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由于法律法規(guī)司法解釋每年都會出現(xiàn)新變化,蘇義飛律師將在此網站頁面每年更新一次該罪名的刑法理論和量刑標準:
張明楷《刑法學》第六版第1114頁:正確區(qū)分過于自信的過失致人死亡與間接故意殺人:前者的行為人并不放任死亡結果的發(fā)生,后者的行為人對死亡結果持放任態(tài)度,發(fā)生死亡結果并不違背其意志。在行為人對死亡結果具有預見可能性的情況下,不能證明行為人放任死亡結果發(fā)生的,就只能認定為過失致人死亡罪。
疏忽大意的過失致人死亡與意外事件致人死亡的關鍵區(qū)別,在于行為人能否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導致他人死亡。應當根據(jù)行為人的知能水平、行為本身的危險程度以及客觀環(huán)境,判斷行為人對死亡結果能否預見,從而得出正確結論。
對過失重傷進而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只要對死亡結果具有預見可能性,就應直接認定為過失致人死亡罪,不能套用故意傷害致死的模式,認定為“過失傷害致人死亡”。倘若在特殊情形下,行為人僅對重傷具有預見可能性,而對死亡沒有預見可能性,根據(jù)責任主義原理,只能認定為過失致人重傷罪。
(2024年)李某、王某兵過失致人死亡案-實施毆打行為致被害人跳湖死亡案件的處理:實施毆打等侵害行為致使被害人采取跳水等有生命危險的方法躲避被侵害的,行為人基于先前的侵害行為而產生對被害人的救助義務;行為人不履行相應救助義務導致被害人死亡的,其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2024年)崔某寧過失致人死亡宣告無罪案-對于輕微肢體沖突后被害人因自身疾病死亡且行為人沒有過失的,不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與被害人爭吵、輕微肢體沖突過程中,被害人因情緒激動導致自身疾病發(fā)作而死亡且行為人對此沒有過失的,不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2024年)過失致人死亡中因果關系及過失的認定:行為人酒后摟、壓、騎在醉酒的被害人身上,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會導致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未能預見,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2024年)邱某潮過失致人死亡案-輕微暴力致特殊體質被害人死亡案件的處理:盡管所涉輕微暴力不會造成傷害后果,但可能誘發(fā)被害人自身疾病發(fā)作致死,且行為人對此有過失的,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論處。
(2023年)如某某過失致人死亡案-故意傷害致人死亡與過失致人死亡的區(qū)分:故意傷害致人死亡與過失致人死亡在客觀上雖然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結果,區(qū)分關鍵是看行為人主觀上有無傷害故意。行為是否屬于故意還是過失,應當結合雙方關系、案發(fā)起因、糾紛性質、行為方式、事后態(tài)度、生活常識、事之常理、人之常情等因素綜合審查認定。
(2023年)過失致人死亡罪與故意傷害罪(致死)的區(qū)分:過失致人死亡罪,行為人既無傷害的故意,更無殺人的故意,行為人對危害后果持否定的態(tài)度,既不希望發(fā)生被害人身體受傷的危害后果,更不希望發(fā)生被害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因此,二者的區(qū)別關鍵在于判斷行為人是不希望發(fā)生危害后果,還是根本不在乎危害后果是否發(fā)生,危害后果發(fā)生與否均不違背其意志。
(2023年)劉某故意傷害案-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與過失致人死亡罪中主觀要件的認定:被告人是過于自信的過失,還是間接故意的問題,結合其當時所處的時空條件,被告人在沒有肢體沖突的情況下,將被害人拉倒在地,并實施踢踏腹部,其主觀上明顯具有傷害的故意。根據(jù)其與被害人的關系,其對被害人身體狀況以及大量飲酒等情況均了解,其實施暴力行為時,主觀上對危害結果的發(fā)生負有更大的注意義務,其所實施的暴力行為反映其對被害人生命健康的積極蔑視態(tài)度,即可認定其對死亡結果的發(fā)生持放任態(tài)度,屬間接故意,故被告人主觀上具有傷害故意,并非出于過于自信的過失。
(2023年)傷害行為與死亡后果的因果關系認定: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行為人在實施傷害行為時有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故意;而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為人在實施行為時既沒有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的故意,也沒有傷害他人身體的故意。
(2023年)輕微暴力致人死亡案件的定性:輕微暴力致人死亡案件區(qū)分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或過失致人死亡罪時,應當從行為人主觀心態(tài)和行為暴力程度的角度,依據(jù)一般社會觀念結合具體案件場景進行綜合評判。對于行為人主觀上出于使對方遭受一時身體疼痛或精神上羞辱的心理,客觀上僅實施了推搡、掌摑或一般性輕微暴力行為的,可以考慮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論處。
(2024年)堅持主客觀相一致原則區(qū)分過失致人死亡與故意傷害致死:行為人因一般的爭執(zhí)、推搡行為造成死亡結果的,其主觀心理為過失,即在應當預見推搡他人可能致人倒地并產生死亡后果的情況下,因為疏忽大意沒有預見的,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論處。
(2023年)地下車庫碾壓致人死亡,系由于行為人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的,不構成刑法上的過失犯罪:駕駛機動車行駛至地下車庫入口甬道時,致躺臥的被害人張某某死亡,不存在主觀上的故意或過失,其行為不符合犯罪的構成要件,不構成犯罪。
(2023年)非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被告人責任的認定:對于發(fā)生在“非道路”上的機動車相關事故的責任認定,可根據(jù)“非道路 ”與道路的相似程度,結合實際情況適當參考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原則,綜合認定被告人的責任。
(2023年)業(yè)務過失犯罪的歸責與認定:業(yè)務過失中行為人應較一般人具備更高的注意義務。從事某種業(yè)務的人在執(zhí)行業(yè)務時,對該業(yè)務情況中所包含的危險性及其發(fā)生的可能性,行為人具有相關業(yè)務經驗、專業(yè)智能和熟練技術,應當超出一般人的預見能力和避免危害發(fā)生的預防能力。
(2023年)藥店經營者疏忽大意未審核中藥藥方,未嚴格辨認藥物,導致客戶服藥后死亡行為的認定:藥店經營者疏忽大意,明知出售中藥時需審核藥方,卻未審核中藥藥方,在非正規(guī)渠道購進未經辨認確認無誤的藥物,未盡注意義務,導致客戶服藥后死亡的,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定罪處罰。
(2023年)輕微暴力致特殊體質被害人死亡的認定:行為人責任形式應當綜合對被害人特殊體質是否知曉、案發(fā)原因、輕微暴力手段、作案工具、打擊力度、是否施救等因素去判斷其對死亡是否具有預見可能性,確定行為人主觀心態(tài)與責任形式。如對死亡結果屬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或已經預見輕信能避免,可能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如果客觀上無法預見,主觀上又不存在故意或過失,應定性為意外事件。
[第635號]如何區(qū)分過失致人死亡與故意傷害致人死亡:間接故意不反對、不排斥危害結果的發(fā)生,不會憑借條件或采取措施避免危害結果的發(fā)生,而過于自信過失的核心在于避免危害結果的發(fā)生,行為人綜合考慮到了能夠避免危害結果發(fā)生的有利因素,甚至往往能采取一定措施,或調整自己的行為方式或采取一定的預防措施,設法避免危害結果發(fā)生。在危害結果發(fā)生后,行為人事后的態(tài)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行為時的心理態(tài)度,過于自信過失的行為人不希望危害結果發(fā)生, 所以,一旦發(fā)生危害結果,行為人非常懊悔,往往采取各種補救措施,如防止危害的擴大、盡量減少損害等,而間接故意的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的發(fā)生往往無動于衷,一般不采取任何補救措施。
【第346號】如何區(qū)分疏忽大意的過失與意外事件:疏忽大意過失中的注意義務是為一般人所設定的,不需要考慮具體情況。注意義務不僅來源于法律、法令、職務和業(yè)務方面的規(guī)章制度所確定的義務,而且包括日常生活準則所提出的義務,即“社會生活上必要的注意”。在本案中,朱某1為了拆遷而建房,購買的是舊的建筑材料,委托的是無建房資質的人員,明顯違反了房屋建設一般活動所應遵循的義務,“百年大計、安全第一”,朱某1建房的材料及人員均不符合安全性的要求。
【第440號】無充分證據(jù)證實傷害行為與傷害后果有因果關系的,不能認定成立故意傷害罪: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為人在實施行為時既沒有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的故意,也沒有傷害他人身體的故意。因此,要區(qū)別是故意傷害致人死亡還是過失致人死亡,關鍵是要查明行為人主觀上有無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主觀故意。
【第243號】駕駛交通工具在非公共交通范圍內撞人死亡的應如何定罪:一般而言,機關、企事業(yè)單位、廠礦、學校、封閉的住宅小區(qū)等內部道路均不屬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圍。在上述區(qū)域道路上因使用交通工具致人傷亡,在排除行為人出于主觀故意以及不能構成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情況下,如構成過失犯罪,需要定罪處罰的,不能按交通肇事罪處理。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條第二款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外,駕駛機動車輛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傷亡或者致使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等規(guī)定定罪處罰。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辦理“碰瓷”違法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
七、為實施“碰瓷”而故意殺害、傷害他人或者過失致人重傷、死亡,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百三十五條規(guī)定的,分別以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定罪處罰。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
7.準確認定高空墜物犯罪。過失導致物品從高空墜落,致人死亡、重傷,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百三十五條規(guī)定的,依照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定罪處罰。在生產、作業(yè)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guī)定,從高空墜落物品,發(fā)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定罪處罰。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涉窨井蓋相關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
三、對于本意見第一條、第二條規(guī)定以外的其他場所的窨井蓋,明知會造成人員傷亡后果而實施盜竊、破壞行為,致人受傷或者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分別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過失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分別以過失致人重傷罪、過失致人死亡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