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19)京0111刑初1327號
北京市房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京房檢二部刑訴(2019)9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任某某1、張某某2、孫某某3、邢某某3、費某某4犯詐騙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房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雪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任某某1、張某某2、孫某某3、邢某某3、費某某4及各自的辯護人均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房山區(qū)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2018年11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任某某1、張某某2、孫某某3與他人以代加工水晶鉆石畫的方式騙取他人財物,先后在本市房山區(qū)福澤路2號院1號樓、房山區(qū)長興東街9號院6號樓等地,以“北京億航必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藝娛中天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北京華美頓國際文化藝術有限公司”的名義,在互聯(lián)網上發(fā)布相關代加工水晶鉆石畫信息,先后招聘了被告人邢某某3、費某某4等人為業(yè)務員。被害人通過網上咨詢、電話聯(lián)系孫某某3、邢某某3等人后,孫某某3、邢某某3等人在本市房山區(qū)某鎮(zhèn)某小區(qū)16號樓一單元301,分別通過電話、微信等聯(lián)系方式向被害人介紹代加工水晶鉆石畫程序,同時須事先讓被害人以交納保證金等形式的名義騙取其錢財。期間,任某某1主要負責郵寄鉆石畫、技術指導,對外稱“趙老師”;張某某2主要負責收款、質量檢驗,對外稱“張老師”、“齊老師”;孫某某3主要負責日常管理、洽談客戶和支付業(yè)務員工資,對外稱“高暢”、“蔡楠楠”;邢某某3主要從事向被害人介紹鉆石畫產品,對外稱“張銳”、“韓蕾”;費某某4主要從事質量檢驗,對外稱“呂老師”、“葉厲輝”。自2018年11月至案發(fā)時,任某某1、張某某2、孫某某3、邢某某3、費某某4共計詐騙138次、詐騙數(shù)額369440元。
被告人任某某1、張某某2、孫某某3、邢某某3、費某某4于2019年6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查獲到案,孫某某3、邢某某3、費某某4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孫某某3家屬代為退賠部分贓款30000元。
公訴機關就以上指控向本院提供了證人證言等證據(jù)材料,提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對被告人任某某1、張某某2、孫某某3、邢某某3、費某某4依法懲處。
被告人任某某1、張某某2、孫某某3、邢某某3、費某某4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與罪名無異議。
被告人任某某1的辯護人的主要辯護意見是:1、公訴機關指控的數(shù)額有誤。2、被告人任某某1認罪態(tài)度好,且系從犯,建議從輕或減輕處罰。
被告人張某某2的辯護人的主要辯護意見是:被告人張某某2自愿認罪并主動退賠,且系從犯,建議減輕處罰。
被告人孫某某3的辯護人的主要辯護意見是:被告人孫某某3自愿認罪且有自首情節(jié)、系從犯,建議減輕處罰。
被告人邢某某3的辯護人的主要辯護意見是:被告人邢某某3認罪態(tài)度好并積極退賠,且系從犯,建議減輕處罰。
被告人費某某4的辯護人的主要辯護意見是:被告人費某某4具有坦白情節(jié)并積極退賠,且系從犯,建議從寬處罰。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任某某1、張某某2、孫某某3伙同他人先后在北京市房山區(qū)福澤路2號院1號樓、房山區(qū)長興東街9號院6號樓等地,以“北京億航必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藝娛中天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北京華美頓國際文化藝術有限公司”的名義,在互聯(lián)網上發(fā)布相關代加工水晶鉆石畫信息,先后招聘了被告人邢某某3、費某某4等人為業(yè)務員。被害人通過網上咨詢、電話聯(lián)系孫某某3、邢某某3等人后,孫某某3、邢某某3等人在北京市房山區(qū)某鎮(zhèn)某小區(qū)16號樓一單元301號室內,分別通過電話、微信等聯(lián)系方式向被害人介紹代加工水晶鉆石畫程序,同時須事先讓被害人以交納保證金等名義騙取其錢財。期間,任某某1主要負責郵寄鉆石畫、技術指導等,對外稱“趙老師”;張某某2主要負責收款、質量檢驗等,對外稱“張老師”、“齊老師”;孫某某3主要負責日常管理、支付業(yè)務員工資等,對外稱“高暢”、“蔡楠楠”;邢某某3主要從事向被害人介紹鉆石畫產品等,對外稱“張銳”、“韓蕾”;費某某4主要從事質量檢驗等,對外稱“呂老師”、“葉厲輝”。2019年間,任某某1、張某某2、孫某某3、邢某某3、費某某4共計詐騙138人,詐騙數(shù)額369440元。
被告人任某某1、張某某2、孫某某3、邢某某3、費某某4于2019年6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查獲,孫某某3、邢某某3、費某某4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案發(fā)后,被告人孫某某3家屬代為退賠贓款人民幣30000元,被告人張某某2家屬代為退賠贓款人民幣30000元,被告人邢某某3家屬代為退賠贓款人民幣22000元,被告人費某某4家屬代為退賠贓款人民幣12000元。
上述事實,有經過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被告人任某某1、張某某2、孫某某3、邢某某3、費某某4的供述,被害人陳某等人的陳述,證人孟某、杜某、趙某等人的證言,合同,交易記錄,搜查筆錄,辨認筆錄,報案記錄,到案經過,戶籍信息等證據(jù)在案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任某某1、張某某2、孫某某3、邢某某3、費某某4伙同他人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依法均應予以懲處。北京市房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任某某1、張某某2、孫某某3、邢某某3、費某某4犯有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鑒于被告人任某某1、張某某2、孫某某3詐騙老年人財物,本院對其酌予從重處罰。鑒于被告人孫某某3、邢某某3、費某某4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且退賠部分經濟損失,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張某某2退賠部分經濟損失,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邢某某3、費某某4在共同犯罪過程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減輕處罰。對辯護人所提被告人任某某1、張某某2、孫某某3系從犯以及指控數(shù)額有誤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對其他相關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根據(jù)被告人任某某1、張某某2、孫某某3、邢某某3、費某某4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任某某1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8日起至2025年6月17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生效后30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張某某2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六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8日起至2024年12月17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生效后30日內繳納。)
三、被告人孫某某3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8日起至2024年6月17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生效后30日內繳納。)
四、被告人邢某某3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8日起至2021年6月17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生效后30日內繳納。)
五、被告人費某某4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8日起至2021年6月17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生效后30日內繳納。)
六、責令被告人任某某1、張某某2、孫某某3、邢某某3、費某某4退賠贓款人民幣三十六萬九千四百四十元,發(fā)還相應被害人(九萬四千元已經在案)。(另附清單)
七、隨案移送扣押物品,依法予以沒收。(另附清單)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審 判 長 董 杰
人民陪審員 吳申良
人民陪審員 陳曉平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張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