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甲等拐賣婦女、搶劫案-拐賣婦女過程中劫取被拐賣婦女財物行為性質(zhì)的認定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3-02-1-188-007
關(guān)鍵詞
刑事/拐賣婦女罪/搶劫罪/數(shù)罪并罰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陳甲、楊某某(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伙同騰某某、陳乙等(均另案處理)商量將被害人羅某甲、羅某乙誘騙到廣東省潮州市賣掉。2006年2月4日,騰某某以過生日為名先將二被害人誘騙到潮安縣庵埠鎮(zhèn)一出租屋后,由陳甲等將二被害人騙到陳乙的出租屋,交由楊某某等將二被害人拘禁。同月6日,田某某(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來到出租屋,在得知陳甲等要出賣二被害人的情況下幫忙看管二被害人。楊某某于次日再次來到出租屋察看情況后離開,表示不再參與本案。二被害人被拘禁期間,陳甲伙同其他同案人采用毆打、威脅等手段,先后搶走二被害人身上的現(xiàn)金共120元,并協(xié)助騰某某、陳乙等人對二被害人進行輪奸。同月7日晚,二被害人被賣至福建省廈門市后被迫從事賣淫。
被告人陳甲伙同他人搶劫摩托車的事實略。
廣東省潮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7日作出(2006)潮中法刑一初字第28號刑事判決,以被告人陳甲犯拐賣婦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quán)利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剝奪政治權(quán)利五年,并處罰人民幣二萬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陳甲不服,提出上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5日作出(2007)粵高法刑三終字第51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陳甲伙同他人拐賣婦女并將被拐賣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還協(xié)助同案人奸淫被拐賣的婦女,其行為構(gòu)成拐賣婦女罪。陳甲使用暴力、脅迫手段劫取被拐賣婦女的錢財,其實施該搶劫行為的主觀故意是非法占有他人財物,與其拐賣婦女的犯罪故意完全不同;且其實施的搶劫行為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財產(chǎn)權(quán),也與拐賣婦女行為侵害的人身權(quán)不同。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guān)于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第25條的規(guī)定,應(yīng)將陳甲在拐賣婦女的過程中搶劫被拐賣婦女財產(chǎn)的行為單獨評價為搶劫罪,與其拐賣婦女罪數(shù)罪并罰。陳甲與他人合伙搶劫摩托車的行為,亦已構(gòu)成搶劫罪。陳甲一人犯數(shù)罪,應(yīng)依法并罰。其在拐賣婦女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鑒于其歸案后協(xié)助公安機關(guān)抓獲同案被告人,有立功表現(xiàn),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故一、二審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在拐賣婦女、兒童過程中劫取被害人財物的行為,應(yīng)認定為搶劫罪,依法與拐賣婦女、兒童罪數(shù)罪并罰。
關(guān)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40條、第263條
一審:廣東省潮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6)潮中法刑一初字第28號刑事判決(2006年11月27日)
二審: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粵51刑終137號刑事裁定(2007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