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波、馬某圓組織考試作弊案-在地方公務員錄用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理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4-18-1-248-001
關鍵詞
刑事/組織考試作弊罪/情節(jié)嚴重/地方公務員錄用考試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杜某波、馬某圓預謀后,組織參加云南省2017年度公務員錄用考試的考生作弊。杜某波向考生提供接收器、耳機等作弊器材,共收取1.3萬元定金,口頭約定考試通過后每名考生支付6萬元至8萬元不等的費用。馬某圓向考生提供了接收器、耳機等作弊器材,共收取0.9萬元定金,書面約定考試通過后每名考生支付6萬元的費用。2017年4月21日下午,杜某波、馬某圓對考生進行作弊器材的測試和運用培訓。次日8時許,杜某波、馬某圓安裝發(fā)射器,準備通過語音傳輸方式向考生提供答案,9時許,考生攜帶接收器、耳機參加考試時被查獲。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區(qū)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6日作出(2017)云0302刑初778號刑事判決:被告人杜某波犯組織考試作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被告人馬某圓犯組織考試作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公安機關扣押供犯罪所用的發(fā)射器、接收器、耳機、違法所得款二萬二千元,予以沒收。宣判后,被告人杜某波、馬某圓提出上訴。云南省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31日作出(2018)云03刑終4號刑事判決:維持對被告人杜某波的定罪量刑部分和對扣押財產予以沒收部分;被告人馬某圓犯組織考試作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杜某波、馬某圓出于牟利的目的,利用作弊器材組織多人在公務員錄用考試中作弊,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且屬“情節(jié)嚴重”。在共同犯罪中,杜某波是犯意提起者、作弊器材提供者、行為指揮和實施者,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馬某圓是行為參與者,起次要作用,是從犯。綜合考慮被告人的累犯、認罪、退贓等情節(jié),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1.地方公務員錄用考試屬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規(guī)定的“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在公務員錄用考試組織作弊的,應當以組織考試作弊罪定罪處罰。
2.對于組織考試作弊共同犯罪的主從犯認定,可以從犯意提出、作弊器材提供、組織作弊行為實施等方面,判斷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大小。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84條之一
一審: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區(qū)人民法院(2017)云0302刑初778號刑事判決(2017年12月6日)
二審:云南省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云03刑終4號刑事判決(2018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