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受害人在評定傷殘等級后起訴之前非因交通事故原因而死亡的,殘疾賠償金應當從定殘之日計算至死亡之日。
【案例名稱】查某花、孫某飛與陳某震、肖某軍、華某財險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案號】(2015)蘇審三民申字第01051號
【裁判要旨】殘疾賠償金的性質是對賠償權利人收入損失的賠償,對收入損失原則上雖采定型化賠償,以客觀方式計算,但同時也兼顧主觀損害的填補和個別正義的實現,對確有斟酌必要的特殊情形以客觀方式結合主觀方式計算。受害人雖然評定了傷殘等級,但在起訴前非因交通事故原因而死亡的,應當認定受害人一方喪失了繼續(xù)獲得殘疾賠償金的基礎,殘疾賠償金的計算期間應僅限于定殘之日至死亡之日。
【裁判理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受害人因傷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yè)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yè)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保ìF第十二條: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yè)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yè)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第三十二條(現第十九條)規(guī)定:“超過確定的護理期限、輔助器具費給付年限或者殘疾賠償金給付年限,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繼續(xù)給付護理費、輔助器具費或者殘疾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賠償權利人確需繼續(xù)護理、配制輔助器具,或者沒有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xù)給付相關費用五至十年。” 由此可知,我國殘疾賠償金的性質是對賠償權利人收入損失的賠償,對收入損失原則上雖采定型化賠償,以客觀方式計算,但同時也兼顧主觀損害的填補和個別正義的實現,對確有斟酌必要的特殊情形以客觀方式結合主觀方式計算。本案中,受害人孫某華于2013年10月25日被鑒定為道路交通事故九級傷殘,于本案受理前2013年11月9日因疾病死亡,其收入損失的期間應為15天,故一、二審判決認定殘疾賠償金為243.92元(29677元/年×15天×20%),符合上述規(guī)定的本意。查某花、孫某主張殘疾賠償金應按20年標準計算,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