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某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使用琥珀膽堿捕殺狗并加工、銷售供人食用行為的定性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4-02-1-072-002
關鍵詞
刑事/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琥珀膽堿
基本案情
2019年至2021年8月期間,被告人田某某未辦理營業(yè)執(zhí)照從事屠宰、銷售,并向他人出售含琥珀膽堿成分的藥水(俗稱為“三步倒”)用于捕殺狗。田某某收購捕殺的狗并加工成冷凍肉制品,由其子田某(另案處理)將狗肉運輸、出售給貴州省某批發(fā)市場的王某某、譚某(均另案處理),銷售金額達109 620元。2021年9月3日,田某某因無證照從事屠宰、銷售被四川省遂寧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同日,公安機關在田某某租用的冷凍倉庫內(nèi)扣押冷凍狗肉1275.4公斤。同9月15日,公安機關又分別從王某某、譚某二人處扣押冷凍狗肉593公斤、3631公斤。經(jīng)對上述三批冷凍狗肉隨機抽樣鑒定,均有部分樣品檢測出琥珀膽堿成分。
四川省遂寧市安居區(qū)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5日以(2022)川0904刑初45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田某某犯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內(nèi)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氯化琥珀膽堿,簡稱琥珀膽堿,是一種骨骼肌松弛藥,臨床上多用于局部麻醉,人食用后會出現(xiàn)不同程度中毒現(xiàn)象,嚴重可以導致死亡。使用琥珀膽堿毒死的狗肉,狗肉中含有殘留的琥珀膽堿,屬于摻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被告人田某某為謀取非法利益,生產(chǎn)、銷售摻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為構(gòu)成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本案中先前銷售的部分狗肉因已被消費者食用,無法進行毒物成分的鑒定,但田某某供述其收購的狗肉全部都是用琥珀膽堿捕殺的,再經(jīng)過簡單加工后銷售給了貴陽的王某某和譚某某,并且公安機關從王某某和譚某某二人處扣押的尚未向消費者出售的冷凍狗肉制品經(jīng)抽樣檢測出有琥珀膽堿成分,故可以認定已銷售的狗肉均屬于被摻入了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據(jù)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裁判。
裁判要旨
1.使用琥珀膽堿等藥品或有毒化學品捕殺狗,再進行加工、銷售用于食用的,屬于生產(chǎn)、銷售摻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為,應當以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論處。
2.對于已銷售的部分食品因已被消費者食用,無法進行毒物成分鑒定的,亦可以根據(jù)被告人供述,結(jié)合扣押食品抽檢情況,判定已銷售的食品是否屬于摻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44條
一審:四川省遂寧市安居區(qū)人民法院(2022)川0904刑初45號刑事判決(2022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