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24年7月27日13時黃某駕駛車牌號為皖ALxxxx的小型客車,沿合肥市石臺路行駛至合肥市石臺路與皖河路交口南側50米左右停車后開門,與張某某駕駛皖A1xxxx號電動自行車沿石臺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此,皖ALxxxx的小型客車右側車門與皖A1xxxx號電動自行車發(fā)生碰撞,致張某某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
此次事故經合肥市交通警察支隊蜀山大隊認定,黃某負全部責任,張某某無責任。
此次事故致張某某右側第2-8肋骨骨折(共計7根),張某某自行委托了鑒定機構,經鑒定構成十級傷殘。
后因賠償事宜張某某與保險公司溝通未果。
張某某委托丁帥律師,將黃某某及其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14.7萬元。
【辦案結果】
經法官從中協(xié)調,丁帥律師與保險公司代理人充分反復溝通,最終保險公司代理人經過上報后,雙方達成最終的意見,扣除各種墊付款項后,保險公司一次性賠償張某某14萬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