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京0113刑初409號
北京市順義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京順檢一部刑訴(2020)401號起訴書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以京順檢一部刑變訴(2020)24號變更起訴決定書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變更起訴,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詐騙罪。本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因案情復雜,依法轉為普通程序并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順義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王冬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及其指定辯護人王傲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順義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
2019年1月至10月期間,在北京市順義區(qū)倉上小區(qū)、瀾西園二區(qū)等地,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崔某(另案處理)編造父母、姐姐孩子生病住院、自己孩子補課、出國需要錢、為孩子購買學習資料等名義,向被害人楊某、劉某1、曹某1、劉某2、安某、白某、韓某、柳某、張某1、聶某、王某1、王某2、王某3、陶某、郭某、趙某、李某、馮某、蒙某、章某、宋某、張某2、王某4、張某3、潘某、梁某、王某5、孫某等人借款,所得部分錢款用于還款,其余錢款人民幣57萬余元已揮霍。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民警查獲。
公訴機關對于上述事實,向本院提交了相應的證據,認為被告人王某某犯詐騙罪,提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依法判處。
庭審中,被告人王某某對起訴書指控事實及罪名沒有異議。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為:認可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tài)度較好,無前科劣跡,建議對其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
2019年1月至10月,在北京市順義區(qū)倉上小區(qū)、瀾西園二區(qū)等地,被告人王某某在擔任小飯桌輔導老師期間,虛構其父母、姐姐孩子生病住院、其孩子補課、出國需要用錢,為學生購買學習資料需要交錢等事實,向被害人楊某、劉某1、曹某1、劉某2、安某、白某、韓某、柳某、張某1、曹某2、王某1、王某2、王某3、陶某、郭某、趙某、李某、馮某、蒙某、章某、宋某、張某2、王某4、張某3、潘某、梁某、王某5、孫某“借款”或索要錢款。王某某將騙取錢款部分用于歸還上述“借款”,其余錢款人民幣57萬余元通過給其丈夫崔某賭博等方式揮霍。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民警查獲。
上述事實,有楊某、劉某1、曹某1、劉某2、安某、白某、韓某、柳某、張某1、曹某2、王某1、王某2、王某3、陶某、郭某、趙某、李某、馮某、蒙某、章某、宋某、張某2、王某4、張某3、潘某、梁某、王某5、孫某的陳述,證人崔某、王某6的證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辨認筆錄,工資條,借條,借款合同,微信聊天記錄,微信轉賬交易明細,支付寶轉賬交易明細,銀行賬戶明細清單、銀行電子回單、對賬單、信用卡消費記錄,受案登記表、110接警單、到案經過,身份信息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北京市順義區(qū)人民檢察院對被告人王某某犯詐騙罪的指控,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其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酌予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8日起至2030年5月7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王某某退賠各被害人經某(詳見退賠清單)。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張 伊
人民陪審員 鄧淑靜
人民陪審員 王利穎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書 記 員 趙 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