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呂某等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損害公共利益的,可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3-04-1-207-006
關鍵詞
刑事/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資金管理規(guī)則/懲罰性賠償
基本案情
被告人郭某、呂某系杭州森某科技有限公司和杭州壹某科技有限公司股東,兩個公司實為“兩塊牌子、一套人馬”,主營網(wǎng)絡放貸App的開發(fā)及銷售,并負責幫助放貸人員做App后臺維護及管理借貸用戶的公民個人信息。被告人徐某俊、徐某、談某超為公司職員。
2018年初,被告人郭某、呂某商定開發(fā)用于網(wǎng)絡放貸的App軟件,后未經(jīng)相關部門批準,開發(fā)了名為“一周速貸”“玖玐速貸”“金狐貸”“極樂貸”“考拉速貸”等網(wǎng)絡放貸App軟件,并銷售給鐘某希、許某(另案處理)等放貸人員。App用戶可以通過網(wǎng)絡放貸App進行注冊、辦理借款還款,后臺則有審核、收集用戶個人信息、設置借貸利率、計算利息、逾期費、展期費、發(fā)送短信提醒借貸人員等功能。
被告人利用其使用、維護網(wǎng)絡放貸App軟件和自行開展“貸款超市”推廣網(wǎng)絡放貸App業(yè)務之機,大肆收集用戶的姓名、手機號碼、身份證號碼、住址、工作單位及地址、手機通訊錄等個人信息,并儲存于付費使用的阿里云服務器數(shù)據(jù)庫中。被告人將收集的7272條公民個人信息,通過QQ郵箱非法提供給鐘某希、許某等放貸人員用于發(fā)展網(wǎng)絡貸款客戶,非法獲利人民幣91490元。此外,被告人還將大肆收集的公民個人信息提供給短信公司或向短信公司購買公民個人信息,由短信公司以群發(fā)短信的方式推廣網(wǎng)絡放貸App下載鏈接。被告人按發(fā)送成功數(shù)量向短信公司付費,同時,被告人根據(jù)注冊App的用戶數(shù)及辦理借貸的用戶數(shù)按每條15元至25元不等的價格向放貸人員收取“推廣費”。截止案發(fā),被告人通過短信公司發(fā)送短信近千萬條。
安義縣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指控被告人郭某、呂某、徐某俊、徐某、談某超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同時還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認為除應承擔刑事責任外,五被告人與被告單位安徽某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的行為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還應當承擔消除危險、賠禮道歉和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請求判令被告人郭某、呂某、徐某俊、徐某、談某超徹底刪除存儲在“阿里云”服務器和數(shù)據(jù)庫內(nèi)的公民個人信息數(shù)據(jù),并與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單位安徽某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就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在國家級新聞媒體上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賠償經(jīng)濟損失91490元。審理過程中,被告人郭某、呂某、徐某俊、徐某、談某超及被告單位安徽某某公司均自愿承認檢察機關的上述訴訟請求,表示愿意承擔民事責任。
江西省安義縣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6日作出(2020)贛0123刑初53號刑事附帶民事公益判決:一、被告人郭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五萬元;二、被告人呂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三、被告人徐某俊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四、被告人徐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五、被告人談某超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六、追繳被告人郭某、呂某、徐某俊、徐某、談某超共同犯罪違法所得人民幣九萬一千四百九十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七、公安機關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手機十一部、筆記本電腦十臺、臺式電腦主機三臺,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八、被告人郭某、呂某、徐某俊、徐某、談某超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將非法存儲在“阿里云”服務器和數(shù)據(jù)庫內(nèi)的公民個人信息數(shù)據(jù)永久性刪除;九、被告人郭某、呂某、徐某俊、徐某、談某超、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單位安徽某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就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nèi)在國家級新聞媒體上公開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提交的新聞媒體及賠禮道歉的內(nèi)容提前五日交本院審定);十、被告人郭某、呂某、徐某俊、徐某、談某超支付賠償費人民幣九萬一千四百九十元,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一次性付清;十一、被告單位安徽某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支付賠償費人民幣二千元,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一次性付清。被告人郭某、呂某對被告單位安徽某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履行該項付款負連帶責任;十二、公安機關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郭某的寶馬5系轎車一輛,被告人談某超的特斯拉電動汽車一輛、筆記本電腦一臺,以及扣押或凍結在案的被告人郭某、呂某、徐某俊、徐某、談某超的資金,在分別沖抵以上各項判決的罰金、追繳違法所得數(shù)額及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賠償費后,多余的部分予以發(fā)還,不足的部分繼續(xù)繳納。宣判后,五被告人及被告單位均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郭某、呂斌、徐某俊、徐某、談某超的行為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除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外,其與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單位安徽某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侵害了眾多不特定社會公眾的公共利益,依法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代表社會公眾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提出的要求刪除存儲在“阿里云”服務器和數(shù)據(jù)庫內(nèi)的公民個人信息數(shù)據(jù)、在國家級新聞媒體上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及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及其承擔責任的范圍、方式和標準,五被告人及被告單位均自愿全部予以承認,法院對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提出的訴訟請求依法予以支持。
裁判要旨
1.檢察機關就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犯罪行為能否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問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可能造成不特定社會公眾的個人信息更廣泛地泄露和傳播,滋生電信網(wǎng)絡詐騙、“套路貸”等下游犯罪,進而威脅公眾人身、財產(chǎn)安全,侵害了公共利益。保護公民個人信息事關不特定公眾群體的切身利益,具有公益屬性。檢察機關在起訴實施侵犯公民個人信息行為的被告人時,可同時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符合國家對公民個人信息保護的價值取向,彌補了個人信息保護私益訴訟的不足。
2.同時科處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是否競合的問題。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本質(zhì)目的均為保護法益,但二者保護的法益并不相同,刑事責任是對違法行為人的懲罰和制裁,民事責任是對受害人所受損害的補救。二者內(nèi)在邏輯存在本質(zhì)區(qū)別,功能、性質(zhì)均不相同,不存在沖突,相互不能被吸收,更無法替代。通過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人除應承擔刑事責任外,還應承擔賠償損失、向公眾賠禮道歉、消除危險等民事責任。對被告人實施刑事和民事雙重制裁,形成追責合力,更有利于實現(xiàn)對違法行為的預防和對公益的全面保護。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3條第1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34條、1035條(本案適用的是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民法總則》第111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67條(本案適用的是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15條第1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03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8〕6號)第20條
一審:江西省安義縣人民法院(2020)贛0123刑初53號刑事附帶民事公益判決(2020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