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某榮販賣毒品案-代購毒品并從中牟利、加價進行販賣行為構(gòu)成販賣毒品罪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4-06-1-356-005
關(guān)鍵詞
刑事/販賣毒品罪/代購毒品/賺取差價/銷售毒品/加價
基本案情
被告人黃某榮身患尿毒癥,于2018年在醫(yī)院看病期間,從他人處得知幫別人帶毒品可以賺取差價,產(chǎn)生販賣毒品賺取差價的想法。同年7月初,呂某電話聯(lián)系黃某榮,向黃某榮購買價值200元的甲基苯丙胺(冰毒)及甲基苯丙胺片劑(俗稱“麻古”)。7月7日,呂某再次電話聯(lián)系黃某榮向其購買價值200元的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劑。黃某榮接到呂某的電話后,先后兩次將從他人處購買的毒品轉(zhuǎn)賣給呂某,且每次均賺取了40元的差價。黃某榮于2020年8月26日經(jīng)公安機關(guān)書面?zhèn)鲉镜桨浮?/p>
江西省貴溪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8日作出(2021)贛0681刑初181號刑事判決:被告人黃某榮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內(nèi)無上訴、抗訴。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黃某榮違反毒品管理法規(guī),販賣毒品,其行為已構(gòu)成販賣毒品罪。黃某榮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從輕處罰;黃某榮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故一審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代購毒品行為,可能涉及販賣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運輸毒品罪等罪名。如果被告人明知他人實施毒品犯罪而為其代購毒品,未從中牟利,應以相關(guān)毒品犯罪的共犯論處。如果代購者主觀上為了獲取好處,客觀上為托購者代購毒品,并從中加價牟利,無論加價數(shù)額多少,均應當認定為販賣毒品罪。在代購毒品并加價從中牟利的案件中,被告人不僅幫助托購者購買毒品,還幫助毒販銷售毒品,加劇了毒品向社會的擴散與流轉(zhuǎn),促成了吸毒者與販毒者的成功交易,具有社會危害性與刑罰可罰性,依法構(gòu)成販賣毒品罪。
關(guān)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67條第2款、第347條第1款、第4款、第7款
一審:江西省貴溪市人民法院(2021)贛0681刑初181號刑事判決(2021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