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京0102刑初733號
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京西檢第三檢察部刑訴〔2020〕66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安某某犯詐騙罪,本院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
被告人安某某謊稱自己是北京積水潭醫(yī)院大夫,于2018年4月3日以妻子住院為由,騙取被害人王某、杜某人民幣5000元。
2020年1月28日,被告人安某某被民警抓獲到案?,F(xiàn)贓款已揮霍。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安某某具有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的法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安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被告人安某某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未提出異議,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安某某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yīng)予采納。據(jù)此,本院根據(jù)被告人安某某認罪認罰的情況,對其從寬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安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自2020年9月9日起至2021年3月6日止,已折抵先行羈押的2日;罰金限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nèi)繳納。)
二、責(zé)令被告人安某某退賠人民幣五千元,發(fā)還被害人王某、杜某。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員 程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書記員 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