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等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案-幫助犯罪分子設置并運行偽基站的行為應定性為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3-04-1-257-002
關(guān)鍵詞
刑事/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詐騙/設置并運行偽基站
基本案情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20年8月,被告人董某在“蝙蝠”聊天軟件上發(fā)布“有什么掙錢的路子聯(lián)系我”的消息,名叫“霸道”(身份不詳)的人添加董某為好友,稱雇傭其干“上課”業(yè)務,看管一臺“絡漫寶”每天1200元,但須其自己購買“絡漫寶”。后董某將該“上課”業(yè)務告知被告人韓某偉、石某堯,三被告人商量后決定一起干“上課”業(yè)務。2020年9月10日,董某、石某堯、韓某偉通過“霸道”介紹在“蝙蝠”聊天軟件上向名叫“芹菜”(身份不詳)的人訂購“絡漫寶”,次日三被告人駕駛石某堯的“哈弗”牌越野車到山東省青島市,以4 000元人民幣的價格從“芹菜”處購得四臺“絡漫寶”。12日三被告人在“蝙蝠”聊天軟件上購買了七張電話卡插入“絡漫寶”,調(diào)試好后告知“霸道”,犯罪分子用“漫話”手機APP通過網(wǎng)絡連接到“絡漫寶”撥打詐騙電話,三被告人為逃避風險開車在青島市轉(zhuǎn)了兩天。14日三被告人開車來到河南省鄭州市購買多張電話卡,15日早上三被告人開車從鄭州市來到平頂山市,16日三被告人開車在平頂山市轉(zhuǎn),17時許三被告人被公安民警抓獲。犯罪分子通過涉案“絡漫寶”撥打詐騙電話864次,發(fā)送短信516條,“霸道”支付三被告人14 000元人民幣。三被告人的家人于2021年2月24日各將違法所得5 000元退至河南省政府非稅收入財政賬戶。
河南省平頂山市衛(wèi)東區(qū)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31日作出(2021)豫0403刑初25號刑事判決:一、被告人董某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二、被告人韓某偉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三、被告人石某堯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四、被告人董某、韓某偉、石某堯違法所得14 000元予以沒收(已繳納至河南省政府非稅收入財政賬戶)。五、扣押在案的絡漫寶四臺、蘋果手機一部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guān)依法處置;扣押在案的“哈弗”牌車輛,依法返還給石某堯。
裁判理由
法院認為:被告人董某、韓某偉、石某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wǎng)絡實施犯罪,為獲取非法利益,仍為犯罪分子提供通訊傳輸?shù)燃夹g(shù)支持,違法所得在一萬元以上,情節(jié)嚴重,其三人的行為均已構(gòu)成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對其三人從輕處罰。三被告人積極退贓,可酌情對其三人從輕處罰。三被告人在本案中積極主動,相互配合,為犯罪分子提供通訊傳輸?shù)燃夹g(shù)支持。法院綜合案情可對三被告人從輕處罰,董某的辯護人提出的對董某免予刑事處罰的辯護意見、石某堯的辯護人提出的對石某堯判處緩刑、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不予采信??垩涸诎傅能囕v不是為作案準備的工具,由扣押機關(guān)返還給石某堯。
裁判要旨
被告人幫助犯罪分子設置并運行偽基站的行為應定性為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首先,本案中三被告人事前沒有與上游犯罪分子共謀,且獲得好處費的方式是按天收取固定費用,并不參與上游犯罪違法所得的分成,實施犯罪行為的時間較短,無法掌握上游犯罪分子實施犯罪的具體情況,對上游犯罪行為參與程度較低,不能認定三被告人與上游犯罪構(gòu)成共犯,對三被告人以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論處更為適宜。其次,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的構(gòu)成要求上游犯罪事實成立為前提,但不要求上游犯罪分子被查處或依法裁判。三被告人將偽基站設置完成后,在調(diào)試并運行偽基站讓上游犯罪分子使用期間,為逃避風險,開車搭載偽基站先后在多個城市不停地轉(zhuǎn)移位置,能夠證明三被告人主觀上應當明知上游犯罪分子利用該偽基站是為了實施網(wǎng)絡犯罪活動,但為獲取非法利益,客觀上仍實施上述行為,為犯罪分子提供通訊傳輸?shù)燃夹g(shù)支持,符合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的構(gòu)成要件。
關(guān)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87條之二
一審:河南省平頂山市衛(wèi)東區(qū)人民法院(2021)豫0403刑初25號刑事判決(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