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賄
案號 (2019)京0112刑初162號
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京通檢職檢刑訴(2019)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受賄罪,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次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雷玉娟、檢察官助理馮相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董某某及其辯護人張健超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至2016年,北京市某某有限責任公司副經理被告人董某某,利用擔任北京通州文化旅游區(qū)土地一級開發(fā)項目負責人,全面負責該項目土地一級開發(fā)工作的職務便利,為該項目場地圍墻及防塵工程(第三標段)實際承包人周某某(另案處理)提供幫助,收受周某某給予的勞力士手表1塊(價值人民幣27萬余元)、現金人民幣60萬元。
公訴機關提供了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及書證等證據,認為被告人董某某利用全面負責北京通州文化旅游區(qū)土地一級開發(fā)工作的職務便利,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之規(guī)定,構成受賄罪。提請本院依法懲處。
被告人董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表示認罪。
辯護人張健超的辯護意見為,被告人董某某無犯罪記錄,有自首情節(jié),積極退繳違法所得,故請求法院對被告人董某某減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2014年至2016年,被告人董某某在擔任北京市某某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某開公司)副經理期間,利用擔任北京通州文化旅游區(qū)土地一級開發(fā)項目負責人,全面負責該項目土地一級開發(fā)工作的職務便利,為該項目場地圍墻及防塵工程(第三標段)實際承包人周某某(另案處理)、耿某某(已判決)提供幫助,收受周某某給予的勞力士手表1塊(購買價格人民幣27萬余元)、現金人民幣60萬元;2018年9月28日,被告人董某某接通知自動到通州區(qū)監(jiān)察委接受調查;涉案贓款及贓物已扣押。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證人朱某(北京市某通州區(qū)分中心副主任)、隋某(某開公司土地一級開發(fā)部部長)、張某(文化旅游區(qū)管理委員會副主任)的證言證明:文化旅游區(qū)管理委員會負責文化旅游區(qū)一級開發(fā)工程的協調工作,某開公司負責一級開發(fā)工程的具體實施,某開公司副經理董某某分管這項工作,某開公司拿出土地看護方案后,區(qū)土儲中心進行公開招投標,并與中標的看護隊簽訂合同,某開公司具體安排施工和工程驗收,區(qū)土儲中心進行現場檢查,根據審計情況結算工程款,周某某掛靠北京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實際承接了文化旅游區(qū)防塵圍墻第三標段工程和土方回填工程。
2、證人李某(北京某盛達商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證言證明:周某某、耿某某承攬工程從其公司走賬的情況。
3、證人周某的證言證明:2018年六月底七月初,其父親周某某被抓后,其到董某某的辦公室找董某某結算工程款,董某某給過其一塊勞力士手表。
4、行賄人周某某(北京市通州區(qū)張家灣鎮(zhèn)某村村民委員會原主任)的供述證明:2013年,大高力村拆遷時,其認識了某開公司副總經理董某某,在拆遷工作中,董某某幫其協調了很多疑難問題,二人慢慢熟悉,后董某某幫助其承接了文化旅游區(qū)防塵圍墻第三標段工程,2014年的一天,其說給董某某換一塊手表,董某某沒說什么,于是其讓耿某某和方海軍去市里買表,耿某某知道其送給董某某手表是為了感謝董某某,買表時耿某某還給其打電話問其手表的品牌、款式,之后耿某某買回兩塊勞力士手表,其將手表的照片給董某某看,董某某選的綠色表盤款式較新價格較貴的那塊手表,后其拿著手表到了董某某的單位院內,董某某在三樓辦公室用鑰匙將車門打開,其將手表放到了他的黑色帕薩特轎車里。
2015年底,其從某開公司承接了文化旅游區(qū)的一個土方回填工程,是董某某幫忙聯系的,其和董某某說好了工程利潤的一部分給董某某,耿某某也知道并同意,2016年,工程款結算之后,其讓耿某某取出現金,其將其中幾十萬元現金裝在一個啤酒箱子里,在其公司附近的群芳中三街,其見到董某某后把箱子放到了董某某的商務艙汽車后備箱。
2016年四五月份,村委會換屆選舉之后的一天,其為了維系和董某某的關系,今后好得到董某某在工程上的幫助,在梨園一家竹蓀鵝飯店外給了董某某20萬元現金。
5、行賄人耿某某的供述證明:董某某是某開公司的領導,其和周某某借用某公司承攬文化旅游區(qū)工程,借用北京某盛達商貿有限公司的銀行賬戶走賬,2014年上半年,周某某說要給董某某買一塊手表,其覺得董某某在文化旅游區(qū)土地一級開發(fā)場地揚塵及圍墻第三標段工程上給其和周某某幫忙了,還讓其和周某某承接了考古工程,而且為了和董志剛搞好關系,其就同意了,當天其和方海軍到王府井購買了兩塊勞力士手表,一塊給董某某,一塊給周某某,一共花了48萬余元,其當時還給周某某打電話問他買什么款式的,后周某某將一塊綠色表盤金色表帶的款式較新的手表送給了董某某,具體怎么送的其不清楚。
2015年底,其和周某某承接文化旅游區(qū)土方回填的工程,其負責找人施工并結算,2016年,工程款結算之前,周某某說要拿錢感謝董某某幫忙,將土方回填工程一半的利潤給董某某,其同意了,后其從銀行賬戶里取出現金交給了周某某,周某某怎么送的其不清楚。
6、被告人董某某在調查階段后期的供述證明:2013年底,周某某承接了文化旅游區(qū)防塵圍墻看護第三標段工程,其當時是某開公司的副經理,主要負責文化旅游區(qū)土地一級開發(fā)的具體工作,2014年春天的一天,周某某聯系其要給其拿點東西,后周某某開車到其位于蕭太后河7號院的單位院內,其在三樓辦公室將其駕駛的黑色帕薩特汽車解鎖,周某某將1個紙袋放在其車內,其下班后查看發(fā)現周某某送其的是一塊綠色表盤的勞力士手表;2018年7月,其將那塊手表還給了周某某的兒子周某。
2015年,周某某承接了文化旅游區(qū)的一個土方回填工程,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下午,周某某打電話說要給其送東西,后二人在周某某公司西側的一條路上見面,周某某將錢放在其駕駛的商務艙汽車后備箱,其回家后查看是40萬元現金;2016年村委會換屆選舉期間的一天,周某某在梨園的竹蓀鵝飯店附近的路上給其20萬元現金。
7、北京通州文化旅游區(qū)土地一級開發(fā)監(jiān)管委托協議、場地圍墻及防塵工程(第三標段)招標文件、合同、結算審核意見、結算書文化旅游區(qū)專題會會議紀要、某公司工商注冊材料、銀行賬戶交易明細等證明:周某某、耿某某掛靠某公司承攬文化旅游區(qū)相關工程、結算工程款的情況。
8、銷售明細、刷卡單、收據、銀行賬戶交易明細證明:涉案勞力士手表的型號、購買時間、購買地點、購買價格等情況。
9、北京市通州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扣押財物清單、照片證明:監(jiān)察機關工作人員在周某處扣押勞力士手表1塊。
10、某開公司出具的個人基本情況證明、任職通知等證明:董某某在某開公司任職及分管工作的情況。
11、北京市通州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出具的到案經過證明:董某某經監(jiān)察機關工作人員通知自動到案的情況。
12、公安機關出具的常住人口信息、情況說明、北京市通州區(qū)民政局出具的離婚登記材料證明:董某某的出生日期、民族、住址等自然情況。
上述證據經當庭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董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董某某如實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董某某無犯罪記錄,當庭表示認罪,積極退繳違法所得,依法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對于辯護人張健超提出的“被告人董某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請求法院對被告人董某某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經查,雖然被告人董某某經監(jiān)察機關通知自動到案,但未及時交代其罪行,其不符合自首的條件,且其不具有減輕處罰的法律情節(jié),故上述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辯護人張健超提出的其他辯護意見經查屬實且于法有據,本院予以采納。綜上,本院根據被告人董某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一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十八條、第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董某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28日起至2021年9月27日止;罰金自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董某某已退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六十萬元及扣押在案的勞力士手表一塊,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趙程宇
人民陪審員 劉 紅
人民陪審員 陸 璇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楊月蘭
書 記 員 王 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