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審判參考》(2007年第5輯,總第58輯)
[第459號]杜某1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共同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案件中,被告人如實供認公安機關沒有掌握的其致人死亡的關鍵情節(jié),是否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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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問題
被告人杜某1罪行極其嚴重,論罪該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 但其歸案后供認了公安機關沒有掌握的直接致死被害人的關鍵犯罪情節(jié),并得到了其他證據的印證,而且二審期間其親屬代為履行了一審判決確定的附帶民事賠償義務,能否改判其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對此,二審審理過程中有兩種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被告人杜某1在逃多年,抓獲后應當交代全部犯罪事實,一審判決的民事賠償亦應當履行。鑒于其是直接行兇致人死亡的兇手,又系累犯,且在公共場所行兇,罪行極其嚴重,雖然認罪態(tài)度好,二審期間其親屬代為履行了民事賠償義務,仍應當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
另一種意見認為,被告人杜某1如果不供認關鍵的犯罪情節(jié),就難以認定其是致人死亡的直接兇手,且二審期間其親屬代為履行了一審判決確定的賠償義務,可以認罪態(tài)度好為由判處其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
三、裁判理由
刑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zhí)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zhí)行?!彼谰徶贫鹊脑O立,是對死刑在實際執(zhí)行上的特殊規(guī)定,從而使一部分罪該處死,但不是必須立即執(zhí)行的犯罪分子有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同時減少了死刑立即執(zhí)行的實際適用, 是我國嚴格限制死刑適用政策的具體體現(xiàn)。從司法實踐看,所謂“不是必須立即執(zhí)行死刑的,在大部分情況下是因為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同必須立即執(zhí)行死刑的社會危害性有程度上的差別,在少數(shù)情況屬于存在一定的特殊量刑情節(jié)應當在量刑時予以考慮,這是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基本要求。
本案一審法院對被告人杜某1適用死刑,主要是從其犯罪行為對被害人人身權利造成特別嚴重后果角度考慮的,即其在與他人共同實施故意傷害行為過程中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嚴重后果.且系累犯,人身危險性較高,依法應予從重處罰。二審法院審理認為,案發(fā)后,被告人杜某1逃匿多年,在杜某1歸案前,公安機關只知道杜某1參與了此案,并不知致命傷是杜某1形成的。被告人杜某1歸案后即供認,被害人大腿上的一刀系其用尖刀所捅刺,一審庭審及二審提審時均作穩(wěn)定供述。據現(xiàn)有證據,可認定參與本案的有 4 人,即杜某1、葉某2、洪某6、李某7。葉某2沒有歸案。已歸案并被判刑的洪某6、李某7供述,洪某6持槍威脅在現(xiàn)場人員,李某7、杜某1分別持焊有自來水管共約長 50 厘米雙面刃的尖刀。此節(jié)不僅與杜某1本人的口供相印證,而且與證人朱某5、王大鳳等人的證言一致。但是,由于事發(fā)突然,又是深夜,在場其他證人均分不清行兇人,除杜某1本人供認外,沒人指證杜某1捅人,更沒人指證杜捅刺了被害人的大腿,所有的同案犯及證人均說是葉某2砍擊了被害人身體。根據法醫(yī)尸體檢驗報告,被害人大腿上的傷為一刺創(chuàng),銳器捅傷。葉某2所持的西瓜刀難以形成,而另一持尖刀的李某7是在門口,沒有進入現(xiàn)場。故可排除葉某2、李某7造成本案致命傷的形成。綜上,杜某1的供認,對認定致命傷是誰形成的這一關鍵事實,有重要作用,其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犯罪事實的行為, 應屬于認罪態(tài)度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其悔罪心理及人身危險性的降低;況且,在二審期間,杜某1的親屬積極代為承擔了全部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責任,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表示愿意接受這筆賠償,并對杜某1表示了一定的諒解。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guī)定》第四條的規(guī)定,對此可作為酌定量刑情節(jié)予以考慮。因此,雖然被告人杜某1所犯罪行極其嚴重,論罪應對其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但其如實供認公安機關沒有掌握的致人死亡的關鍵情節(jié),且其家屬積極賠償了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經濟損失,可以酌情從輕處罰,二審法院綜合考慮全案情節(jié),改判其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給予杜某1改過自新的機會是適當?shù)?,正確貫徹了我國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體現(xiàn)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tǒng)一。
(執(zhí)筆: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三庭 丁衛(wèi)強審編: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 沈 亮)
蘇義飛:人民法院案例庫收錄本案,請看《(2023年)杜某某故意傷害案-共同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案件中,被告人如實供認公安機關沒有掌握的其致人死亡的關鍵情節(jié),是否可以酌情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