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審判參考》(2009年第2輯,總第67輯)
[第536號]趙某1販賣、運輸毒品案-未進行毒品含量鑒定的新類型毒品案件應如何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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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問題
對新類型毒品未進行含量鑒定的案件應如何量刑?
三、裁判理由
本案審理中,對被告人趙某1的行為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及毒品犯罪的數(shù)量均沒有分歧,但對趙某1等所販賣毒品“麻果”是否需要進行含量鑒定則存在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依照刑法規(guī)定毒品不以純度折算,故不需對毒品進行含量鑒定;另一種意見認為,“麻果”成分復雜,不能簡單等同于甲基苯丙胺,應進行含量鑒定。
我們同意第二種觀點。
甲基苯丙胺是一種白色透明的不規(guī)則結晶,外形與冰相似, 故俗稱“冰毒”。而“麻果”也稱“麻古”(泰語的音譯),是一種含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并雜以其他物質制成的混合型新類型毒品。本案查獲的“麻果”外觀為紅色藥丸或紅色粉末,經(jīng)鑒定, 從“麻果”中檢出甲基苯丙胺及咖啡因成分,故一、二審均認定趙某1販賣、運輸甲基苯丙胺 925 余克。但本案查獲的“麻果” 不僅外觀與甲基苯丙胺差異明顯,也因成分復雜,很難確定“麻果”中甲基苯丙胺的確切含量。在實踐中,已經(jīng)發(fā)現(xiàn)在“麻果” 中摻有大量淀粉、香料等成分而甲基苯丙胺含量極低的案例,且“麻果”的成癮性及對人造成的危害與甲基苯丙胺也有較大區(qū)別。據(jù)資料顯示,“麻果”是一種新型軟性毒品,成癮性不明顯,而“冰毒”則對人體具有強烈的興奮及致幻作用,且持久力強,一次便可上癮,被稱為“毒品之王”。毒品數(shù)量雖然直接反映了被告人犯罪對社會的危害,刑法也規(guī)定以毒品的數(shù)量作為量刑的主要依據(jù),但是如果不同毒品的定罪量刑數(shù)量標準過度差異,仍有損于刑罰的公正。本案如果僅以查獲“麻果”的重量作為認定甲基苯丙胺的數(shù)量對被告人量刑,顯然對被告人不公,也會有失刑罰的衡平,涉及適用死刑則更需慎重。
針對實踐中出現(xiàn)的此類問題,2000 年 4 月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全國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即“南寧會議”) 中提出,對于摻假之后的毒品數(shù)量才達到判處死刑的標準的,對被告人可不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該《紀要》雖未明確應當對毒品進行含量鑒定,但已提出對毒品含量過低的案件應慎用死刑立即執(zhí)行。2004 年 12 月召開的全國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即“佛山會議,,)再次明確提出“對摻兌、摻假毒品,應當既做定性分析,又做定量分析”;對于沒有明確規(guī)定數(shù)量折算標準的新類型毒品,應充分考慮其癮癖性、戒斷性及社會危害性等酌情量刑。
本案查獲的紅色片狀“麻果”雖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但在已知雜以其他成分的情況下未做含量鑒定,適用死刑更應慎重, 且本案毒品全部查獲,未流入社會,故最高人民法院未核準被告人趙某1死刑。
2007 年 12 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會簽了《辦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公通字[2007]84 號),其中明確規(guī)定:“可能判處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 毒品鑒定結論中應有含量鑒定的結論。”2008 年 12 月,最高人民法院印發(fā)的《全國部分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法(2008]324 號)進一步重申,鑒于大量摻假毒品和成分復雜的新類型毒品不斷出現(xiàn),為做到罪行相當、罰當其罪,保證毒品案件的審判質量,并考慮目前毒品鑒定的條件和現(xiàn)狀,對可能判處被告人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應當作出毒品含量鑒定;對涉案毒品可能大量摻假或者系成分復雜的新類型毒品的,亦應當作出毒品含量鑒定。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今后遇到類似案件,應當嚴格執(zhí)行,對規(guī)定應當進行毒品含量鑒定的案件,必須進行含量鑒定,并綜合考慮該毒品致癮癖性、戒斷}生及社會危害性等依法量刑,做到罰當其罪,尤其是成分復雜的新型毒品犯罪案件。
需要說明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對本案作出判決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復核死刑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法釋[2007]4 號)尚未頒布,故本案以改判的形式結案。但 2007 年 2 月 28 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復核死刑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施行后再遇此類情況, 最高人民法院應當作出不核準死刑,發(fā)回重審的裁定。
(撰稿: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 劉 香 宙編: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 耿景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