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荊州市沙市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 (2015)鄂沙市刑初字第00194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裁判日期: 2016-01-06
審理經過
荊州市沙市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沙檢公訴刑訴(2015)14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單位“保羅公司”,被告人武某1、劉某2、陳某3、張某4、徐某5、張某6、胡某7、周某8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經審查后,于同日立案,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審理本案。荊州市沙市區(qū)人民檢察院于2015年7月28日建議本院延期審理,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恢復審理,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荊州市沙市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黃某某、唐某某、陳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劉曉靜及辯護人李鴻鵬、劉劍冰,被告人武某1及其辯護人周少華、龍秀英,被告人劉某2及其辯護人徐平、萬安松,被告人陳某3及其辯護人李新平、邵雪明,被告人張某4,被告人徐某5及其辯護人伍發(fā)財,被告人張某6及其辯護人王彩元,被告人胡某7及其辯護人陳飛,被告人周某8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經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批準,延長審限三個月。本案經合議庭評議,報經審判委員會討論并作出決定?,F(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公訴機關指控,“保羅公司”于2004年12月在北京市通州區(qū)注冊成立?,F(xiàn)任法定代表人武某,總經理武某1。公司下設總裁辦、財務中心、注冊中心、行政管理中心、宣傳企劃中心、生產中心、全球營銷中心、加盟連鎖中心等部門。
2012年3月,“保羅公司”總裁武某1經執(zhí)行總裁劉某2引薦,聘請了曾在天津天獅集團做過管理人員的陳某3為常務副總裁,后又聘請了張某4為副總裁。為了牟取巨大的利益,武某1、劉某2等人聽取了陳某3、張某4的建議,2012年4月,“保羅公司”委托河北省邯鄲市智創(chuàng)計算機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提出的開發(fā)需求,制作了電子商務平臺,開始進行網絡傳銷。
“保羅公司”常務副總裁陳某3操縱公司下設單位全球營銷中心,建立了全國會員系統(tǒng)平臺,以網絡銷售保羅產品(只對會員出售)為名,開展傳銷活動。根據“保羅公司”制定的獎金制度,必須要有公司會員的推薦,購買80元公司資料錦囊,并且向公司購買一定金額的產品,才能注冊成為會員,取得加入和發(fā)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氨A_公司”按照會員的入會消費金額將會員分為:普卡(800元)、金卡(3200元)、白金卡(8000元)、鉆卡(16000元)四個等級,等級越高,返獎比例越高,引誘會員多交入門費,成為高級別會員,獲得更多返利。公司設立了零售獎、經營獎、培育獎、復消獎、尊榮獎、分紅獎等高額返獎模式作為誘餌,采用倍增方式面向全國各地發(fā)展會員,同時對會員進行培訓,通過各種方式對公司的營銷模式和產品功能進行宣傳,引誘會員按照相應的層級規(guī)律推薦發(fā)展,直接或間接以發(fā)展的人員數量作為返利依據。整個傳銷體系人員呈現(xiàn)金字塔結構,各層級人員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
公司各部門之間分工明確,積極為傳銷活動服務,同時“保羅公司”利用所控制的北京飛龍康樂商貿有限公司、北京錦秀鷹華商貿有限公司、北京鴻浩永勝商貿有限公司、中食圣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四家公司的名義,于2012年4月與上??戾X公司簽訂合作協(xié)議,在快錢公司注冊收款賬號,依托上??戾X第三方支付平臺收取全國各地會員的入門費和產品訂單費。截止2014年4月,保羅公司共發(fā)展全國32個省市各個傳銷團隊會員數68637個,其中管理層級177層,推薦層級48層?,F(xiàn)查明共收取會員傳銷資金214668158.38元,“保羅公司”非法獲利39409799.57元。
被告人武某1任公司總裁,負責管理公司全面事務,參與策劃、制定、決定公司的組織架構和以獎金制度為基礎的營銷方案,非法獲利5329037.77元,是該傳銷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案發(fā)后,已退出非法所得5531806元。
被告人劉某2于2011年7月至2013年12月任公司執(zhí)行總裁,2013年12月至今任公司副董事長和保羅愛心基金會主席,在任執(zhí)行總裁期間,分管公司財務中心及全球營銷中心,負責管理公司經營及營銷業(yè)務,參與制定公司營銷方案和獎勵制度,2012年3月引薦陳某3加入“保羅公司”,直接參與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共從中非法獲利5575532.48元,是該傳銷組織的組織者、管理者。案發(fā)后,已退出非法所得85萬元。
被告人陳某3任公司執(zhí)行總裁兼全球營銷中心總裁,負責該公司的營銷工作,參與策劃、制定公司的營銷方案和獎勵制度,非法獲利5878582元,是該傳銷組織的領導者。案發(fā)后,已退出全部非法所得。
被告人張某4任公司副總裁,為“保羅公司”傳銷營運鏈負責人,管理客戶部、IT部、核算部,負責公司會員網站及傳銷平臺的日?;顒蛹皶T獎金核算,非法獲利2758823.70元,是該傳銷組織各種營銷活動方案的執(zhí)行者。案發(fā)后,已退出非法所得100萬元。
被告人徐某5作為悅享團隊領導人,按照公司的營銷理念和營銷方案,在華東地區(qū)積極發(fā)展下線,管理層級數175層,推薦層級數43層,管理下線數21032個(湖北省洪湖市人唐某某為其下線會員),非法獲利2105769.53元,是該傳銷組織具體活動的組織者、傳銷團隊領導人。案發(fā)后,已退出非法所得80萬元,公安機關扣押“保羅公司”獎勵徐某5的帕薩特轎車一輛。
被告人張某6作為圓夢團隊領導人,按照公司的營銷理念和營銷方案,在東北地區(qū)積極發(fā)展下線,管理層級數72層,推薦層級數32層,管理下線數12416個,非法獲利1643820.69元,是該傳銷組織具體活動的組織者、傳銷團隊領導人。案發(fā)后,已退出非法所得164萬元。
被告人胡某7作為輝煌團隊領導人,按照公司的營銷理念和營銷方案,面向全國發(fā)展下線,管理層級數97層,推薦層級數46層,管理下線數21527個,從中非法獲利1984629.80元,是該傳銷組織具體活動的組織者、傳銷團隊領導人。案發(fā)后,已退出非法所得280萬元。
被告人周某8作為輝煌團隊中層領導人,按照公司的營銷理念和營銷方案,在湖北積極發(fā)展下線,管理層級數65層,推薦層級數24層,管理下線數3237個,從中非法獲利105890.48元,是該傳銷組織具體活動的積極參與者。
此外,“保羅公司”將公司的非法所得以獎金和工資的形式發(fā)給高管人員(均另案處理),其中董事長、法定代表人武某負責公司的對外協(xié)調,非法獲利4119841.80元,副總裁胡某某非法獲利2828829.87元,副總裁田某非法獲利857580.06元,核算部總監(jiān)王某非法獲利823635元,財務總監(jiān)楊某某非法獲利173373.60元,全球營銷中心經理劉某某非法獲利1464367.09元,行政副總裁周某某非法獲利939975.21元。
案發(fā)后,公安機關凍結了“保羅公司”賬戶資金2000萬元,追繳“保羅公司”非法所得13843281.41元,武某退出非法所得4841668.38元;胡某某與丈夫田某共同退出非法所得3238205元,王某退出非法所得50萬元,楊某某退出非法所得20萬元,劉某某退出非法所得70萬元,周某某退出全部非法所得。
針對上述指控的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認為被告單位保羅生物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購買保羅產品為名,要求參加者購買并注冊成為會員,按照一定的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fā)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返利的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xù)發(fā)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與社會管理秩序,情節(jié)嚴重,被告人武某1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人劉某2、陳某3、張某4、徐某5、張某6、胡某7、周某8為直接責任人員,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之規(guī)定,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提請人民法院依法判處。
本院查明
被告人武某1對以上指控的事實沒有異議,其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武某1表示由法院依法認定。
被告人劉某2對以上指控的事實沒有異議,當庭自愿認罪。
被告人陳某3對指控的主要事實沒有異議,辯稱:其到“保羅公司”之前該公司已經是這種銷售方式和獎勵制度,其加入“保羅公司”后只是將這種營銷方式變更為通過電子商務平臺的方式進行。如果“保羅公司”的行為屬于傳銷性質,其本人表示認罪。
被告人張某4對指控的主要事實沒有異議,辯稱:其到“保羅公司”之前該公司就是以直銷的方式經營,其加入“保羅公司”后只是對這種營銷方式通過電子商務平臺的方式進行,其系被告單位“保羅公司”的工作人員,不是股東、董事會成員,就算公司是傳銷,勞務人員不應構成犯罪。
被告人徐某5、張某6、胡某7對以上指控的事實沒有異議,當庭自愿認罪。
被告人周某8對指控的事實有異議,辯稱:其只是該團隊的一名會員,不是中層領導人,不知道該行為是傳銷,如果“保羅公司”的行為屬于傳銷性質,其本人表示認罪。
被告單位“保羅公司”的辯護人發(fā)表如下辯護意見:①本院對本案沒有管轄權;②“保羅公司”是一家合法企業(yè),其生產的產品不是道具產品,且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務與退換貨制度,不存在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xù)發(fā)展他人參加,騙取錢財的事實;③“保羅公司”的股東大會、董事長及法定代表人武力均沒有同意、策劃、實施線上營銷方案,線上銷售是公司總裁辦的下屬機構營銷中心具體策劃、組織、實施的,屬于個體行為,不能推定由公司承擔罪責;④其銷售行為及獎勵制度是以銷售商品為目的,以銷售業(yè)績?yōu)橛嫵暌罁膯渭兊膱F隊計酬式銷售活動,不應當作為犯罪處理。
被告人武某1的辯護人發(fā)表如下辯護意見:①被告人武某1的行為不符合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構成要件,“保羅公司”雖然在沒有獲得商務部頒發(fā)的直銷許可證的情況下,使用直銷(或傳銷)手段銷售商品,但其銷售手段屬于以銷售商品為目的,以銷售業(yè)績?yōu)橛嫵暌罁膯渭兊膱F隊計酬式傳銷活動,依法不應作為犯罪處理,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行政處罰;②無論“保羅公司”的營銷方式是否違反法律規(guī)定,被告人武某1作為公司總裁,不分管和負責營銷工作,該營銷方式和獎金制度也不是武某1提出、制定的,其不應承擔直接責任;③被告人武某1主動投案,應當認定為自首;④其歸案后主動檢舉他人犯罪,且查證屬實,應當認定其有立功表現(xiàn)。
被告人劉某2的辯護人發(fā)表如下辯護意見:被告人劉某2于2013年12月10日主動與公司達成書面協(xié)議,退出管理崗位,不再享受銷售提成,沒有再參與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屬于犯罪中止。網絡傳銷方案不是被告人劉某2提出、決定實施的,其在共同犯罪中系從犯。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某2非法獲利的數額與事實不符,其中含有其合法收入。被告人劉某2主動退贓85萬元,有悔罪表現(xiàn),且系初犯,當庭認罪、悔罪。請求對其減輕處罰。
被告人陳某3的辯護人發(fā)表如下辯護意見:被告人陳某3到“保羅公司”之前該公司已經存在并正在實施會員制的營銷模式及相應的獎勵制度,并非陳某3參與策劃、制定。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陳某3在該案中的所起的作用是該公司領導者的認定缺乏事實依據,應認定陳某3是直接責任人員。指控其非法獲利的數額中含有其合法收入?!氨A_公司”是以銷售業(yè)績?yōu)橛嫵暌罁亩鄬蛹壍膱F隊計酬的傳銷活動,其行為不構成犯罪。
被告人徐某5的辯護人發(fā)表如下辯護意見:被告人徐某5對其直接推薦的團隊成員行為負責。其歸案后主動認罪,積極退贓,且系初犯,請求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張某6的辯護人發(fā)表如下辯護意見:被告人張某6系從犯,歸案后認罪態(tài)度好,積極退繳了全部贓款,請求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胡某7的辯護人發(fā)表如下辯護意見:被告人胡某7是在全面了解到“保羅公司”已經向商務部提出了直銷申請、繳納保證金,且商務部予以直銷許可公示的準直銷許可企業(yè),“保羅公司”也是合法經營企業(yè)的情況后加入的,其主觀上沒有違法經營的故意。被告人胡某7管理下的團隊計酬方式是嚴格遵守“保羅公司”已經設定的公司規(guī)章制度,并且獲取報酬的來源是產品銷售收入。被告人胡某7在本案中系從犯,且積極退繳了全部違法所得。請求對被告人胡某7減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保羅生物園科技有限公司于2004年12月在北京市通州區(qū)注冊成立?,F(xiàn)任法定代表人武某,總經理武某1,公司下設總裁辦、財務中心、注冊中心、行政管理中心、宣傳企劃中心、生產中心、全球營銷中心、加盟連鎖中心等部門。2012年3月,“保羅公司”開始向北京市商業(yè)委員會提交申請直銷牌照文件,2012年9月,“保羅公司”通過北京市商務委員會向商務部提出了直銷經營許可申請。
2012年3月,隨著公司直銷牌照申請工作的展開,“保羅公司”總裁武某1經執(zhí)行總裁劉某2引薦,聘請了曾在天津天獅集團做過管理人員的陳某3為常務副總裁,后又聘請了張某4為副總裁,聘任陳某3和張某4作為高級管理干部,負責開展直銷業(yè)務。被告人武某1以“保羅公司”總裁的身份與被告人陳某3簽訂了《合作協(xié)議書》,由陳某3受聘于“保羅公司”對直銷事務部進行整體運營和管理,在符合“保羅公司”統(tǒng)一戰(zhàn)略的條件下制定銷售模式、產品價格,對外開展經營活動,合作時間為2012年3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為了牟取巨大的利益,被告人武某1、劉某2等人聽取了陳某3、張某4的建議,2012年4月,“保羅公司”委托河北省邯鄲市智創(chuàng)計算機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提出的開發(fā)需求,制作了電子商務平臺,開始進行網絡傳銷。
“保羅公司”常務副總裁陳某3按照“保羅公司”的營銷理念和營銷方案,以“保羅公司”的全球營銷中心為依托,建立了全國會員系統(tǒng)平臺,采取以網絡銷售“保羅公司”產品(只對會員出售)的形式開展傳銷活動。根據“保羅公司”制定的獎金制度,必須要有公司會員的推薦,購買80元公司資料錦囊,并且向公司購買一定金額的產品,才能注冊成為會員,取得加入和發(fā)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氨A_公司”按照會員的入會消費金額將會員分為:普卡(800元)、金卡(3200元)、白金卡(8000元)、鉆卡(16000元)四個等級,等級越高,返獎比例越高,引誘會員多交入門費,成為高級別會員,獲得更多返利。公司設立了零售獎、經營獎、培育獎、復消獎、尊榮獎、分紅獎等高額返獎模式作為誘餌,采用倍增方式面向全國各地發(fā)展會員,同時對會員進行培訓,通過各種方式對公司的營銷模式和產品功能進行宣傳,引誘會員按照相應的層級規(guī)律推薦發(fā)展更多人加入,各層級會員直接或間接以發(fā)展的下線人員數量及下線的銷售業(yè)績獲取獎金利潤。
“保羅公司”各部門之間分工明確,積極為傳銷活動服務,同時“保羅公司”利用所控制的北京飛龍康樂商貿有限公司、北京錦秀鷹華商貿有限公司、北京鴻浩永勝商貿有限公司、中食圣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四家公司的名義,于2012年4月與上??戾X公司簽訂合作協(xié)議,在快錢公司注冊收款賬號,依托上??戾X第三方支付平臺收取全國各地會員的入門費和產品訂單費。截止2014年4月,“保羅公司”共發(fā)展全國32個省市各個傳銷團隊會員數68637個,其中管理層級177層,推薦層級48層,共收取會員傳銷資金214668158.38元,“保羅公司”非法獲利39409799.57元。
被告人武某1任“保羅公司”總裁,負責管理公司全面事務,參與策劃、制定、決定公司的組織架構和以獎金制度為基礎的營銷方案,非法獲利5329037.77元,是該傳銷組織的決策者、領導者。案發(fā)后,已退繳5531806元。
被告人劉某2于2011年7月至2013年12月任公司執(zhí)行總裁,2013年12月18日因年齡及身體原因提出辭去“保羅公司”執(zhí)行總裁、常務副總經理的職務,2013年12月至今任公司副董事長和保羅愛心基金會主席。被告人劉某2在任執(zhí)行總裁期間,分管公司財務中心及全球營銷中心,負責管理公司經營及營銷業(yè)務,參與制定公司的營銷方案和獎勵制度,2012年3月引薦陳某3加入“保羅公司”,直接參與組織、領導傳銷活動,非法獲利5575532.48元。是該傳銷組織的組織者、管理者。案發(fā)后,已退出非法所得85萬元。
被告人陳某3任“保羅公司”常務副總裁兼全球營銷中心總裁。2014年1月任“保羅公司”執(zhí)行總裁,負責該公司的營銷工作,參與制定公司的營銷方案和獎勵制度,非法獲利5878582元。是該傳銷組織的領導者。案發(fā)后,已退出全部非法所得。
被告人張某4任公司副總裁,為“保羅公司”傳銷營運鏈負責人,管理客戶部、IT部、核算部,負責公司會員網站及傳銷平臺的日?;顒蛹皶T獎金核算,非法獲利2758823.70元。是該傳銷組織各種營銷活動方案的執(zhí)行者。案發(fā)后,已退出非法所得100萬元。
被告人徐某5作為悅享團隊領導人,按照公司的營銷理念和營銷方案,在華東地區(qū)積極發(fā)展下線,管理層級數175層,推薦層級數43層,管理下線數21032個(湖北省洪湖市人唐某某為其下線會員),非法獲利2105769.53元。案發(fā)后,已退繳非法所得80萬元,及“保羅公司”獎勵徐某5的“帕薩特”牌轎車一輛。
被告人張某6作為圓夢團隊領導人,按照公司的營銷理念和營銷方案,在東北地區(qū)積極發(fā)展下線,管理層級數72層,推薦層級數32層,管理下線數12416個,非法獲利1643820.69元。案發(fā)后,已退繳非法所得164萬元。
被告人胡某7作為輝煌團隊領導人,按照公司的營銷理念和營銷方案,面向全國發(fā)展下線,管理層級數97層,推薦層級數46層,管理下線數21527個,從中非法獲利1984629.80元。案發(fā)后,已退繳280萬元。
被告人周某8作為輝煌團隊的中層人員,按照公司的營銷理念和營銷方案,在湖北積極發(fā)展下線,管理層級數65層,推薦層級數24層,管理下線數3237個,從中非法獲利105890.48元。
此外,“保羅公司”將公司的非法所得以獎金和工資的形式發(fā)給高管人員(均另案處理),其中董事長、法定代表人武某負責公司的對外協(xié)調,非法獲利4119841.80元,副總裁胡某某非法獲利2828829.87元,副總裁田某非法獲利857580.06元,核算部總監(jiān)王某非法獲利823635元,財務總監(jiān)楊某某非法獲利173373.60元,全球營銷中心經理劉某某非法獲利1464367.09元,行政副總裁周某某非法獲利939975.21元。
案發(fā)后,公安機關凍結了“保羅公司”賬戶資金2000萬元,追繳“保羅公司”非法所得13843281.41元,武某退繳4841668.38元,胡某某與丈夫田某共同退繳非法所得3238205元,王某退繳非法所得50萬元,楊某某退繳20萬元,劉某某退繳非法所得70萬元,周某某退繳全部非法所得。
公訴機關當庭提供了以下證據:
(一)洪湖市公安局接處警工作登記表、受案登記表、湖北省公安廳指定管轄決定書、荊州市公安局受案登記表、抓獲經過等書證,證明案件來源、立破案情況及各被告人均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的事實。
(二)被告單位及八名被告人的基本情況
1、“保羅公司”的基本情況以及公司的組織架構、人員及高管職務
工商注冊登記資料、變更資料、組織機構代碼證,飛龍康樂、鴻浩永勝、錦繡鷹華、中食圣世、三興興業(yè)、中加保羅的工商資料,公司其他人員楊某某、張某某、劉某某、田某、崔某某、胡某某等人的任命文件,從公司扣押的文件和資料中提取的公司組織結構圖、保羅生物園集團花名冊、員工通訊錄、保羅生物直銷板塊人員編制情況統(tǒng)計表、花名冊,保羅生物全球營銷中心花名冊,公安機關從網站查詢得到保羅公司商家平臺網站www.sjw999.com的服務器所在地為香港特別行政區(qū)。
2、八名被告人的身份及任職情況
武某1、劉某2、陳某3、張某4、胡某7、周某8、胡代蓮、張某6、徐某5的戶籍資料,任職文件,劉某2與武某1簽訂的備忘錄,陳某3與“保羅公司”簽訂的合作協(xié)議書,陳某3寫給武某1的信件(企業(yè)郵箱中調?。?/p>
(三)調取公司證據及暫扣財物情況、被告等人退繳非法所得的情況
搜查證、扣押物品清單、扣押決定書、調取證據清單、扣押物品說明、調取證據通知書、“保羅公司”營銷中心記賬憑證、公安機關情況說明、荊州市公安局協(xié)助凍結財產通知書、隨案移送清單、罰沒收入票據、繳款書。
(四)“保羅公司”產品的情況
1、“保羅公司”二代化妝品成本核算,楊某某根據2013年實際成本金額匯總后得到的部分產品2013年的平均成本,產品投訴資料,全球營銷中心2014年目標責任書,會員平臺數據庫中提取的產品明細表,保羅產品生產情況。證人崔某某、楊某某的證言,證實公司產品的真實成本情況。
2、湖北省荊州市沙市火林食品飲料廠生產的保羅泡騰片
湖北省荊州市沙市火林食品飲料廠提供的火林果飲2瓶、委托加工食品備案提交材料文書復印件、保羅泡騰片配方及含量、火林食品飲料廠泡騰片配方及含量,荊州市沙市火林食品飲料廠廠長諶某某的證言,證明泡騰片每瓶2.7元,“保羅公司”從2012年4月份開始,委托湖北省荊州市沙市火林食品飲料廠生產泡騰片等產品,包裝后作為“保羅公司”的產品,所有幫保羅公司加工的產品中以前都添加了“保羅公司”的酵素菌,從2013年9月以后就都沒有添加酵素菌了。
3、產品樂洗洗衣液
南京谷雨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2014年3月30北京保羅生物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購訂單,從南京市溧水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調取的南京秋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準予設立登記通知書,公司設立核定情況表,公司設立登記申請事項,董事會、監(jiān)事會成員、經理情況,南京科技創(chuàng)業(yè)服務中心協(xié)議書,公司變更登記核定情況表,公司變更登記申請事項,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南京市溧水區(qū)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準予變更登記通知書、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合作合同、與白馬鎮(zhèn)政府的項目協(xié)議書、承諾書、住所證明、環(huán)保局批復、股東會決議、營業(yè)執(zhí)照、廠房租賃合同。證人高某某、余某某的證言,證明樂洗洗衣液“保羅公司”未添加任何成份,每瓶18.4元,由南京谷雨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作坊式的小廠)生產,負責產品的質量,“保羅公司”提供外包裝,每瓶零售價150元。
(五)“保羅公司”的獎金制度
市場計劃(胡某某,陳某3、劉某某、王某均簽名認可),證明會員申請條件、升級條件、獎勵計劃。胡某7提供輝煌團隊宣傳資料:獎金制度、會員升級條件、店鋪推廣制度、保羅生物精英獎勵計劃、促銷文件14份。
(六)智創(chuàng)公司按“保羅公司”的要求制作的電子商務平臺
1、調取證據通知書(調取了邯鄲市智創(chuàng)計算機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相關材料),證明“保羅公司”的電子商務平臺的制作時間、獎金制度、獎金計算模式、制作公司、合同簽訂人等。
2、2012年4月1日邯鄲市智創(chuàng)計算機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與“保羅公司”(王某)簽訂的軟件開發(fā)合同、電子商務需求文檔,證明會員選購產品平臺、市場計劃(文字簡版)、消費者互助分銷模式。
3、智創(chuàng)公司證明材料,證明2012年3月,“保羅公司”的陳某3、張某4、王某找到我公司要求開發(fā)一套電子商務平臺軟件,根據商談我公司同意按照他們提出的開發(fā)需求給他們開發(fā)平臺軟件,雙方公司于2012年4月1日正式簽訂軟件開發(fā)合同,合同簽訂后“保羅公司”王某把定稿版軟件需求文檔用QQ傳給我公司法人代表祈某某。我公司開發(fā)部按他們的需求將電子商務平臺軟件開發(fā)完成并于4月下旬用QQ傳給張某4。
4、證人祈某某(邯鄲市智創(chuàng)計算機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的證言,證明2012年初,北京“保羅公司”一個姓盧的女士到公司找到我們說需要我們給他們開發(fā)一個電子商務平臺,之后換成叫張某4的總經理,然后是王某,最后我還見過執(zhí)行總裁陳某3。2012年4月1日,我公司和“保羅公司”簽訂正式的軟件開發(fā)合同,是王某簽的,軟件開發(fā)需求是王某與我聯(lián)系,用QQ發(fā)送給我的。我們給“保羅公司”開發(fā)的電子商務平臺軟件的內容有會員加入的條件、各項獎金制度、會員數據內容、支付渠道、電子幣換算及PV值。
(七)證實司法會計鑒定依據的財務資料
1、從營銷中心復印的記賬憑證,證實從營銷中心給高管所發(fā)的獎金提成憑證。
2、北京妍儂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提供的證據,證明該公司按照“保羅公司”提供的人員資料發(fā)給高管的工資。
3、高管及徐某某、劉某某銀行流水,證明高管收到獎勵提成及北京妍儂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給付的工資。
4、“保羅公司”在中國銀行的開戶資料。
5、使用快錢電子支付服務保證函、快錢電子支付協(xié)議,證明四家公司為“保羅公司”的收款公司(由“保羅公司”擔保,四家公司與快錢簽訂服務協(xié)議)。
(八)各地公安機關、工商部門對“保羅公司”的查處情況
1、2014年3月湖北省漢川市公安局對輝煌團隊傳銷案立案偵查。
2、2013年7月廣西環(huán)江毛南族自治縣公安局對嚴某某等人以投資購買北京保羅生物園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份為幌子進行傳銷活動,騙取羅某某8080元的入會費成為會員進行立案偵查。
3、2013年8月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區(qū)江北公安分局經偵大隊對李某某利用“保羅公司”產品進行傳銷活動立案偵查。
4、2013年9月山東陽谷縣公安局對“保羅公司”非法經營(組織領導傳銷)進行立案查處。
5、湖北省漢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川工商處字(2014)129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證明漢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認定,保羅公司要求客戶必須購買產品才能成為會員,成為會員后才具備推銷產品和發(fā)展他人加入的資格,從而形成上下線關系;并且以下線的銷售金額作為上線的計酬依據,違反了《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下列行為,屬于傳銷行為:(二)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fā)展人員,要求被發(fā)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fā)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fā)展人員,要求被發(fā)展人員發(fā)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并以下線的銷售業(yè)績?yōu)橐罁嬎愫徒o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規(guī)定,構成了傳銷行為,罰款200萬元。湖北省漢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決定履行催告書、2014年11月7日湖北省漢川市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執(zhí)行通知書、送達回證。
(九)商務部證明案發(fā)時保羅公司無直銷牌照
商務部市場秩序司關于保羅生物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直銷經營許可資格的說明,證明保羅公司通過北京市商務委員會向商務部提出了直銷經營許可申請。經審查,商務部于2014年9月26日向北京市商務委員會下發(fā)了《商務部關于同意保羅生物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從事直銷經營的批復》,批準保羅公司在北京市設立分支機構開展直銷,并于2014年9月29日向保羅公司頒發(fā)了《直銷經營許可證》。目前,保羅公司正在辦理服務網點備案。
(十)保羅公司宣傳資料、入會啟動包,證明該公司宣傳其傳銷活動
1、“保羅公司”宣傳資料6本:《風雨十年》、《全球營銷中心事業(yè)手冊》、《閃耀金秋璀璨北京》、《保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年度報告》、《保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半年度報告》、2013.5《中國直銷》。
2、“保羅公司”入會啟動包(啟動包含《事業(yè)手冊》、《產品手冊》、系統(tǒng)商務運作手冊》、《消費感言三》、光盤一盤)。
(十一)綜合證據
1、“保羅公司”預算執(zhí)行辦法草案、2013年營銷中心決算表、產品調撥單――南寧會議、生物園資質信息、中加保羅資質信息、中加酵素菌資質信息、張家灣新廠區(qū)資質信息、保羅全國工業(yè)產品生產許可證、直銷產品目錄49種。
2、“保羅公司會議”紀要15份(含第三屆管委會會議紀要),證明胡某7、徐某5、張某6作為團隊領導人的身份;武某1郵箱中提取的會議記錄、陳某3的辭職信。
3、余某某提供的和解協(xié)議書(北京中加柏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與余某某簽訂,擔保方保羅生物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訴書、高某某給余某某的加盟讓利傳真件、230萬元轉款憑證、保羅生物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昌吉地區(qū)特許授權書、保羅農資畜牧系列產品項目(新疆省級)、鴻浩永勝公司230萬元收據,證明余某某舉報“保羅公司”涉嫌傳銷的事實。
4、公安機關關于涉案人員的處理情況說明。
(十二)證人證言
1、證人武某的證言,證明武某為“保羅公司”法定代表人,自稱一直沒有插手公司的經營管理情況,“保羅公司”主要由弟弟總裁武某1管理。我獲得公司的工資和獎金的總數應該以銀行匯入我賬號的總數為準。公司直銷牌照沒有辦下來。
2、“保羅公司”出納徐某某的證言,證明“保羅公司”的基本情況以及公司的組織架構、人員及高管職務。營銷中心財務主管劉某某,公司出納武某某,公司出納、收銀員賈某某,財務主管楊某某,顧某某(顧恒)(投融資總監(jiān)),劉某某(原保羅渠道部經理),胡某某(副總裁)的證言,證明“保羅公司”的財務情況及湖北五環(huán)司法會計鑒定中心司法會計鑒定的財務情況;與快錢簽訂協(xié)議的四家公司為“保羅公司”的收款公司。徐某某的證言還證明營銷中心的錢轉入“保羅公司”。楊某某的證言還證明:有34種產品名稱,每種產品的成本價格只有幾元到幾十元,但是大多數產品的售價都翻了十倍以上,一般都賣到幾百元,最高賣到1500元,實際成本占銷售單價的比率在10%左右。營銷中心賬簿的主營業(yè)務成本是“保羅公司”給營銷中心按收入的20%定價的,不是真實成本,真實成本是以保羅成本會計做的成本賬為準。對公安機關聘請的司法會計對保羅進行鑒定的數據沒有異議。證人劉某某的證言,證明武某是“保羅公司”的法人和名譽董事長,但不做管理,主要是由武某1在管理。證人張某某的證言,證明“保羅公司”的網站運行和維護情況。證人田某的證言,證明“保羅公司”的主營收入就是營銷中心的銷售收入,占公司收入的90%以上;另一塊是農資收入。證人王某(核算部總監(jiān))的證言,證明“保羅公司”的營銷模式、會員獎金發(fā)放程序以及武某1安排其辦理公司的網絡平臺的事實。證人崔某某的證言,證明“保羅公司”的產品情況。證人劉某(快錢支付清算信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銷售部總監(jiān))的證言,證明與快錢簽訂協(xié)議的四家公司是“保羅公司”的子公司。證人余某某的證言,證明其舉報“保羅公司”傳銷行為的事實。證人周某某(行政總監(jiān))的證言,證明“保羅公司”高管職務詳情。
(十三)鑒定意見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1、福建中證司法鑒定中心電子數據檢驗報告(福建中證司法鑒定中心(2014)數檢字第191號),證明所有會員信息,會員注冊時間段為2010年6月3日至2014年4月20日,網站的會員注冊帳戶68637個,其中無級別賬戶21個,普卡賬戶18530個,金卡賬戶7011個,白金賬戶2227個,鉆卡賬戶40848個。會員推薦組織結構共有推薦層級48級,管理組織結構共有管理層級177層。徐某5管理層級175層,推薦層級43層,管理下線21032個。胡某7管理層級97層,推薦層級46層,管理下線21527個。周某8管理層級65層,推薦層級24層,管理下線3237個。
2、福建中證司法鑒定中心電子數據檢驗報告(福建中證司法鑒定中心(2014)數檢字第62號),證明張某6管理層級72層,推薦層級32層,管理下線12416個。
3、湖北五環(huán)會計師事務有限公司鄂五環(huán)司法鑒字(2014)第021號《司法鑒定報告書》,證明“保羅公司”共收取會員傳銷資金214668158.38元,非法獲利39409799.57元;被告人武某1非法獲利5329037.77元;被告人陳某3非法獲利5878582元;被告人徐某5非法獲利2105769.53元;被告人張某6非法獲利1643820.69元;被告人胡某7非法獲利1984629.80元;被告人周某8非法獲利105890.48元。
武某非法獲利4119841.80元,胡某某非法獲利2828829.87元,田某非法獲利857580.06元,王某非法獲利823635元,楊某某非法獲利173373.60元,劉某某非法獲利1464367.09元,周某某非法獲利939975.21元。
4、湖北五環(huán)會計師事務有限公司鄂五環(huán)司法鑒字(2014)第021號《司法鑒定報告書》及財務憑證、公安機關的情況說明、湖北五環(huán)會計師事務所的情況說明,證明被告人劉某2非法獲利5575532.48元。
5、湖北五環(huán)會計師事務有限公司鄂五環(huán)司法鑒字(2014)第021號《司法鑒定報告書》及財務憑證,公安機關、湖北五環(huán)會計師事務所的情況說明,證明被告人張某4非法獲利2758823.70元。
6、湖北省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關于“保羅納豆菌”等產品的認定意見。
(十四)徐某5的銀行資料,會員賬號登錄系統(tǒng)截屏資料,信用卡消費記錄,證人廖某某、王某、唐某某、張某某的證言,被告人徐某5的供述材料,證明被告人徐某5作為“保羅公司”悅享團隊領導人,按照“保羅公司”的營銷理念和營銷方案積極發(fā)展下線,從事傳銷活動的事實。
(十五)張某6的銀行資料,會員賬號登錄系統(tǒng)截屏資料,銀行卡記錄,證人王某、李某某、潘某某的證言,被告人張某6的供述材料,證明被告人張某6作為“保羅公司”圓夢團隊領導人,按照“保羅公司”的營銷理念和營銷方案積極發(fā)展下線,從事傳銷活動的事實。
(十六)胡某7輝煌團隊的宣傳資料,獎金制度,會員升級條件,會員賬號登錄系統(tǒng)截屏資料,銀行交易記錄,銀行卡會員資料,勞動教養(yǎng)決定書,收入統(tǒng)計,被告人胡某7、周某8的供述材料,證明被告人胡某7作為“保羅公司”輝煌團隊領導人,被告人周某8作為輝煌團隊會員,按照“保羅公司”的營銷理念和營銷方案積極發(fā)展下線,從事傳銷活動的事實,以及被告人胡某7于2012年4月15日因發(fā)展下線會員參與銷售“御淑丹”非法產品被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河池市勞動教養(yǎng)委員會決定勞動教養(yǎng)一年六個月的事實。證人林某某、楊某某、陳某某、程某某、張某某、代某某、付某某等人的證言,證明上述證人為了賺錢而購買“保羅公司”的產品,很少或根本沒有發(fā)展下線,不發(fā)展下線就沒有返利。
(十七)被告人武某1、劉某2、陳某3、張某4、徐某5、張某6、胡某7、周某8的供述,證明各被告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主要事實供認不諱。
上列證據,經庭審舉證、質證,證據的來源合法,所證內容客觀、真實,本院予以確認。
被告單位“保羅公司”的辯護人當庭提交了有關公司、公司產品、營銷制度的相關書證,證明“保羅公司”是合法企業(yè),其生產的產品情況及營銷制度;提交了“保羅公司”股東聲明。
被告人武某1的辯護人當庭提交了“保羅公司”向國家商務部提交的申請直銷許可的申請及申報資料等相關書證、向商務部交納2000萬元保證金的證據、“保羅公司”產品質量投保憑證、產品退換貨制度及憑證、荊州市公安局網安支隊出具的情況說明、被告人武某1于2014年4月29日書寫的檢舉材料及松滋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
公訴機關對辯護人提交的上述證據的客觀事實性未提出異議。
(一)關于本案的管轄的問題
被告單位“保羅公司”的辯護人提出本院對本案無管轄權的辯護意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網絡犯罪案件適用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2014年5月)的規(guī)定,本案系網絡犯罪案件(主要犯罪行為在網絡上實施的案件),根據該意見的第二條意見:二、關于網絡犯罪案件的管轄2、網絡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必要時,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網絡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用于實施犯罪行為的網站服務器所在地,網絡接入地,網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或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使用的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所在地,被害人被侵害時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財產遭受損失地等。3、有多個犯罪地的網絡犯罪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需移送審查起訴、提起公訴的,由該公安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受理。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公安機關可以在其職責范圍內并案偵查,需要提請批準逮捕、移送審查起訴、提起公訴的,由該公安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受理:(4)多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的犯罪存在關聯(lián),并案處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實的。
本案中“保羅公司”委托荊州市沙市火林廠生產泡騰片,包裝后作為“保羅公司”的產品銷售;會員唐某某為湖北省洪湖市人;最初案發(fā)地為洪湖市;胡某某的下線基本都在湖北省武漢市;周某8的下線在湖北省咸寧市;湖北省公安廳指定荊州市公安局管轄。故荊州市公安局對本案有管轄權。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本案審理此案,因而本院對此案有管轄權。故被告單位“保羅公司”的辯護人提出本院無管轄權的異議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二)關于本案是單位犯罪還是自然人犯罪的問題
單位犯罪是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機關、團體等法定單位,經單位集體研究決定或由有關負責人員代表單位決定,為本單位謀取利益而故意實施的,或不履行單位法律義務、過失實施的危害社會,而由法律規(guī)定為應負刑事責任的行為。刑法規(guī)定對單位犯罪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在單位實施的犯罪中起決定、批準、授意、縱容、指揮等作用的人員,一般是單位的主管負責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在單位犯罪中具體實施犯罪并起較大作用的人員,既可以是單位的經營管理人員,也可以是單位的職工,包括聘任、雇傭的人員。
“保羅公司”成立于2004年,公訴機關指控的是“保羅公司”2012年4月至2014年4月的傳銷行為,其通過電子商務平臺進行網絡傳銷的方案是經“保羅公司”高管辦公會同意實施,非法所得歸“保羅公司”所有,是屬于為單位謀取利益而故意實施的犯罪,應當認定為單位犯罪。
被告單位“保羅公司”的辯護人提出“保羅公司”不承擔罪責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三)關于本案是否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問題
被告單位“保羅公司”及多名被告人、辯護人提出本案系以銷售業(yè)績?yōu)橛嫵暌罁膯渭兊膱F隊計酬式銷售活動。單純的計酬式傳銷活動是指以不繳納入門費、不以建立穩(wěn)固的上下線關系為模式,僅以銷售商品為目的、以銷售業(yè)績?yōu)橛嫵暌罁M建的銷售團隊,通過直銷員直銷的方式將商品直接銷售給有消費需求的終端客戶手中,銷售團隊以商家給予的返利在團隊內部按一定的比例進行分配的銷售行為。團隊計酬式傳銷最終目的是跨過中間代理環(huán)節(jié),直接將商品銷售給終端用戶。
而本案成為“保羅公司”會員的參加者購買產品的根本目的不是為了使用產品,銷售產品,消費產品,而是為了注冊會員,獲取發(fā)展會員的資格,最終獲得公司的返利:1、購買的目的不是為了消費產品。通過現(xiàn)有證據表明:①參加者家庭條件并不好,卻購買了超過其年收入幾倍的“保羅公司”的產品。②“保羅公司”尚有產品沒有付給參加者,參加者也不找“保羅公司”要貨。唐良澤稱“保羅公司”到現(xiàn)在還有貨沒有給他。③產品拿回家后,除了自己消費外,基本送人。因此,除了個別人抱著試一試產品的心態(tài)購少量產品消費的情況外,購買產品不是為了自己消費。參加者購買“保羅公司”產品的目的不是為了銷售產品。2、參加者購買的目的不是為了銷售產品。團隊領導人多次供述自己購買產品是為了注冊成為會員,獲取返利。從沒有交代過購買產品是為了銷售,即使銷售過自己的產品,也是為了減少損失,而對因注冊會員所累計的產品進行處理,在銷售價格上也是低于其訂購價。3、參加者重復消費的目的不是為了獲得產品。參加者重復消費的目的是為了增加自己的業(yè)績,達到獲取復消獎、經營獎、培育獎等各項獎項的條件,而不是為了獲得產品。公司獎勵制度規(guī)定,只有參加復消了,才有可能獲得培育獎。4、參加者的利潤來源于公司的返利。司法會計鑒定已作出結論,公司的利潤主要來源于會員的注冊報單和復消報單的匯款,會員的利潤來源于公司的返利。參加者亦供述自己的利潤來源于公司的返利。高層會員胡某7購買了20萬元左右的商品,獲利198萬元;高層會員徐某5供述其從“保羅公司”購買了20萬元左右的產品,獲利139萬余元。徐稱賣產品基本上賺不到錢,獲利的錢主要是按照“保羅公司”的要求,積極發(fā)展下線會員,根據獎勵制度發(fā)獎金。而底層會員下線人數少,基本沒有獎金收入。5、產品銷售價格相比較其生產成本偏高。從財務總監(jiān)楊某某手中提取的成本價與售價中可以看出:微生物食品2型新單價為3.03元(含原材料、包裝物、人工工資、制造費用、電費、折舊費等成本),而產品售價為323元。桔味泡騰片單價為19-20元(含原材料、包裝物、人工工資、制造費用),由沙市火林廠生產,成本價為2.7元,火林食品飲料廠泡騰片配方及含量:小蘇打、蛋白料、香料、麥芽糊精、無水酸、鈣、C、色,最初按“保羅公司”的要求每瓶添加50毫克他們公司提供的酵素菌,從2013年9月以后就沒有添加酵素菌了,產品售價158元。6、“保羅公司”以產品推廣會的方式、書籍、光碟、QQ等多種形式宣傳注冊成為“保羅公司”會員的獲利前景。
從“保羅公司”的獎勵制度來看,不屬于以銷售商品為目的,以銷售業(yè)績?yōu)橛嫵暌罁膯渭兊膱F隊計酬式傳銷活動?!氨A_公司”設立了零售獎、經營獎、培育獎、復消獎、尊榮獎、分紅獎。其中①經營獎。按照會員級別的不同,享受不同比例的返獎,按照自己會員級別的不同獲取自己下線銷售額的不同比例來獲得該獎勵,銷售額通過自己不同下線的業(yè)績來對比,取業(yè)績最少的一個進行計算,級別不同享受不同比例的返獎,此獎勵不是消費就可以產生,而是必須要發(fā)展下層會員,如果單線推薦下線是沒有經營獎的,這種獎勵要求會員必須至少發(fā)展2個會員或更多的會員,產生更多層級才能得到更多的經營獎。②零售獎。會員在第二次購買產品的時候能夠獲得自己消費業(yè)績的35%作為零售獎。此獎勵要求自己消費買產品才能拿到該獎。③復消獎。會員每月至少消費300元購買產品,做了復消的會員能夠從自己做了復消的下線中提取7.2元/人作為復消獎,最多拿到16層。此獎勵決定了復消的下線人數越多,得到的該獎就越多,沒有發(fā)展下線會員就拿不到復消獎,不做復消就不能獲得培育獎。④培育獎。復消后的會員,能獲得自己下線第1層到第8層的人所拿的經營獎的10%-3%等不同比例作為自己的培育獎,會員級別不同,能拿到的層數不同,會員級別越高,能拿到的層數越高,并且按逐層遞減的比例。此獎勵決定了如果沒有發(fā)展下線會員,就沒有該培育獎,下層會員越多,有取得更多的培育獎。⑤尊榮獎。會員業(yè)績達到一定級別之后,公司拿出更多的錢來獎勵(獎勵旅游、獎車獎房)。⑥分紅獎。發(fā)展的下層會員對公司的消費達到一定數量后,獎勵現(xiàn)金。
“保羅公司”以要求向公司購買產品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直接或者間接以發(fā)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發(fā)展人員是獲得返利的前提基礎和必要條件,上線的收入主要來源于下線人員為了獲取會員資格及返利而購買公司的產品,只有發(fā)展人員越多,其收入越高,其行為具有騙取財物的性質。
綜上,被告單位“保羅公司”的行為符合《刑法》關于組織、領導傳活動罪的規(guī)定。對被告單位“保羅公司”及多名被告人、辯護人提出本案系以銷售業(yè)績?yōu)橛嫵暌罁膯渭兊膱F隊計酬式銷售活動的辯護、辯解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四)關于被告人武某1是否具有自首、立功情節(jié)的問題
關于被告人武某1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武某1具有自首情節(jié)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武某1及其辯護人沒有提供相應證據予以證明,且公安機關出具的抓獲經過及經庭后本院核實的證據材料,證明被告人武某1于2014年4月19日被洪湖市公安局抓獲歸案,因而被告人武某1不具有投案自首的情節(jié)。
本院認為
關于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武某1具有立功表現(xiàn)的辯護意見,經查,辯護人當庭提交了荊州市公安局網安支隊出具的情況說明、被告人武某1于2014年4月29日書寫的檢舉材料及松滋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證明被告人武某1檢舉北京羅麥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傳銷犯罪行為,且該公司業(yè)務員張某某等人已被松滋市人民檢察院移送起訴。公訴機關提供松滋市公安局出具的材料,說明該案件并非由被告人武某1的檢舉材料偵破。本院認為,被告人武某1檢舉、揭發(fā)北京羅麥公司涉嫌傳銷犯罪的材料中沒有指明羅麥公司的具體犯罪事實,其提供的線索不具有實際作用,且松滋市人民檢察院移送起訴的該案件也不是根據武某1的檢舉材料得以偵破,被告人武某1的行為不符合《刑法》關于立功的規(guī)定,不能認定其具有立功表現(xiàn)。
對武某1的辯護人提出武某1有自首、立功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五)關于犯罪中止問題
被告人劉某2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劉某2于2013年12月10日主動與公司達成書面協(xié)議,退出管理崗位,不再享受銷售提成,沒有再參與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屬于犯罪中止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劉某2于2013年12月18日因年齡及身體原因提出辭去“保羅公司”執(zhí)行總裁、常務副總經理的職務,繼續(xù)擔任“保羅公司”副董事長的職務。被告人劉某2的上述行為不屬于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fā)生,不符合《刑法》關于犯罪中止的規(guī)定。對劉某2的辯護人提出劉某2屬于犯罪中止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六)關于各被告人是否應當承擔責任問題
單位犯罪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及直接責任人員根據《刑法》的規(guī)定,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直接責任人員并沒有要求必須是單位的正式員工,被告人徐某5、張某6、胡某7、周某8雖然不是“保羅公司”的正式員工,但其作為公司的會員,積極參加“保羅公司”的傳銷活動并得到高額的返利獎勵,是具體實施犯罪并起較大作用的直接責任人員,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被告人張某4任公司副總裁,為“保羅公司”傳銷營運鏈負責人,管理客戶部、IT部、核算部,負責公司會員網站及傳銷平臺的日常活動及會員獎金核算,是該傳銷組織各種營銷活動方案的執(zhí)行者;并且由被告人張某4和陳某3建議“保羅公司”將傳銷活動通過網絡的形式進行。被告人張某4提出其是“保羅公司”的勞務人員,其行為不構成犯罪的辯解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被告單位保羅生物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購買保羅產品為名,要求參加者購買產品并注冊成為會員,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fā)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xù)發(fā)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情節(jié)嚴重,被告人武某1、劉某2、陳某3、張某4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人徐兆良、張某6、胡某7、周某8為直接責任人員,公訴機關指控被告單位保羅生物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人武某1、劉某2、陳某3、張某4、徐某5、張某6、胡某7、周某8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武某1、劉某2、陳某3、張某4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余被告人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并根據各被告人在全案中所起的作用大小不同決定其從輕、減輕的幅度。被告人武某1、劉某2、陳某3、張某4、徐某5、張某6、胡某7、周某8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武某1、陳某3、胡某7已主動退繳全部非法所得;被告人劉某2、張某4、徐某5、張某6主動退繳部分非法所得,可以根據退繳非法所得的實際情況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單位保羅生物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罰金人民幣2000萬元。
被告人武某1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萬元。
被告人劉某2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50萬元。
被告人陳某3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萬元。
被告人張某4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萬元。
被告人徐某5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80萬元。
被告人張某6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30萬元。
被告人胡某7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10萬元。
被告人周某8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住的,監(jiān)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武某1自2014年4月19日起至2020年4月12日止;劉某2自2014年12月26日起至2021年12月25日止;陳某3自2014年4月26日起至2020年4月25日止;張某4自2014年4月19日起至2020年4月18日止;徐某5自2015年6月17日起至2018年11月12日止;張某6自2015年6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28日止;胡某7自2014年4月21日起至2016年6月20日止;周某8自2014年4月24日起至2016年4月23日止。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次日起三日內繳納)。
二、被告單位保羅生物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非法所得39409799.57元(已追繳13843281.41元并凍結其賬戶本金2000萬元),被告人武某1的非法所得5329037.77元(已全部退繳,并多退繳了202768.23元作為罰金予以收繳),被告人劉某2的非法所得5575532.48元(已退繳85萬元),被告人陳某3的非法所得5878582元(已全部退繳),被告人張某4的非法所得2105769.53元(已退繳100萬元),被告人徐某5的非法所得2105769.53元(已退繳80萬元),被告人張某6的非法所得1643820.69元(已退繳164萬元),被告人胡某7的非法所得1984629.80元(已全部退繳,并多退繳了815370.20元作為罰金予以收繳),被告人周某8的非法所得105890.48元,扣押的被告人徐某5的“帕薩特”轎車一輛。以上全部非法所得均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三、武某退繳的非法所得4119841.80元,胡某某與丈夫田某共同退繳的非法所得3238205元,王某退繳的非法所得50萬元,楊某某退繳的非法所得173373.60元,劉某某退繳的非法所得70萬元,周某某退繳的非法所得939975.21元,均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楊軍
審判員徐同慶
審判員王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書記員
書記員黃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