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等強迫交易案-強迫交易中“軟暴力”行為的認定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4-03-1-170-001
關(guān)鍵詞
刑事/強迫交易罪/誘導消費/“軟暴力”/威脅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至2022年1月期間,被告人李某某、紀某某、徐某某、占某某與代某某等人糾集在一起,分工協(xié)作,被告人李某某及代某某等人負責擺攤“坐莊”賣貨,被告人紀某某、徐某某、占某某等人負責當“托”引誘顧客,在江西九江、吉安、景德鎮(zhèn)、福建三明等多地的菜場及其周邊擺攤賣貨,通過模糊價格的方式誘惑老弱顧客購買墨魚,當被害人按斤購買并付款后,卻又告知被害人售價是按兩計算,要求被害人補足差價,當被害人發(fā)現(xiàn)價格太高拒絕付款時,負責“坐莊”賣貨的被告人與當“托”的被告人互相配合,向被害人謊稱攤主是新疆人或少數(shù)民族人,不買是不尊重攤主,攤主會找其麻煩,他們可能會打人、會念咒、身上有刀,此時,攤主會呵斥“托”及被害人,并擺出一副很兇的嘴臉,甚至會做出打“托”的樣子,或搶拿被害人手機,通過使用語言恐嚇、行為威脅等“軟暴力”手段,使被害人產(chǎn)生恐懼,進而實現(xiàn)強迫交易。
上述被告人實施強迫他人交易犯罪共計43起,交易金額共計人民幣16765元。所獲贓款在除去進貨、開銷等成本后,由被告人李某某、紀某某、徐某某、占某某與代某某等參與出攤的人員平分。
江西省九江市潯陽區(qū)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14日作出(2022)贛0403刑初148號刑事判決:被告人李某某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被告人紀某某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被告人徐某某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被告人占某某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并對被告人犯罪所得予以追繳沒收,對犯罪工具予以扣押。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均未上訴,檢察機關(guān)亦未抗訴。一審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被告人李某某、紀某某、徐某某、占某某與代某某等人通過使用言語恐嚇、行為威脅等“軟暴力”手段,強迫十名以上的顧客購買商品,其行為屬于三人以上有分有合、分工明確的團伙犯罪;通過介紹、誘導受害人購買商品,在購買后又告知受害人標價有誤,進而以“托”配合形式威脅、恐嚇受害人,導致受害人迫于壓力、息事寧人想法被迫付款,造成經(jīng)濟損失;該團伙犯罪次數(shù)眾多,獲利較大,社會影響惡劣,其行為已構(gòu)成強迫交易罪,且情節(jié)特別嚴重,依法應(yīng)予懲處。
裁判要旨
構(gòu)成強迫交易罪的“暴力、威脅手段”,其暴力程度應(yīng)輕于搶劫罪的暴力,包括通過使用言語恐嚇、行為威脅等“軟暴力”手段。以此“軟暴力”實施刑法第226條規(guī)定的強迫他人購買商品、接受服務(wù)等行為,情節(jié)嚴重的,以強迫交易罪定罪處罰。
關(guān)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26條
一審:江西省九江市潯陽區(qū)人民法院(2022)贛0403刑初148號刑事判決(2022年11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