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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吉0822刑初344號行賄罪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2-02-26   閱讀:

案由    行賄    

案號    (2021)吉0822刑初344號    

通榆縣人民檢察院于2021年9月18日以通檢一部三組刑訴(2021)Z30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邢某某犯故意傷害、于2021年10月19日以通檢一部三組刑補訴(2021)Z2號補充起訴決定書指控邢某某犯行賄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通榆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紅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邢某某及其辯護人王洵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通榆縣人民檢察院指控:(一)故意傷害的事實。2016年5月9日19時許,被告人邢某某駕駛一輛北京2**綠色吉普車載李某1(已被判刑)在瞻榆鎮(zhèn)李某2板廠院內(nèi)見被害人袁某駕駛摩托車駛過,因之前與袁某有過節(jié),為泄憤,二人駕車追趕上袁某,李某1下車后手持木棒追打袁某,袁某轉(zhuǎn)身就跑。邢某某駕車圈堵袁某,不讓袁某離開,李某1追上并用木棒將袁某打傷后二人駕車離開。經(jīng)鑒定,袁某身體損傷程度構(gòu)成輕傷一級一處、構(gòu)成輕傷二級三處、構(gòu)成輕微傷兩處。(二)行賄的事實。2016年5月9日,被告人邢某某伙同李某1在通榆縣瞻榆鎮(zhèn)李某2板廠附近對瞻榆鎮(zhèn)農(nóng)民袁某進行毆打,造成其身體多處輕傷。事后,邢某某為了逃避法律制裁,通過他人找時任通榆縣公安局瞻榆派出所所長方某幫忙,并送給其人民幣4萬元。后李某1被立案偵查并追究刑事責(zé)任,邢某某得以逃避法律制裁。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guān)提交了李某1案件刑事案件卷宗材料等書證,證人李某1、方某等人證言,被害人袁某陳述,通榆縣公安局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意見,被告人邢某某供述與辯解及光盤等證據(jù)。公訴機關(guān)認(rèn)為,被告人邢某某與李某1共同實施傷害袁某的行為,邢某某駕車追逐、圈堵袁某,使得李某1得以傷害袁某,造成其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邢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dāng)以故意傷害、行賄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建議以故意傷害罪判處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以受賄罪判處邢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邢某某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事實、罪名和提出的量刑建議均無異議,認(rèn)罪認(rèn)罰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中亦無異議。辯護人王洵提出辯護意見如下,1.關(guān)于故意傷害罪。被害人袁某的傷是李某1造成的,不是邢某某造成的,邢某某只是駕車圍著袁某繞圈,并沒有開車撞擊、也沒有下車毆打;且袁某持刀,對矛盾的激化起了較大作用。2.關(guān)于行賄罪,邢某某在案發(fā)前就能主動交代其犯罪事實,沒有抗拒調(diào)查。3.邢某某認(rèn)罪認(rèn)罰、無前科劣跡,綜上,建議對其從輕處罰,對其犯行賄罪免予刑事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之一,故意傷害的事實。

2016年5月9日,被告人邢某某駕車伙同李某1(另案處理)在瞻榆鎮(zhèn)李某2家板廠院內(nèi)遇到被害人袁某騎摩托車經(jīng)過,邢某某駕車追趕并圍堵袁某,李某1下車持木棒將袁某打傷。經(jīng)鑒定,袁某的損傷程度構(gòu)成一處輕傷一級、三處輕傷二級、兩處輕微傷。

另查明,李某1于2017年6月28日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上述事實,有檢察機關(guān)提交,并經(jīng)法庭質(zhì)證、認(rèn)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明:

(一)書證

1.通榆縣公安局刑事偵查大隊2021年6月28日出具的到案經(jīng)過說明:2021年6月1日通榆縣紀(jì)委監(jiān)委找邢某某做談話筆錄,通榆縣公安局將邢某某傳喚至公安機關(guān)。

2.常住人口查詢信息結(jié)果單,證明邢某某的身份信息等自然情況。

3.通榆縣公安局刑事偵查大隊2021年6月28日出具的無前科劣跡證明:經(jīng)查詢,未發(fā)現(xiàn)邢某某有違法犯罪行為。

4.長春骨傷醫(yī)院病例,證明袁某受傷后就診相關(guān)情況。

5.案發(fā)時袁某所駕駛摩托車的照片。

6.李某1故意傷害案審理階段相關(guān)材料。

7.通榆縣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書,證明李某1在該行的3萬元貸款于2020年5月25日被定性為呆賬,理由是李某1家庭非常貧困,在2017年5月走逃、不知去向,故形成呆賬、進行核銷。負(fù)責(zé)調(diào)查該筆貸款的信貸員為邢某某、侯喜剛。

8.通榆縣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隊2021年9月2日出具的情況說明:張某1、李某1的電話號碼已更換,經(jīng)偵查人員多方查找,未找到二人。

9.李某1故意傷害一案一審卷宗,證明李某1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及審理階段相關(guān)具體情況。

(二)通榆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法醫(yī)學(xué)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意見:袁某損傷程度構(gòu)成一處輕傷一級、三處輕傷二級、兩處輕微傷。

(三)證人證言

1-1.2016年5月10日證人李某3證言:2016年5月9日下午7點半左右,我們家工人說后面打起來了,我和我丈夫李某2、還有王某兩口子就往出走,走到我家大門時,看見有個人正在打袁某,拿啥打的我沒看清。我們往袁某那兒走時,打人的人就坐車走了。我問袁某是誰打的他、他哪兒被打壞了,他說不認(rèn)識打人的人、他的胳膊被打折了。當(dāng)時袁某臉上都是血,不一會兒派出所就到了。

1-2.2017年12月11日證人李某3證言:2016年5月9日晚7點多,我家工人楊玲跑回來叫我們,說外面好像有人在打架,我們就都出屋了,走到北側(cè)大門,看見一輛車在水泥路南側(cè)的地里追前面的一個人,那人跑到路的北側(cè),車也跟著追到了路的北側(cè)。后來一個人拿著棒子追那個人,那個人倒在地上,拿棒子的人就上車了。我們到地方看見被打的人倒在地上,我問他叫啥,他說叫袁某,還讓我們給他家屬打電話,后來派出所的人就來了。當(dāng)時袁某的摩托車在我家東側(cè)的路上倒著,我就把摩托車推進了我家院里。

當(dāng)時我沒看見開車的人下車,拿棒子的人是怎么打袁某的我也沒看見。開車的人是否撞到了袁某我沒看見,就看見車在追人。

1-3.2021年6月8日證人李某3證言:2016年5月9日19時許,我和我丈夫李某2、王某和他對象,我們四個人都在我家板廠屋里,工人楊玲進屋說外面好像有人在打架。我們四個出去后,看見對面的地里躺著一名男子,后來知道他叫袁某。我們問他怎么樣,他說胳膊、腿都被打壞了;之后他讓我們通知他家屬,王某用手機給他家里打了電話,又撥打了120急救電話,我們把袁某送到救護車上。當(dāng)時我不知道是誰打了袁某、沒看見袁某被打的過程、不知道他為什么被打,也沒看見綠色的213吉普車。

2-1.2017年12月27日證人李某2證言,與李某32021年6月8日證言證明內(nèi)容基本一致。

2-2.2018年1月4日證人李某2證言,證明其沒看見李某1和袁某打架的過程、沒看見213車。

2-3.2021年6月8日證人李某2證言:2016年5月9日19時許,我和我妻子李某3、還有王某和他對象在我家板廠屋里剛要吃飯,工人楊玲進來說外面打起來了。我們四人出去看,我走在最后面,看見對面的地里冒起很大的塵土,看不清什么情況。等我出門時,李某1走過來說他把別人打壞了、好像腿折了。我罵了他一句,之后李某1把他的車從我家院里開走,之前我都不知道他把車停我家院里了。李某1開車沒有走公路,而是從地里往西開走了。之后我們看見地里躺著一名男子(后來知道是叫袁某)。我們過去問了袁某他家的聯(lián)系電話,王某撥了過去,是一名女子接聽的,后王某又撥打了120急救電話,救護車來了以后我們一起把袁某抬到車上。

此事之前我不認(rèn)識袁某。我沒看見李某1打袁某的過程;我看見的時候都已經(jīng)打完了,地里冒煙咕咚的。李某1和我是四合村一個隊的,我管他爸叫姐夫,他管我叫舅。

2-4.2021年8月11日證人李某2證言:在李某1打傷袁某之后的一天,我在我岳父李守業(yè)家見過李某1的父親李某4。當(dāng)時我倆說起了李某1打袁某的事兒。我說有人開車把袁某攆溝里去了,具體是誰開車我不知道。當(dāng)時我沒看見過程,是后期聽別人說的,想不起來是聽誰說的了。我當(dāng)時還跟李某4說了什么話現(xiàn)在已經(jīng)記不清了。

2-5.2021年8月31日李某2證言:結(jié)合公安機關(guān)給我播放的袁某被打時現(xiàn)場的監(jiān)控錄像和我記得的實際情況,2016年5月9日19時16分至19時43分,在我家門口停著兩臺車,一輛是李某1的黑色捷達轎車、一輛是邢某某的豐田霸道越野車,之后有人開來了一輛墨綠色的213越野車、同時開走了豐田霸道越野車。李某1把黑色捷達轎車停在我家院里、跟墨綠色的213越野車一起、車頭朝向路口停著。袁某騎摩托車路過我家門口時,213越野車沖出來追趕袁某;袁某騎摩托車向南拐,213越野車也拐了過去;袁某向北跑了出來,后面追他的應(yīng)該是李某1,213越野車也一直追到北面的地里;這時地里起了很大的塵土,我看不太清。之后袁某躺在地里,213越野車把李某1送到我家門口,李某1取他的捷達車,這時我就從屋里出來碰見他了,他說“大舅,我把人打壞了?!蔽伊R了他兩句,說真讓人操心。李某1開車走了,我和王某幾個人去看袁某。公安機關(guān)給我看的監(jiān)控錄像就是袁某被打時的監(jiān)控錄像。

3-1.2017年12月11日證人王某證言:2016年春的一天,我和我對象趙璐在李某2家跟李某2夫婦嘮嗑時,看見他家東側(cè)道南有輛車在地里跑,地面上全是煙。這時板廠有個女工在院里喊,我記得她當(dāng)時好像是說打仗了。我們四人跑到院里,看見一輛車在路下停著,車頭朝南,一個人拿著東西正在打另一個倒在地上的人,打了一會兒,打人的人上了綠色213車的副駕駛,車往西開走了。我們幾個人走到打仗的地點,看見路基上躺著一個人,他說他叫袁某,不知道是被誰打的、不知道為什么挨打,還說自己胳膊、腿都被打折了。我們問了他家屬的電話號、給他前妻打了電話,后來派出所就到了。打仗的地點離李某2家大概有二百米,看不太清楚,只能看見大概情況。開車的人和打人的人我都不認(rèn)識,打人的人手里拿的是什么東西我沒看清楚。一開始車在地里跑,我沒看見車前面有人,等我出去的時候,看見地里都是煙,車已經(jīng)停了。

3-2.2018年1月4日證人王某證言,證明其看見打架的是兩個人,駕駛213吉普車的人沒下車。打完仗后213吉普車開到了李某2板廠,車上下來的人到板廠開走了一輛黑色捷達車,后來知道這個人是李某1。當(dāng)時在場人還有楊玲、李某3、趙曉光,而李某2是在打完仗之后才出來的。

3-3.2021年5月14日證人王某證言,證明其看到過案發(fā)現(xiàn)場的監(jiān)控錄像,顯示那臺2**越野車在地里追袁某,將袁某撞倒在地,又從車上下來一名男子,手持棍棒打了袁某,之后該男子上車離開。案發(fā)時其最先到現(xiàn)場,其他人都是后到的。

3-4.2021年9月1日證人王某證言,證明內(nèi)容與2021年8月31日李某2證言證明內(nèi)容基本一致。

4.2021年5月18日證人楊某1證言,證明其在李某2板廠上過班。因2020年做了大手術(shù),導(dǎo)致記憶力特殊不好,很多事都想不起來了。

5-1.2016年5月10日證人郭某(俗稱郭軍、郭大軍)證言:2016年5月9日上午10點多,邢某某打電話問我的綠色213吉普車在哪兒,說有人想買、要看車。我說車就在我家小區(qū),鑰匙在車?yán)?。?dāng)晚8點多我從松原回到家,我姐夫說我車出事兒了,我一看,發(fā)現(xiàn)車的保險杠和左側(cè)的大燈都壞了,就給邢某某打電話問他怎么回事。他說不知道。10日下午我問邢某某,我把車修了行不行,他說完事兒了,我就把車開到修理部去了。我不知道是誰開走了我的車,除了邢某某、沒有其他人給我打電話說要開我的車。

5-2.2017年12月18日證人郭某證言,證明其不知道自己的213吉普車是怎么壞的,邢某某說有人要買車,就把車開走了,回來以后發(fā)現(xiàn)右前包角裂開了8厘米左右的口子。后其將該車賣給了長嶺的一個收二手車的人。

6.2018年1月3日證人劉某1(綽號“二胖”)證言:2016年5月的一天,郭某給我打電話,說邢某某聯(lián)系了一個買車的人、想看車,讓我把停在我家刷車廠的213吉普車給邢某某送去。我把車開到磚廠,見邢某某和一名男子在那兒,我把車留下就走了。當(dāng)時車上沒有鎬把,車也沒有損壞。

7.2017年12月11日證人張某2證言,證明2016年郭某找其修過一次車,是一輛綠色的213,車的右前側(cè)塑料包角裂開了約10厘米的口子,右后側(cè)輪眉有約20厘米的劃痕,車大燈沒壞。

8.2021年5月13日證人張某3(俗稱張力)證言:我知道2016年袁某被打一事,聽說是李某1打的,聽說還有邢某某,但邢某某是否動手我不知道。事后邢某某和韓某都找過我,讓我去跟袁某談賠償?shù)氖聝?。我和邢某某、邢凱、韓某、徐某、龐麗麗一起坐車去長春看了正在住院治療的袁某,又在袁某出院后去他家找過他,他要求80萬元賠償款,我聽完沒說什么。

9.2021年5月13日證人韓某證言:袁某被打后,邢某某找我?guī)兔Ω痴勝r償問題。我到醫(yī)院看袁某受傷嚴(yán)重,就沒有提。在袁某出院后邢某某再次找我?guī)兔?,并表示同意賠償50萬元;我問袁某的意見,袁某要求賠償80萬元,我告訴邢某某后,邢某某沒再說什么。

10.2021年5月13日證人劉某2證言:我知道李某1打袁某的事兒,李某1說他看不上袁某,就把袁某打了。因為我是袁某的小舅子,所以事后他找我去跟袁某說情、談賠償?shù)氖聝骸T硰拈L春出院回家后,我去找他,問他要多少錢,他說一百萬。我說如果對方認(rèn)罪伏法,他就得不到多少錢。袁某的意思是打他的是兩個人:李某1和邢某某。我勸他差不多得了,別要那么多,但他也沒松口。之后邢某某也找過我,讓我勸袁某少要點錢,說李某1沒有錢。我又去找了袁某,他還是之前的態(tài)度。

袁某之前處了個對象叫楊慧,倆人分開之后楊慧跟邢某某處上對象了,袁某就經(jīng)常騷擾他倆。因為袁某欠楊慧的欠,楊慧還起訴了。李某1跟邢某某關(guān)系好,所以我認(rèn)為袁某被打可能跟這事兒有關(guān)。

11.2021年5月14日證人張某1證言:袁某出院之后,李某1找我,說事情在法院可以調(diào)解,但需要雙方簽字,他想找我去當(dāng)見證人。到了法院,我給袁某打電話,問他跟李某1是不是嘮好了;他說嘮好了,但是因為他欠別人錢,如果在法院收李某1的錢,錢就得被法院執(zhí)行,所以不能去法院;我說不通過法院,萬一出問題呢;他還是不同意到法院;之后我就說我不管這事兒了。當(dāng)天我沒看見李某1拿錢,他的意思是如果袁某到法院來,他可以出去取錢,但我不知道他能否取出幾十萬元。

12.2021年5月18日證人徐某證言,證明在李某1打傷袁某之后,邢某某稱自己跟李某1關(guān)系好,想幫忙運作此事,便找其去跟袁某溝通賠償問題;后邢某某為使自己不被追究責(zé)任,又通過其送給瞻榆鎮(zhèn)派出所的所長方某4萬元錢。

13-1.2021年9月1日證人李某4證言:在袁某被打十多天之后,有一天在我回家的時候路過我兒子李某1家門口,看見邢某某、張某1、楊慧等人說要去送錢、讓張某1給袁某送40萬元。我問他們,為什么打袁某,邢某某和張某1說,因為之前袁某跟楊慧處對象,欠了楊慧二三十萬不還,現(xiàn)在邢某某跟楊慧處對象呢,邢某某為幫楊慧要錢、跟袁某起的矛盾,找李某1打了袁某。我問張某140萬元錢是誰的,他說是邢某某的,錢在車?yán)?。兩三天后,我又去李?家問他為啥打袁某,他說是邢某某用貸款的事兒威脅他、把他騙去的。邢某某說如果李某1不去打袁某,他就不再幫李某1辦貸款,還讓李某1把之前的貸款都償還,不然就起訴。李某1沒辦法,就跟邢某某去打了袁某,而且李某1還說,這事兒不能說出去,不然邢某某的工作就沒了,貸款也沒法還。還有一次我在李守業(yè)家遇見了李某2,他說打架那天,他看見一個人拿棒子追袁某,另一個人開車追著撞袁某,拿棒子的人開始追不上,是開車的人把袁某撞倒了,拿棒子的人才追上去打的,打的挺嚴(yán)重,后來他才知道打人的是我兒子李某1。

13-2.2021年4月23日證人李某4證言:李某1因為打袁某的事被判了一年。其實是邢某某讓李某1去打的袁某,邢某某跟袁某之間的矛盾是因為一個叫楊慧的女的,他們那點事我們村都知道。李某1打架的時候我沒在場,打完之后李某1湊了五六萬元錢給袁某賠付醫(yī)藥費,賠償款是邢某某拿的,張某1從中撮合,最后袁某沒同意。具體過程是:李某1打架后的一天,我遇見了張某1,我問他去干什么,他說還是邢某某、李某1跟袁某干仗的事兒,他去替這幾個人送錢;我問多少錢,他說四十萬;我問錢是哪兒來的,他說是邢某某拿的。過了幾天我又看見了張某1,問他事情辦的怎么樣了,他說袁某不同意、他要七八十萬呢。李某1拿不出四十萬,他出的醫(yī)療費都是賣羊、賣牛犢湊的;我跟李某1說了很多次,讓他不要說假話。李某1說他不能說出邢某某,因為他有30多萬的貸款沒還上,都是邢某某幫他辦的。李某1早些年做買賣,通過邢某某貸的款,后期買賣賠了、還不上錢,邢某某又幫忙做的轉(zhuǎn)貸,滾雪球似的越滾越大。李某1說干仗的時候邢某某威脅他,說如果他不去的話,明年就不幫忙貸款了,李某1就得還款,不然就起訴他。

這件事之后邢某某沒找過我,但是我碰見過兩次,我問他這事兒咋整,他說沒事兒,已經(jīng)找人了,給派出所的方某拿了10萬元錢,不追究邢某某的刑事責(zé)任。第二次我聽見邢某某、李某1在說這事兒,好像給方某拿完錢后效果不太好,還得去看看方某;邢某某還說要去找檢察院的孫占輝。

14.2017年12月12日證人楊某2證言:袁某是我妹夫,邢某某是我朋友,李某1是我家蛋糕店的顧客,除此之外我跟我他們?nèi)齻€人沒有別的關(guān)系。袁某欠我錢,我起訴過他,2016年在瞻榆法庭開庭,當(dāng)時是律師跟我去的;我沒找過李某1,我和他不熟悉。我不知道袁某為什么被打,我是在事后聽說的,我也不知道他們之間是否有矛盾。

(四)被害人陳述

1.2016年5月11日、2016年8月29日、2018年1月4日被害人袁某陳述:2015年10月,我跟邢某某因為一個叫楊某2的女人在電話里吵架,開始他約我在他家門口見面,后來他總找人給我打電話找茬打架。2016年5月9日晚7點多,我騎摩托車回家的路上,身后過來一輛吉普車撞我,把我撞倒,我看見車?yán)镉袃擅凶印N野涯ν熊嚾釉诘老?,自己跑到地里,為了防身,我拿出了隨身攜帶的卡簧刀。李某1從副駕駛下來,見我拿刀,就沒敢直接上來打我,而是告訴開車的男子撞我;我被車撞倒,躺在地里。李某1拿著鎬把走到我跟前,上來就照我腦袋打,我用左胳膊擋,他就打在了我的胳膊上;當(dāng)時我感覺胳膊疼,就放下了,李某1又一棒子打到了我的左側(cè)眼眶,之后我就沒有知覺了。到醫(yī)院醒了之后我才知道我左側(cè)的腿骨也骨折了,當(dāng)時怎么被李某1打的我都不知道了。我的傷是李某1用鎬把打的,還有一名男子開車撞我、但他一直沒下車,我沒看清是誰。我當(dāng)時拿的卡簧刀被撞丟了。我要求公安機關(guān)處理這件事。

我不認(rèn)識李某1,不知道我為什么被打。之前李某1給我打過電話,說一些挑釁的話,當(dāng)時我問他是誰、他也不說,這次之后我才知道之前給我打電話的是他。楊某2起訴我的時候我也不知道當(dāng)時跟她一起去的人里有李某1。邢某某之前也給我打過電話,也是說一些挑釁的話,是因為楊某2的事兒。我聽說過邢某某這個人,但是沒見過。

2.2021年4月26日被害人袁某陳述,我在2015年離婚后,跟楊某2(別名楊慧)有男女關(guān)系。2015年秋的一天晚上,我在楊某2的蛋糕店里還她錢時,邢某某給楊某2打電話打擾我倆談事兒,我把電話拿過來,跟邢某某在電話里發(fā)生了爭吵。邢某某找了一伙人到蛋糕店找我,但他自己沒下車。我一打聽才知道邢某某和楊某2也有男女關(guān)系。之后就總有人給我打騷擾電話,不說自己是誰,就問我在哪、說要殺了我。給我打電話的手機有尾號是“8855”的、“4444”的、還有一個人報號說自己是“大廟大郎”的,后來我打聽出來“8855”是李某1的手機號。雖然我沒見過邢某某,但是我知道他開的是一輛白色豐田霸道車。

我之前不認(rèn)識李某1。2016年4月,楊某2因債務(wù)糾紛起訴我,開庭的時候李某1在場,但當(dāng)時我不知道他是誰,直到當(dāng)年5月9日,李某1用木棒毆打我之后,我才知道他是李某1、是邢某某的朋友。5月9日下午四五點鐘,我吃完飯騎摩托車回家,走到轉(zhuǎn)盤附近看到了邢某某的白色豐田霸道車,走到李某2板廠,我想往南下道去趟廁所,我從摩托車上下來,一輛213吉普車就停在我面前了,李某1拿著棒子就下車了,開車的人報號說他是大廟的誰誰誰,李某1啥也沒說,過來就要打我。我向北往公路上跑,并拿出了我隨身攜帶的卡簧刀。李某1不敢過來,就喊那輛213車來撞我。我往北邊的地里跑,車攆了我?guī)兹Γ钅?在邊上截我,因為地里土多,我摔倒了、剛要起身時、車又把我撞倒,李某1過來拿著棒子把我打了。當(dāng)時司機沒下車,我不知道那輛213車是誰在開。我被車撞到了右胳膊,當(dāng)時整個一側(cè)胳膊都被撞腫了。李某1用棒子打到了我的眉骨、把我打暈,后來發(fā)生什么我就不知道了。我的手機跑丟了,還是用別人的手機給我前妻打的電話,她來以后把我送到醫(yī)院。我的左側(cè)胳膊、左側(cè)小腿、眉骨多處骨折,當(dāng)時腦袋上都是血。如果沒有213車,李某1不敢上前打我,因為我手里拿著刀防身。

我隨身帶著刀是因為之前總有人打電話騷擾我。我因此事住院治療期間,邢某某的大哥邢凱給我交過3萬元醫(yī)藥費;我出院后,邢某某的同事韓某代表邢某某家第一次找我談,問我要多少賠償,我說80萬,他說那差的太多了,邢某某家50萬都不想出。第二次是我們村的村書記張力來看我,順便替邢某某家談賠償?shù)氖聝海夏衬车母赣H關(guān)系好;但當(dāng)時我不想用錢解決這件事,他就走了。孫某(瞻榆派出所副所長)、徐某、張某1、林寶子、劉某2都替邢某某找我談過賠償?shù)氖聝?,就是想私了,讓我不再追究邢某某的刑事?zé)任,但是我都沒同意。

等這起案件到了必須起訴的時候,孫某把我找到派出所,跟方某一起跟我談,說這是自訴案件,讓我自己去起訴,我沒同意,要求提起公訴。我走之后,孫某又把我叫回去,說讓李某1賠償我,這件事私了得了,我沒同意。

我認(rèn)為公安機關(guān)辦理這起案件遺漏了犯罪嫌疑人,還談什么賠償,這也是我一直上訪的理由,公安機關(guān)在辦案過程中把邢某某的刑事責(zé)任做沒了。我認(rèn)為這起案件的起因就是我和邢某某的矛盾,因為我根本就不認(rèn)識李某1,李某1就是幫邢某某打的我;再一個,事后談賠償?shù)膯栴}都是邢某某家找人跟我談的,如果沒他的事兒他為什么要賠償我,后來派出所也告訴我,邢某某就是當(dāng)時213車的司機,他開車撞我、直接參與了打我。這些話我在公安機關(guān)都說了,但是大多數(shù)都沒給我記錄。我后來多次上訪,公安機關(guān)一直也沒給我答復(fù)。

(五)被告人及另案處理共犯供述與辯解

1-1.2021年6月1日被告人邢某某供述:李某1跟我說過他想買輛四驅(qū)越野車,我聯(lián)系好后,在2016年5月9日帶他到李某2板廠院里試車,當(dāng)時車頭朝著馬路停在院門口,我想把四驅(qū)檔掛上再讓他駕駛、試車,所以是我坐在駕駛室、李某1坐在副駕駛室。這時我看見袁某騎摩托車往東行駛,之前李某1跟我說過,袁某因為他陪楊某2起訴袁某的事兒罵過他、讓他少管閑事;而且袁某之前也罵過我,我當(dāng)時就想讓李某1打袁某,所以看見袁某之后我就告訴了李某1。李某1讓我開車追上去,說找袁某嘮嘮。我開始開車追袁某,他騎摩托車就往南就拐下道了,我追了過去,見袁某把摩托車停在了地里,李某1就下車了,袁某下車拿把刀奔李某1就過來了,李某1往回跑,旁邊有個柴火垛,李某1撿起一根木頭棒子奔著袁某去,袁某往北跑,李某1在后追。我開車跟在他倆后面,喊李某1上車。袁某跑到北側(cè)的土地里,李某1一直追,我就也開車下到地里。他倆轉(zhuǎn)圈跑,我轉(zhuǎn)圈跟著,讓李某1上車。后袁某被李某1追上了,李某1用棒子打了袁某很多下。我在車上喊李某1上車,他才上車。我開車把李某1送到李某2板廠,之后我們就各自回家了。

如果我不開車追袁某、開車圈著袁某,他就不能被打,我這么做就是為了不讓袁某跑,但是我開車沒有撞到袁某。我當(dāng)時駕駛的213吉普車在我下道的時候被磕了兩下,前保險杠磕裂紋了。為了這件事不牽扯到我,影響我的工作,事后我找?guī)讉€人跟袁某協(xié)商過,但因為他要的賠償款太多,就沒談妥。

我在2015年11月給李某1辦過3萬元的貸款,2016年11月到期后我又幫他續(xù)貸。2020年5月,我為李某1核銷了這筆貸款,因為他當(dāng)時去服刑了,不在家。李某1出獄后我也沒將這筆貸款轉(zhuǎn)為正常貸款。我沒跟李某1合伙經(jīng)營合作社。

1-2.2021年6月3日被告人邢某某供述:在袁某被打之前半年左右,我見過他一次,當(dāng)時互相都沒說話。2016年5月9日19時許,袁某騎摩托車從我和李某1的車前經(jīng)過時,我通過側(cè)臉和體型上認(rèn)出是他。李某1之前跟我說過,袁某罵過他,而且我跟袁某之間也有矛盾,所以我就告訴李某1了。如果我不告訴李某1,袁某不會被打;我跟李某1說“他再罵你、你就揍他”,我知道我這樣做可能會導(dǎo)致李某1跟袁某打架,但當(dāng)時李某1讓我開車追,我就追過去了;如果我不開車追袁某,袁某就不會被打。

1-3.2021年8月25日被告人邢某某供述:我之前向公安機關(guān)交代的都屬實。在2016年5月9日、也就是袁某被打當(dāng)天,“二胖”把郭某那輛墨綠色的213吉普車交給我,當(dāng)天一直是我在開。因為我想試一下車的四驅(qū),所以把車停在了李某2家院里。在此之前,我在楊慧的蛋糕店見過袁某一次,當(dāng)天看見他的側(cè)臉我就能認(rèn)出來。李某1之前跟我說過,袁某罵過他,所以我看見袁某騎摩托車經(jīng)過就告訴了李某1,李某1讓我開車追。我開車圈袁某,導(dǎo)致他跑不掉,這樣李某1才能打到他。我沒有開車撞袁某。

1-4.2021年9月2日被告人邢某某供述:我跟楊慧在2015年至2016年期間是對象關(guān)系,在袁某被打之后我和楊慧分開的。當(dāng)時楊慧在瞻榆鎮(zhèn)開了一家蛋糕店,我不清楚她是否跟袁某處過對象,不知道袁某是否欠她錢。我不認(rèn)識張某1,沒找過他去跟袁某談賠償?shù)氖聝?。不是我把李?叫去幫忙打袁某的,李某1打袁某是因為袁某罵過李某1。我當(dāng)時開車追袁某了,是李某1讓我追的。事后我沒遇見過李某4,沒跟他說過這事兒。

2-1.2016年5月11日、2016年8月30日另案處理共犯李某1供述:2016年5月9日下午6點多,我到古榆新村小區(qū)去試邢某某幫我聯(lián)系的二手車。我把車開出來以后遇見了邢某某,他說去溜達溜達,于是我坐到了副駕駛的位置,邢某某開車。不一會兒我倆碰見了袁某正騎著摩托車往東走,我就喊他說:“站那,站那,有事兒跟你聊聊?!毙夏衬抽_車帶我追上袁某,他見是我倆,就騎摩托車下道了,邢某某也開車跟著下了道。袁某扔下摩托車,我下車問他前幾天為啥打電話罵我,他拿出刀就奔我來了;我一看他拿著刀,就趕緊跑,跑到南邊公路上,撿起一根楊木棒子回手打到了他左胳膊上;袁某見我拿棒子打他,就往東跑,我拿著棒子攆,他站住說“你他媽想咋的,我他媽的一刀扎死你得了?!闭f完就拿刀奔我來了;我拿棒子打在了袁某的左胳膊,棒子一彈、彈到了他的左臉上;袁某扔了刀,捂著臉,過了一會兒,他要撿刀;我怕袁某用刀扎我,就用棒子打了他的左腿,之后我上車,邢某某開車帶我走了。袁某拿的刀和我拿的木頭棒子都被我扔了。邢某某沒開車撞袁某,就是在我攆袁某的時候,邢某某開車圍著我和袁某轉(zhuǎn)了兩圈,我打完上車,邢某某開車帶我走了。我跟袁某之前沒什么矛盾,就是他前幾天打電話罵我,我也就是想找他聊聊,沒想到他拿出刀沖我來了,我就想拿棒子打他。

袁某跟楊某2處過對象,黃了以后楊某2跟邢某某處上了,我跟邢某某關(guān)系好,通過邢某某認(rèn)識了楊某2。袁某花了楊某2不少錢,楊某2就把袁某起訴了。大概三四月份,楊某2找我陪她去法院開庭,在法庭上我才認(rèn)識的袁某。回來后過了不長時間,袁某給我打電話,讓我以后少管他們的事兒,我問他啥事兒,他就把電話掛了。我打回去問他給我打電話是什么意思,他就開始罵我,我倆在電話里互相罵了一會兒就掛了,之后沒再通過電話。

我認(rèn)為我打了袁某,應(yīng)當(dāng)負(fù)責(zé)任。袁某看病期間的醫(yī)藥費都是我花的,大概5.5萬元;他出院以后我也去賠禮道歉了,但他要求太高了,一開始要100萬、第二次降到80萬、最后說不能少于60萬。

2-2.2017年6月22日另案處理共犯李某1供述:我和邢某某之前沒商量打袁某的事兒,我在公安機關(guān)說的都屬實。自從出事后,我跟袁某多次溝通賠償?shù)氖聝?,我說我現(xiàn)在沒錢、賠不上他。袁某話里話外的意思就是我讓我去找邢某某、邢某某有錢。在法院庭審過程中,我說邢某某指使我打袁某的話是我酒后胡說的。一是因為這件事我被袁某折磨得夠嗆,二是我找邢某某幫我辦了幾件事、他都沒幫忙,也不借我錢去賠袁某,我就挺生氣,所以在庭審時胡說了。實際上我打袁某的事兒跟邢某某沒關(guān)系。

2-3.2018年1月5日另案處理共犯李某1供述,證明其打傷袁某的經(jīng)過,邢某某沒有開車撞袁某,而是開車圍著袁某和李某1跑。

2-4.2021年4月20日另案處理共犯李某1供述、李某1故意傷害案兩次庭審筆錄:2016年5月9日下午5點左右,我跟邢某某在瞻榆鎮(zhèn)東轉(zhuǎn)盤見面、準(zhǔn)備試駕我想要買的一輛213吉普車。邢某某正在教我怎么掛四驅(qū)的時候,我看見袁某騎摩托車經(jīng)過,便跟邢某某說看看去。邢某某開車攆上袁某,我開車窗喊了他一聲;袁某見是我,就騎摩托車走遠了。邢某某開車攆了一會兒,袁某在李某2板廠東側(cè)下道,我倆也跟著拐了下去。袁某放倒摩托車,站著沒動,我倆在離他10米左右的地方停車,我下車走向袁某,問他為什么跑。在我走到離袁某五六米遠的地方,袁某從衣服兜里拿出一把約40公分長的尖刀奔我過來。我看他拿刀了,就往車附近跑,車門沒打開,就跑車后面撿起了一根棒子。我問他前幾天為什么罵我;他沒說什么就往公路上跑。我拿著棒子追,邢某某也開車趕了上去。袁某先是站住,之后拿著刀想奔我過來,我想用棒子打掉他的刀,他用胳膊擋,棒子打到了他的眼眶。我倆廝打起來,邢某某在車上喊我,說他有刀,怕傷到我。袁某發(fā)現(xiàn)自己的眉骨出血了,就拿刀過來扎我,我又用棒子在他的腿上打了兩三下。邢某某打開車門讓我上車,之后我倆就開車走了。

我跟楊慧沒有特殊關(guān)系,就是總?cè)ニ牡案獾曩I蛋糕。她起訴袁某的案件開庭時,我就是送她一趟。打完架我才知道楊慧跟袁某、跟邢某某都是處過對象的關(guān)系,之前我都不知道。我跟邢某某是朋友關(guān)系,他前妻是我侄女。我打袁某是因為在那兩三個月之前,我開車門的時候差點把袁某刮倒,他從摩托車上下來就罵我,過了幾天又打的電話罵我;除此之外沒有其它原因。我不知道袁某跟邢某某之前是否有過節(jié),在我打袁某的時候邢某某沒有開車撞袁,也沒有開車圈袁,我不知道邢某某當(dāng)時駕駛的那輛213車的前保險杠是怎么壞的。邢某某沒有指使我打袁某,之前也沒有預(yù)謀。

我在2016年5月10日第一次接受公安機關(guān)訊問的時候沒說實話是因為邢某某有工作單位,我怕他因此事受牽連。我不知道為什么邢某某2016年5月11日在公安機關(guān)做的筆錄跟我說的假話一致。2017年5月在法院第一次庭審中說假話了,因為邢某某沒幫我張羅賠償款,我就在法庭上說我是替邢某某頂罪、其實就是想嚇唬嚇唬他。

2017年春天,我以自己的名義在信用社貸款3萬元,還以我妻子龐麗麗的名義貸過款。每年都是春天貸款、秋天還。一開始都是每年貸3萬元,2020年貸了5萬元。這些貸款都是邢某某幫我辦的。龐麗麗名下的貸款還完了,我名下的沒還,我不知道邢某某幫我核銷貸款的事兒,年前他還找我要了這筆錢。

2-5.2021年4月20日另案處理共犯李某1供述:我在公安機關(guān)的第一次供述中說邢某某沒跟我一起去打袁某,這是不屬實的;其它內(nèi)容都屬實。其實我打袁某的時候邢某某一直在場,但我怕連累他、影響他的工作,才說他不在場的。邢某某當(dāng)時開車追袁某了;為了不讓袁某跑,他還開車圍著我倆轉(zhuǎn)了幾圈;但他一直沒下車。我不知道邢某某當(dāng)時開的213吉普車是怎么壞的,我也沒有出過錢維修。后期我賠償袁某的過程中,向邢某某借過錢,但他沒借我,他也沒出錢。我和邢某某沒有個人之間的經(jīng)濟往來,但他給我和我妻子都貸過款;其中2017年有一筆3萬元的貸款我沒償還,不知道邢某某是怎么處理的。

(六)電子數(shù)據(jù),案發(fā)現(xiàn)場監(jiān)控錄像,證明袁某被打的具體經(jīng)過。

上述證據(jù),均已當(dāng)庭質(zhì)證,證據(jù)來源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證據(jù)之間能互相印證,具有證明力,足可認(rèn)定案件主要事實,依法予以采信。

經(jīng)審理查明之二,行賄的事實。

2016年5月,被告人邢某某伙同李某1打傷袁某后,為逃避法律制裁,通過他人找到時任瞻榆派出所所長的方某,請其在辦理案件過程中提供幫助,并因此送給方某人民幣4萬元。

上述事實,有檢察機關(guān)提交,并經(jīng)法庭質(zhì)證、認(rèn)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明:

(一)書證

1.2021年8月16日通榆縣監(jiān)察委員會出具的到案經(jīng)過證明:通榆縣監(jiān)委在核查方某職務(wù)違法、職務(wù)犯罪問題線索過程中,發(fā)現(xiàn)邢某某違法行為,于2021年8月16日對邢某某立案調(diào)查。在傳喚過程中,邢某某積極配合工作,沒有拒絕、阻礙、抗拒、逃跑行為。

2.調(diào)取自吉林通榆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員工簡歷表,證明邢某某的工作經(jīng)歷。

3.中共通榆縣公安系統(tǒng)委員會職務(wù)任免通知,證明方某于2008年9月26日被任命為瞻榆派出所所長。

(二)證人證言

1.2021年4月25日、2021年6月3日證人方某證言及手書材料:2016年5月,我在瞻榆派出所任所長期間,孫某承辦了袁某被打案。邢某某在該案中有共犯的嫌疑,但證據(jù)不好。在該案辦理期間,徐某多次給我打電話詢問案情,并提出不要追究邢某某的責(zé)任,因為一旦追究了邢某某的刑事責(zé)任,他的工作就沒了;我說這不是小事。之后徐某因此事將老邢家的4萬元錢送給我,我將其中的1萬元給了孫某,并告訴他“照顧”邢某某,能從輕就從輕。如果徐某沒給我這4萬元錢,派出所繼續(xù)深入調(diào)查的話可能會追究邢某某的刑事責(zé)任,但我收了錢后就讓孫某“照顧”邢某某,孫某具體怎么處理的我不清楚。

2.2021年6月7日證人孫某證言:2015、2016年左右,我和方某主辦了袁某被打案。在案件辦理過程中,方某給了我1萬元錢,說是徐某給的。我知道這意思就是邢某某家找人了,因為徐某跟邢某某的父親關(guān)系好,給我錢就是讓我在辦案過程中照顧邢某某。該起案件中,邢某某肯定是參與了,但一是因為方某想照顧邢某某,二是證據(jù)不足,邢某某沒承認(rèn)犯罪事實,所以后來邢某某沒受到刑事處罰。

3.2021年5月18日證人徐某證言:我跟瞻榆派出所所長方某、邢某某的父親邢立國都是多年的朋友。四五年前的一天,邢某某找我說李某1和袁某打架、把袁某打住院了,他跟李某1關(guān)系好,想讓我?guī)椭熬S持維持”,找方某把事兒壓一壓。我給方某打電話問了案件情況,方某說李某1得拘留,為了以后能對李某1從輕處理、還讓我聯(lián)系一下賠償?shù)氖聝海野岩馑嫁D(zhuǎn)達給邢某某。過了幾天,邢某某找我和六七個人一起去長春看正在住院的袁某,因袁某傷的很重,我們沒提賠償?shù)氖聝壕椭苯踊貋砹?。過了幾天,邢某某說派出所要拘留李某1,讓我找找方某,方某說李某1必須得拘留。幾天后的一個上午,邢某某再次找我,還給我拿了4萬元錢,讓我找方某幫忙,別牽扯到他。2016年6月、端午節(jié)左右,我以給方某送雞蛋的名義約他見面,將邢某某的4萬元錢放在裝雞蛋的箱子里送給了方某,并向他說明錢是邢某某給的。方某沒說什么,收下錢離開。之后我沒再問過案件情況,方某具體如何操作我不知道,但邢某某至今沒被追究責(zé)任。

4.2021年6月4日證人姜某證言,證明方某于2017年左右,以3萬元的價格向其購買了一輛二手車。

(三)2021年8月16日、2021年6月1日被告人邢某某供述:袁某被打一案是瞻榆派出所辦理的,當(dāng)時的所長是方某。我通過我父親的朋友徐某找到方某運作此事,徐某打聽之后告訴我說此事容易牽連到我,并讓我準(zhǔn)備錢擺事。當(dāng)時我手里正好有4萬元錢,就交給了徐某,讓他找方某幫忙,別讓李某1的案子牽扯到我,影響我的工作。我沒指使李某1打袁某。

上述證據(jù),均已當(dāng)庭質(zhì)證,證據(jù)來源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證據(jù)之間能互相印證,具有證明力,足可認(rèn)定案件主要事實,依法予以采信。

本院認(rèn)為,被告人邢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已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為逃避法律制裁,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4萬元,其行為已構(gòu)成行賄罪,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成立。邢某某在故意傷害犯罪后,未予賠償被害人的經(jīng)濟損失,為逃避法律制裁,又向司法工作人員行賄,綜合考慮其犯罪事實、性質(zhì);到案后能坦白、自愿認(rèn)罪認(rèn)罰,且本案中被害人對矛盾的激化有一定過錯等量刑情節(jié);以及邢某某的人身危險性、社會危害性等因素,認(rèn)為公訴機關(guān)量刑建議適當(dāng),辯護人所提辯護意見,酌情予以部分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ān)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邢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2日起至2022年10月1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繳納,逾期不繳納,依法強制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dā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審判長 胡  洪  彬

審判員     董加旭

審判員     王海洋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王鐵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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