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5-1-146-002
徐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案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中單位犯罪與自然人犯罪并罰原則
關鍵詞:刑事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 單位犯罪 自然人犯罪 金額計算 數罪并罰
基本案情
被告單位江陰市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在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徐某擔任法 定代表人期間,在沒有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多次以支付開票費的方式,通 過張某某,從上海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江陰某金屬材料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 專用發(fā)票46份至被告單位江陰市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價稅合計人民幣 4961148.68元,稅款合計人民幣709137.05元。上述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均已被被告 單位江陰市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申報抵扣,致使國家稅款被騙人民幣 709137.05元。
被告人徐某于2014年至2017年,在實際經營江陰市某汽車工裝設備廠(個 體工商戶,已注銷)期間,在沒有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多次以支付開票費 的方式,通過張某某,從上海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江陰某貿易有限公司虛開 增值稅專用發(fā)票48份至江陰市某汽車工裝設備廠,價稅合計人民幣 6961221.68元,稅款合計人民幣1011460.11元。上述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均已被江 陰市某汽車工裝設備廠申報抵扣,致使國家稅款被騙人民幣1011460.11元。
被告人徐某于2021年1月5日接民警電話通知后主動至公安機關投案,并如 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案發(fā)后,被告單位江陰市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徐某已退回抵扣稅 款及繳納滯納金。
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30日作出(2022)蘇0281刑初664號刑 事判決:一、被告單位江陰市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二、被告人徐某犯(單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緩刑三年,并處 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宣判后無上訴、抗訴,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單位江陰市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在被告人徐某經營期間,違反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管理規(guī)定,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虛開稅款數額較大,被告人徐某系被告單位江陰市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單位江陰市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被告人徐某的行為均已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系單位犯罪;被告人徐某在經營江陰市某汽車工裝設備廠期間,違反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管理規(guī)定,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虛開稅款數額較大,其個人的行為也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被告人徐某作為被告單位江陰市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的同時,其個人又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應予數罪并罰。被告人徐某到案情形符合自首的法律規(guī)定,對被告單位江陰市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被告人徐某均可認定為自首,自愿認罪認罰,涉案稅款損失已挽回,對被告單位江陰市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予以從輕處罰,對被告人徐某予以減輕處罰。
裁判要旨
個人既是單位所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的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應承擔單位犯罪責任;同時又實施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犯罪的,應當分別認定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的單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分別量刑,再根據數罪并罰的規(guī)定進行并罰,不能將單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的金額直接累加認定虛開犯罪數額。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05條、第30條、第31條、第69條第1款、第3款
一審: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法院(2022)蘇0281刑初664號刑事判決(2022年 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