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等人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火鍋店回收餐廚垃圾熬制“老油”銷售金額的認定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4-02-1-072-004
關(guān)鍵詞
刑事/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老油/銷售金額
基本案情
2015年,被告人李某經(jīng)營管理四川省綿陽市某火鍋店期間,為降低經(jīng)營成本、攫取更多利益,李某指使門店經(jīng)理安排服務員將顧客吃剩下的鍋底回收到廚房,由廚師長或后廚當天值班人員通過過濾、加熱等方法熬制成“老油”,當顧客選擇“紅湯鍋”或“鴛鴦鍋”鍋底時,廚師長將“老油”按一定比例與新油混合勾兌后給顧客食用,顧客食用完后再次回收鍋底熬制“老油”,循環(huán)使用。李某經(jīng)營火鍋店期間,“紅湯鍋”“鴛鴦鍋”鍋底銷售金額共280 967.35元。被告人許某強、尹某、敬某強、梁某剛、肖某花先后在該火鍋店擔任廚師長、墩子工、經(jīng)理等職務期間,分別負責回收鍋底、后廚管理、熬制“老油”等工作,各被告人任職期間,“紅湯鍋”“鴛鴦鍋”鍋底銷售金額分別為250 381.40元、198 711.96元、24 621.24元、101 745.81元、340 002.91元。
四川省綿陽市涪城區(qū)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8日作出(2021)川0703刑初248號刑事判決,以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別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判處被告人許某強有期徒刑二年五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判處被告人尹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判處被告人梁某剛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判處被告人肖某花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判處被告人敬某強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提出上訴。四川省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于2021年11月24日以(2021)川07刑終221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李某等人回收餐廚垃圾熬制“老油”,并將“老油”與新油混合勾兌后銷售給消費者食用,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李某、許某某、肖某某犯罪金額達到二十萬元以上,屬于具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在共同犯罪中,李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其余被告人起次要或輔助作用,是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梁某剛、肖某花、敬某強具有自首情節(jié),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許某強、尹某、梁某剛、肖某花、敬某強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六名被告人均積極交納罰金,有悔罪表現(xiàn),可酌情從輕處罰。關(guān)于相關(guān)辯護人所提鍋底包括合格的底料、合格食用油和“老油”三個部分,且“紅湯鍋”“鴛鴦鍋”使用“老油”數(shù)量不一樣,鴛鴦鍋鍋底銷售金額應當按比例折算問題,經(jīng)查,雖然火鍋店熬制的“老油”與火鍋底料等按比例配置,鴛鴦鍋使用“老油”數(shù)量亦與紅湯鍋不同,但鍋底系整體出售,對鍋底的銷售金額不應再按比例折算。據(jù)此,一、二審法院作出上述裁判。
裁判要旨
將餐廚垃圾熬制成“老油”,并按一定比例與新油混合勾兌后給顧客食用。雖然鍋底除使用“老油”外,還摻入一部分合格的底料,但使用“老油”后的“紅湯鍋”“鴛鴦鍋”鍋底是一個整體,鍋底的銷售金額均應計入犯罪金額,不應再按比例折算犯罪金額。
關(guān)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44條
一審:四川省綿陽市涪城區(qū)人民法院(2021)川0703刑初248號刑事判決(2021年8月18日)
二審:四川省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川07刑終221號刑事裁定(2021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