第二天,我父親就讓我去聽課,第三天、第四天、我感覺他們說的有道理,第五天,我父親對我說,他已把我的21份額費用計69800元交了,我已是這個組織中的主任級別了,說我可以發(fā)展下線了,所以我的上線也就是我父親王某1。這個團隊我只知道我父親王某1是大老總,現(xiàn)在是獨立體系,至于他的上線段某甲現(xiàn)在還在不在我們這個團隊里面,我不太清楚了。
2012年元旦,我就把我的同學周某3叫到合肥來了,我就發(fā)展她一個,后來我爸爸把他的一個朋友叫劉某甲(女)發(fā)展成為我的下線,還有一個下線是我花了65份額錢買下的。我是2012年12月上總的,我在周某3這條線上,已過了三代老總,已經(jīng)算出局了。我的傘下發(fā)展了周某3一支和劉某甲一支,共有約七、八十號人。
我的下線周某3上總了,我的另外一個下線劉某甲發(fā)展了三個人后就沒有再發(fā)展了;這個網(wǎng)絡圖里發(fā)展最好的就是周某3這條線。據(jù)我了解,王某1獨立體系中有以下老總:我、王某1、王某、周某3、帥某4、陳某、潘某甲、黃某、周某乙、邱某甲、林某、武某甲。
因為四代老總就要出局了,所以我總體上得的錢并不多,總共大約有二十多萬。我得到這些錢,一部分用于款待家里來的新人,還有一部分用于我父親買的那輛凱迪拉克(皖A×××××)。
我們現(xiàn)在所住的旭輝花園小區(qū)5-104室是我父親2014年12月份買的,花了八十幾萬,我當時卡上有十幾萬,全給我父親了。剩下的錢是我父親和我姑姑王某出的。我在傳銷組織里的資金往來是通過農(nóng)業(yè)銀行卡,卡號是62×××16。
發(fā)展步驟。一般都是邀請自己的家里人或朋友親戚來到這里,然后就帶他們到各家(傳銷租的房子)去串門,對他們宣傳“國家政策”,也就是對他們洗腦,讓他們覺得這個“1040工程”確實能賺錢,而且也讓他們認為這個“1040工程”就像國家解放初期對個體做生意那樣,先是打擊,打成投機倒把,后來還不是放開了,就是敢于開創(chuàng)先河,對于這個“1040工程”是暗中扶持的,總有一天也是會放開的。所以很多新人就信了,也就自愿加入了,我開始也是這樣認為的,也經(jīng)歷了這樣一個初期的洗腦,才讓我覺得這個“1040工程”確實是國家允許的。
資金情況。我不太清楚獎金分配是由什么人核算的,但應該不是我父親,他不太懂電腦,對獎金分發(fā),都是一級一級向下分發(fā)的,我父親把錢打到我的卡上,并把獎金分配單給我,我再把獎金打到我的下線銀行卡上,同時把獎金分配單交給下線,這樣一級一級分發(fā)下去的。我們沒有大總管這一稱謂,應該就是我們說的申購總管,我們現(xiàn)在的申購總管是王某戊,她是我父親的一個網(wǎng)友。
進來的新人都是通過轉賬把錢打入王某戊的農(nóng)業(yè)銀行賬戶62×××76,現(xiàn)在王某戊不在合肥,大約在2014年9、10月份,我開始保管王某戊的銀行卡,每個月十五日,我父親給我一份轉賬清單,我再從王某戊的銀行卡上把錢轉入我父親給我的那份清單。給我的轉賬清單是電腦打印的,我也不清楚是什么人制作的,這要問我的父親才知道。我母親以前做過申購總管。
(2)2015年3月27日16:10-17:20在二看供述。與前述供述一致者略,不一致者見下述證據(jù)分析。
(3)2015年4月20日15:40-16:20在二看供述。與前述供述一致者略,不一致者見下述證據(jù)分析。
(4)2015年11月3日在審查起訴階段在二看供述和辯解。與前述供述一致者略,不一致見建下述證據(jù)分析。
證據(jù)分析:證明傳銷組織的組織結構、發(fā)展步驟、管理模式、資金管理等基本情況,證明加入者以繳納費用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級別從低到高為業(yè)務主任、業(yè)務經(jīng)理、老總,老總是第三級,達到老總級別的傘下最少為29人(包括自己和空炸),通過發(fā)展新人加入不同級別分別獲得不等的工資和返利;該供述與王某1等人言詞證據(jù)基本一致。
三次供述其2012年12月成為老總級別,傘下人員有七八十人。兩次供述達到老總級別的人有其自己、王某1、王某、周某3、帥某4、陳某、潘某甲、黃某、周某乙、邱某甲、林某、武某甲;體系內人員工資一級一級往下發(fā)放,工資表由誰制作不清楚;一次供述王某1是獨立體系老總,來合肥原因是想讓其父親脫離傳銷組織;發(fā)展新人時宣傳所謂的“國家政策”進行洗腦;獲利二十幾萬用于其父親在合肥購買房屋和車輛、日常開銷;關于農(nóng)行賬戶資金來源、獲利數(shù)額及去向、老總級別人數(shù)、王某1所起作用的供述與之前不一致,辯解房屋系其父親姑姑變賣房產(chǎn)后購買。
3.周某3供述。
(1)2015年3月27日9:40-10:55在經(jīng)開分局訊問室供述。
個人參與情況。我是2012年7月份到合肥經(jīng)開區(qū)從事傳銷活動的,是同學王某2介紹過來的。我現(xiàn)在屬于王某1獨立體系,現(xiàn)在我們體系的負責人王某1。我現(xiàn)在是老總級別,我是2013年4月份晉升為老總的,我的傘下有七八十人。我下面有一個經(jīng)理室,在經(jīng)開區(qū)東?;▓@里面。
我的工作是負責管理好自己的傘下人員,向我上線上報傘下人員的申購情況和體系內出現(xiàn)的問題,先期解決體系內部的問題和矛盾,如解決不了再上報給體系負責人,同時還負責向傘下人員傳達上級下達的通知、指示等,組織自己下線人員召開行業(yè)工作會議,進一步對經(jīng)理級人員進行邀約技巧、口才等方面的培訓。
我在農(nóng)業(yè)銀行辦理了兩張銀行卡用于從事傳銷活動,一張尾號是9571,一張尾號是9670。這兩張卡都在我手里控制并使用著。
我大約獲利了40多萬元,我的獲利購買了一部白色寶馬牌汽車,從我的農(nóng)行卡交易明細上可到我的買車交易記錄,另外我自己在合肥待了幾年也消費部分,現(xiàn)在不剩下錢了。
其他人員情況。我的直接上線是王某2,王某2的上線是王某1,我的直接下線是帥某4、黃某、陳某甲,其中帥某4、黃某是老總級別,陳某甲是經(jīng)理級別。另外黃某的下線周某乙是老總,帥某4下面陳某、邱某甲、武某甲、林某都是老總。王某1體系里面老總包括涉案的9名被告人。
(2)2015年3月27日在二看供述。與前述供述一致者略,不一致者見下述證據(jù)分析。
(3)2015年4月在二看供述。與前述供述一致者略,不一致者見下述證據(jù)分析。
(4)2015年7月23日審查起訴階段在二看供述。我賬戶里的錢一部分是組織上發(fā)的錢,一部分是讓我發(fā)給下面的返利、王某2將打印的表格發(fā)給我,我按照表格發(fā)放后他們再往下發(fā),我去掉空炸再次投入傳銷的錢,我純獲利16、17萬左右,用于平時擺闊包裝花銷掉了。贛C6z001號寶馬車,首付20多萬元王某2借給我,每月還將近1萬元。
所謂的自律、自配、申購的職責都是有組織里的人兼任的,并沒有專門人員來做,我知道的最高的上線是王某1。
(5)2015年12月2日在女看供述:返利和工資都是每個月月中發(fā)放的,轉到我們的農(nóng)行卡上,不會給現(xiàn)金。我給帥某4發(fā)過工資,工資都是一級一級往下打,上級打給我,我當天就轉給帥某4,我的工資每次都是王某2發(fā),或者陳某戊、王某1,因為他們都是一家人。有時帥某4不在,我就幫他代為發(fā)放工資。我們要求工資和返利必須收到當天就往下發(fā)放。陳某戊的賬戶資金往來應該全部都是傳銷的,因為別人都要把錢打到她賬戶上來參加傳銷項目,后期資金轉到王某戌(音)賬戶上。
空炸人員必須交自己的身份證復印件,并把相應的錢交到指定賬戶,他們自己辦不辦銀行賬戶無所謂,因為這些空炸人員工資和返利以后都是給幫他們交錢的人,就是誰交錢工資和返利就歸誰。如果空炸人員下面又發(fā)展了人,將來的返利和工資也是歸交錢的人。
武某甲平時不怎么參加傳銷活動,她要在家?guī)『ⅰA帜尘€下的人好像不夠上總,后來他空炸了一些人,還有就是他老婆武某甲比他先上總,他們是一家的,武某甲的人也算林某的,這可能也是林某能上總的原因。林某和武某甲的返利和工資應該主要都打到一個賬戶上吧,因為他們是夫妻。陳某戊賬戶我猜應該是王某1在管,陳某戊沒有上總,所以她的賬戶應該主要給王某1用。
證據(jù)分析:關于加入資格、級別晉升、發(fā)展步驟、職責分工、資金往來等內容的供述與其他言詞證據(jù)一致。
三次供述自己是老總級別,上線是王某2,傘下人員有七八十人,體系負責人是王某1;尾號是9571和9670的銀行卡本人使用,里面有傳銷資金的往來。兩次供述體系里的老總級別包括涉案的9名被告人。一次供述:傳銷活動主要在經(jīng)開區(qū);交錢和返利主要通過農(nóng)業(yè)銀行,每月工資和返利發(fā)放一般是月中旬,一級一級往下發(fā);自己獲利40多萬元,用于購買了一部白色寶馬牌汽車及消費部分;林某上總是因為武某甲很少參與傳銷活動,主要是林某在做,工資和返利主要有林某管理,所以武某甲傘下的人也算給了林某就上了總。
關于獲利數(shù)額、傘下人員數(shù)量、上總人數(shù)在后期的供述中均有減少。
4.帥某4供述。
(1)3月26日21:10-22:55在分局訊問室供述。
個人參與情況。我是2012年5月份被周某3的父親周某1介紹到合肥市從事傳銷活動的,現(xiàn)在屬于王某1獨立體系,我現(xiàn)在是老總級別,我是2013年11月成為這個級別的。我現(xiàn)在下面就一個經(jīng)理室了,在經(jīng)開區(qū)東?;▓@那里。
我加入時交了69800元,通過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轉賬轉給陳某戊的。沒有收據(jù)。我下線交了大約200多萬元,我獲利20多萬元,其中我2013年上總以后買了一部奧迪Q5,花了我獲利中的23萬,你們在我銀行卡上的交易明細上可以看到這個記錄,剩余的錢我這幾年在合肥消費了。我的傘下算上離開的有五、六十人。我名下的牌照為皖A×××××的奧迪A4L轎車是陳某的,因為辦理按揭需要我來擔保抵押,所以還是放在我的名下。
其他人員情況。我的直接上線是周某3,下線是陳某,我妹妹帥某戊,我表弟王某戊,其中陳某是老總級別,帥某戊、王某戊都是經(jīng)理級別,據(jù)我所知,王某1獨立體系中有我、王某1、王某、王某2、周某3、黃某、周某乙、陳某、邱某甲、武某甲、林某是老總。
(2)3月27日15:26-15:50在二看供述。
我傘下有五、六十人。
(3)4月21日10:10-11:50在二看供述。
我屬于王某1體系,體系內估計最少200多人。我傘下有50多人。王某是王某1的妹妹,她也是老總級別。是王某1的直接下線,她傘下有50多人。
(4)2015年7月23日審查起訴階段在二看供述。工資由王某1、王某2負責;上總后開過幾次會議,是王某1和王某2通知去的,2013年12月買了一輛奧迪車,一次性付了43萬元,借了50萬,車牌號為皖A×××××。
證據(jù)分析:關于加入資格、發(fā)展步驟、級別晉升、資金往來等傳銷組織的基本體系架構內容的供述與其他言詞證據(jù)一致。
三次供述2012年5月加入,2013年11月上總,傘下人員五六十人;一次供述獲利20多萬元,買了一部奧迪Q5及消費;屬于王某1體系,體系內估計最少200多人;其傘下陳某老總級別、帥某戊經(jīng)理級別、王某戊經(jīng)理級別;王某傘下有50多人,邱某甲傘下有30多人;資金進出主要通過銀行轉賬,王某1和王某2組織開會,王某1負責工資結算;名下ACS190奧迪車是陳某的。
5.陳某供述。
(1)2015年3月26日21:15-23:25在經(jīng)開分局訊問室供述:訊問中用約5分鐘時間繪制網(wǎng)絡結構圖一張。
個人參與情況。我是2012年8月經(jīng)周某3介紹到合肥從事“資本運作”的,她把我放在帥某4的下面,作為帥某4的下線。我現(xiàn)在是老總級別,我是2013年12月份成為這個級別的。我的傘下大約有50人左右,現(xiàn)在經(jīng)常還在合肥的只有10人左右。
我沒計算過有多少返利,我大約得到了25萬元的返利,扣除我交的14萬,其余的都被生活開支了。皖A×××××奧迪車是我2014年3月份按揭買的,現(xiàn)在已經(jīng)還清按揭,這輛車是我33萬買的,但是用的帥某4的名字入的戶,首付包括按揭都是從上面的老總預支出來的工資,他們會從我的工資里面直接扣除的,相當于這部車就是我傳銷的工資購買。
其他人員情況。我屬于王某1獨立體系,王某1是我所知道這個團隊里面的最高級別。邱某甲和她的下線武某甲,以及武某甲的下線林某都已經(jīng)達到老總級別,他們是2014年3月至5月晉升的老總。
(2)2015年4月在二看供述。
林某是我下面的老總,他的傘下至少有30多人。并且黃某下面還一個周某乙也是老總,黃某的下面至少也有30多人。
(3)2015年7月23日審查起訴階段在二看供述和辯解。
我賬戶里的錢一部分是借來交的,一部分是上面按照單子發(fā)給我再轉發(fā)給下線的。
(4)2015年11月27日在二看供述。
每月15-18號發(fā)工資和返利,一般都是上面發(fā)給我,我在進賬當日立即往下轉發(fā),一般都是通過網(wǎng)上銀行轉賬,不允許現(xiàn)金結算,轉賬金額一般不是整數(shù),帶零頭。進賬當日轉入的錢減去轉出的錢就是我應得的工資和返利。
我傘下有三個空炸人員,名字我記不清了,這些空炸人員只需要交身份證復印件,不需要開銀行賬號,如果他下面再放真實的傳銷人員有返利和工資的話,會給操作空炸的人員。
林某上總了,但他傘下沒有30人,因為他老婆武某戌傘下有30人了,而林某又鬧的厲害要上總,所以就讓林某上總了,武某戌就在家?guī)『?,不實際操作,都是林某在操作,我也沒見武某戌參加老總會議,沒見過她參加過這些活動。武某戌應得的工資和返利有的會達到林某卡上,有時會打到武某戌卡上,他們畢竟是夫妻,打到誰卡上由他們夫妻自己決定,向上面要求就行。武某戌傘下另外兩支武某丙和劉某丁應該是林某喊來的,因為武某戌平時都不干這個事。
證據(jù)分析:關于加入資格、發(fā)展步驟、級別晉升、資金往來等傳銷組織的基本體系架構內容的供述與其他言詞證據(jù)一致。
三次供述2012年8月加入,2013年12月份上總,屬于王某1體系,兩次供述傘下大約有50人左右;老總級別包括涉案的9名被告人;純獲利20萬元左右;一次供述獲利用于購買皖A×××××奧迪車一輛,以帥某4名字入的戶;兩次供述林某是代替武某甲上的總。
最后一次供述傘下人員有30人左右,與之前供述不一致。
6.王某供述。
(1)2015年3月27日在分局訊問室供述。
個人參與情況。我是2012年5月經(jīng)我哥哥王某1介紹加入傳銷的,我是王某1的直接下線,我現(xiàn)在是老總級別,我是2013年4月份成為這個級別的。我實際發(fā)展二條直接下線,一條是我愛人潘某甲,他現(xiàn)在也是老總級別,另外一條是劉某乙,這條線現(xiàn)在沒有人了,第三條線是我空炸的我的下線具體我搞不清楚,大約有30多人,我大約得到了20萬元的返利,都被我還賬和炸線了。
我的工作是負責管理好自己的傘下人員,向我上線上報傘下人員的申購情況和體系內出現(xiàn)的問題,先期解決體系內部的問題和矛盾,如解決不了再上報給體系負責人,同時還負責向傘下人員傳達上級下達的通知、指示等,組織自己下線人員召開行業(yè)工作會議,進一步對經(jīng)理級人員進行邀約技巧、口才等方面的培訓。
其他人員情況。我估計王某1傘下人員總共有100人左右,現(xiàn)在還在合肥的大約有五十幾個人。我們這個團隊的上線已經(jīng)被公安機關打亂了,我們找不到他們,偶爾有一個叫黃某2的還來看看,我哥的上線是段某甲,現(xiàn)在沒有上面的人來管理我們了,這個團隊的日常事務實際上就是我哥王某1在負責。申購總管以前是陳某戊,她是王某1的老婆,現(xiàn)在是王某戌,他們都是王某1安排的。
(2)2015年3月27日在二看供述。與前述供述一致者略,不一致者見下述證據(jù)分析。
(3)2015年7月23日審查起訴階段在二看供述和辯解。
農(nóng)行賬戶的進賬是上面的人打錢給我,有人發(fā)展就會按比例發(fā)工資,工資都是通過農(nóng)行的賬戶打過來的,具體誰算誰發(fā),我哥不讓問。馮某甲是王某1將他安排在我老公線下的,他自己說他傘下有二十多人,我?guī)Ш⒆記]時間開會,我哥有時會去開會,這個體系的老總我哥算是一個,傳銷組織保密性很強,他經(jīng)常不在家,做什么事都很保密,還有一個福建人,姓段。據(jù)我所知,進入組織交的錢全都通過銀行賬戶,沒有現(xiàn)金支付。申購總管是陳某戊,她和我哥離婚后就是王甲管。
證據(jù)分析:關于加入資格、級別晉升的供述與其他言詞證據(jù)一致。兩次供述自己2012年5月加入,2013年4月上總,傘下有三十多人。一次供述自己農(nóng)行進賬都是傳銷組織打進去的工資,加入傳銷組織都是轉賬,沒有現(xiàn)金支付;獲利二十余萬元都用于空炸、消費和借給下線;王某1傘下人員總共有100人左右,現(xiàn)在還在合肥的大約有五十幾個人;因為上線被公安機關打亂了,現(xiàn)在團隊的日常事務實際上就由王某1在負責;申購總管陳某戊、王某戌都是王某1安排的;體系中的老總包括涉案的9名被告人。
最后一次辯解其傘下人員沒有30人、獲利數(shù)額僅十幾萬,與之前供述不一致。
7.邱某甲供述(陳某繼母)。
(1)3月27日9:31-12:58在經(jīng)開分局訊問室供述。訊問中使用10分鐘左右繪制網(wǎng)絡結構圖一張。
個人參與情況。2012年10月份,我跟陳某一起到合肥來了,到合肥以后,陳某就帶著我去走廊“家庭”,在各個“家庭”中了解“資本運作”,也就是“1040”工程,后向陳某戊指定的農(nóng)行帳戶內匯了69800元,算是正式加入這個傳銷組織了。之后過了約一個月左右,合肥這邊傳銷組織內的講工作的那些人要我過來一起“講工作”,然后就到合肥來了和那些傳銷人員一起“講工作”,在合肥租了房子,有新人來時,組織內的傳銷人員會將新人帶到我家“走訪”,我喊來(新人)以后,也將新人帶到別人家去“走訪”。2014年1月份左右,我達到了老總級別,我到合肥加入這個傳銷組織后,直到上總前,期間有一段時間,上面安排我負責“素質課”方面的管理工作。我自加入這個傳銷組織以來,到目前為止,我的傘下人員(包括加入后又不干了走掉的)一共有三十多個人,我在合肥辦了一張農(nóng)業(yè)銀行的銀行卡,參加傳銷活動的各次返利都打到我辦的這張農(nóng)行卡上了。
自加入這個傳銷組織以來,總共得到約七、八萬元返利,這些返利都被用于租房和日常生活了。
(2)4月21日9:10-10:50在二看供述。
陳某,他是老總級別,他傘下除空炸的肯定有50多人。我屬于王某1體系,王某1傳銷體系估計有100多人。據(jù)我了解,王某1體系里有我、王某1、王某2、王某、黃某、周某乙、潘某甲、周某3、陳某、帥某4、林某、武某甲是老總。黃某傘下具體多少我不知道,因她上總比我早,肯定有30人,是周某3的一條下線,是周某3的母親。林某是7月份左右上的總。
(3)2015年7月17日審查起訴階段在二看供述。與前述供述一致者略,不一致者見下述證據(jù)分析。
(4)2015年12月2日在女看供述。
傳銷組織都是通過農(nóng)業(yè)銀行發(fā)放返利和工資的,具體誰發(fā)的不清楚,一般是在月中旬15-18號發(fā)放。我沒有發(fā)過工資,轉到我銀行卡的錢就是發(fā)給我的。
最先是武某甲先來合肥考察的,但是她沒有工作,小孩又小,這個事估計也做不了,所以她又讓林某來合肥考察,最后由林某來決定。武某甲的返利和工資轉到哪里我不清楚,但是如果我們向上面提供一個其他的銀行賬號,上面也會把錢打入我們要求的賬戶。因為林某在這里做傳銷,所以她才帶小孩在這里,它主要是在家?guī)?個小孩。武某甲傘下應該有30多人,因為林某也都是老總了。
證據(jù)分析:三次供述2012年10月份加入,2014年1月晉升老總級別,屬于王某1體系;兩次供述老總級別有自己、王某1、王某2、王某、黃某、周某乙、潘某甲、周某3、陳某、帥某4、林某、武某甲;陳某傘下有50多人;錢都打到陳某戊卡上;一次供述返利70、80萬元(后辯解僅有30、40萬元),王某1體系有100多人;武某甲加入是林某做主,武某甲平時未實際參與,具體是林某在做傳銷。
8.黃某供述(周某3母親)。
(1)2015年3月27日10:08-12:50在經(jīng)開分局訊問室供述:訊問中用10分鐘繪制一張傳銷網(wǎng)絡體系圖。
個人參與情況。我是2012年年初與我女兒周某3一起來合肥旅游的,然后有人向我們介紹這個“資本運作”情況,我女兒先加入的,接著我也加入了,我現(xiàn)在這個組織是二代老總了,我的上線是我女兒周某3。我的傘下大概有三十多人,我大概得了十八萬多,我得到這些錢在合肥這里花掉了,日常生活開支,接待等用了。來了新人以后,我會與新人見個面,接待他們一下,還有就是到下面去走一走,看一看,檢查檢查。
(2)3月28日8:30-9:00在二看供述。與前述供述一致者略,不一致者見下述證據(jù)分析。
(3)4月21日9:10-10:20在二看供述?,F(xiàn)在我知道屬于王某1獨立體系,我現(xiàn)在是老總級別,我是2013年10月份成為這個級別的。因為我下面的周某乙也上總了,周某乙的傘下至少有30多人,所以我的傘下至少有30多人。林某是周某3另外一條線的老總,他的傘下至少有30人。
(4)2015年7月17日審查起訴階段在二看供述。與前述供述一致者略,不一致者見下述證據(jù)分析。
證據(jù)分析:關于加入資格、發(fā)展步驟、利益分配、獨立體系老總等內容與其他言詞證據(jù)基本一致。
兩次供述自己2012年初加入傳銷組織,2013年10月上總,傘下有30多人;老總有王某1、王某2、王某、周某3、帥某4、陳某;
一次供述了獲利18萬多,用于日常生活開支、接待,平時接待新加入人員,到下線處檢查看看,在傳銷組織里的資金往來都通過農(nóng)業(yè)銀行卡;并供述了發(fā)展步驟,新人加入資格、新人加入后其上線人員可直接分配獎金。
9.林某供述。
(1)3月27日10:50-13:10分在分局訊問室四供述。
個人參與情況。我是于2013年7月份加入傳銷組織的,當時是邱某甲介紹的我加入傳銷組織的,現(xiàn)在屬于王某1團隊的。我現(xiàn)在是老總級別,我是2014年6月份成為這個級別的。我的三條下線分別是胡某乙、成某丙、林財賢,他們都是經(jīng)理級別。我下面有一個經(jīng)理室,在合肥市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東?;▓@。
我自己交了28萬,我的下線交了總共有90多萬元,我獲利了4萬多元,我的獲利都被我開銷掉了。
(2)3月27日18:00-18:40在二看供述。與前述供述一致者略,不一致者見下述證據(jù)分析。
(3)4月20日15:10-16:50在二看供述。
我是于2013年7月份加入傳銷組織的,當時是邱某甲介紹的我加入傳銷組織的,屬于王某1體系。我的直接上線是邱某甲,她是老總級別,她傘下除空炸的肯定有30多人。我有三條下線分別是:胡某乙,經(jīng)理級別,成某丙,主任級別,林財賢是我用別人的身份證購買的。我現(xiàn)在是老總級別,我是2014年6月晉升該級別的。
王某1傳銷體系估計最少有100多人。據(jù)我了解,有我、王某1、王某2、王某、黃某、周某乙、潘某甲、周某3、陳某、帥某4、邱某甲、武某甲。
(4)2015年7月17日審查起訴階段在二看供述。
我總共交了4個人的錢,近30萬元。一般13號-18號之間會打錢進來,賬戶里的錢一部分是工資大概12萬元左右,一部分是我向上面的人借的錢。
(5)2015年11月27日在合肥市第二看守所的供述。
2013年7月初我以我老婆武某戌的名義交了第一筆69800元,加入資本運作這個項目是我個人決定的,因為她平時在家?guī)『?,掙錢的事都是由我來決定,她主內,我主外。我人脈比我老婆多一點,我也不指望她出來掙錢,這個項目主要還是我來做,如果我的級別晉升的比較高,她在我上線,她也會跟著晉升,相當于我一個人掙了兩份。武某戌傘下另外兩條線一條叫武某丙,是武某戌的弟弟,是我喊來的,還有一條叫劉某丁,是我朋友,也是我喊來的,然后他們又分別喊了自己的朋友。
我的傘下有成某丙、胡某乙、成某1、成某2、王某2、曾某2、胡某2、沈某2、付某3、王某4、林某3、林某4、林某5、張某3等??照?個人。
2014年7月我上總了,武某戌是2014年6月上總的,名義上是她先上總的,因為我又喊了一些人放在另外兩條線(武某丙、劉某?。┥希运齻阆鲁^30人,加上空炸的人數(shù)我的傘下是達到30人的。
每月中旬十幾號的樣子發(fā)工資和返利,我名下的返利和工資都在我的賬號上,武某戌的返利和工資多數(shù)在我賬戶上,也有少數(shù)在她賬戶上,但是我家大的收入和支出都是由我來決定和掌握。
空炸人員不需要單獨開賬戶,只需要借他們身份證復印一下就行了。
(9)林某于2015年12月2日在合肥市第二看守所的供述。
武某甲另外兩條線都是我發(fā)展的。我是2014年7月上總的,武某甲是我的上線,理論上她也上總了,武某甲傘下主要就是我下面的人,還有武某丙和劉某丁下面的人,實際人數(shù)超過30人了。
證據(jù)分析:三次供述屬于王某1體系,2013年7月加入,2014年6月上總;兩次供述王某1傳銷體系估計最少有100多人。老總級別有自己、王某1、王某2、王某、黃某、周某乙、潘某甲、周某3、陳某、帥某4、邱某甲、武某甲;武某甲并沒有實際加入傳銷組織,平時主要帶小孩,武某甲的錢是自己考察后決定交的,家里的經(jīng)濟收入支配權在自己;兩次供述三條下線分別是胡某乙、成某丙、林財賢;一次供述武某甲放在自己的上線是為了賺兩份錢,武某甲直接下線劉某丁、武某丙是自己發(fā)展后放在其下面的。
被告人供述綜合分析:
九名被告人供述關于加入資格、組織結構、發(fā)展步驟、管理模式、資金管理等基本情況,能夠相互印證,證實在合肥加入的“資本運作”是以繳納費用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的順序組成層級;直接以發(fā)展人員的數(shù)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jù);用于傳銷活動的資金是通過加入人員在農(nóng)業(yè)銀行專門開設的銀行卡進行轉賬支付;證實部分參與傳銷的人員姓名及上下線關系;在案九人在傳銷組織中均已達到“老總”級別,下線人數(shù)均在30人以上且層級在3級以上,體系最大的老總是王某1,該體系至少有100多人,陳某戊曾擔任申購總管。
(二)證人證言及繪制的傳銷網(wǎng)絡結構圖。
1.王某傘下人員。
(1)陳某戊證言。2015年3月30日10:29-12:19在經(jīng)開分局訊問室。
我是2012年8月經(jīng)我前夫王某1介紹來合肥加入傳銷的,我的上線是潘某甲,屬于王某1團隊的,王某1的上線是段某5。我來搞傳銷都是我前夫王某1在操作,我只是按照王某1的指示辦一些具體的事情。王某1體系中老總有:王某1、王某2、陳某、帥某4、黃某、周某3,我傘下大約有二十多人,我的直接下線是付某5,另外兩條線是空炸的,我現(xiàn)在是經(jīng)理級別,還沒有上總。
我得到了有5萬的返利,最近這兩年我沒有得到返利。我的返利都被日常生活開銷了。傳銷組織里的資金往來是通過農(nóng)行,卡號62×××11、22×××75,我在2013年當過半年的申購總管,農(nóng)業(yè)銀行卡尾號7775的就是當申購總管時的專用銀行卡,現(xiàn)在已經(jīng)注銷了,我后面是付某5,現(xiàn)在是王甲。
2015年11月13日證言:老家一套房子賣了18萬元左右,交給我老公用于給兒子買車,王某12013年左右跟我說過,對段某5意見很大,說他賺了錢就跑掉了,就不再跟我們聯(lián)系了。
(2)方某證言(略)及繪制的網(wǎng)絡結構圖一張共計15人,其中王某傘下12人。
(3)邱某乙2015年6月證言(略)。
(4)陳甲某2015年4月17日在銅鼓縣皇庭酒店證言(略)及繪制的網(wǎng)絡結構圖共計11人。
(5)劉某乙證言(略)及繪制網(wǎng)絡結構圖共計11人。
(6)李某6證言。我是2012年9月份左右到合肥參與傳銷的,是王某叫我到合肥的,當時她講到合肥有一能賺錢的大生意,因我和王某是好朋友所以我相信她。我當時交了69800元,是王某叫我交到一指定農(nóng)行賬戶,具體卡號我忘記了。
(7)馮某甲2015年3月30日10:10-13:10在分局證言。詢問中繪制網(wǎng)絡結構圖一份共計17人,王某傘下共計12人。
我現(xiàn)在的級別是經(jīng)理級別。當時我們的錢都是轉到陳某戊(王某1的妻子)賬號上,是通過銀行轉賬的,是從農(nóng)行轉的。我和我的下線總共交了約有三百份左右,合計人民幣約有七八十萬,我沒有算過,也不知道得了多少利。資金往來是通過農(nóng)業(yè)銀行的。
本院認為
我認為整個體系至少有三百人,這些人大部分是在王某2的名下。估計王某1及王某1的家人至少賺了五百萬元左右。王某1所得的錢買了兩部車,一部白色的寶馬,一部黑色的凱迪拉克,還在合肥買了一套房子。王某1是這個組織的總指揮,是他一個人操縱著這整個體系,陳某戊是負責管錢管賬的,王某2是負責打印表格,搞好獎金分配計算的?!痢两粊淼腻X,都打到陳某戊(王某1的老婆)的賬號上,每個月十五到二十日之間發(fā)獎金,獎金的分配表是王某1指揮,王某2(王某1的兒子)計算的,然后再由王某2把表分發(fā)下去,按照這個表將獎金轉到每個人的銀行卡上。
(8)鐘某5證言(略)及繪制網(wǎng)絡結構圖4人。
(9)杜甲某2015年6月18日證言(略)。
(10)田某7證言(略)及繪制網(wǎng)絡結構圖一張13人。
(11)黃乙某2015年6月證言(略)。
(12)吳某8證言及繪制網(wǎng)絡結構圖一張。
我所知道最大的老總就是王某1,我們就是隸屬于王某1獨立體系。
在我們進入傳銷組織后都會要求到銀行開設賬戶,繳納、上交認購款和返還獎金(提成)大多數(shù)是通過銀行轉賬的形式來完成,主要是通過農(nóng)業(yè)銀行,因為跨行走賬要收手續(xù)費,所以我們一般都用一個銀行的賬號。我在農(nóng)行開設的銀行卡上的資金基本上都是用于傳銷組織的收支活動。
網(wǎng)絡結構圖一張共計44人,其中,王某傘下31人,王某2傘下10人,周某3傘下8人。
(13)張某8證言(略)及繪制的傳銷網(wǎng)絡結構圖一張7人。
(14)鄒某5證言及繪制的網(wǎng)絡結構圖一張11人:
我的直接老總是王某,最大老總是王某1。還有潘某甲也上總了。我剛到合肥時,王某、王某1都接待了我,他們向我許諾,叫我加入進來,如果我做的不好,要回老家了,他們可以把我交的錢退還給我,所以我才相信他們的。在我要回合肥時,王某2他們也說要把錢打給我,但一直也沒有。
(15)劉某9證言(略)及繪制的網(wǎng)絡結構圖一張5人。
2.王某2傘下人員。
(1)楊某9證言(略)及繪制的網(wǎng)絡結構圖一張共12人。
(2)肖某9證言(略)及繪制網(wǎng)絡結構圖8人。
(3)肖某10證言(略)。
(4)李某9證言(略)。
(5)肖某11證言(略)及繪制網(wǎng)路結構圖一張共13人。
(6)溫某9證言(略)及繪制的網(wǎng)絡結構圖一張共計11人,林某傘下共6人。
(7)武某甲電話錄音。自己沒有真正參加傳銷組織,是林某上平臺以后,才來合肥固定居住,主要負責帶小孩,武某丙和劉某丁并不是自己發(fā)展的,具體誰喊過來的不是特別清楚。自己把身份證交給了邱某甲,后來辦理的銀行卡是放在林某身上。
證據(jù)分析:
證據(jù)效力:多名證人詢問地點在酒店,公安機關已出具情況說明補正。
證明力:
以上22名證人證言基本一致,相互印證證實在合肥加入的“資本運作”是以繳納費用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的順序組成層級;直接以發(fā)展人員的數(shù)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jù);用于傳銷活動的資金是通過加入人員在農(nóng)業(yè)銀行專門開設的銀行卡進行轉賬支付,陳某戊曾擔任申購總管;證實部分參與傳銷的人員姓名及上下線關系;楊某9、肖某9、張某8、劉某9等2013年7月以后加入人員證實加入的資金繳入了陳某戊賬戶;在案九名被告人在傳銷組織中均已達到“老總”級別,下線人數(shù)均在30人以上且層級在3級以上,體系最大的老總是王某1,該體系至少有100多人,其中馮某甲證言至少300人。
另外,武某甲證言證實武某甲未實際參與,未發(fā)展武某丙和劉某丁,與邱某甲、陳某、林某供述一致。
王某1愛人陳某戊另證實具體都是王某1在操作,王某1在2013年對其說上線人員賺錢后不再管理傳銷組織事務;其在2013年當過半年的申購總管,尾號7775的賬戶用于收取傳銷資金;老家一套房子賣了18萬元左右。
(三)書證。
1.被告人戶籍信息九份。證明九名被告人的基本身份信息,均已達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2.歸案經(jīng)過九份。證明2015年3月30日,經(jīng)開分局經(jīng)偵大隊偵查員在合肥市拘留所將王某1抓獲;3月27日,經(jīng)開分局經(jīng)偵大隊偵查員在合肥政務區(qū)湖東景園、農(nóng)業(yè)銀行、蜀山區(qū)奧祥4S店抓獲王某2等8名被告人。
3.查詢證明九份、情況說明。證明王某1因打架于2015年3月20日至30日被芙蓉路派出所行政拘留。其他被告人均無前科劣跡。
4.辨認筆錄。九名被告人分別對在案其他八名被告人進行辨認,確認均為傳銷組織中老總級別的人。
5.扣押清單、行駛證復印件。2015年3月30日扣押王某111張銀行卡、身份證、手機各一個;3月27日扣押其他8名被告人銀行卡和手機,還扣押周某3寶馬牌520轎車一輛(贛C×××××)、機動車行駛證、陳某奧迪牌A4L轎車一部(皖A×××××)、行駛證一個(車主名帥某4,注冊時間2014年3月20日)。能證明購買時間,印證陳某2014年3月19日貸款扣17.3萬元為購車款項,周某32013年11月25日支出40.95萬元給湯某11為購車款項。
6.各被告人、以及方某、陳甲某、劉某乙、馮某甲、鐘某5、田某7、吳某8、張某8、鄒某5、劉某9、楊某9、肖某9、肖某11、溫某9十四名證人繪制的網(wǎng)絡結構圖。均為已經(jīng)查明的真實加入傳銷組織人員的真實姓名。
7.手機短信內容:短信內容(略)均為經(jīng)開分局刑警支隊民警從被告人手機中導出。(1)王某2130××××2621。(2)邱某甲130××××0831。(3)黃某130××××1620。(4)林某130××××8992。
證據(jù)分析:號碼與各自供述的使用號碼一致,證明傳銷組織內部職責分工具體細致,包括總管、能總、自總、自律、自配、申購總管、素質課等,由參加組織人員兼任,王甲曾經(jīng)任申購總管,王某2負責召集會議,通過會議布置任務、發(fā)展新人時了解內容具體細致,并及時向上級匯報,證明傳銷組織有相當嚴密細致的管理,主要在經(jīng)開區(qū)從事傳銷活動;林某已上總并參與老總級別會議。
8.農(nóng)業(yè)銀行卡往來資金情況,均由各嫌疑人對自己的賬戶予以簽字確認,證明賬戶系其參加傳銷組織所使用。
(1)王某1賬戶明細共37頁。6228450668003994175、6228480660954491016:案發(fā)后查詢時余額不足4000元。兩個賬戶自開戶后匯入資金總額超過1000萬元,其中約683萬元來源于黃某某、王某2、陳某戊、付某某等用于傳銷的資金賬戶。
(2)王某262×××16:匯入總額700多萬元,案發(fā)后查詢時余額4萬余元。大額進賬主要來源于黃某某、王某2、陳某戊、付某某等用于傳銷的資金賬戶。
(3)周某36228480668182129571:匯入總額660多萬元,查詢時賬戶余額1232.4元。主要為王某1、王某2、陳某戊賬戶轉入,個別轉賬明確注明為工資,月中旬轉入的金額多在當日轉給其他下線傳銷人員,共計有101人。
2013年11月25日支出40.95萬元給湯某11(用于購置車輛。)
(4)帥某46228480661413450916:匯入總額1888986.75元,其中,月中旬上線王某1、周某3轉入1113395元,當日轉給59名傳銷下線人員。查詢時余額910.86元。
6228480661457039815:匯入總額133082.91元。
(5)陳某6228480661540950614:匯入總額:1175145.82元,其中,2014年9月16日周某3轉入工資58548元,當日轉給11名傳銷下線人員的。查詢時余額15.17元。
2014年3月19日貸款扣17.3萬元(用于購買車輛)。
(6)王某6228480668063681647:匯入總額:860252.61元,2013年6月前,月中旬進賬為黃健忠、徐戊某轉入,其后為王某1、王某2轉入,沒有繼續(xù)向下發(fā)放,月中旬上線人員匯入資金共計280520元,為其本人獲利。查詢時余額3980.89元。
(7)邱某甲6228480668315895775:匯入總額922568.73元,月中旬上線匯入金額共計566989元,為其獲利數(shù)額,查詢時余額6903.66元。
(8)黃某6228480661377555114:匯入總額:1221677.67元,查詢時余額0元。月中旬轉入共計290377元,為其獲利數(shù)額。
2013年10月上總前:兩次轉給陳某戊7775共5次,共計127100元,可能空炸3人左右。
(9)林某:6228480668371234471:匯入總額471706.08元,月中旬收到轉款共計81461元,查詢時余額10718.18元。
2014年6月上總前轉賬記錄可能空炸4人。
(10)武某甲62×××71的銀行賬戶:2013年4月開立,7月2日轉賬給陳某戊,周某3、帥某4等人每月中旬轉入金額共計375298元,查詢時余額252.24元。
(11)陳某戊62×××75的銀行賬戶:2013年6月開立,合計轉入11353137.4元,其中王某1、王某2轉入191萬余元,去除二人轉賬,進賬共944萬余元。
大額轉出均轉給王某2、王某1賬戶,以及月中旬發(fā)放工資和返利給周某3等人。其中其發(fā)放工資的人員超過50人,去除重復人員剩22人。
(12)周某乙6228480661412268111:開戶2012年4月,查詢時月176元,2013年7月以前月中旬黃健忠轉款,7月以后周某3等人轉款。
(13)黃某某6228480661066357210、徐戊某62×××10銀行賬戶:有大量資金往來,其中在2013年7月以前有向王某1、王某2、周某3等王某1傘下人員轉款記錄,自2013年7月后,沒有再向王某1及其傘下人員轉款記錄。
證據(jù)分析:(1)上述各銀行賬戶記錄9名被告人用于傳銷資金往來的賬戶開設時間、資金往來情況、每月中旬收款及轉款情況。(2)根據(jù)交易記錄,王某1、王某2、陳某戊銀行賬戶間有多次轉款,數(shù)額巨大,銀行賬戶匯入總額依次遞減順序為:王某1、王某2、周某3、帥某4、黃某、陳某、邱某甲、王某、林某,與各被告人加入傳銷組織的時間及層級、發(fā)展下線人數(shù)基本對應。(3)周某3、王某、邱曉紅、黃某等人的銀行賬戶在2013年7月之前的月中旬轉款人為黃健忠、徐戊某,其后的轉款均來源于王某1、王某2、陳某戊,并且陳某戊作為申購總管的7775的賬戶開立時間為2013年6月,與言詞證據(jù)能夠相互印證,證明2013年7月后,王某1成為獨立體系負責人,工資及返利等資金由其負責發(fā)放;(4)結合被告人供述及證人證言,傳銷組織中每月15-18日發(fā)放工資和返利,并且在當日向自己的下線人員轉發(fā),其中一筆王某2轉賬給周某3時明確注明為工資。各銀行賬戶主要大筆資金來源于王某1、陳某戊、王某2;(5)周某3、帥某4、陳某三人向向下線人員發(fā)放返利和工資的人員,去除重復人員共計131人:林某12、王某12、林某3、溫某9、劉某12、徐某12、朱某12、李某12、孔某12、黃某12、鄒某12、邱某甲、劉某13、劉某丁、陳某、吳某12、任某12、陳某12、周某12、葉某12、陳某13、何某13、成某13、成某丙、武某甲、周某乙、帥某4、成某2、邱某13、謝某13、梅某13、謝某14、徐某14、徐某15、張某15、林某、黃某、肖某9、李某9、帥某15、溫某15、武某15、張某3、楊某9、樊某甲、樊某15、鄧某15、平某15、范某15、辛某15、常某15、陳某15、周某1、楊某15、張某15、張某16、任某16、熊某16、繆某16、杜某16、陳某甲、江某16、李某16、楊某16、劉某16、王某戊、胡某2、鐘某16、滿某16、張某17、劉某17、藍某17、陳某17、劉某13、陳某18、劉某18、張某18、繆某18、黃某18、陳某19、陳某20、吳某20、朱某20、熊某20、梁某20、廖某20、廖某21、邱某21、陳某21、王某21、包某21、謝某21、蔡某21、朱某21、張某21、劉某21、歐陽某21、張某21、陳某22、馮某22、肖某11、鄧某22、王某22、楊某22、劉某22、郭某22、江某22、藍某22、林某3、鄒某22、胡某22、吳某22、丁某22、付某3、鄧某23、胡某23、郭某23、周某23、江某23、喻某23、李某23、魏某23、王某23、林某23、高某23、沈某2、譚某23、楊某23、譚某24、樊某24、武某24,共131人,其中包括本案被告人林某、帥某4、陳某、黃某,以及加入傳銷組織的肖某9、李某9、溫某9、鄒某12、武某甲等本案證人,并有多人人名與被告人、證人繪制的網(wǎng)絡結構圖印證,且與網(wǎng)絡結構圖中王某傘下人員不相重復,即能證明131人均為周某3、王某2傘下人員;(6)與扣押的周某3、陳某所有車輛的行駛證印證,周某3、陳某購置車輛的款項主要來源于傳銷資金(2013年11月25日周某3賬戶支出40.95萬元給湯某11,2014年3月19日陳某賬戶貸款扣17.3萬元);(7)因王某、黃某、邱某甲銀行賬戶中沒有向各自下線人員發(fā)放工資的情況,因此,每月中旬其上線人員轉入金額即為各自的實際獲利數(shù)額。(8)陳某戊用于收取下線交納傳銷資金的賬戶合計轉入11353137.4元,其中去除王某1、王某2轉入191萬余元,進賬共944萬余元,為王某1獨立后傳銷組織收取的下線交納的傳銷資金。(9)陳某戊賬戶中發(fā)放資金超過50人,均為王某1體系內人員,去除與周某3、陳某、帥某4轉賬人員、繪制的網(wǎng)絡結構圖中的重復人員,余22人,即:網(wǎng)絡結構圖中王某傘下人員超過40人,王某2、周某3傘下超過130人,陳某戊轉賬的不重復傳銷人員22人,三項相加,王某1體系中傳銷人員超過190人。
9.合肥市商品房網(wǎng)上認購備案確認單、合肥旭輝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提供的收據(jù)、中國建設銀行轉賬記錄,查封通知書。王某1購買了旭輝花園5棟104室,房屋總價款794751元,全款支付,已查明2014年2月24日、27日通過王某162×××75銀行卡兩次轉款支付2萬元,50萬元。已由公安機關向房產(chǎn)部門申請查封。
10.在案9名被告人被拘留時的入所體檢表。均無外傷。
11.情況說明一份。4月17日找到的證人,因不愿意在家中、單位提供證言,且銅鼓縣公安局在裝修改造,無法提供詢問地點,所以證人證言均經(jīng)證人同意后于該日及次日在銅鼓縣皇廷大酒店提供。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1、王某2、周某3、帥某4、陳某、王某、邱某甲、黃某、林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以“資本運作”的經(jīng)營活動為名,以繳納費用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的順序組成層級,直接以發(fā)展人員的數(shù)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jù),歪曲國家政策,引誘他人繼續(xù)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jīng)濟社會秩序;其中被告人王某1、王某2、周某3組織、領導的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達120人以上,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依法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帥某4、陳某、王某、邱某甲、黃某、林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1、王某2、周某3、帥某4、陳某、王某、邱某甲、黃某、林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沒有造成他人人身傷害及其它惡劣影響,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1辯稱其參加的“資本運作”(又稱“連鎖經(jīng)營”)并非傳銷組織,經(jīng)查,“資本運作”(又稱“連鎖經(jīng)營”)的組織者或者經(jīng)營者通過發(fā)展人員,要求被發(fā)展人員發(fā)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并以下線的銷售業(yè)績?yōu)橐罁?jù)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根據(jù)《禁止傳銷條例》的規(guī)定,是典型的傳銷組織,該辯護意見與《禁止傳銷條例》的規(guī)定不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王某1辯稱其沒有組織領導的行為,經(jīng)查,被告人王某1在“資本運作”運行過程中,實施了發(fā)展下線和組織分工等宣傳行為,積極參與了講課、鼓動等各方面的管理工作,在傳銷活動中擔負策劃、指揮、布置、協(xié)調等重要職責,在傳銷活動中起關鍵作用,是傳銷活動的組織、領導者,因此,該辯護意見與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王某2、周某3辯稱其傘下人員未超過120人,經(jīng)查,被告人王某2、周某3傘下人員均達130人以上,詳見前述證據(jù)分析部分,因此,該辯護意見與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屬實,本院予以采納。案經(jīng)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王某1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30日起至2022年3月29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交納。)
二、被告人王某2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六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7日起至2020年9月26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交納。)
三、被告人周某3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五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7日起至2020年3月26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交納。)
四、被告人帥某4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三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7日起至2018年9月26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交納。)
五、被告人陳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7日起至2018年3月26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交納。)
六、被告人王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7日起至2018年3月26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交納。)
七、被告人邱某甲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一萬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7日起至2017年3月26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交納。)
八、被告人黃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一萬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7日起至2017年3月26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交納。)
九、被告人林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一萬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7日起至2017年3月26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交納。)
十、追繳查封及扣押在案的被告人王某1購置的坐落于安徽省合肥市政務區(qū)天鵝湖路與東至路交口旭輝花園5#樓104室房屋(房權證合產(chǎn)字第××號)價值中的52萬元(系傳銷違法所得)、被告人周某3購置的寶馬牌520轎車(贛C×××××)價值中的40.95萬元(系傳銷違法所得)、被告人陳某購置的奧迪牌A4L轎車(皖A×××××)價值中的17.3萬元(系傳銷違法所得),上繳國庫。繼續(xù)追繳被告人王某1、王某2、周某3、帥某4、陳某、王某、邱某甲、黃某、林某其它違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供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劉德鴻
人民陪審員朱曉奎
人民陪審員朱守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書記員劉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