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某文等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組織者、領導者通過賠償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的,量刑時應當如何把握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3-04-1-271-026
關鍵詞
刑事/黑社會性質組織/賠償損失/被害人諒解/量刑
基本案情
一、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事實
自2005年年底開始,被告人鄧某文與他人先后在江西省樟樹市洋湖鄉(xiāng)晏梁村店前自然村、鹿江街道大路口村老鄒坊、大橋街道枧頭村黃家腦等地開設賭場非法牟利,并先后收劉某、敖某甲(同案被告人,均已判刑)等人為“小弟”。在此期間,胡某強(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及嚴某、朱某林(均另案處理)等人亦曾跟隨鄧某文。2007年1月,鄧某文為了報復競爭對手敖某富,伙同他人持刀、槍將敖某富手下“小弟”聶某濤砍傷,并將聶某濤的女友徐某華刺成重傷。此舉極大地提升了鄧某文在當?shù)氐摹懊麣狻保脏嚹澄臑榻M織者、領導者的犯罪組織也隨之得以快速發(fā)展。其中,敖某甲、劉某及王某文、丁某波(同案被告人,均已判刑)為積極參加者,敖某乙、熊某申、游某明、尚某1、杜某遠、豐某強、張某、熊某華、胡某生、丁某、彭某軍、鄒某勇(同案被告人,均已判刑)等人為其他參加者。鄧某文通過對骨干成員敖某甲、劉某、王某文的授意和指揮來對整個犯罪組織進行控制、管理,并形成了對組織成員進行管理與獎懲的一系列不成文的組織紀律和行為規(guī)則。
2005年年底以來,鄧某文及其組織成員以開設賭場等方式聚斂了巨額經濟利益,并用于購買槍支、刀具、對講機等作案工具,向組織成員發(fā)放工資及生活費用,安排部分組織成員集中吃、住等,為該組織的運行、發(fā)展提供經濟支撐。該組織在樟樹市觀上鎮(zhèn)、江西省豐城市拖船鎮(zhèn)(毗鄰樟樹市觀上鎮(zhèn))等地區(qū)長期、多次開設賭場,并以暴力手段“護賭”以及強行在他人開設的賭場“入股”,在上述地區(qū)的這一非法行業(yè)中確立了重要地位。為了擴大勢力范圍、排除競爭對手、維護非法權威以及插手其他行業(yè),2007年1月以來,該組織還在樟樹市大肆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故意毀壞財物,尋釁滋事,非法買賣槍支,非法持有槍支、彈藥,敲詐勒索等多種違法犯罪活動,作案30余起,致死1人,致傷3人(重傷1人,輕傷2人),損毀公民合法財物價值數(shù)萬元,已在當?shù)匦纬芍卮笥绊懀瑖乐仄茐牧苏5纳鐣钪刃蚝徒洕刃颉?/p>
二、故意殺人、尋釁滋事事實
1.2011年5月29日下午5時許,被告人鄧某文指使被告人敖某甲帶領被告人王某文、敖某乙、豐某強、游某明、胡某生、熊某申、熊某華、尚某甲等人攜帶槍支、刀具乘車前往樟樹市東門菜市場旁“某門老年活動中心”麻將館,在要求強行入股未果后,朝麻將館開槍進行恐嚇。同年6月1日上午,敖某甲在鄧某文的授意下,召集組織成員攜帶槍支、刀具、雷管到樟樹鹽礦家屬區(qū)匯合。鄧某文指使敖某甲再次帶領王某文、丁某波、敖某乙、熊某申、游某明、豐某強、張某、胡某生、尚某1等人分乘由被告人熊某華、丁某駕駛的兩輛車前往該麻將館“砸場子”。到達后,熊某華、丁某未下車。敖某甲、王某文、丁某波、敖某乙、熊某申、游某明6人持槍,豐某強、張某、胡某生、尚某甲等人持刀下車,敖某乙走在前面。在此麻將館“守場子”的被害人楊某庭在隔壁某某麻將館門口見敖某乙等人過來,隨即持槍朝敖某乙等人先開一槍,但未擊中人。熊某申、敖某甲、王某文、丁某波、敖某乙、游某明隨即朝楊某庭開槍。豐某強、張某、胡某生、尚某甲等人持刀站在一旁。楊某庭中槍后躲入某某麻將館,丁某波持槍追入,朝坐在地上的楊某庭開了一槍后退出。敖某甲等人朝該麻將館及旁邊店面等處開了十多槍后,攜作案工具乘熊某華、丁某的車回到鹽礦家屬區(qū)與鄧某文會面。敖某甲、王某文、丁某波向鄧某文匯報了槍擊事實。案發(fā)后,被害人楊某庭隨即被送往醫(yī)院,經搶救無效于2011年6月3日死亡。經鑒定,楊某庭系被散彈槍擊傷頭面部致重度顱腦損傷,因急性中樞神經功能衰竭而死亡。
2. 2011年5月5日,被告人敖某甲帶領被告人敖某乙、豐某強、游某明及蔡某、羅某等人在樟樹市觀上鎮(zhèn)巷里村委開設賭場,楊某等人持槍將賭場抄掉,并打傷羅某,砸爛了賭場內的車輛。為此,敖某甲在請示被告人鄧某文后,帶領敖某乙、豐某強、游某明及蔡某等人攜帶刀槍開車尋找楊某等人報復。當行至樟樹市老火車站博彩超市旁時發(fā)現(xiàn)一輛廣本無牌轎車,敖某甲等人以為楊某等人在車上,便朝汽車開槍、扔自制“雷管”,致使晏某、游某受傷。在晏某、游某等人逃走后,敖某甲等人沖上去將未來得及逃跑的“朋朋”拉下車進行毆打,并持刀將廣本汽車砸爛。
3.被告人鄧某文欲參股江西某昊鹽化有限公司煤灰煤渣處理承包項目,遭到承包股東之一熊某芽(綽號“大佬”)拒絕。鄧某文遂在2011年4月左右指使被告人敖某甲、王某文帶人持槍到樟樹市洋湖鄉(xiāng)晏梁村委店前村找熊某芽未果后,朝天鳴槍示威恐嚇。同年5月28日晚上6時許,鄧某文指使敖某甲、王某文、丁某波、敖某乙、熊某申、熊某華、豐某強、游某明、胡某生、尚某甲及蔡某攜帶刀槍乘車再次前往熊某芽家進行恐嚇。因不能確認熊某芽家具體位置,便開槍將熊某芽家旁一戶村民的窗戶打碎,并朝天開槍恐嚇后離開。當晚10時許,鄧某文再次指使被告人敖某甲帶領被告人王某文、敖某乙、熊某申、熊某華、豐某強、游某明、胡某生及蔡某攜帶刀槍乘車前往店前村找熊某芽。在問清熊某芽家位置后,敖某甲等人強行踢開熊某芽家大門,對熊某芽的妻子持刀進行恐嚇,并推翻熊某芽家摩托車、電視機、衣柜等物,用刀將摩托車等物砍爛后離開。
(其他尋釁滋事的事實略)
三、故意傷害事實
2011年3月至4月,被害人陳某甲的朋友帶人砍傷被告人丁某后,又在樟樹市某河大酒店KTV打了被告人鄧某文女友的弟弟。鄧某文遂指使被告人王某文帶人報復陳某甲。2011年4月30日16時左右,王某文糾集被告人熊某申、丁某、熊某華、杜某遠和陳某乙(另案處理)等人,攜帶兩把槍及數(shù)把菜刀在樟樹市某唐歌飛KTV門口找到陳某甲。王某文、熊某華各持一把槍,熊某申、丁某、杜某遠和陳某乙上前抓住陳某甲砍了幾刀。陳某甲被砍后掙脫逃跑,王某文遂持槍向陳某甲逃跑的方向開了一槍。經法醫(yī)鑒定,被害人陳某甲傷情為輕傷乙級。
(其他故意傷害的事實略)
四、故意毀壞財物事實
2010年年底至2011年年初,被告人鄧某文欲參股江西某昊鹽化有限公司煤灰煤渣處理承包項目。在遭到承包股東拒絕后,鄧某文對多名承包股東多次采取暴力、威脅手段進行報復。2011年1月7日凌晨2時許,鄧某文指使被告人敖某甲帶領被告人敖某乙、豐某強、豐某平、“小猛”等人持刀到樟樹市香格里拉小區(qū)內,將承包股東之一陳某丙的一輛大眾邁騰轎車砸爛。經鑒定,車輛損失為24 897元。
(其他故意毀壞財物以及開設賭場,非法買賣槍支,非法持有槍支、彈藥,敲詐勒索的事實略)
江西省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鄧某文的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非法買賣槍支罪,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敲詐勒索罪。被告人鄧某文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且判決以前還有漏罪,應當撤銷緩刑,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鄧某文在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活動中起組織、領導作用,系首要分子,應對該組織所犯全部罪行承擔責任……據(jù)此判決:被告人鄧某文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十萬元;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犯非法買賣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與前罪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十萬元,罰金人民幣五十一萬元。
(其他被告人定罪量刑情況略)
一審判決后,被告人鄧某文不服,以不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二審期間其親屬與被害人親屬自愿達成了民事賠償及諒解協(xié)議等為由向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請求二審依法改判。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判認定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裁定駁回鄧某文的上訴,維持原判,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最高人民法院經復核,依法核準被告人鄧某文死刑。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鄧某文的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非法買賣槍支罪,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敲詐勒索罪。被告人鄧某文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且判決以前還有漏罪,應當撤銷緩刑,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鄧某文在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活動中起組織、領導作用,系首要分子,應對該組織所犯全部罪行承擔責任。鑒于本案的性質和危害后果,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未組織調解。一審宣判后,鄧某文的親屬與死者楊某庭的親屬私下接觸,代為賠償76萬元并與被害方達成諒解協(xié)議,死者楊某庭的家屬還向二審法院明確表示希望得到76萬元的經濟賠償,請法院量刑時予以充分考慮。經調查,死者楊某庭家屬的諒解意思雖然真實,但其接受經濟賠償?shù)哪康氖歉纳粕顥l件,而非存在特殊困難。鄧某文的家屬對于賠償款項的來源既未提供足夠的證據(jù)予以證明,所作解釋也不合情理,不能排除該款與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所得有關。因此,被告人鄧某文所犯罪行極其嚴重,其不僅沒有法定從輕情節(jié),且屬于緩刑考驗期內再犯罪,歸案后未能真誠認罪悔罪,家屬代賠款項來源存疑,被害人家屬雖表示諒解,但不足以據(jù)此對鄧某文從輕處罰。
裁判要旨
2015年《全國部分法院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規(guī)定:“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應當通過判處和執(zhí)行民事賠償以及積極開展司法救助來最大限度地彌補被害人及其親屬的損失。被害人及其親屬確有特殊困難,需要接受被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的被告人賠償并因此表示諒解的,量刑時應當特別慎重。不僅應當查明諒解是否確屬真實意思表示以及賠償款項與黑社會性質組織違法所得有無關聯(lián),而且在決定是否從寬處罰、如何從寬處罰時,也應當從嚴掌握??赡軐е氯噶啃堂黠@失衡的,不予從寬處罰?!睂τ谇笆鲆?guī)定,審判時應從以下幾方面來理解和把握:一是被害人諒解必須基于真實意思表示。由于黑社會性質組織體系嚴密,人員構成復雜,經濟實力較強,因此,即便在被司法機關打掉之后,仍有可能殘存一定的犯罪能力和社會活動能力。審判時,若被害方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分子表示諒解的,一定要審慎核實背景情況,排除因受到威逼、誘騙而違背真實意愿的情形。二是被告人的賠償款項應當與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所得無關。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都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但是,在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往往采取各種手段極力掩飾、隱瞞違法犯罪所得的來源、去向,給司法機關的追繳工作制造困難。因此,審判時應當認真甄別賠償款項的來源,不能讓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分子利用隱匿的違法犯罪所得在量刑時獲利。三是在諒解意思真實、賠償款項與違法犯罪所得無關的情況下,量刑仍應從嚴把握。如前所述,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具有極大的社會危害,對于此類犯罪分子原則上不能因被害方諒解而予以從寬處罰。如果被害方確因特殊生活困難急需獲得經濟賠償?shù)模ㄈ鐔适趧幽芰σ约凹毙柚Ц毒蛯W、就醫(yī)費用等),在考慮是否從寬以及確定從寬幅度時,要以保證罪責刑相一致、實現(xiàn)刑罰目的以及全案量刑平衡為底線。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94條
一審:江西省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宜中刑一初字第59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2013年5月7日)
二審: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13)贛刑三終字第71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2014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