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京0111刑初582號
北京市房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京房檢一部刑訴(2020)52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蔣某某犯詐騙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房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郭文新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蔣某某及其指定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房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
一、2018年3月31日,被告人蔣某某謊稱能夠代購LV手提包,騙取被害人趙某1人民幣8750元,交付趙某1一個同款仿包。經(jīng)鑒定,該包為假冒“LOUISVUITTON、LV”注冊商標的商品。被告人蔣某某將錢款用于個人消費。
二、2018年9月10日,被告人蔣某某謊稱能夠代購LV手提包,收到被害人趙某2微信轉賬人民幣10000元,后將錢款用于個人消費。2019年5月22日被告人蔣某某退還被害人趙某2人民幣3000元。
被告人蔣某某于2019年8月16日在牛牧屯檢查站被民警查獲歸案。同年8月18日,被告人蔣某某家屬代為退賠被害人趙某1和趙某2錢款并獲得諒解。
公訴機關就以上指控向本院提供了證人證言等證據(jù)材料,認為被告人蔣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懲處。
被告人蔣某某在開庭過程中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
被告人蔣某某的指定辯護人的主要辯護意見為,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蔣某某構成詐騙罪不持異議,認為被告人蔣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家屬代其積極退還被害人的相應款項并獲得諒解,且系初犯,犯罪情節(jié)較輕,建議法庭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經(jīng)審理查明:
一、2018年3月31日,被告人蔣某某謊稱能夠代購LV手提包,騙取被害人趙某1人民幣8750元,交付趙某1一個同款仿包。經(jīng)鑒定,該包為假冒“LOUISVUITTON、LV”注冊商標的商品。被告人蔣某某將錢款用于個人消費。
被告人蔣某某于2019年8月16日在牛牧屯檢查站被民警查獲歸案。同年8月18日,被告人蔣某某家屬代為退賠被害人趙某1錢款并獲得諒解。
上述事實,有經(jīng)過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被告人蔣某某供述,被害人趙某1陳述,證人胡某等人證言,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到案經(jīng)過,銀行賬戶交易明細,鑒定報告,辨認筆錄,微信聊天記錄及轉賬截圖,手機數(shù)據(jù)恢復記錄,諒解書,戶籍信息及視頻資料等證據(jù)在案證實,足以認定。
二、2018年9月10日,被告人蔣某某謊稱能夠代購LV手提包,騙取被害人趙某2人民幣10000元,后將錢款用于個人消費。2019年5月22日被告人蔣某某退還被害人趙某2人民幣3000元。
2019年8月18日,被告人蔣某某家屬代為退賠被害人趙某2錢款并獲得諒解。
上述事實,有經(jīng)過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被告人蔣某某供述,被害人趙某2陳述,證人胡某等人證言,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銀行賬戶交易明細,微信聊天記錄及轉賬記錄截圖,手機數(shù)據(jù)恢復記錄,諒解書,出入境記錄等證據(jù)在案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蔣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北京市房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蔣某某犯有詐騙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鑒于被告人蔣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其所犯罪行,認罪認罰,且已積極退賠相關款項,并獲得被害人諒解,可予以從輕處罰。指定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根據(jù)被告人蔣某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以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蔣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30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高賀亮
審 判 員 于 妍
人民陪審員 熊江霞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孫婷婷
書 記 員 林伯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