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8-1-207-002
夏某曉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 ——非法買賣網購訂單信息的處理
關鍵詞:刑事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 出售公民個人信息 敏感信息 網購訂單信息
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至2016年7月,被告人夏某曉買賣大量含有公民姓名、收貨地址 、手機號碼等內容的網購訂單信息,非法獲利約5萬元。被告人夏某曉在歸案后 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浙江省紹興市柯橋區(qū)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0日作出(2017)浙0603刑初 97號刑事判決,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被告人夏某曉有期徒刑二年,并處 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宣判后,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夏某曉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非法獲取公民個人 信息并向他人出售,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綜合考慮 全案情節(jié),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1.非法買賣公民個人信息,屬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guī)定的“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出售公民個人信息”,情節(jié)嚴重的,應當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論處。
2.網購訂單信息與財產安全直接相關,屬于敏感信息的范疇,可以歸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7〕10號)第五條規(guī)定的“交易信息”。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3條之一
一審:浙江省紹興市柯橋區(qū)人民法院(2017)浙0603刑初97號刑事判決 (2017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