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開設賭場
案??號 (2021)豫12刑終84號
三門峽市陜州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三門峽市陜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王某、王某某、袁某某、何某某犯開設賭場罪一案,于2021年1月27日作出(2021)豫1203刑初12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三門峽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王書平、鄒陽出庭履行職務,原審被告人王某、王某某、袁某某、何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判認定:2019年7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王某在網絡上賭博,后通過在微信朋友圈發(fā)布廣告,為“大爆獎”、“大掌柜”賭博網站招募下級代理,自己或由下級代理接受投注,從中非法獲利1229844.66元。被告人王某某、袁某某、何某某成為其下級代理。
2020年3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王某某在網絡上賭博,后通過在微信朋友圈發(fā)布廣告,為“大爆獎”、“大掌柜”賭博網站擔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從中非法獲利24000元。
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袁某某在網絡上賭博并為“大爆獎”、“大掌柜”、“大王聯(lián)盟”、“富友娛樂”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從中非法獲利18000元。
2019年12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何某某在網絡上賭博,后通過在微信朋友圈發(fā)布廣告489條,為“大爆獎”、“大掌柜”賭博網站擔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從中非法獲利2100元。
另查明:公安民警于2020年7月5日將被告人王某、袁某某、何某某抓獲歸案;于2020年6月17日將被告人王某某抓獲歸案。
陜州區(qū)公安局于2020年7月5日依法扣押被告人王某OPPO手機3部、銀行卡8張(1張工商銀行卡、1張中信銀行卡、1張農業(yè)銀行卡、3張建設銀行卡、1張交通銀行卡、1張**安銀行卡)、電話卡2張、黑色筆記本1本(記載賬目)、華為筆記本電腦1臺、手表1塊、汽車1輛(渝A×××××、車鑰匙1把)、本人的護照、臺灣、港澳通行證、居住證、社??ǜ?個;于2020年7月5日依法扣押被告人袁某某OPPO手機1部;于2020年7月5日依法扣押被告人何某某VIVO手機1部、建設銀行銀行卡1張、手表1塊、本人身份證1張。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10月30日向陜州區(qū)公安局退繳贓款8000元。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證實:1.書證:被告人的戶籍及無前科證明、抓獲經過、支付寶收入清單、銀行卡交易明細、手機QQ號碼、微信朋友圈及聊天截圖、退贓憑證、扣押清單等;2.證人證言:證人沈某、高某證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被告人王某、王某某、袁某某、何某某的供述和辯解;4.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賭博網站賬號信息提取、檢查筆錄等證據證實。
原判認為,被告人王某在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并招募下級代理,自己或下級代理接受投注,情節(jié)嚴重;被告人王某某、袁某某、何某某擔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四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開設賭場罪。被告人王某、王某某、袁某某、何某某到案后,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均可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王某某部分退贓,均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王某某、袁某某、何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均可從寬處理。據此判決:一、被告人王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00000元。
二、被告人王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8000元。三、被告人袁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6000元。四、被告人何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五、責令被告人王某退繳違法所得1229844.66元;被告人王某某退繳違法所得16000元;被告人袁某某退繳違法所得18000元;被告人何某某退繳違法所得21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被告人王某某退繳在陜州區(qū)公安局的違法所得80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六、陜州區(qū)公安局依法扣押被告人王某、袁某某、何某某的涉案財物,經依法處置后可以抵繳各被告人應退繳的違法所得及罰金,不足部分,繼續(xù)予以追繳。
上訴人王某某上訴提出:原判認定我違法所得24000元有誤,我退繳了全部違法所得24000元,與其他同類案件比較,原判量刑過重,請依法改判。
經審理查明的犯罪事實和證據與一審相同,且經一審法院庭審舉證、質證,查證屬實,證據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本院予以確認。二審審理期間,原審被告人王某、王某某、袁某某、何某某未提交新的證據。出庭檢察員向法庭出示了三門峽市陜州區(qū)人民法院出具的罰沒收入電子票據,擬證明王某某的親屬于2021年1月27日代其退繳違法所得16000元。該份證據經當庭舉證、質證,查證屬實,證據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本院予以確認。
關于上訴人王某某所提原判認定違法所得24000元有誤的上訴理由,經查,該事實有被告人王某某供述,銀行卡交易記錄等證據在卷證實,足以認定。上訴人王某某該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納。關于上訴人王某某所提退繳了全部違法所得24000元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10月30日向陜州區(qū)公安局退繳贓款8000元。于2021年1月27日向三門峽市陜州區(qū)人民法院退繳違法所得16000元。上訴人王某某該上訴理由成立,予以采納。
本院認為,原判認定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王某、王某某、袁某某、何某某犯開設賭場罪的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鑒于一審作出判決后,王某某又通過親屬積極退繳了全部違法所得,認罪悔罪態(tài)度較好,故依法可酌定從輕處罰。依照綜合本案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三門峽市陜州區(qū)人民法院(2021)豫1203刑初12號刑事判決第二項對被告人王某某的定罪及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六項。
二、撤銷三門峽市陜州區(qū)人民法院(2021)豫1203刑初12號刑事判決第二項對被告人王某某的量刑部分及第五項責令被告人王某某退繳違法所得16000元部分。
三、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王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8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8日起,至2021年9月17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四、責令被告人王某退繳違法所得1229844.66元;被告人袁某某退繳違法所得18000元;被告人何某某退繳違法所得21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被告人王某某退繳在陜州區(qū)公安局的違法所得8000元及退繳在三門峽市陜州區(qū)人民法院的違法所得160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周正茂
審判員 馬 艷
審判員 袁曉毅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院定為終審裁定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書記員 劉玉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