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審判參考》(2005年第3輯,總第44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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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6號】朱某1過失致人死亡案-如何區(qū)分疏忽大意的過失與意外事件
二、主要問題
如何區(qū)分疏忽大意的過失和意外事件?
三、裁判理由
在案件審理之中,被告人朱某1及其辯護人均提出,朱某1主觀上無過失、無法預見到死傷后果,系意外事件。但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朱某1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而沒有預見,導致兩人死亡、兩人輕微傷的結果發(fā)生,其行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我們認為,本案的判決是正確的。
意外事件與疏忽大意的過失有相似之處,表現(xiàn)在行為人事實上都沒有預見到自己行為的危害結果,客觀上又都發(fā)生了危害結果。但是,在意外事件中,行為人是不應當預見、不能夠預見危害結果的發(fā)生,而疏忽大意的過失的行為人是應當預見、能夠預見危害結果的發(fā)生,只是由于疏忽大意才沒有預見。因此,二者區(qū)分的關鍵是判斷行為人是否應當預見、能夠預見。
疏忽大意的過失通常被稱為無認識的過失,行為人沒有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沒有預見并非行為人不能預見危害結果,而是在應當預見的前提下由于疏忽大意才沒有預見,如果行為人小心謹慎、認真負責,那么就會預見到危害結果的發(fā)生。因此,有注意能力未盡注意業(yè)務是疏忽大意過失的行為人承擔刑事責任的根據(jù)。在司法實踐中,判斷疏忽大意的過失,不是判斷行為人是否疏忽大意,而是判斷行為人是否應當預見、能夠預見,如果應當預見、能夠預見而沒有預見就表明行為人疏忽大意了。
疏忽大意過失中的注意義務是為一般人所設定的,不需要考慮具體情況。注意義務不僅來源于法律、法令、職務和業(yè)務方面的規(guī)章制度所確定的義務,而且包括日常生活準則所提出的義務,即“社會生活上必要的注意”。在本案中,朱某1為了拆遷而建房,購買的是舊的建筑材料,委托的是無建房資質的人員,明顯違反了房屋建設一般活動所應遵循的義務,“百年大計、安全第一”,朱某1建房的材料及人員均不符合安全性的要求。
預見能力因人而異,有高低大小之分,需要進行具體的判斷:
(1)判斷的基礎,應當把行為人的智能水平、行為本身的危險性和行為時的客觀環(huán)境結合起來。
(2)判斷的方法,要堅持從客觀到主觀,把對一般人的注意義務與具體行為人的智能水平結合起來。
(3)判斷的標準,應當在考察一般人的預見能力基礎上充分考慮行為人的具體智能情況。詳言之,首先,考察行為人所屬的一般人能否預見結果的發(fā)生,其次,再考慮行為人的智能水平是高于一般人還是低于一般人。如果一般人能夠預見,但行為人智能水平低,則不宜認定過失;如果行為人的智能水平不低于一般人,則可以認定過失;如果一般人不能預見,而行為人的智能水平明顯高于一般人,則可以認定為過失。
在本案中,被告人朱某1購買舊建筑材料,委托無建筑資質的于全門,還囑咐于全門盡量少用水泥以節(jié)省資金,同時,在施工過程中沒有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因此朱某1的建房行為是一種容易導致施工人員傷亡的危險行為。對此,普通人都能夠加以認識,至于朱某1,一方面,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其智能水平不低于普通人,另一方面,由于他平時用自家的吊車幫別人上下樓板,朱某1對建房安全性的認知應高于普通人,所以對自己行為可能導致施工人員傷亡的危險險是完全能夠認識的。
在客觀歸責方面,盡管是由于樓板自重和施工操作等荷載作用直接導致挑梁斷落,進而發(fā)生4人傷亡的危害后果,但是朱某1在建房時違反房屋建設所必需的安全要求,使得房屋安全性極差,是導致挑梁斷落的根本原因。因此,案件中兩人死亡、兩人輕微傷的后果與朱某1的建房行為存在因果關系。
綜上,朱某1主觀上有注意義務、預見能力,客觀上傷亡后果與其建房行為有因果關系,因此認定朱某1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