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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1322刑初400號行賄罪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日期:2022-03-09   閱讀:

案由    行賄    

案號    (2020)粵1322刑初400號    

博羅縣人民檢察院以博檢二部刑訴〔2020〕Z368號起訴書、博檢二部刑追訴〔2020〕Z2號追加起訴決定書指控被告人周某犯行賄罪、妨害公務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博羅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某5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周某及其委托辯護人楊某61、吳某1到庭參加了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

(一)行賄罪

2014年6月至2018年7月期間,被告人周某在惠陽轄區(qū)內充當“職業(yè)保車人”(為向他繳納“管理費”的違法運輸車輛提供保護,使其逃監(jiān)管)。為利用時任惠州市公安局惠陽區(qū)分局交警大隊政治教導員吳某2(另案處理)的職務便利幫助其所代理的違法運輸車輛逃避監(jiān)管,周某送給吳某2“好處費”共計59萬元人民幣(以下錢幣種均為人民幣)。

2017年期間,周某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請求吳某2幫助其承接惠陽淡水好宜多盛百利地下街土方外運工程。事成之后,周某為了感謝吳某2的幫忙,分兩次到吳某2位于淡水豪苑山莊的家中,共送給吳某2“介紹費”10萬元。

2016年10月,周某通過吳某2的引薦,認識時任某1區(qū)交警大隊永湖中隊中隊長劉某51,周某為了其車隊在永湖轄區(qū)內有違章的情況得到降格處理,2016年1月至2018年5月期間,周某多次到劉某51辦公室,以每個月5000元至10000元標準送“好處費”給劉某51,合計16萬元。

2015年周某通過吳某2介紹,認識時任某1區(qū)交通整治辦公室主任陳某1,為了讓陳某1“照顧”其車隊,2016年至2018年7月期間,周某多次到陳某1辦公室,以每個月10000元的標準送“好處費”給陳某1,合計16萬元。

2014年底,周某通過吳某2的引薦,認識時任平潭中隊指導員楊某62,期間楊某62抽調到惠陽區(qū)秋南片區(qū)秋南中隊負責上路查車。為了讓楊某62“照顧”其車隊,2015年至2018年期間,周某多次到楊某62辦公司,以每月2000元至5000元的標準送“好處費”給楊某62,合計10.8萬元。

2015年6月,周某通過劉某51介紹,認識時任惠州市惠陽區(qū)分局交警大隊永湖中隊民警林某1,為了讓林某1“照顧”其車隊,2015年至2018年7月期間,周某先以每個月3000元,后增加到每個月5000元的標準送“好處費”給林某1,合計8.6萬元。

2017年,周某通過林某1介紹,認識惠陽區(qū)分局交警大隊永湖中隊職工魏某1,期間魏某1主要負責帶隊到路上查處違法違章車輛、維持路面交通秩序等。為了讓魏某1“照顧”其車隊,2017年至2018年期間,周某多次給魏某1送香煙以及“好處費”,現(xiàn)金合計1.7萬元。

綜上,周某給吳某2、劉某51、陳某1、楊某65、林某1、魏某1等六人輸送利益累計共122.1萬元。

(二)妨害公務罪

2013年10月16日,惠州市治超聯(lián)合執(zhí)法隊對惠陽新圩、秋場等地的超限超載運輸車輛進行專項整治。19時55分,治超聯(lián)合執(zhí)法隊在省道S358秋長路段發(fā)現(xiàn)一輛號牌為粵B×××××(駕駛員“四眼仔”)的白色四軸重型貨車,車輛滿載沙子,存在嚴重超限超載嫌疑。治超聯(lián)合執(zhí)法隊執(zhí)法員向該車司機表明身份,準備對該車進行檢查,但該車駕駛員態(tài)度惡劣,反鎖車門,緊閉車窗,在車內一直打電話,不理會執(zhí)法人員勸說。該貨車車主于某1(已判決)得知貨車被查獲事宜,聯(lián)系被告人周某,叫周某到場處理,協(xié)調貨車放行事宜,并交代千萬不能讓執(zhí)法部門將貨車開走。周某糾集馮某1、鄧某2、文某1、查某1一起,由周某駕駛號牌為粵B×××××黑色小轎車搭載上述四人來到現(xiàn)場,周某將黑色小轎車橫向攔在治超執(zhí)法車輛前面,隨后馮某1、鄧某2、文某1、查某1下車圍住執(zhí)法人員,并示意貨車強行沖卡,治超人員阻止沖卡并立即報警。約十分鐘后秋長派出所民警到達現(xiàn)場,馮某1、鄧某2、文某1、查某1拒不配合檢查,并企圖制造混亂。最終通過增派警力,將馮某1、鄧某2、文某1、查某1傳喚回派出所調查,并將超載運輸號牌為粵B×××××車輛引導至惠州市古塘坳湘惠河停車場過磅檢測,經檢測,貨車超過國家規(guī)定限值40.68噸。

公訴機關就上述指控的事實提供了相關證據(jù),認為被告人周某的行為已構成行賄罪、妨害公務罪。建議對被告人周某以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以妨害公務罪判處拘役五個月;數(shù)罪并罰,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周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以及提出的量刑建議和適用程序均無異議,并簽字具結,當庭表示認罪認罰。

委托辯護人楊某61、吳某1的辯護意見是,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周某構成行賄罪和妨害公務罪的罪名及定性無異議,但認為其具有減輕、從輕處罰的量刑情節(jié):1.被告人歸案后如實供述,具有坦白情節(jié),且從本案實際情況來看,偵查機關是由于周某的主動交代,提供了行賄對象的線索;2.被告人認罪、悔罪態(tài)度好,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現(xiàn),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3.被告人本人是殘疾人,其父母年邁,其母親也是殘疾人,常年臥病在床,生活不能自理。綜上,懇請合議庭能夠對被告人周某在判處刑期和罰金時予以減輕、從輕處罰,建議判處罰金十萬元。

經審理查明,

(一)妨害公務罪

2013年10月16日,惠州市治超聯(lián)合執(zhí)法隊對惠陽新圩、秋場等地的超限超載運輸車輛進行專項整治。19時55分,治超聯(lián)合執(zhí)法隊在省道S358秋長路段發(fā)現(xiàn)一輛號牌為粵B×××××(駕駛員“四眼仔”)的白色四軸重型貨車,車輛滿載沙子,存在嚴重超限超載嫌疑。治超聯(lián)合執(zhí)法隊執(zhí)法員向該車司機表明身份,準備對該車進行檢查,但該車駕駛員態(tài)度惡劣,反鎖車門,緊閉車窗,在車內一直打電話,不理會執(zhí)法人員勸說。該貨車車主于某1(已判決)得知貨車被查獲事宜,聯(lián)系被告人周某,叫周某到場處理,協(xié)調貨車放行事宜,并交代千萬不能讓執(zhí)法部門將貨車開走。周某糾集馮某1、鄧某2、文某1、查某1一起,由周某駕駛號牌為粵B×××××黑色小轎車搭載上述四人來到現(xiàn)場,周某將黑色小轎車橫向攔在治超執(zhí)法車輛前面,隨后馮某1、鄧某2、文某1、查某1下車圍住執(zhí)法人員,并示意貨車強行沖卡,治超人員阻止沖卡并立即報警。約十分鐘后秋長派出所民警到達現(xiàn)場,馮某1、鄧某2、文某1、查某1拒不配合檢查,并企圖制造混亂。最終通過增派警力,將馮某1、鄧某2、文某1、查某1傳喚回派出所調查,并將超載運輸號牌為粵B×××××車輛引導至惠州市古塘坳湘惠河停車場過磅檢測,經檢測,貨車超過國家規(guī)定限值40.68噸。

上述事實,被告人周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公訴機關提交,且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證實公安機關接到交通運輸局執(zhí)法人員報案后,依法對本案予以立案偵查。

2.接受證據(jù)材料清單,證實惠州市交通運輸局執(zhí)法支隊提交兩段視頻錄像。

3.扣押清單、扣押決定書,證實公安機關依法扣押文某1持有的OPPO白色手機一臺。

4.惠州市惠陽區(qū)分局秋長派出所出具的情況說明,證實:

(1)2013年10月16日,該所接惠州市交通局執(zhí)法人員報警后,立即出警,現(xiàn)場有五人在阻攔市交通局聯(lián)合執(zhí)法,出警人員試圖將他們帶回派出所調查,但現(xiàn)場阻攔執(zhí)法的五人拒不配合,其中一人還跑到公路上攔停一輛正常行駛的社會車輛,制造混亂,后出警人員呼叫增援,才將其中的四人帶回派出所。該四人在秋長派出所接受調查期間,拒不如實交代自身阻礙執(zhí)法的具體行為,也未交代為首的“阿某1”的具體個人情況及指使該四人實施妨害公務的具體情況,導致該所無法判定案發(fā)當晚同時在新圩發(fā)生的于某1妨害公務案與周某、馮某1、文某1、鄧某2等人妨害公務案是同一團伙,故當時未能進行并案偵查。

(2)經多方查找,暫未能找到于2013年10月16日晚對當日在人民一路秋長敬老院對面路段參與阻礙執(zhí)法的馮某1、鄧某2、文某1三人制作詢問筆錄了解情況的三份筆錄原件。

5.證人證言

(1)證人于某1述稱,其是2013年8月認識的“四川龍”,當時其在惠陽區(qū)從事泥頭車運輸,聽行業(yè)的司機說,“四川龍”在惠陽“包路面”很有名氣,即向他交“保護費”,他會處理交警、交通等執(zhí)法部門的關系,能保證超載超限的泥頭車不被交警等執(zhí)法部門處罰。其就通過關系聯(lián)系到“四川龍”,了解到收費模式,一是包月收費,一是按車次收費,具體的收費標準記不太清楚了,之后“四川龍”就一直找其,想其向他交“保護費”。2013年10月16日20時許,其有兩部泥頭車因為超載分別在秋長和新圩被惠州市交通局治超辦的工作人員查處了,接到泥頭車司機的電話后,其就馬上打電話給“四川龍”,說其兩部泥頭車分別在秋長和新圩被查扣了,要他去現(xiàn)場幫忙處理,要求他能夠在現(xiàn)場協(xié)調好可以放行,如果不能就盡量拖延,別讓執(zhí)法人員把車開走現(xiàn)場,事后就會給他一輛車給5000元的好處,并承諾如果這件事處理好了,以后就向他交“保護費”?!八拇垺本痛饝?,并說他馬上出發(fā)去現(xiàn)場。通知“四川龍”后,其就分別告訴司機讓他們盡量拖延等“四川龍”到現(xiàn)場,其也叫了“華某1”“阿某2”和“華某1”的兩名朋友四個人一起出發(fā)去現(xiàn)場,其五個人就開了三部車過去。在經過秋長敬老院附近路段的時候,就看見其一輛號牌為粵B×××××的泥頭車被執(zhí)法人員查扣了,其就示意大家停車,下車就看到“四川龍”在現(xiàn)場,并且他將一輛號牌為粵B×××××黑色小轎車橫檔在執(zhí)法車的前面,“四川龍”帶了四五個人在攔住執(zhí)法人員,不讓他們將車開走,其過去問他什么情況,“四川龍”說是市交通局治超辦來查處,比較難找關系現(xiàn)場放行,其就讓他不能讓執(zhí)法人員將泥頭車拖走,最好能夠在惠陽處理,這樣比較容易操作,“四川龍”說就交給他處理,之后其就帶人開車趕去新圩,途中其一直與“四川龍”保持電話聯(lián)系,“四川龍”說他會通過各種手段不讓執(zhí)法人員將車開走。其三部車去到新圩的時候,其就指揮大家逼停其號牌為粵B×××××的泥頭車和執(zhí)法車輛,然后就指揮大家把泥頭車上的執(zhí)法人員趕下車,由于當時車窗是關閉的,其就叫同伙砸開車窗,“華某1”從其皮卡車上拿了一把車方向盤鎖,“華某1”的一名朋友拿了一張板凳,還有一名男子拿了一根鐵棍砸開車窗,之后就強行把車上的兩名執(zhí)法人員拉下車,并打傷了他們,其看到有執(zhí)法人員在錄像,就上前把錄像機搶了過來,接著其指揮司機(不記得是誰)將被查扣的泥頭車開走。后來其回到家后,“四川龍”電話告訴其說秋長派出所的工作人員將他帶去的四名人員都帶回去秋長派出所調查了,他們在秋長阻礙執(zhí)法的時候,他叫人在公路中間攔停了一輛社會車輛,已經盡力拖延不讓執(zhí)法人員開走被扣的泥頭車,但派出所將人都帶走就沒辦法了。之后,“四川龍”說秋長派出所的工作人員調解了被損壞的社會車輛后就將四名人員放走了。其還讓其老婆把執(zhí)法記錄儀拿回去還給了執(zhí)法人員。過了差不多一個月,其與“四川龍”電話聯(lián)系過說事情搞大了,其準備去投案自首,叫他自己看著處理。

(2)證人黃某貴述稱,其是惠州市惠陽區(qū)分局秋長派出所的一名民警。2013年10月16日20時許,派出所接事主報警稱:有人在惠陽區(qū)秋長街道辦維布敬老院對面馬路對惠州市治超辦聯(lián)合行動組執(zhí)行公務的行為進行阻礙。接報后,李某31所長指派其帶領值班人員立即趕赴現(xiàn)場。到場后,發(fā)現(xiàn)五名身份不明人員態(tài)度極其囂張,不配合檢查并辱罵執(zhí)法人員,其中還有兩人沖到路上對正常行駛的群眾車輛進行攔截,經多次口頭警告均無效且多次掙脫控制,其就馬上匯報值班領導李某31所長現(xiàn)場情況,約十分鐘后,李某31所長帶領增援警力到場后,對方還是繼續(xù)攔截過路車輛并不配合執(zhí)法,李某31所長就果斷采取措施組織到場警力強行將上述四名身份不明身份的鬧事人員帶回派出所接受調查,有一兩名他們的同伙溜走了。經了解,當時是惠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和惠州市治超辦聯(lián)合行動組聯(lián)合執(zhí)法,依法查扣了對方的泥頭車,對方在現(xiàn)場拒不配合執(zhí)法。

(3)證人劉某5華述稱,其是惠州市惠陽區(qū)分局秋長派出所的一名民警。2013年10月16日20時許,當時其在派出所內接到通知,秋長街道辦敬老院有人對惠州市治超辦聯(lián)合行動組執(zhí)行公務的行為進行阻礙。接報后,李某31所長就指派民警黃某貴帶隊出警。過了十多分鐘,李某31所長接黃某貴的電話后,便立即帶領其及其他值班人員趕赴現(xiàn)場。到達現(xiàn)場后,其看見有四名不明身份的男子正在叫囂辱罵現(xiàn)場的執(zhí)法人員,其中兩名男子在馬路中間攔停過往車輛企圖造成混亂,有一名比較高大的男子沖到馬路上故意碰撞了一輛被他們攔停下來的車輛并躺在車頭前面。隨后,李某31所長下達指令,其民警們就強行將上述男子帶回派出所進行調查,現(xiàn)場還有一名他們的同伙偷偷溜走了。該四名男子名叫馮某1、鄧某2、文某1、查某1,均是四川鄰水人,其它情況不詳。

(4)證人徐某1軍述稱,其是惠州市惠陽區(qū)分局秋長派出所的一名民警。2013年10月16日20時許,其接報警稱:有人在惠陽區(qū)秋長街道辦維布敬老院對面馬路對惠州市治超辦聯(lián)合行動組執(zhí)行公務的行為進行阻礙。值班領導李某31所長就指派民警黃某貴帶領幾名值班人員過去現(xiàn)場出警,十多分鐘后,李某31說要去現(xiàn)場增援,其就立即帶領剩余的值班人員趕往現(xiàn)場。到現(xiàn)場后,其看到四名不明身份男子正在大聲叫囂和辱罵現(xiàn)場的執(zhí)法人員,其中一人沖到馬路上故意碰撞一輛被他們攔停的群眾車輛,并躺在車頭前面的地上,造成現(xiàn)場交通擁堵、群眾圍觀,李某31所長當即下令讓其強行將四名身份不明人員帶回派出所接受調查。該四名男子名叫馮某1、鄧某2、文某1、查某1,均是四川鄰水人,其它情況不詳。

(5)證人李某31述稱,其是惠州市惠陽區(qū)分局秋長派出所所長。2013年10月16日20時許,派出所接事主報警稱:有人在惠陽區(qū)秋長街道辦維布敬老院對面馬路對惠州市治超辦聯(lián)合行動組執(zhí)行公務的行為進行阻礙。接報后,其就指派值班民警黃某貴帶員前往現(xiàn)場出警,約十五分鐘,其就接到黃某貴電話要求增援,便立即帶領所有值班人員趕赴現(xiàn)場。到現(xiàn)場后,其看見四名身份不明的人員正在辱罵執(zhí)法人員,其中一人還沖到馬路上故意碰撞一輛被他們攔停的群眾車輛,并躺在車頭前面,其就立即組織在場警力強行將四名身份不明的人員帶回派出所接受調查。

(6)證人李某32述稱,其是惠城區(qū)交通運輸分局執(zhí)法大隊的執(zhí)法人員。2013年10月16日19時許,朱某1飛副大隊長帶隊巡查到惠陽區(qū)秋長街道辦S358路段發(fā)現(xiàn)一輛號牌為粵B×××××的泥頭車涉嫌超載,其表明身份后攔停了車輛,司機停車后拒絕打開車門并在車里打電話,其就一直隔著車窗在勸駕駛員下車。過了一會,一輛號牌為粵B×××××的黑色豐田小車停在執(zhí)法車前,車上下來了五名男子,帶頭男子“龍某1”(事后經派出所民警告知)把其等執(zhí)法人員圍起來并質問“憑什么扣車”,之后“龍某1”對泥頭車司機揮了一下手,泥頭車司機就啟動車輛準備把車強行開走,其就趕緊阻攔?!褒埬?”帶著幾名男子就一直和其糾纏、阻礙執(zhí)法,其看情況比較混亂就報警了。過了一會,秋長派出所民警來到現(xiàn)場,對上述男子進行盤查,但他們仍不配合民警執(zhí)法?!褒埬?”還示意其中兩人沖到馬路中間攔車,其中兩人就沖到馬路中間隨意攔截正在行駛的小車,故意制造混亂,泥頭車司機就乘亂跑走了,隨后派出所民警想把這些人都帶上警車,但控制不住,就呼叫來增援,之后就強行把其中四名男子都帶上了警車,據(jù)其管觀察,其中“龍某1”因在場指揮并未親自動手,派出所的人沒注意到,沒把他帶走。之后其就把泥頭車的車門撬開,開到檢測站進行了檢測,由違章辦處理了該車,當時在場的有其、林某2、楊某63、朱某1飛等人。經調查了解,該車是于某1的,“龍某1”等人在阻礙執(zhí)法的時候,于某1也開車帶了幾名男子來現(xiàn)場,他和“龍某1”說了幾句話(沒有聽清楚),隨后于某1就開車帶著其他男子往秋長方向去了,后來聽說于某1帶人搶走了交通運輸分局其他執(zhí)法人員扣的泥頭車?!褒埬?”等人沒有毆打其等執(zhí)法人員,但有辱罵。

(7)證人朱某1飛述稱,其是惠城區(qū)交通運輸分局執(zhí)法大隊的執(zhí)法人員。2013年10月16日晚上,其帶隊巡查到惠陽區(qū)秋長鎮(zhèn)S358路段養(yǎng)老院路段時,其在路面看到一輛號牌為粵B×××××的泥頭車涉嫌超載,表明身份后其就開著執(zhí)法車截停了該車,但是泥頭車司機不配合,鎖了車門不下車,并在駕駛室打電話。過了一會,一輛黑色的號牌為粵B×××××豐田小車直接堵在了執(zhí)法車前面,車上下來了大概五名男子,為首的“龍某1”(事后經派出所民警告知)把其幾個執(zhí)法人員圍住,司機見狀也下了車,“龍某1”口氣很兇問其等執(zhí)法人員是什么部門的,其就說是惠州市交通運輸局的,“龍某1”問能不能把泥頭車放了,其說不行要開回檢測站檢測?!褒埬?”見狀很生氣,就直接對司機說“上去開車”,司機就上去了泥頭車,打火加油準備開走車輛,其就馬上上了執(zhí)法車阻止泥頭車開離現(xiàn)場,并讓同事李某32報警。隨后,秋長派出所民警到達現(xiàn)場,要求在場的人員停止違法行為并出示身份證核實信息,但這些人都不聽民警勸阻,在現(xiàn)場繼續(xù)反抗,其中的一名穿白色衣服的高大男子沖到了國道攔停了一輛白色小車,一拳把小車的引擎蓋砸了個坑,民警上前阻攔,其他幾名男子就跟著起哄,意圖制造混亂,交通一度中斷,民警控制不住局面就呼叫了支援,增援警力到現(xiàn)場之后,“龍某1”就偷偷溜走了,最后民警就把除了“龍某1”的其他四人帶回了派出所。后“龍某1”在派出所的人走了帶一名女子回到現(xiàn)場,將搶走的執(zhí)法人員攝像機塞回到其執(zhí)法車里。在“龍某1”等人攔車的過程中,有來過幾部車,其看到“龍某1”跟其中一輛皮卡車上的人說了幾句話,之后他們就往前開了,后經了解,這伙人是去了新圩搶走其執(zhí)法扣押的泥頭車,并打傷了執(zhí)法人員。

(8)證人馮某1述稱,2013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其和兩個老鄉(xiāng)在淡水草洋花旗賓館附近喝酒,之后其就回家路過其家附近的麻將館看人打麻將,當時文某1、鄧某2、查某1三人也在麻將館。“何某1”(即周某)停了車在接電話,他接完電話就問其有沒有空,有點事情一起去幫忙處理一下。文某1、鄧某2和查某1聽到其和“何某1”在講話也出來了,“何某1”也問他們三人有沒有空,他們都說有空,于是其四人就坐上了“何某1”的黑色豐田卡某1小轎車,“何某1”往秋長方向急速駛去?!昂文?”在駕駛過程中接了幾個電話,其記得的他在講電話的過程中語氣是很急促的,大概通話內容有這么幾句話“你不要急,我在過來的路上了,你不要下車”“我快到了”,其就知道他是車被扣了,叫上其幾人去看一下。“何某1”將奇幾人帶到了秋長街道辦S358省道維布村路段,到了現(xiàn)場后,“何某1”就把卡某1小車停在了一輛交通局執(zhí)法車前面,下車后,其看到一輛白色的泥頭車,交通局的執(zhí)法車停在泥頭車前面,現(xiàn)場有三四個穿著交通執(zhí)法馬甲的工作人員在場,泥頭車司機鎖了門沒下車,工作人員喊他下來他也不下,“何某1”帶其幾人過去圍住執(zhí)法局的工作人員,并問對方“你們是哪個單位的”,對方回答市執(zhí)法局,“何某1”問“能不能不處罰”,對方說不行要把車扣回去,“何某1”就很生氣大聲吼到“這個月第二次被扣了”,還爭吵了一會,對方堅持要把車扣回去,“何某1”就對泥頭車司機說“不要理他們,把車開走”,司機就啟動車輛把車往前面開,想直接沖走,工作人員就趕緊上執(zhí)法車繼續(xù)堵住泥頭車。這時,不知道是誰報警了,派出所民警開著警車來到了現(xiàn)場,民警稱讓其幾人上警車帶回去進行調查。其幾人就稱沒犯法、為什么抓,都不肯上車,并和派出所民警吵了起來,其就很生氣直接沖到國道上攔停了一輛大眾小車,小車停下來后,其就用拳頭捶了一下引擎蓋,引擎蓋被捶凹陷了一點,派出所民警就追了過來,當時現(xiàn)場比較混亂,國道上其他車也停了下來。后來派出所又增援來了一輛警車,來了更多的警察,其看到后就不敢攔其他的車,就跟派出所民警回去調查了。其與查某1、文某1、鄧某2都被帶回派出所了,事后兩三天“何某1”各給了其幾人200元的買煙錢。

(9)證人鄧某2述稱,2013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何某1”(即周某)看到其與馮某1、文某1、查某1在草洋小店打麻將,他就叫上其四人跟他一起走,他的車被執(zhí)法部門查了。其四人就坐上“何某1”的車,由“何某1”開車,去到秋長一馬路邊,“何某1”稱先不要下車,其就在車上坐著,“何某1”就去找執(zhí)法部門的人求情。等了一會,其四人也下車站著在“何某1”旁,“何某1”在用廣東話與執(zhí)法部門在談(其聽不懂)。后來,派出所到了現(xiàn)場要將其幾人都帶回派出所,其幾人認為沒有犯法,為什么要被帶回派出所,馮某1就不愿意被帶走,就拍了一下路過此路的一輛車,民警看到場面混亂,就將其與馮某1、文某1、查某1四個人帶回派出所調查了。

6.被告人的供述及辯解

被告人周某供稱,2013年10月16日20時許,其接到于某1的兩個泥頭車司機給其的電話(這些泥頭車司機跟其相熟,被交警等執(zhí)法部門查到通常都會打電話通知其),稱他們的車分別在秋長和新圩給交通局的執(zhí)法人員查扣了,其馬上電話告知于某1此事,于某1亦稱接到了該司機的電話,讓其立馬帶人去現(xiàn)場處理,能夠現(xiàn)場找到關系協(xié)調放行最好,如果不能就想辦法不讓執(zhí)法人員把車開走現(xiàn)場,如果能搞定放行泥頭車,他答應每輛車給5000元的報酬。于是其就叫上了馮某1等四人,該四人是其四川鄰水的同鄉(xiāng),跟他們說其泥頭車被交警查扣了,讓他們一起去現(xiàn)場處理。他們說好,于是其就開號牌為粵B×××××的卡某1轎車載他們四個一起往秋長、新圩方向開去,在車上,其電話告知被查扣的泥頭車司機不要下車,將車門鎖好,等其過去。其在秋長敬老院門前路段看到了于某1被查扣的號牌為粵B×××××泥頭車,其就把車停在執(zhí)法車的前面,下車問了現(xiàn)場的執(zhí)法人員他們是哪里的,現(xiàn)場的其中一個執(zhí)法人員說他們是市交通局聯(lián)合執(zhí)法的,其問能不能放行這部泥頭車,但被他當場拒絕了。其幾個人就一直在現(xiàn)場吵吵嚷嚷,叫過來的幾個老鄉(xiāng)可能也有一些比較過激的行為。不久,于某1也帶著六七個人開了三部車過來,他看到其幾人后就下車問其有沒有辦法找關系現(xiàn)場放行,其告知他是市交通局聯(lián)合執(zhí)法的,沒有辦法找到關系疏通,于某1就說那就想盡辦法攔住他們,不要讓他們把車開走,其稱好,于某1還說他要帶人去處理在新圩被查扣的一輛泥頭車,秋長這里就交給其處理。于某1就帶人開著三部車往新圩方向趕去,路上他還一直跟其保持電話聯(lián)絡了解秋長這里的情況,一直交代不要讓執(zhí)法人員將泥頭車開走。于某1走后不久,應該是執(zhí)法工作人員那邊報警了,秋長派出所派來了兩個警察到現(xiàn)場,他們要把其幾人帶到秋長派出所去接受調查??吹竭@個情形,其就不肯去派出所,馮某1等人見狀就也不配合警察,其幾人就一直跟警察說“憑什么帶我們走,我們又沒有做什么事情”,一直跟警察發(fā)生口角,不肯跟他們回去。后來,馮某1突然跑到公路中間去攔車,攔停一輛正常行駛的社會車輛,還用拳頭在車前蓋砸了一個坑。出警的警察叫來了增援,一會就來了一輛警車,來了一批警察。其見狀就先偷偷躲起來了,馮某1他們四個人就被秋長派出所的警察帶走了。其就打電話將這個情況跟于某1說了,跟他說在公路中間攔停了一輛社會車輛,已經盡力拖延不讓執(zhí)法人員開走被扣的泥頭車,但派出所將人帶走就沒辦法了,于某1說他知道了,他在新圩那邊也砸了車,已經將被查扣的泥頭車從執(zhí)法人員手中搶走了,他還搶了執(zhí)法人員手上的一部執(zhí)法記錄儀,他也離開了新圩的現(xiàn)場,也問還有沒有辦法拖住秋長被查的泥頭車,其稱沒辦法。秋長派出所的警察將馮某1等人帶走了之后,其就一直在現(xiàn)場看著,后面于某1的老婆帶了一部執(zhí)法記錄儀過來還給了執(zhí)法人員。事后差不多一個月,于某1電話聯(lián)系其稱事情搞大了,他準備去投案自首,讓其自己看著處理。

7.現(xiàn)場勘查筆錄,證實本案現(xiàn)場地點位于惠州市惠陽區(qū)××××××聯(lián)塑家裝管店門前,公安機關依法進行勘驗并拍照固定。

8.辨認筆錄,證實,經對照片組的辨認:

(1)被告人周某辨認出鄧某2、馮某1、查某1、文某1就是其叫去秋長的男子,辨認出于某1,辨認出視頻截圖中的粵B×××××車輛就是其開去現(xiàn)場的,辨認出照片中的本人;

(2)于某1辨認出周某就是“四川龍”,辨認出執(zhí)法視頻截圖中的本人,辨認出“四川龍”駕駛的車輛;李某32、朱某1飛辨認出照片中及執(zhí)法視頻截圖中帶頭阻礙執(zhí)法的“龍某1”;

(3)馮某1辨認出查某1、文某1、鄧某2、“何某1”,辨認出執(zhí)法視頻截圖中的“何某1”及“何某1”駕駛的車輛;

(4)鄧某2辨認出馮某1、文某1、查某1、“何某1”,辨認出執(zhí)法視頻截圖中的“何某1”周某;

(5)文某1辨認出本人及其妻子的微信號之間的聊天記錄。

(二)行賄罪

2014年6月至2018年7月期間,被告人周某在惠陽轄區(qū)內充當“職業(yè)保車人”(為向他繳納“管理費”的違法運輸車輛提供保護,使其逃避監(jiān)管)。為利用時任惠州市公安局惠陽區(qū)分局交警大隊政治教導員吳某2(另案處理)的職務便利幫助其所代理的違法運輸車輛逃避監(jiān)管,周某送給吳某2“好處費”共計59萬元(以下錢幣種均為人民幣)。

2014年底,周某通過吳某2的引薦,認識時任平潭中隊指導員楊某62,期間楊某62抽調到惠陽區(qū)秋南片區(qū)秋南中隊負責上路查車。為了讓楊某62“照顧”其車隊,2015年至2018年期間,周某多次到楊某62辦公司,以每月2000元至5000元的標準送“好處費”給楊某62,合計10.8萬元。

2015年,周某通過吳某2介紹,認識時任某1區(qū)交通整治辦公室主任陳某1,為了讓陳某1“照顧”其車隊,2016年至2018年7月期間,周某多次到陳某1辦公室,以每個月10000元的標準送“好處費”給陳某1,合計16萬元。

2015年6月,周某通過劉某51介紹,認識時任惠州市惠陽區(qū)分局交警大隊永湖中隊民警林某1,為了讓林某1“照顧”其車隊,2015年至2018年7月期間,周某先以每個月3000元,后增加到每個月5000元的標準送“好處費”給林某1,合計8.6萬元。

2016年10月,周某通過吳某2的引薦,認識時任某1區(qū)交警大隊永湖中隊中隊長劉某51,周某為了其車隊在永湖轄區(qū)內有違章的情況得到降格處理,2016年1月至2018年5月期間,周某多次到劉某51辦公室,以每個月5000元至10000元標準送“好處費”給劉某51,合計16萬元。

2017年,周某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請求吳某2幫助其承接惠陽淡水好宜多盛百利地下街土方外運工程。事成之后,周某為了感謝吳某2的幫忙,分兩次到吳某2位于淡水豪苑山莊的家中,共送給吳某2“介紹費”10萬元。

2017年,周某通過林某1介紹,認識惠陽區(qū)分局交警大隊永湖中隊職工魏某1,期間魏某1主要負責帶隊到路上查處違法違章車輛、維持路面交通秩序等。為了讓魏某1“照顧”其車隊,2017年至2018年期間,周某多次給魏某1送香煙以及“好處費”,現(xiàn)金合計1.7萬元。

綜上,周某給吳某2、劉某51、陳某1、楊某65、林某1、魏某1等六人輸送利益累計共122.1萬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周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公訴機關提交,且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1.立案決定書,證實惠州市惠陽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于2019年4月17日依法對周某涉嫌行賄罪立案偵查。

2.企業(yè)機讀檔案登記資料,證明惠州市雙龍騰運輸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6日成立,法定代表人為周某。

3.惠州市惠陽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移送線索函,證明惠陽區(qū)監(jiān)委會于2019年8月12日以惠陽監(jiān)函【2019】2號《關于周某涉案情況的函》移交周某涉嫌強迫交易罪線索至惠州市公安局惠陽區(qū)分局依法辦理。

4.協(xié)助凍結財產通知書、清單,證實惠州市公安局凍結劉某5毛、錢某21、劉某52、周某21、錢某2碧、惠州市雙龍騰運輸有限公司、周某的銀行賬戶。

5.干部任免審批表,證實:①林某1現(xiàn)任職:廣東省惠州市公安局惠陽區(qū)分局交通交警大隊城區(qū)一中隊四級警長。②魏某1現(xiàn)任職:廣東省惠州市公安局惠陽區(qū)分局交通警察大隊永湖中隊事業(yè)職工。

6.惠陽市招用合同制工人呈批表,證實魏某1于2000年8月3日經惠陽市勞動局同意吸收為合同制正式工人,定位普某1六級。

7.情況說明,證實:

(1)惠州盛百利置業(yè)投資有限公司出具說明,證明陳某2于2014年7月份至2018年12月份在其公司擔任副總經理職務。

(2)惠州市惠陽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出具說明,證明對盧某1、劉某53等十多人行賄的情況,目前已對上述相關人員展開調查,待調查結果終結后再依法查處。

(3)惠陽區(qū)刑偵大隊反黑中隊出具說明,經公安機關調查,據(jù)周某筆錄供述,其無使用暴力、威脅手段,實施強迫他人掛靠其公司并繳納管理費或者保護費,強迫他人退出馬擔車運輸土方或者相關行業(yè)的行為。同時公安機關無接到關于周某使用暴力、威脅手段強迫他人掛靠其公司并繳納管理費或者保護費,強迫他人退出馬擔車運輸土方或者相關行業(yè)的相關舉報線索。

(4)惠陽區(qū)公安分局刑警大隊反黑中隊于2020年1月21日發(fā)往廣東省四會公安局協(xié)作調取周某的刑事判決書及釋放證明的截圖,系統(tǒng)顯示廣東省四會市公安局已經簽收,現(xiàn)惠州市公安局惠陽區(qū)公安分局刑警大隊反黑中隊還未收到相關郵件。

(5)惠州市惠陽區(qū)監(jiān)察委出具情況說明,證明監(jiān)察委已將劉某51、陳某1、楊某62等三人涉嫌收受周某賄賂的筆錄材料附卷,其余人員另案處理。

8.證人證言

(1)證人吳某2述稱,其于2014年3月至今時任某1區(qū)公安分局交警大隊教導員一職。2013年年末,其因處理“四川龍”(周某)的3臺馬擔車事故一事而認識他,之后他偶爾會到其辦公室閑聊。2014年6月,“四川龍”到其辦公室,稱他的車隊恢復正常運營,也賺了點錢,并拿了1萬元給其作為感謝,同時他提出,以后他的車隊給惠陽的各交警中隊查獲,希望其能幫他處理,盡量不要查扣或者不要罰那么重,另外讓其介紹他認識各交警中隊的中隊領導,他自己會去處理好跟各交警中隊領導的關系,并答應他的車隊賺到錢會報答其,基于前面說的這起交通事故,其覺得交警隊有對不起“四川龍”的地方,另外他這人也會做人,其也答應在這方面幫助他;然后其就陸續(xù)通過約吃飯等方式介紹“四川龍”認識各交警中隊的中隊長,包括城區(qū)一中隊中隊長鄧某21等人,另外“四川龍”的馬擔車被各中隊查處,其也有打電話跟各中隊的中隊領導向他們表達關照“四川龍”的車輛,再加上“四川龍”這個人比較靈活、大方,所以他的生意越做越大。

從2014年6月開始,“四川龍”的車隊有運營都會給其好處費,他一年當中是運營10個月(春節(jié)1、2月份沒運營),2014年6月至12月,每個月給其1萬元的好處費;到2015年標準上升到每月2萬元,這個標準一直給到2016年12月,即2015年至2016年,合計20個月,2萬元/月,共40萬元;2017年,“四川龍”說生意一般,給其好處費降為1萬元/月,2017年年中,“四川龍”不知道因何事停運了2個月,該年給了8個月好處費給其,合計8萬元;2018年,“四川龍”給其的好處費還是1萬元,給到2018年7月,總共5個月,合計5萬元,“四川龍”就不做馬擔車生意了。這幾年其收受“四川龍”給的好處費共計59萬元。以上好處費有時會在辦公室給,有時會一起出去吃飯的時候交給其,地點都不固定。

2016年惠陽淡水好宜多盛百利地下商場的工程負責人陳某2副總經理因工程涉及交通道路圍閉等事宜,其當時作為交警大隊的領導幫他協(xié)調處理相關事宜,認識了陳某2以后,陳某2常請其吃飯,過程中,其有帶著“四川龍”跟陳某2一起吃飯,想讓陳某2把地下街的土方外運工程給“四川龍”做,陳某2表示要由工程老板黃總確定,他不能拍板決定。后該土方外運被中鐵二十局中票總包,后不知道什么原因退出了,2017年初,該土方外運工程又轉由“四川龍”做,“四川龍”也是接下這土方工程才跟其說,這個土方工程“四川龍”做了差不多一年,過程中,“四川龍”分兩次到其豪苑山莊的家里,每次給了5萬元給其,合計10萬元。

(2)證人陳某2述稱,其從2016年1月份始在惠州盛百利置業(yè)投資有限公司工作,主要負責好宜多地下商場的施工現(xiàn)場工作,認識吳某2。2016年2月份一天,盛百利地下街工程準備動工的時候,需要涉及到道路圍擋封路的事情。其就到惠陽區(qū)交警大隊找大隊領導協(xié)調這個圍擋封路的事宜,當時是教導員吳某2接待,他接待的時候比較熱情,還給其詳細指引了需要辦理的流程和涉及的有關部門,因此就互相認識了。在認識吳某2以后,其經常請他吃飯,吳某2有時候也會帶上“阿某1”(周某)一起吃飯。吳某2在介紹“阿某1”的時候,說“阿某1”是搞土方工程的,其與“阿某1”相互之間留有名片和聯(lián)系方式。大約是2016年6月地下街工程開工之前,“阿某1”到其辦到室來,說他也是做土方的,看能否有工程給他做。因為在這之前,吳某2一起吃飯的時候,他介紹過“阿某1”,其想“阿某1”這次找上門來,就應該是吳某2介紹過來的。因為當時招投標還沒有完成,其就跟他說,有機會的話會給點工程給他做。這個工程最后是由中鐵二十局中標,所有的工程以及土方工程都是由中鐵二十局去做。一開始,其跟公司總工說,土方工程這塊,看中鐵二十局是用“阿某1”的雙龍騰公司來做,還是他們自己找另外的土方工程公司來做。后來,他們自行找了一家深圳土方工程公司做。在施工初期,主要是地面的土方外運,都是深圳公司做的,做到2017年初,涉及到土方工程主要是地下土方,外運難度大,深圳這家公司外運的進度很慢,跟不上施工進度要求,而且土方再運不出去馬上到雨季,所以其作為業(yè)主方也急,深圳這家公司不是惠陽本地公司,各方面的效率提高不上,中鐵二十局沒有辦法,最后中鐵二十局直接找其業(yè)主方把土方外運工程交回。最后其就在惠陽區(qū)域打聽哪家土方工程的公司在價格、工程效率上能滿足其公司的需要,包括“阿某1”的雙龍騰公司,然后讓他們報價,最后選了“阿某1”的雙龍騰公司。2017年3月份和雙龍騰公司簽訂《土方外運消納協(xié)議》的工程以后,“阿某1”就經常出現(xiàn)地下街的工地現(xiàn)場。選擇“阿某1”公司的原因有二,第一是吳某2介紹過“阿某1”來做土木工程,第二是“阿某1”公司是惠陽本地公司,各方面熟悉。

(3)證人劉某51述稱,其于2015年9月至今時任交警大隊永湖中隊中隊長。2015年11月份左右,其通過吳某2介紹認識“阿某1”(周某)。2015年12月份的時候,“阿某1”有到其單位并拿信封給其,但被其拒絕沒有收下,具體多少錢也不知道。2016年1月份,教導員吳某2單獨過來其辦公室,讓其照顧他朋友“阿某1”的車輛,并拿出一個信封交給其,稱是他的朋友“阿某1”給的,是支持中隊的經費,請你多多關照。吳某2走了后,打開信封看到里面裝的是1萬元。從2016年1月份開始,“阿某1”本人和通過吳某2拿給其的都是一個裝有1萬元的信封。2016年送給了其10個月的錢,因為他都是年初有兩個月沒有經營的,所以一年正常經營的就有10個月;2017年送給其10個月,2018年送了2個月,因為當時在惠陽發(fā)生了一起嚴重的馬擔車的交通事故,以及執(zhí)法局當時惠陽對馬擔車查的很嚴,所以經營的時間也不太正常。其還記得2016年或者2017年期間有3個月也沒有送,因為當時他在鎮(zhèn)隆鎮(zhèn)或者新圩鎮(zhèn)與交通局治超辦的人打架后躲起來了,就沒有給。所以2016年1月至2018年5月份,“阿某1”一共送給其19次“好處費”,每次1萬元,合計19萬元?!鞍⒛?”給其好處費主要是因他的馬擔車車隊需要經過永湖轄區(qū),馬擔車一般都有超重超載等違章行為才好賺錢,“阿某1”希望其在職權范圍把查處車輛盡量降格處理,即在無分扣的時候不要扣分,不然駕駛員會因為扣完分失去駕駛馬擔車的資格。

(4)證人陳某1述稱,其于2014年9月至今時任某1區(qū)公安分局較大大隊違章辦指導員兼惠陽區(qū)交通整治辦主任。2015年年底的一天,其通過吳某2的介紹認識“阿某1”(周某),讓其在“阿某1”有事的時候幫助一下。2016年初,“阿某1”來到其辦公室并拿了一個信封稱感謝其對他生意的關照。他走了以后,打開來信封看是1萬元。2016年“阿某1”一共送了10個月的“好處費”,合計10萬元。他一般是過年那兩個月沒有開工,所以就沒有送“好處費”。2017年送給其7個月的“好處費”,每個月1萬元,合計7萬元。除了兩個月沒有開工外,當時還有三個月“阿某1”是沒有在淡水,其也聽別人說他是回了老家,所以也沒有送“好處費”。2018年送給其5個月好處費,平時每個月是1萬元,春節(jié)的那個月送給其3萬元,合計7萬元。2018年6月份以后到現(xiàn)在都沒有看過“阿某1”,聽別人說他是回了老家。2016年至2018年這三年間,其總共收受了“阿某1”的“好處費”24萬元。

“阿某1”送好處費的時候,一般都會打電話問其在不在辦公室,確認在再過來,過來之后都是在其辦公室沒人的時候就親手交給其,有時候有信封裝著,有的時候沒有用信封裝著。他給好處費的原因,主要是他的馬擔車車隊經常會被“整治辦”查到超載、超限,他希望其能在職權范圍盡量能不處罰、少查處他的車,查處到了的話能盡量輕處罰等方面照顧他。其有利用職權幫“阿某1”處理他車的違章業(yè)務,在路上查到“阿某1”車隊的車時,比較輕微的違章其會交待現(xiàn)場的工作人員放行不處罰,違章嚴重的就會扣車,也會對他的車子罰款和駕駛員做降格處理,盡量進行并處,但也是需要他到交通局處理。其記得“阿某1”有說過他的車隊貼了那些具體的標識,具體不記得了,其一般不上外面查車,一般“阿某1”的車被查了,他都會直接找到其處理,因為吳某2教導員已經帶“阿某1”認識了整治辦主要負責路面查車的陳某3,所以這些標識真正的用處不大。除了收受“阿某1”的好處費外,他來辦公室的時候經常拿一些茶葉放在其辦公室,偶爾會拿幾條硬盒中華、芙蓉王放在其辦公室,但是次數(shù)不記得了。

(5)證人楊某62述稱,其于2014年9月至今時任平潭中隊指導員,2017年3月兼秋南中隊負責人。其主要負責秋南片區(qū)路面交通整治工作,2015年通過吳某2介紹認識“阿某1”(周某)。認識他之后不久,在10月份的一天,“阿某1”就到其中隊辦公室并拿了一個信封給其,其收下事后拆開看裝有3000元。這次以后,“阿某1”就經常給其輸送利益。2015年其收受“阿某1”3個月(10-12月)的好處費,每個月3000元,共計9000元;2016年收受“阿某1”10個月好處費,其中8個月是每個月收受3000元,2個月(春節(jié)、中秋月份)是每個月收受5000元,共計3.4萬元;2017年-2018年6月,共計收受“阿某1”15個月的好處費,每個月5000元,共計7.5萬元。另外,2015年春節(jié)以及2016年至2017年春節(jié)、中秋,“阿某1”都有送其兩條芙蓉王,每次價值約400元,共計2000元。綜上,“阿某1”這幾年送其的好處費共計12萬元。

“阿某1”給好處費的原因,主要是他的馬擔車車隊需要經過其管理的轄區(qū),馬擔車一般都有超重超載等違章行為,他希望其在職權范圍內、管理轄區(qū)內盡量能少查處或者從輕處罰他的車隊。中隊在路上查到“阿某1”車隊的車,“阿某1”找到其時,如果是比較輕微的違章,其會交代現(xiàn)場的工作人員放行不處罰,如果違章嚴重的,會對他的車子作降格、從輕處理。其記得他有說過他的車隊貼了那些具體的標識(一般放在車頭的位置),但是已經不記得當時是什么標識,他的車隊每個月都會換。但其沒有交代中隊的民警和協(xié)警不要去查處貼有這些特殊標識的車輛,平時查處到“阿某1”的車輛,基本“阿某1”都會打電話給其幫忙處理。

(6)證人林某1述稱,其于1991年11月至2019年7月時任某1交警中隊永湖大隊民警一職。大概是2016年6月的時候,當時其在永湖中隊負責路面超載查處工作,在日常工作中,經常會查處到“四川龍”(周某)車隊的馬擔車,他的車隊都是超載行駛的,“四川龍”那時經常到其中隊說情,也多次私下找其說情想送好處,但其那時沒有搭理他。2016年8月的一天(記得是劉某51剛剛到任永湖中隊長不久),劉某51讓其去他的辦公室,當時“四川龍”也在他辦公室,劉某51說“四川龍”是做馬擔車運輸?shù)?,讓期以后在路面上多點“關照”(從輕處理或不查處)他的車,其就說好,這次之后就跟“四川龍”接觸上了。

在劉某51說讓其照顧“四川龍”生意的當月,其查處了“四川龍”車隊的兩輛馬擔車,然后他到車隊找到其并塞了一個信封,里面裝了2000元,其收下了。從2016年8月第一次收了“四川龍”的錢后,他每個月都會送一次錢,開始兩個月是每次2000元,后來每個月5000元,每逢中秋和春節(jié)還會給其送兩條芙蓉王香煙和兩包茶葉,一年送10個月的錢(春節(jié)期間停工2個月),一直送到2018年6月,每次他都是親自到其辦公室送給其,估算2016年8月至2018年6月期間共收受“四川龍”現(xiàn)金、香煙和茶葉約9萬元。

“四川龍”給好處是因“四川龍”的泥頭車車隊都是存在超載等違章行為的,他的車隊需要經過永湖中隊轄區(qū),他希望其在職權范圍把查處的車輛盡量價格處理(能夠只罰款就不扣分)或者能不處罰的就不處罰放行。在第一次收了錢后,其在日常巡查工作中就不會對他車隊進行查處,有時查處到了也會進行降格或從輕處罰?!八拇垺睍屗囮牭能囕v在車頭擋風玻璃放一個小物件做標記,有時候是一個可樂罐,有時候是一個車標,有時候是馬擔車頭的相片等,基本上每個月都會更換一次,每次更換后,“四川龍”都會通知其?!八拇垺本唧w經營模式其不清楚,但其聽說“四川龍”是收了相關泥頭車司機的費用,然后替該些司機處理相關違章業(yè)務,曾經聽一個被其查處的馬擔車司機說每輛馬擔車要交3000元給“四川龍”當保護費,那樣才能超載拉貨。

(7)證人魏某1述稱,其于2015年6月至今時任某1交警大隊永湖中隊職工。記得大概在2017年3、4月份期間,“阿某1”(周某)經常來交警中隊處理車輛業(yè)務,有時候喝茶聊天,久而久之交警中隊的人都和他熟悉起來了,其也是那時候和他逐漸開始有來有往的。記得是剛認識“阿某1”當月的一天,“阿某1”給其電話讓其到永湖交警中隊的路邊,見面后“阿某1”拿了4條黃色芙蓉王香煙給其;在那以后,“阿某1”在2017年3月至2018年7月期間(一共12個月)每月送4條芙蓉王香煙,合計送了48條芙蓉王香煙;另外,“阿某1”在2017年8月期間給了其5000元現(xiàn)金,2017年9月、10月、11月這三個月每月給4000元現(xiàn)金,合計給了17000元現(xiàn)金;另外,在2017年底,那時其新居入伙,“阿某1”送了一套紅木沙發(fā)給其,價值16500元??偟膩碚f,2017年至2018年以來其收受“阿某1”芙蓉王香煙48條、現(xiàn)金17000元、價值16500元的紅木沙發(fā)一套,合計價值43100元。

“阿某1”給其好處的是因他的馬擔車車隊需要經過永湖交警中隊的轄區(qū),其本人主要負責轄區(qū)路上查車,馬擔車一般都有超重超載等的違章行為,“阿某1”希望其能盡量少查處或者從輕處罰他的車?;旧掀湓诼飞喜榈健鞍⒛?”的車時,“阿某1”就會打電話找其幫忙處理。

9.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

被告人周某供稱,2012年其自行購買了一臺馬擔車(大型貨車)在惠陽地區(qū)范圍內從事運輸砂石、土方等生意,2013年許給惠陽區(qū)淡水土湖清泉廣場房地產項目運輸土方時,已擔任該土方工程的車隊長。2014年7月開始在惠陽區(qū)組織馬擔車車隊從事土方運輸生意,2015年其生意逐漸壯大,和余某1合作成立了惠州廣和通運輸公司,余某1擔任法定代表人,其本人則對外以該公司名義收取惠陽地區(qū)從事土方運輸生意馬擔車車隊的“管理費”“掛靠費”,但余某1沒有參與,都是其自己做該方面生意并負責管理該些車隊,包括由其跟惠陽相關交警部門疏通好關系,保障土方運輸?shù)鸟R擔車不被查處,交了“管理費”的車輛被查處了,也是由其負責跟交警協(xié)調處罰,該些車輛也要聽出指揮,比如交警部門下達了具體路段具體時間內不允許運輸土方的馬擔車行駛,其會告知該些車輛就不能行駛,否則被查處不負責。2017年初,其自己成立惠州雙龍騰運輸有限公司,其本人擔任法定代表人,繼續(xù)做馬擔車方面生意,同時承接了一些惠陽的土木工程,包括惠陽區(qū)淡水盛百利地下街土方外運工程等,直至2018年7月回到四川。

認識吳某2的過程是,2013年某月,其本人的3臺馬擔車在三和往淡水方向行駛過程中,被惠陽的交警(后來了解是惠陽交警大隊機動中隊)追車查處,導致其一輛馬擔車翻車了,車輛有損壞,吳某2作為大隊領導到現(xiàn)場,其趕到現(xiàn)場后,吳某2告知他是大隊領導,讓其去他辦公室協(xié)商處理這件事(被交警追導致翻車),并給了其他的電話。次日,其就到了惠陽區(qū)交警大隊五樓辦公室找到吳某2,吳某2問怎么處理這件事,其稱是交警追車導致翻車,需要賠償。他說這是正常的執(zhí)法行為拒絕賠償。其稱如果不賠償就要告到紀檢部門去,他問還有什么要求,其稱可以不要賠償,車輛買了保險,總共四臺馬擔車日后在惠陽范圍跑,希望他以后關照一下(意思是別查處這四臺車),他同意了,然后其當時的四輛馬擔車車牌抄給他,翻掉的車維修找保險公司,此事算是解決了。認識了吳某2以后,其偶爾會去惠陽區(qū)交警大隊找他坐一下,都是閑聊,總共去過幾次。2014年6月,其去吳某2辦公室找他,跟吳某2說想自己在惠陽組建一個馬擔車的車隊,希望得到他的幫助支持,他說沒有問題。7月份,其組建的十多臺馬擔車(自己4臺,另3臺是別人掛靠的)在惠陽范圍的路面跑,主要是運輸石粉,跑的路線主要是新圩鎮(zhèn)到淡水鎮(zhèn),但是第一個月經常因為超重、超載等問題給交警部門查處,第一個月就虧本8萬多元,七月份就再去找吳某2,跟他說:“吳大,你帶我去認識下各負責查車的中隊,以后我賺到錢會每個月感謝你。”吳某2說:“帶你去認識這些中隊的人員沒問題?!逼湟哺鷧悄?說只要他帶著認識了中隊的領導和相關民警就行了,剩下的其自己會去處理(意思是指認識以后自己會去處理跟這些中隊領導和民警的關系,主要是指送禮、送錢等)。2014年8月份,其再去吳某2辦公室找他,在他辦公室給了他2萬元,跟他說這是“喝茶錢”,麻煩吳某3引薦一下相關中隊的領導和民警。吳某2收下了這2萬元,并表示會帶其去認識各中隊的人員。

以下是給吳某2輸送利益的具體情況:

從2014年8月份開始,其每個月按2萬元標準給吳某2,吳某2也陸續(xù)帶其認識惠陽各中隊的領導和民警,每個月2萬元的標準給吳某2一直給到2016年12月份(每年按10個月計算,因為1、2月份過年期間車輛都基本停運)??偣?5個月,給吳某250萬元,到2017年3月份(6、7月份因聽說巡視組要來淡水,停運了2個月)至2018年7月(1、2月停運)共13個月,給吳某2的費用減到1萬元/月,即13萬元;2014年8月至2018年7月,總共給了63萬元吳某2。吳某2帶其陸續(xù)認識新圩中隊、永湖中隊、沙田中隊、平潭中隊、秋長中隊、城區(qū)一中隊、二中隊、機動中隊等相關中隊領導和民警,其馬擔車生意也越做越大,每月向其交“管理費”的車輛多的時候100多臺,其會給每臺繳費的馬擔車貼特定標識(如奔馳的圖案、雙龍的圖案、賓利圖案等),讓相應的交警知道這是交了費的車輛,除了每月收2000元“管理費”這30多萬元的收入,另外還有一些工地,馬擔車的數(shù)量少的,且主要是運輸土方的,這些馬擔車按車次收“提成”,每車次收取15元至20元不等的費用,這些工地的馬擔車每月也有幾萬元交給其,其每個月收取的這些“費用”高峰期有40多萬元。

此外,2017年惠陽淡水好宜多盛百利地下街的土方工程,好多人想爭來做,但因為負責盛百利地下街的陳某2副總經理有事情要求吳某2協(xié)調處理,吳某2經常帶著其出去跟陳某2吃飯,把其引薦跟陳某2,想讓其做這個地下街的土方外運工程,但該土方外運中鐵二十局是中標總包,中鐵二十局一直也做不號后就退出了該土方外運工程,中鐵二十局退出后陳某2就把這個土方外運工程交給其做,這個土方外運工程收了一部分款項。為了感謝吳某2協(xié)調,其分兩次到吳某2位于豪苑山莊家里,每次送給吳某25萬元,兩次共送給他10萬元“介紹費”。

以下是向劉某51、陳某1、楊某62、林某1、魏某1五人輸送利益的具體情況:

2015年中旬,其車隊經常給永湖中隊的林某1帶隊扣查了,其主動去找林某1解決,請求他關照其車隊并給了裝有3000元的信封,他收下了。以后其按3000元/月的標準給林某1,這個標準一直給到2016年中下旬,劉某51到任永湖中隊中隊長以后,因為劉某51到任路面查車基本上是林某1說了算,其就把林某1“好處費”的標準提高到5000元/月,5000元/月的標準一直給到2018年7月份,按其之前送給其他人的月份計算,3000元/月標準總共給了他10個月,合計3萬元,5000元/月標準總共給了他18個月(2016年5個月、2017年8個月、2018年5個月)合計9萬元,其這幾年給林某1的“好處費”總數(shù)為12萬元。

2016年,劉某51調任永湖中隊擔任中隊長,吳某2介紹劉某51給其認識,吳某2讓其自己要去重新處理永湖中隊的關系(意思是要按原來的規(guī)矩送錢給劉某51),然后其就去永湖中隊劉某51辦公室找到他,2016年8月左右,按5000元/月的標準給他好處費,一直到2017年4月,由于他對公司的車隊罰的比較多,在這之后給他的好處費提升到10000元/月,10000元/月的標準給到2018年6月。5000元/月的標準總共給了6個月,合計3萬元;10000元/月的標準總共給了11個月,合計11萬元;2018年7月其離開惠陽前,給了劉某51的“好處費”共16萬元。給劉某51這些“好處費”都是其親自到他辦公室給他的。

永湖中隊還有另外一個帶隊查車的民警魏某1,他是2016年劉某51到任永湖中隊中隊長以后才到永湖中隊上班的,其通過林某1認識魏某1,相互留下聯(lián)系方式,魏某1相對沒有那么貪心,不是每個月都要,其偶爾有給他3000元的“好處費”大概給了8、9次,大概25000元左右,然后平時也有買黃色芙蓉王給他,每次4條(價值888元),大概送了4、5次香煙給他,價值4000元左右,這幾年其送給魏某1的“好處費”合計29000元左右。

2016年中旬,陳某1調任“整治辦”(主要職責是整治車輛超重、超載等違章行為)主任,那時他對公司的車隊查處的力度比較大,罰的也重,為了讓他“照顧”其車隊,就開始給陳某15000元/月的“好處費”,一直給到2017年3月。陳某1比較難打交道,如果給他錢少了,他查扣處罰車隊比較重,2017年4月以后,給陳某1的“好處費”提高到1萬元/月,一直給到2018年6月;2018年7月最后一個月給了2萬元。5000元/月的標準共給了6個月(2016年5個月、2017年7個月),合計3萬元;1萬元/月的標準共給了11個月(2017年7個月、2018年4個月),合計11萬元;加上2018年7月給的2萬元,這幾年給陳某1的“好處費”合計16萬元,給陳某1的“好處費”都是其親自到他辦公室拿給他的。

大概2014年底,其通過吳某2引薦認識楊某62,據(jù)了解,當時楊某62是平潭中隊的指導員,但抽調在惠陽區(qū)交警大隊工作,而且是受吳某2直接領導,他抽調到惠陽區(qū)交警大隊工作的主要職責是在惠陽區(qū)秋南片帶一隊人員上路查車的(2017年后聽說讓他組建秋南中隊,做秋南中隊的負責人)。從2015年開始,給楊某622000元/月的“好處費”(共10個月,合計2萬元),2016年給他的“好處費”提高到3000元/月,3000元/月的標準一直給到他2017年3月份(共11個月,合計3.3萬元)。2017年4月給楊某62的“好處費”再提高到5000元/月,2017年底除了5000元/月的標準給他,還給他加送多3條硬盒中華香煙(價值1200元),一直給到2018年6月。5000元/月的標準的共送給他11個月(2017年7月、2018年4個月),合計5.5萬元;加送多中華香煙給他的有5個月,合計6000元;這幾年總共送給楊某62的“好處費”合計11.4萬元?!昂锰庂M”都是其親自到他辦公室拿給他的。

上述好處費都是給到個人,給好處的原因主要是公司的馬擔車車隊需要一般都有超重超載等違章行為,希望他們在職權范圍查處公司的車輛盡量從輕處罰。

10.辨認筆錄,經對照片組的辨認,證實:

(1)被告人周某辨認出吳某2、陳某2、林某1、魏某1;

證人吳某2辨認出周某就是送其69萬元的人,辨認出陳某2;

證人陳某2辨認出吳某2、周某;

證人林某1、魏某1辨認出周某就是“四川龍”。

11.數(shù)據(jù)光盤3張,證實被告人周某被訊問同步錄像。

綜合證據(jù):

一、公訴機關提交的證據(jù)

1.常住人口詳細信息、戶籍基本信息,證實被告人周某在作案時已達到完全責任刑事年齡。

2.抓獲經過,證實公安機關于2019年4月17日在鄰水縣城一個棋牌室將被告人周某抓獲。

3.駕駛人違法查詢記錄,證實被告人周某指認出惠州市公安局惠陽區(qū)分局交通警察大隊出示的違法查詢記錄都是由其本人處理的。

4.指認照片,證明證人張某朝指認出“四川龍”的微信名片、微信聊天記錄及轉賬記錄。

5.刑事判決書、釋放證明,證實被告人周某于2003年6月23日因犯強奸罪被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于2005年11月6日刑滿釋放。

6.移交財物、文件清單、隨案移送贓證款物品清單,證實惠陽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移交淡水橋背余屋規(guī)劃區(qū)250平方米不動產權證書一本;淡水橋背余屋規(guī)劃區(qū)250平方米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一本;淡水橋背余屋規(guī)劃區(qū)250平方米紅線圖三張;土地使用權轉讓批準書三份;惠州市惠陽區(qū)淡水半島1號花園十一期10幢16層01號房證號粵(2018)惠州市不動產權第3019939號;劉某52中國農業(yè)銀行賬戶62284****811××××××××719存款余額1105885.84元。博羅縣人民檢察院向本院移送涉案土地的不動產權證書一本、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一本、紅線圖三張及涉案房屋的不動產登記結果一份、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一份、土地使用權轉讓批準書三份。

7.證人證言

(1)證人葉某31述稱,其認識外號叫“四川龍”(周某)的男子,是惠陽大亞灣一帶作運輸行業(yè)的。2016年的時候,其與另二人一起承接了惠陽新都會對面的房地產的工地(后浪花園)的土方運輸,一開始其找了四川的馬擔車車隊,想讓他們運輸土方,當時是通過游某1找的車隊,游某1找了車隊后,回來說對方車隊問這個有沒有找“四川龍”包好交警方面,如果沒有,他們不敢接其這個活去,因為被交警查兩次超載駕照就要被降級了,工作就沒法做了,因為不找“四川龍”,就沒有車隊敢承接土方運輸,所以當時其沒有辦法,只能找“四川龍”,將運輸車隊“掛靠”到他名下,并交“掛靠費”給他,交錢給他后,交警方面說他會全面處理好。當時其合伙人具體跟“四川龍”銜接車隊“掛靠”事宜,錢也是他給“四川龍”的,記得當時給“四川龍”的保護費是按照立方數(shù)來交錢的,一立方土要收費2元錢,給了錢后工地的土方就開始可以正常進行,運輸?shù)恼w過程也比較順利,相關運輸車輛沒有被交警查處過,其記得一共就給了“四川龍”幾萬元錢,具體數(shù)額不記得了,要問劉某54才清楚。

(2)證人游某1述稱,“四川龍”(周某)是其四川鄰水縣的老鄉(xiāng)。2016年的時候,當時其老板接下了后浪花園工地的土石方運輸,他們二人就讓其去找車隊拉土石方,找到車隊后,車隊的人說需要找周某包路面,否則工程做不了,因為車隊的司機們都很害怕超載被交警抓到,如果扣分累計滿了12分駕駛證就會降級,沒法繼續(xù)開這種運輸車輛賺錢。而后其將周某約出來商談此事,后向老板匯報拿了2萬元,然后其約周某到東江沙場當面把2萬元的保護費交給他,給錢的時候只有其本人和周某,他收了錢后,他從車上拿出了十幾二十張方方正正的泡沫牌(給交警看的特殊標記,這樣交警就知道放了這個牌子的車是周某車隊的,就會減輕對車輛司機的處罰),讓司機把這些泡沫牌放在車輛擋風玻璃處,讓執(zhí)勤的交警可以清晰的看到,后來工地就開始正式運輸土石方了。

向周某交保護費一般有兩種:一種是包月形式的,一種是按照土方量來的,其后浪花園工地就是按照土方量來給周某保護費的,意思就是其給周某這個工地所有土石方運輸?shù)谋Wo費,這樣周某要一直包工地的土石方全部運完,不能另外收費。在當時的社會環(huán)境下如果不給周某交保護費的話土石方運輸行業(yè)可以說就是寸步難行,直接沒辦法上路運輸,沒有人敢不給周某交錢買通交警關系,因為被查處兩次的話馬擔車司機就相當于失業(yè),大家在沒有找周某交保護費的時候都不敢接活做。

(3)證人莊某21述稱,2017年或者2018年的時候,其沙場有一輛泥頭車要運輸沙子去惠陽的各個工地,但是運輸為了追求利潤往往會超載,被交警查處的話會扣分跟罰款。后來股東之一游某1就通過四川鄰水老鄉(xiāng)的關系找到一名在淡水可以“包路面”的男子,外號叫“何某1”“四川龍”(周某),期沙場的這輛車每個月給他交3000元左右的保護費,他就可以幫這輛車減免交警處罰或者免于處罰,沙場前后向“何某1”交了三個月左右的保護費,總計給了他10000元左右。

(4)證人周某2述稱,其在惠陽從事泥頭車運輸。2016年(具體月份不記得了),游某1找到讓其幫后浪花園運輸土石方,其跟游某1說需要找“四川龍”“包路面”,否則不敢承接該工地的土石方運輸,因為泥頭車一上路面就會被交警查處,司機駕駛證被扣兩次就要重新考證,不“包路面”其不敢做。過后幾天,游某1載著其一起到好益康工地,在工地上,其幫忙約到了“四川龍”與游某1商談保護費事宜,最終游某1跟“四川龍”說好了2萬元的保護費。當時他們談好價錢后就互相之間留了聯(lián)系方式,但是后來游某1拿了十幾個泡沫牌給其,說是“四川龍”給的,放在車前玻璃上,能夠不被交警查處,其想游某1應該是給了保護費給“四川龍”,不然不可能拿到“四川龍”的泡沫牌。

(5)證人閆某21述稱,其在惠州從事運輸生意,認識“四川龍”(周某)。2014年至2015年度,其當時包下一個工程需要從惠東運輸石子到東莞,途徑惠陽,在運輸中證件是齊全但往往有超載行為,車經過惠陽被交警查處扣了2次左右,發(fā)覺不是辦法,聽到老鄉(xiāng)說到有一個叫“阿某1”的人關系很好,可以打通這段路的安全,交點管理費給他,省了很多麻煩,于是,其就在老鄉(xiāng)的介紹下找到了“阿某1”,跟他說有二臺車要從惠東運輸石子到東莞,“阿某1”就說每月每臺車1500元,交了二臺車的錢后,“四川龍”就給四個圖案的貼紙,在車頭車尾貼上,交錢后當月沒有被查過。接下來幾個月交錢后在惠陽就沒被交警處罰過,時間太久了,其只記得交了三次管理費,都是現(xiàn)金交給“阿某1”的,最少15000元。交管理費后,貼上“阿某1”的圖案后其就可以安全地在惠陽路面上運輸,所以只能交這個管理費了,不然查兩次后司機駕駛證就要被扣證了。

(6)證人張某朝述稱,其在淡水從事馬擔車運輸行業(yè)。這個行業(yè)只要馬擔車一上路基本都是超載的(如果不超載就沒有利潤就賺不到錢),但是一上路很快就會被交警查到,如果被交警查到,超載百分之三十就要扣六分,罰款兩千,還要移交交通局進行二次處罰,被處罰多次以后,就聽說在淡水、大亞灣這一帶只要找到“四川龍”交路面費(即保護費)給他,交警就不會為難處罰,于是2015年通過一個老鄉(xiāng)認識了“四川龍”。其交了路面費給“四川龍”之后,他就會發(fā)牌子,司機就會把牌子放在車子的前面擋風玻璃位置,這樣交警查到了,看到這些牌子就知道是“四川龍”打過招呼的,即使當時因為超載被扣車子也很快放行并且不會給予處罰的。其于2015年自己的三輛馬擔車就交了五萬元給他,他說每臺車按月收,一臺車3000元,三臺車每個月就是9000元,他優(yōu)惠了一點8500元前后交了三個月的路面費給他一共是25500元。后來其在秋長敬老院那里的一個工地運輸土方,他說打包算25000元,于是又交了25000元給他。路免費都是以現(xiàn)金交付。2016年其和李某3粦承包了華葉家博園公司的土方運輸后,又找到了“四川龍”和他談這個交付路面費的問題,總的土方大約有四十多萬某1,當時談好是做完工地的土方運輸確保不被交警處罰一共交付23萬元給他,這個錢是由李某3粦交給他的,具體怎么交付要問李某3粦才比較清楚。

(7)證人宋某21述稱,其經營砂石運輸生意。2017年其在一個運輸微信群了解到“四川龍”(周某)可擺平其車輛被交警扣押事宜,后其找到龍某1,第一次見面在瓊某1國際那邊,龍某1說車在路面行駛就要一臺車一個月3500元,交錢后龍某1給了其二哥圖案,雙方就互相留下電話,方便聯(lián)系。之后其車在惠陽運輸,交警查到后就會放行,其陸續(xù)購加三臺中型車進行砂石運輸生意,每個月要交路保費時,龍某1就主動聯(lián)系其,問要保多少臺車,其將要保的車牌信息給龍某1,他收錢后就會發(fā)一臺車二個圖案,有時候他會發(fā)一些信息,說那些路不要走,就這樣交路保給龍某1直至2018年底。后來跟龍某1聯(lián)系不上,就開始沒有交路保給龍某1。從開始到至今其交了十幾萬給“四川龍”做路保費,具體金額不詳,有現(xiàn)金交的、也有微信方式交。沒有交路保費給“四川龍”,交警會很快查到超載,這樣就會按正常處罰,交了后,就沒有被交警處罰過,為了可以在惠陽區(qū)路面上運輸,無奈之下只能交錢給他,他可以保到車不被查處。在惠陽做運輸?shù)娜硕贾馈八拇垺甭繁7矫婧艿昧?,基本上在惠陽跑路面的重型車都找“四川龍”,其知道就有一些同行被“四川龍”收過路保費。

(8)證人李某3粦述稱,2015年7月份度,惠陽秋某1葉家博園工地土方工程其組建車隊一起包了100萬某1的土運輸工程,運土的車要經過路面,“四川龍”(周某)就跟華葉家博園另二個承包者談好保車路面安全事議,后“四川龍”找到其,其二人談好23萬路保費,其分3次現(xiàn)金交了共12萬給“四川龍”,這個工地做了一年,到2016年7月份完工,完工前其叫老板給了11萬給“四川龍”,完工后,就沒有跟“四川龍”聯(lián)系了。其是在2015年底分三次錢給“四川龍”,共12萬(每次分別交5萬、5萬、2萬),“四川龍”指定一個地點后,其將現(xiàn)金交給“四川龍”。

(9)證人李某3記述稱,其與2006年從事砂石運輸行業(yè)至今。約2015年一天,“四川龍”(周某)主動其沙場說他可以保證其車在惠陽地區(qū)不被交警查處。其有十幾臺車在路面行駛,這十幾輛車有大型馬擔車,也有小型馬擔車,大的可載50噸貨物,小的就是30噸,當時小型的馬擔車交警都不查的就沒有交錢給他,其就保大型的馬擔車,“四川龍”要每臺馬擔車2000元包月,并發(fā)了牌子,第一個月就是一萬多,其是現(xiàn)金交給他的。第二個月時“四川龍”開車到其沙場收錢,也是發(fā)另一些牌子,其又添加了車輛要他保路面,所以交了兩萬多元,第三個月交警開始有查其小型馬擔車了,其就再跟“四川龍”商量,小型馬擔車收少點,交了三萬元給“四川龍”,第四個月也同樣是“四川龍”開車到其沙場收保路面費,也是跟之前一樣,過了一段時間,不知道什么原因,“四川龍”說他不保路面了,就停了交錢。2017年左右,“四川龍”又主動聯(lián)系,讓其車給他再保路面,這次其約剩下八臺車給他保路面,每月一臺2000元,每月交16000元給他,保了四個月后,其就找不到“四川龍”了。其一共交了約20萬給“四川龍”,每一次都是現(xiàn)金交給他的。

(10)證人楊某64、楊某6均述稱,其以前在惠陽和大亞灣一帶從事馬擔車運送土方司機一職,自去年開車運土至今,都沒有繳納過掛靠公司管理費或者保護費,也無受任何人強迫交易各種費用。不認識周某或者“四川龍”的男子。

(11)證人周某21述稱,其為周某兒子,其主要從事砂石供應和土方運輸?shù)裙ぷ鳌?016年、2017年的時候,好宜多地下商場的土方運輸和砂石工程是其本人去承接的,因為這個工程需要使用到公司的名義簽訂合同,故其用父親周某的惠州市雙龍騰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雙龍騰公司)去簽訂合同,對方是中鐵二十局的王姓書記作為代表與“雙龍騰公司”簽訂的。整個土方工程款400多萬元,砂石供應材料款100多萬元,這些工程款結算是打到“雙龍騰公司”的賬戶。好宜多地下商場的這個土方運輸和砂石工程是由其本人在負責,其父親周某只是出名代表公司簽訂了合同。其將好宜多地下商場的土方拉到東門橋附近的污水處理廠,因那個污水處理廠需要填土,其以每年50元的價格給了對方(姓賴,應是污水處理廠的員工)去處理。為處理“好宜多地下商場”的土方,給了這個賴姓男子幾十萬元(具體數(shù)額不記得了)。其還參與了一些市政工程,例如淡水吉之島門口道路升級改造等工程,這些工程都是通過一個叫“萬叔”介紹做的。

名下車輛有:約在2015年的時候,為了生意需要,就在深圳澳康達二手車市場以60多萬元的價格購買了一輛寶馬牌的小汽車,但是登記在姨夫劉某5毛的名下,付款是刷卡是用了其姨夫劉某5毛的女兒劉某52戶名的卡(農業(yè)銀行)。因做生意的怕遇到有經濟上的糾紛,把寶馬車登記在姨夫名下,就不怕有糾紛的時候車輛給扣押了。名下不動產有:2011年的時候,以40多萬元的價格購買了淡水草洋東路4巷8號的一棟自建房;2017年的時候,以200多萬元的價格一次性付款購得半島一號十一期10棟1601的房產。付款的時候,是用其大姨錢某21、姨夫劉某5毛以及表妹劉某52等人名下的銀行卡賬戶刷卡的;2016年的時候,以200多萬元的價格,購買了淡水橋背余屋的一塊250平方米的地皮,地皮的出讓人是陳某4。付款方式大部分是用現(xiàn)金,小部分是用自己名下建行賬戶刷卡支付的。

其姨夫劉某5毛的農業(yè)銀行賬戶開戶后就交給其使用到現(xiàn)在,該賬戶實際產生的銀行流水與劉某5毛沒有關系,都是其本人實際產生的資金進出,現(xiàn)在該賬戶余額60多萬元,也是其本人的資金,是其在惠陽做土方運輸賺的。劉某52的銀行賬戶開戶后交給其表姐游某鳳使用,原因是游某鳳的丈夫好賭,游某鳳不想被她丈夫知道他還有其他存款,游某鳳在這個卡里存有存款(具體有多少錢不清楚)。劉某52的這個農業(yè)銀行卡在銀行登記信息的時候,留的是其本人的手機號。后來,其因生意需要跟游某鳳拿了劉某52的這張農業(yè)銀行卡來使用。2016年其用該賬戶上的資金60多萬元在深圳買了一輛寶馬車,2017年購買惠陽淡水半島一號11期10棟1601房子的時候使用了這個賬戶的資金10萬元,以上買車的60萬元和10萬元的錢是其做工地運輸砂石等生意賺的錢。2017年10月份其購買半島一號房子刷卡后就把銀行卡還回給了游某鳳。

其姨錢某21以上的農業(yè)銀行賬戶是在2014年以后交給其使用至今,該賬戶從那時開始產生的資金流水與其姨錢某21無關,存入的資金都是其供應砂石給相關工地結算的材料款。其在2017年購買惠陽淡水半島一號11期10棟1601房的時候用錢某21的農業(yè)銀行賬戶支付了購房款60萬元,這筆60萬元是其供應運輸砂石賺的錢,與錢某21無關,不是與錢某21的借款。在2017年購買惠陽淡水半島一號11期10棟1601房子的時候,從錢桂花的賬戶里刷了1筆30萬元到開發(fā)商那里,這30萬元是其存在錢桂花銀行賬號里,也是其供應運輸砂石賺的錢。

(12)證人劉某52述稱,其姨夫為周某。其個人使用的銀行卡就只有兩張,一張是中國銀行卡,屬于工資卡;還有一張是工商銀行卡。但在2013或2014年的時候,其表姐游某鳳叫其去農業(yè)銀行開一張卡給她使用,用來給小孩子存錢的。所以就去農業(yè)銀行去開卡了,開卡后交給表姐游某鳳使用,其本人一直沒有使用過這張農業(yè)銀行卡。再后來,表姐游某鳳把這張農業(yè)銀行卡轉交給周某21使用了。其名下的農業(yè)銀行是在2013年或2014年開戶的,開戶的時候登記信息留的是周某21的手機號碼。其不知道周某21、周某購買寶馬、購買房產的事情,也沒有跟他們一起去過購買寶馬車、購買房產的現(xiàn)場。其本人與小姨家的人周某、周某21、錢某2碧等人之間無經濟上的借貸往來。他們沒有向其借過錢,也沒有借其農業(yè)銀行卡去刷卡付款的情況,因為名下的農業(yè)銀行卡就是周某21在實際使用。其不知道周某21、周某他們購買的寶馬車登記在其父親劉某5毛的名下,但是寶馬車肯定不是其父親的,因為這個寶馬車一直都是周某21他們在使用,而其父親只是一個開出租車的司機,沒有經濟能力購買寶馬車。其也不知道周某21在半島一號11期花園購買房產的情況。其沒有跟周某21他們去過半島一號的購房現(xiàn)場,周某21購房也沒有向其借過錢,也沒有借農業(yè)銀行卡去刷卡付款的情況,因為其名下的農業(yè)銀行卡就是周某21在使用。

5.被告人供述及辯解

被告人周某供稱,大概是2016年中旬,當時周某2電話約其去淡水好益康工地,稱有車隊要掛靠。去到現(xiàn)場后,周某2介紹了游某1給其認識,游某1詢問他老板葉某31的工地找周某2的車隊運輸要交多少錢掛靠費,其知道該工地的土方不是很多,說3萬元就可以,游某1說太貴能否優(yōu)惠減免至2萬元,于是其答應游某1談好了2萬元的掛靠管理費。過幾天后,游某1約其到淡水白云坑的東江沙場,到了之后游某1就拿了2萬元現(xiàn)金給其,稱之前說好的工地運土方的掛靠管理費,其手下后就拿了十幾二十方方正的泡沫牌給游某1,其交代游某1說,把這個泡沫牌放在車前擋風玻璃處,交警看到這個牌子就知道車輛是掛靠在其名下的了。該2萬塊肯定是劉某54、葉某31他們出的錢,他們是工地老板,游某1也是以他們名義做事,跟其接觸。2018年6、7月份的時候,游某1再次找到其稱東江沙場的運沙車隊想交掛靠管理費,并說按月繳納每個月交3000元,其就說好,每次到了交錢的日子,其就會到東江沙場找游某1收取費用,東江沙場大概交了三個月的費用,1萬元左右。大概在2014年至2015年認識閆某21,記得當時是在永湖認識的,當時閆某21說他有兩臺泥頭車,想掛其這里,其稱每月交3000元(1500元/臺)的車輛掛靠管理費,給了錢后就給他四個標志貼在車上,他大概向其交了5個月的車輛掛靠管理費一共大概1.5萬元;李某3記也是河南人,是在2015年認識的,他有十多臺泥頭車,后來他交過兩次車輛掛靠管理費都是包月2000元/臺,第一次是在2015年交了4個月車輛掛靠管理費,第二次在2017年交了三個月車輛掛靠管理費,具體多少錢記不清了;李某3粦是秋長本地人,他是在惠陽做工地的,2015年7月他和張某朝在秋某1葉某32項目接了一個土石方工程,李某3粦就這個工程也向其交過車輛掛靠管理費,具體的情況記不清楚了;宋某21是河南人,記得在2016年年底認識的,他有一個車隊,包月一臺車2000元/月,收錢后就給他發(fā)牌子,收了多少錢也記不清了。因為泥頭車運輸都是超載超限的,這樣他們才有錢賺,被交警查處后,罰款還是小事,最主要的是怕駕駛證被扣分,扣兩次就要重考,這對泥頭車司機是最怕的,所以,沒有掛靠管理他們是不敢上路的,沒掛靠管理他們一上路基本都被交警查處,向其交了掛靠管理費,相關的泥頭車司機就可以安心上路開車,不用擔心被交警查處。

8.辨認筆錄,證實經對照片組的辨認,被告人周某辨認出閆某21、游某1、周某2、葉某31;證人游某1、張某朝、宋某21、李某3粦、李某3記辨認出周某就是“四川龍”;證人莊某21辨認出周某就是向其收保護費的“何某1”;證人周某2辨認出周某就是“四川龍”,辨認出游某1;證人閆某21辨認出周某就是“阿某1”。

二、辯護人提交的證據(jù)

1.殘疾人證,證明被告人周某為四級肢體殘疾人;被告人周某母親唐某1為三級肢體殘疾人。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務,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構成行賄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其行為構成妨害公務罪。據(jù)此,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所犯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一人犯數(shù)罪,依法對其實行數(shù)罪并罰。鑒于被告人周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當庭自愿認罪認罰,屬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且被告人無異議,本院予以采納。辯護人提出對被告人從輕的辯護意見,與查明事實相符的,本院予以采納。公安機關扣押文某1持有的OPPO白色手機一臺,與本案無關,本院不作處理,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百九十條、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九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0元;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總和刑期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0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0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7日起至2024年10月16日止。罰金限在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30日內向本院交納,上繳國庫)。

二、公安機關扣押文某1持有的OPPO白色手機一臺,由扣押機關在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依法處理。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張劍文

人民陪審員  林雪芳

人民陪審員  陳 濤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江立基

書 記 員  溫曉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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