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審判參考(2021.4 第128輯)
【第1425號】羅某某等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黑惡勢力犯罪案件中如何依法處置涉案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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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問題
黑惡勢力犯罪案件中如何通過對涉案財物的依法處置實現(xiàn)“打財斷血”目標?
二、裁判理由
本案是掃黑除惡專項斗爭開展以來廣州市開庭審理的第一起黑社會性質組織犯 罪案件。在本案的審理過程中,法院就如何通過對涉案財物的依法處置實現(xiàn)“打 財斷血”目標,進行了較為深入的研究和討論。
(一)刑事案件財產分類處置模式
對涉案財物的處置, 意味著要追繳全部違法所得, 及時退賠被害人損失并剝奪犯 罪分子全部或部分財產權益, 體現(xiàn)了國家對被害人權益的保護和對犯罪分子經濟 上的制裁。涉案財物處置的最基本目標是使犯罪分子不能通過犯罪獲益, 進而剝 奪其實施犯罪的資本, 有效防止其回歸社會后再次犯罪。及時依法處置涉案財物, 既是制裁犯罪, 實現(xiàn)刑法特殊預防功能的有力手段, 也可以起到教育、警示作用, 有利于實現(xiàn)刑法的一般預防功能。
刑事案件中,對涉案財物的處置有五種方式:一是用于附帶民事賠償款的執(zhí)行。 法院根據(jù)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訴請, 對刑事犯罪案件與由犯罪導致 的民事賠償案件合并審理, 主要適用于故意傷害、故意殺人等造成被害人人身損 害的案件中, 被告人對被害人所造成的物質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二是作為違法所 得進行追繳及追繳不能時責令退賠。在造成被害人財產損失的案件中,如詐騙、 搶劫、盜竊等, 被告人從被害人處非法獲取財物, 法院需要追繳或責令被告人按 價退賠, 發(fā)還給被害人; 在沒有被害人或被害人不明的案件中, 如開設賭場、毒 品犯罪等, 被告人獲取了非法利益, 法院在核清被告人獲益的基礎上, 判決追繳 該違法所得上繳國庫。三是用于沒收財產刑和罰金刑的執(zhí)行。這是刑法總則規(guī)定 的兩種財產刑, 是強制將被告人的全部或部分財產無償收歸國有, 以及強制被告 人向國家繳納一定數(shù)量貨幣的刑罰方法, 一般適用于涉財產犯罪、經濟犯罪和職 務犯罪案件。四是作為供犯罪所用的財物即犯罪工具的沒收。刑法沒有對犯罪工 具進行明確界定,從文理解釋的角度,可解釋為“供犯罪分子實施犯罪所用的本 人財物或器具”,如用于聯(lián)系犯罪的手機、用于斗毆的斧頭等,只要認定為犯罪 工具, 且屬被告人所有, 就應當沒收。犯罪工具的認定與權屬、用途有關, 只能 是被告人所有且須是用于犯罪的財物。五是作為違禁品的沒收。違禁品是指國家 禁止流通或限制流通、禁止個人制造或持有的物品, 如毒品犯罪中的毒品, 傳播 淫穢物品犯罪中的淫穢物品, 非法制造槍支、彈藥犯罪中的槍支、彈藥等, 違禁 品的認定與用途、權屬無關,只與其本身屬性有關。
以上五種處置方式根據(jù)各自作用不同可分為三類: 第一是補償性的刑法手段, 包 含附帶民事賠償、違法所得的追繳和責令退賠。附帶民事賠償是因被害人人身受 到被告人侵害產生了實際的經濟損失,要求被告人賠償并據(jù)此參與到刑事訴訟 中, 具有補償性和對價性, 其受益者是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追繳和責令退賠處置 的是被告人通過犯罪獲取的違法所得, 其受益者是被害人或國家, 也具有補償性。 在適用時應當堅持賠償額、追繳額分別與被害人損失、被告人獲益對等的原則。 第二是懲罰性的刑法手段, 包含沒收財產和罰金刑。適用時應當結合被告人在犯 罪中的地位作用、造成后果及獲利情況等準確判處。第三是行政強制措施類的刑 法手段,包含對犯罪工具和違禁品的沒收。
(二)涉黑惡刑事案件財產處置應當把握的原則
在審理涉黑惡刑事案件時,也應綜合運用以上三類財物處置模式,以“剝奪再犯能力、抑制犯罪動機、沒收違法所得”為目標,恢復被黑惡勢力犯罪分子破壞的 社會秩序, 彌補被犯罪直接侵害的被害人的經濟損失。由于黑惡勢力犯罪組織較 普通刑事犯罪團伙具有更強的經濟實力, 其對人身的侵害性和對社會經濟秩序的 破壞性也更大,因此涉黑惡案件的財產處置較一般案件也有其特殊之處。根據(jù) 2019 年 4 月 9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 黑惡勢力刑事案件中財產處置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對涉黑 惡刑事案件的財產處置, 更強調徹底摧毀黑惡勢力的經濟基礎, 防止其死灰復燃。 結合《意見》, 法院在涉黑惡刑事案財產處置時, 應當有以下幾個原則: 一是從 嚴處置原則。確立以摧毀犯罪分子經濟基礎為標的量刑原則, 注重補償性和懲罰 性刑法手段的運用,突出違法所得的全面追繳及財產刑的判罰, 不讓犯罪分子通 過犯罪獲益, 并剝奪其再的經濟能力。實踐中, 有時被告人的違法所得或被害人 的財產損失難以準確認定, 對此可結合各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賬目材料、銀 行流水等綜合認定; 對被告人拒不供認, 亦無其他證據(jù)材料證明, 導致確實無法 查清的, 也可在財產刑中予以適當考慮, 確保被告人不從犯罪中獲益。二是依法 處置原則。對財產刑的適用應結合被告人在黑惡勢力組織中的地位、作用, 所參 與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次數(shù)、性質、地位、作用、違法所得額及造成損失數(shù)額等 情節(jié)依法判處, 對罰金的判處還應綜合考慮被告人的繳納能力。同時, 嚴格區(qū)分 財產來源、性質、權屬, 對有證據(jù)證明是被告人或其家庭成員的合法財產的, 僅 能將屬于被告人的部分用于執(zhí)行財產性判項,剩余部分應發(fā)還被告人或其家屬。 三是平衡處置原則。對被告人判罰的財產刑應盡量與其主刑相適應, 兼顧各被告 人之間的平衡,同時結合具體案情決定財產刑,避免財產刑數(shù)額的畸高畸低。 本案中, 法院圍繞“打財斷血”工作目標, 綜合運用了附帶民事賠償、追繳違法所 得及沒收違禁品和作案工具等處置手段, 著力破解涉案財產認定難、查處難、追 繳難三大難題, 摧毀犯罪分子的經濟基礎, 擴大“打財斷血”的效果。審判時綜合 考慮被告人羅某某為首的犯罪組織的存續(xù)時長, 被告人的犯罪所得與合法財產混 同等情況, 對全案被告人根據(jù)各自的人身危險性及其實施具體犯罪所造成的社會 危害, 對多次實施犯罪, 欺壓、殘害百姓的犯罪分子, 處以高額財產刑。從依法 嚴懲的角度出發(fā),結合各被告人在黑社會性質組織中的作用、地位及主刑情況, 確定對組織、領導者羅某某判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 1000 萬元對 5 名積極參加 者判處罰金 400 萬元至 650 萬元,對 14 名一般參加者判處罰金 10 萬元至 130 萬元。在具體犯罪中, 如開設賭場罪, 主要根據(jù)各被告人參與的次數(shù)及是否屬于 賭場股東來區(qū)分主從犯和財產刑數(shù)額,確定財產刑起點為 10 萬元,最高為 500 萬元。全案財產性判項共涉及 7093.5 萬元, 除財產刑之外,還包括附帶民事賠 償款和追繳退贓。法院在裁判時充分注意各被告人之間的平衡以及自由刑與財產 刑之間的平衡, 切實做到罪刑相適應, 刑罰輕重與犯罪收益和犯罪造成的危害相 適應。
(三)確保補償性刑法手段優(yōu)先執(zhí)行
司法實踐中, 部分案件對涉案財物的處置沒有確定賠付順序, 常常將扣押的財物 及執(zhí)行過程中發(fā)現(xiàn)的被告人財產線索全部用于沒收財產和罰金的執(zhí)行, 而忽視對 附帶民事賠償款及追繳違法所得的執(zhí)行, 侵害了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刑事案件中, 在一個判決中常常出現(xiàn)判處被告人一定數(shù)量的財產刑, 判令被告人賠償被害人一 定數(shù)量的經濟損失, 與追繳一定數(shù)量的違法所得同時存在的情況, 當扣押的被告 人財物不足以清償上述判項, 又不能及時發(fā)現(xiàn)被告人新的財產線索時, 該如何執(zhí) 行?是按照起訴的先后順序, 還是按照判項的先后順序, 抑或存在其他規(guī)則?刑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 “由于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 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 并應根據(jù)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犯 罪分子,同時被判處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處沒收財產的, 應當先承擔對被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 ”此條款確立了“民事優(yōu)先”原則在執(zhí)行分 配中的具體運用,以充分保護相對弱勢一方的利益。 在涉黑惡刑事案件的財產執(zhí)行中, 也應堅持“民事優(yōu)先”原則, 補償性的刑法手段 優(yōu)于懲罰性的刑法手段, 被害人人身損害賠償優(yōu)于財產權益補償。因此, 當被執(zhí) 行人承擔多種賠償責任, 其財產不足以支付時, 應按以下順序支付: 首先, 執(zhí)行 附帶民事賠償款和退賠被害人損失。對于判決生效后, 附帶民事原告人沒有及時 申請執(zhí)行的, 法院要通知其提交申請執(zhí)行材料, 附帶民事原告人怠于申請執(zhí)行的, 法院也要在執(zhí)行財物中保留可分配的份額。對于向被告人追繳及責令退賠的從被 害人處獲取的財物及對價,應當發(fā)還被害人。其次,執(zhí)行追繳違法所得的沒收。 最后, 執(zhí)行罰金和沒收財產刑。對于后續(xù)追查到的被告人新的財產線索, 亦應按 照上述順序依次執(zhí)行。對犯罪工具和違禁品的沒收, 原則上應當獨立執(zhí)行, 在有 的案件中犯罪工具存在一定價值, 可予以變賣, 如果涉案財物不足以賠償被害人 人身及財產損失,也可以考慮變賣款作為賠償被害人損失的執(zhí)行標的。
(撰稿: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陳小飛;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楊毅;
審編: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周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