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部門:最高人民檢察院
發(fā)布日期:2022.05.27
實施日期:2022.05.27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性質文件
節(jié)選自:2022年最高檢發(fā)布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追責典型案例
張某猥褻兒童案-學校負責人不履行強制報告義務被依法追責
一、基本案情
張某,原系安徽合肥某小學數(shù)學教師。2019年下半年至2020年10月,張某在學校教室、辦公室及家中補習班等場所,多次對班內女學生趙某某、劉某某、王某實施觸摸胸部、臀部等隱私部位及親嘴等猥褻行為。后該小學上級管理部門、鎮(zhèn)中心學校校長沈某聽到關于張某猥褻學生的傳言,遂與該小學副校長鐘某向張某和被害人家長了解相關情況。學校對張某作出停課處理,并要求張某自己與學生家長協(xié)商處理此事。此后,在鐘某見證下,張某向被害學生及家長承認錯誤,并賠償三名被害人各10萬元。2020年11月,本案因群眾舉報案發(fā)。2021年2月23日,安徽省合肥市廬江縣人民檢察院以涉嫌猥褻兒童罪對張某提起公訴。廬江縣人民法院判處張某有期徒刑四年。
二、處理情況
2020年12月30日,廬江縣人民檢察院將沈某、鐘某兩名學校負責人未履行強制報告義務的線索移送廬江縣紀委監(jiān)委處理。因未履行強制報告義務、瞞報教師侵害學生案件線索,沈某被免去中心學校黨委書記、校長職務,給予黨內警告處分;鐘某被免去小學副校長職務,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針對該案暴露出的問題,合肥市人民檢察院對五年來全市教職員工性侵害未成年學生案件進行梳理分析,向市教育局發(fā)出檢察建議,建議完善校園安全管理和保障體系建設、讓法治教育全面融入校園生活、強化強制報告制度和入職查詢制度落實、完善對學校的考評機制,切實加大在校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市檢察院與市教育局聯(lián)動整改,會簽《關于開展未成年人保護檢教合作的實施方案》,成立聯(lián)合督查組,赴涉案學校、寄宿制學校等開展實地調研督導,健全了教師管理、學校聘用人員監(jiān)督管理、女生宿舍管理等制度機制,推進強制報告制度落實。
三、典型意義
學校是未成年人學習、生活的重要場所,具有保護未成年學生的法定義務。2021年6月,教育部頒布《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guī)定》,專門要求學校依法建立強制報告機制,規(guī)定學校和教職工發(fā)現(xiàn)學生遭受或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臨不法侵害危險的,應當依照規(guī)定及時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關部門報告。學校和教職工發(fā)現(xiàn)未成年學生被侵害的,不得有案不報,更不能私下組織學生家長和涉案人員“調解”。檢察機關應充分發(fā)揮法律監(jiān)督職能,協(xié)同教育部門強化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法規(guī)的宣傳教育,推動落實學校安全、強制報告、入職查詢等制度,提升學校和教職工依法強制報告的自覺,合力筑牢未成年人健康成長“防火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