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1-1-349-015
張某山等非法采礦案
——購砂者與采砂者構成共同犯罪的認定
關鍵詞:刑事 非法采礦罪 購砂者 采砂者 共同犯罪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至7月,被告人張某山、章某晨、李某、丁某等人出資,被告人 洪某武、王某宏等人提供采砂船,被告人章某偉、凌某華等人提供運砂船,在 未取得采砂許可證的情況下,在長江安徽銅陵段淡水豚國家級自然保護區(qū)河段 上下斷面(長江禁采區(qū)),使用采運一體的方式共同非法采運江砂46765噸,價 值2893129元。被告人馬某玉明知江砂系盜采,仍收購1700噸并予以出售。
經評估,張某山等人非法采砂行為造成的長江生態(tài)環(huán)境損害價值為 5157476.86元。公訴機關在提起公訴的同時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江蘇省東臺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日作出(2022)蘇0981刑初46號刑事附 帶民事判決:張某山等三十二名被告人未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在長江禁采期 、禁采區(qū)從事非法采砂活動,構成非法采礦罪。判決三十二名被告人犯非法采 礦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至一年不等,并處罰金。馬某玉明知江砂系盜 采仍予以收購,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決馬某玉犯掩飾、隱瞞犯罪所 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宣告緩刑二年,并處罰金。同時,判決張某 山等十四名被告對其非法采砂行為造成的長江生態(tài)環(huán)境損害5157476.86元,按 照各自參與犯罪部分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并在國家級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張 某山、鮑某文對其參與非法采砂造成的長江生態(tài)環(huán)境損害135445.02元、12688.88元分別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宣判后,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發(fā)生 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張某山等32人構成非法采礦罪且系共同犯罪。
《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九條規(guī)定,國家對長江采砂實行采砂許可制度。
(1)本案中,被告人張某山等32人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在 長江禁采期、禁采區(qū)從事非法采砂,均構成非法采礦罪。被告人馬某玉明知購 買的江砂系他人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購,其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2)本案系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張某山、章某晨、丁某、程某、洪某武、王 某宏、李某、章某偉、馮某平、凌某華、王某靖、鮑某文、章某高、尚某路分 別為股東、采砂船主、事前通謀的購砂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
被告張某山等14人應當承擔民事侵權責任。(1)本案系《中華人民共和國 長江保護法》施行后不法分子頂風作案的一起特大非法采礦案,特別是采砂地 點發(fā)生在安徽省銅陵淡水豚國家級自然保護區(qū)河段上下斷面之間,該區(qū)域有著 豐富的浮游動植物和底棲動物,其中僅魚類就達數十種,包括中華鱘、江豚等 水生野生保護動物。張某山等人非法采砂46765.04噸,數量巨大,不僅對長江 的江砂資源造成了重大損失,也打破了采砂區(qū)域內河流泥沙與水流輸送能力之 間的平衡狀態(tài),導致案發(fā)長江水域生態(tài)系統(tǒng)的損害。(2)張某山等14人在各自 參與非法采砂數量范圍內構成共同侵權,應在各自參與非法采砂數量范圍內承 擔連帶賠償長江生態(tài)環(huán)境損害的民事責任。本案中,司法鑒定機構對張某山等 人非法采砂行為所導致的江砂資源、河床結構、水環(huán)境質量、水生生物資源等 遭受的破壞進行全方位鑒定,根據采砂量、魚類資源直接損失量、底棲生物損 害數、生態(tài)系統(tǒng)服務價值量等指標量化了河床損害、魚類資源損害、底棲生物 資源損害、生態(tài)服務功能損害等各類損害費用。該評估報告具有科學性、全面 性、合理性,且各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未提交反駁證據推翻該評估報告,故 對評估報告載明的各項損害費用以及評估費用,予以確認。(3)《最高人民法 院關于審理環(huán)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第二款 規(guī)定,人民法院可以在判決被告修復生態(tài)環(huán)境的同時,確定被告不履行修復義 務時應承擔的生態(tài)環(huán)境修復費用;也可以直接判決被告承擔生態(tài)環(huán)境修復費用 。張某山等14人作為普通自然人,由其對受損的長江生態(tài)環(huán)境、漁業(yè)資源等直 接恢復不具有可行性,故可判決其承擔生態(tài)環(huán)境損害修復費用。(4)附帶民事 公益訴訟被告張某山曾因犯非法采礦罪被判處刑罰,鮑某文在涉嫌非法采礦罪取保候審期間再次實施非法采礦犯罪,可認定兩被告主觀上具有破壞長江生態(tài) 環(huán)境的惡意,且后果嚴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 條的規(guī)定,應當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本案共非法采砂46765.04噸,其中,被告張某山參與非法采砂29 795.2噸,被告鮑某文參與非法采砂2791.3噸。本案 除江砂資源損害外的其余生態(tài)損害價值為212587.66元,故公益訴訟起訴人要求兩被告按非法采砂數量比例承擔一倍的懲罰性賠償責任即135445.02元、12688.88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裁判要旨
1.在非法采砂犯罪中,采砂者與購砂者事前通謀,通過采運一體的方式非 法采砂,形成產銷利益鏈條,應當認定購砂者與采砂者構成非法采砂的共同犯 罪。
2.在認定非法采砂犯罪造成的生態(tài)環(huán)境損害時應當根據采砂量、魚類資源 直接損失量、底棲生物損害數、生態(tài)系統(tǒng)服務價值量等量化指標,綜合予以認 定,切實體現損害擔責、全面賠償的原則。
3.對具有非法采砂犯罪前科、非法采砂犯罪取保候審期間再次實施非法采 砂犯罪的被告人,應當認定其具有破壞生態(tài)環(huán)境的故意,公訴機關要求其承擔 懲罰性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12條、第343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79條、第187條、第1168條、第1171條、第 1229條、第1232條、第1234條、第1235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第93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01條
一審:江蘇省東臺市人民法院(2022)蘇0981刑初46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