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開設賭場
案??號 (2020)冀0408刑初497號
邯鄲市永年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永檢刑一刑訴〔2020〕45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某1、鄭某某2犯開設賭場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于2020年11月1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邯鄲市永年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行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某某1及其辯護人陳路寬、被告人鄭某某2及其辯護人溫瑞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邯鄲市永年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9年上半年以來,被告人楊某某1為“王者28”網絡賭博APP平臺提供參賭人員投注時所用的銀行二維碼,并從中獲利二萬余元,其行為屬于開設賭場罪的共同犯罪。經過犯罪深挖,發(fā)現(xiàn)被告人鄭某某2為該網絡賭博平臺多次提供銀行卡、二維碼,并從中獲利三萬余元。公訴機關向本院提交了相關證據,提請本院以開設賭場罪追究被告人楊某某1、鄭某某2的刑事責任。
被告人楊某某1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自愿認罪。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為:被告人楊某某1的行為不構成開設賭場罪,也不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本案中被告人楊某某1不存在幫助正犯實施犯罪的故意,楊某某1提供收款二維碼目的是供名為“阿杰”的人在賭場使用,不知道在網絡賭博平臺中使用。證明被告人楊某某1獲利二萬元的證據只有被告人的陳述,沒有其他證據佐證。如果法院認定被告人楊某某1構成犯罪,其具有以下從輕處罰情節(jié):系從犯、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退繳違法所得等。
被告人鄭某某2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自愿認罪。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鄭某某2涉嫌犯開設賭場罪定性錯誤,被告人也不符合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構成要件,現(xiàn)有證據不能認定被告人的行為達到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如果法院認定被告人鄭某某2構成犯罪,其具有以下從輕處罰情節(jié):系初犯、偶犯,認罪態(tài)度較好,自愿退繳違法所得、交納罰金等。
經審理查明:2019年以來,被告人楊某某1明知他人用于網絡違法犯罪,先后多次將自己以及從他人處收購的銀行收款二維碼出售給他人使用,共計獲利2萬元。其非法售賣的銀行卡、收款二維碼被用于“王者28”網絡賭博平臺。
2019年4月份以來,被告人鄭某某2明知他人用于網絡違法犯罪,先后多次將自己的以及從他人處收購的銀行卡、收款二維碼出售給他人,共計獲利3萬元。其非法售賣的銀行卡、收款二維碼被用于“王者28”網絡賭博平臺。
案發(fā)后,被告人楊某某1、鄭某某2已將違法所得退繳至本院。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的如下證據予以證實:
1.被告人楊某某12019年12月29日的供述:2018年農歷11月中旬,我在柬埔寨認識了一個叫阿杰的朋友,阿杰讓我給他打工,因為是網絡上的,我不懂電腦就沒干,后來他讓我給他提供微信或者支付寶的二維碼,我說用個人名義的都不愿意提供,他說你可以回國申請商家的二維碼。之后我就回國弄商鋪的二維碼提供給他用,一直到現(xiàn)在,后來因為所用的二維碼流水太大了銀行不讓用了,我還從別人那里找過幾個二維碼提供給阿杰用。我給阿杰提供了大概有六七個收款二維碼。其中莆田市城廂區(qū)帝園通信店二維碼綁定的是我的建行、農行、平安銀行以及農村信用社銀行卡。涵江區(qū)鑫煒貿易商行二維碼綁定的是吳學偉的農行、建行、農村信用社銀行卡。涵江區(qū)冬冬實木家具行綁定的是張某2的農行、建行、農村信用社銀行卡。每一個二維碼每個月阿杰給我800元好處費,他說到2020年給我按流水的千分之三給我提成。我共獲利2萬元左右。我不知道阿杰做的是什么,二維碼收款是第二天到賬(到銀行卡里),我按照阿杰提供的銀行卡號和金額再把錢從我的銀行卡轉到他給我提供的銀行卡里,這些錢都是賭客在線上充值的錢。因為每天流水太大,在12月20日左右,銀行把我所有收款的二維碼給停掉了,我也就不干這個了。
2.被告人鄭某某22020年1月3日的供述:2019年2、3、4月份的時候我在老家遇到鄭靖,他常年在柬埔寨,他說讓我找一些銀行卡賣給他,他在國外要用,說是柬埔寨那邊網上賭場轉賬用的,他一張銀行卡給我開價2600元,然后我就開始找銀行卡賣給鄭靖。起先我把自己的銀行卡賣給鄭靖,賣了有五、六張。他給我地址,讓我發(fā)順豐給他郵過去,他把卡弄到柬埔寨,試卡能用后每套給我2600元。過了一段時間我就開始收別人銀行卡賣給鄭靖,他們是林培峰、林永木、歐陽明、唐偉峰、林某。他們先辦理手機卡,然后辦理銀行卡綁定這個新手機號并開通網上銀行,之后把手機卡、銀行卡、網上銀行U盾給我,我按鄭靖告訴我的地址,通過郵寄快遞的方式把銀行卡、手機卡、U盾給他,然后他再把卡弄到國外,驗收無誤后就會通過微信把錢轉給我,他以每套銀行卡2600元跟我結算,我給那些辦卡的朋友每套2000元。后來鄭靖一直沒有找我要銀行卡,最近快過年了,手里沒錢,我聽說我朋友林培峰也找了一個上家去賣銀行卡,我就把我的銀行卡賣給林培峰了,我賣給林培峰9張銀行卡,其中包含我媳婦劉梅香的3張,每張銀行卡林培峰給我2400元。我辦理完銀行卡之后給他打電話,他過來拿走,卡到國外能用后,林培峰就通過微信把錢給我轉過來。我總共收、賣了有二十幾張銀行卡。除了出售銀行卡信息外,2019年7月份的時候我賣過我自己名下一個五金店的商戶收款二維碼,賣給了我的微信好友,他已經把我拉黑了,他微信賬號是:×××,我賣了3000元。我提供的銀行卡以及收款二維碼都給網絡賭博平臺用了,平臺具體叫什么名字我不知道。
3.同案人林永木2020年1月13日供述:2019年4月份我和鄭某某2聊天的時候,他說網上賭博網站找銀行卡作為充值賬號,每張卡每月給1000元的好處費。因為我當時缺錢用,我就提供了兩張銀行卡給他用,并且還提供了一個我自己實名認證的支付寶。這兩張銀行卡都是以我名字開的,一張農行卡,一張建行卡。我給了他兩張銀行卡、兩個U盾、一張以我名字開的聯(lián)通手機卡,還有一個支付寶賬號。鄭某某2說每張銀行卡每個月給我1000元,支付寶用三個月給我8000元。
4.被害人張某12019年11月28日陳述:2019年8月份,我加了一個QQ好友,她一直勸我讓我和她在網上買彩票,說是能帶我掙錢,后來我抱著試試的心理玩了,他直接給我發(fā)了一個鏈接,并且給我一個平臺客服QQ號,我下載了一個名叫“王者”的APP,加上平臺客服QQ號,之后用微信登錄了上去,平臺客服給了我一個二維碼說是支付寶充值用的,我就在該平臺玩了起來。剛開始她帶我贏了幾百塊,她說能賺錢就一起多投點吧,之后我就往里面投錢,剛開始一直盈利,到了之后她讓我投了幾次大的虧損了,我說不玩了,她說能帶我一塊撈回來,我就跟著她玩了幾次,直到后來我虧損多了,她還一直誘導我多投錢,我意識到被騙了,就來報警了。
5.證人鄭某2020年1月5日陳述:我和鄭某某2是一個村的,他給我說過讓我辦銀行卡給他,說一個月給我1000元,用三個月,因為我不知道他是干什么的,我就沒有給他。
6.證人林某的證言:2019年2月份左右,我鄰村的鄭成固(鄭某某2)開車帶著我到廈門,他先帶我到一個移動營業(yè)廳讓我辦理了一張電話卡,之后他又帶我到建設銀行里面讓我辦理了一張銀行卡,并且綁定了新辦的手機號,之后又帶我到一個地方幫他刷臉驗證了一個軟件,具體是什么我不知道,他給了我400元現(xiàn)金,讓我坐車回來了。
7.證人張某22020年1月6日證言:2019年初,楊某某1說用個體商戶去銀行辦理手機銀行商戶版可以刷信用卡、收款二維碼之類的,因為我在外地開了一家加油站,我就帶著我的營業(yè)執(zhí)照去農業(yè)銀行、建設銀行、福建農商銀行開通了三個手機銀行商戶版,但后來我沒用。2019年10月份的一天,楊某某1問我是否在用這個手機銀行商戶版,我說沒有,他就說要用我的收款二維碼刷信用卡之類的,我就把這三張銀行卡開通的手機銀行商戶版登陸的賬號、密碼以及綁定的手機卡一塊給他用了。
8.辨認筆錄、“王者28”網絡賭博平臺截圖、收款二維碼照片、銀行流水、林永木刑事判決書。
9.戶籍證明、到案經過、無犯罪記錄證明。
上述證據,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機關指控被告人楊某某1、鄭某某2構成開設賭場罪,經查,被告人楊某某1、鄭某某2雖給賭博網站提供了資金支付結算的銀行卡,但其二人并未實際參與賭博網站資金支付結算,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對辯護人提出的不構成開設賭場罪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楊某某1、鄭某某2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通過提供銀行卡的方式為網絡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符合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構成要件,應當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對辯護人提出的不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楊某某1、鄭某某2自愿認罪,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楊某某1、鄭某某2符合社區(qū)矯正條件,可適用緩刑。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楊某某1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預交。)
二、被告人鄭某某2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預交。)
三、對被告人楊某某1退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二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四、對被告人鄭某某2退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三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 判 長 房志鵬
審 判 員 秦 強
人民陪審員 李天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王 鵬
書 記 員 王煒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