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5-1-300-003
陳某、歐陽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
——上游犯罪經(jīng)查證屬實,雖尚未依法裁判不影響下游犯罪處理
關鍵詞:刑事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上游犯罪 查證屬實
基本案情
2012年3月至4月,被告人陳某在網(wǎng)絡結識黑客“輕工哥”“一條槍”后,明知對方利用木馬程序非法侵入他人計算機系統(tǒng)竊取QQ號碼,仍然于2012年 4月至2013年4月間,以1萬個QQ號碼1 000元的價格多次收購對方提供的QQ號碼 。隨后,陳某將購進的QQ號碼,以每1萬個QQ號碼400元至650元不等的價格多次 重復銷售給他人,違法所得人民幣8萬余元。
2012年5月至2013年5月,被告人歐陽某明知“VIP小光”等人利用木馬程序 非法侵入他人計算機系統(tǒng)竊取QQ號碼,仍然以每1萬個QQ號碼8元至20元不等的 價格多次收購對方提供的QQ號碼。隨后,歐陽某將購進的QQ號碼重新整理,以 每1萬個QQ號碼10元至20元不等的價格多次重復銷售給他人,違法所得人民幣5萬余元。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0日作出(2013)麗蓮刑初字 第522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陳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四 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被告人歐陽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 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宣判后,被告人陳某、歐陽某提出上訴 。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4日作出(2013)浙麗刑終字第153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陳某、歐陽某明知他人提供的QQ號碼是非法侵 入他人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所獲取的數(shù)據(jù)而購買,其行為均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向被告人陳某、歐陽某出售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數(shù)據(jù)的上游犯罪人尚未抓 獲,上游犯罪尚未經(jīng)司法程序處理,但現(xiàn)有證據(jù)包括QQ聊天記錄,支付寶交易 記錄,銀行卡交易記錄,依法保全的電子數(shù)據(jù),被告人陳某、歐陽某的供述等 ,已經(jīng)足以證實該案中的QQ賬號和密碼等電子數(shù)據(jù)系犯罪人非法侵入他人計算 機信息系統(tǒng)而獲取的,上游犯罪事實成立,只是還沒有將犯罪嫌疑人抓獲,此 時并不影響對下游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定罪處罰。
裁判要旨
認定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應當以上游犯罪事實成立為認定前提。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證屬實的,不影響下游犯罪的審判。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12條
一審: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2013)麗蓮刑初字第522號刑事判決 (2013年10月10日)
二審: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浙麗刑終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2013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