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岳陽縣人民法院
案號:(2020)湘0621刑初245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開設賭場罪
裁判日期:2020-10-22
審理經(jīng)過
岳陽縣人民檢察院以岳縣檢一部刑訴[2020]1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毛某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楊琳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岳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興滿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毛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18年農(nóng)歷臘月中旬的一天,毛某華(已判決)邀約被告人毛某某到岳陽縣某山莊,與謝某兵、彭某淼、余某、龍某昀(四人均已判決)、姜某、羅某文、謝某輝(三人均未到案)商量開設賭場事宜,當時確定將開設賭場的非法獲利(抽頭漁利)平均分為五股,其中被告人毛某某與毛某華合占一股,謝某兵與余某合占一股,彭某淼與謝某輝合占一股,龍某昀與姜某合占一股,羅某文單獨占一股,各股東自行聯(lián)系賭博人員參與賭博。自2019年1月24日至春節(jié)后幾天,上述人員分別在岳陽縣熊某、姜某龍家中,岳陽縣某村的謝某、許某家中,岳陽縣何某旺家中開設以“9點半”為賭博方式、賭注為300元至500元的賭場,參與賭博人員先后有陳某、李某蘭、蘭某、彭某群等人,賭場從每個莊家賭注中抽取10%的“水錢”,莊家贏錢撤莊則再從贏得的錢數(shù)中抽取5%的“水錢”,在此期間共計開設賭場約10次,共計非法獲利約9萬元。在整個開設賭場過程中,被告人毛某某在賭場負責賭博,其參與6場,除去開支后分得6000余元。
2020年6月30日,被告人毛某某被岳陽縣公安局傳喚到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2020年9月24日,在值班律師的見證下,被告人毛某某于岳陽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自愿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
上述事實:有到案經(jīng)過、戶籍資料、前科材料等書證;證人熊某、許某、謝某、姜某龍、陳某、蘭某等人的證言;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與辯解;同案人毛某華、謝某兵、彭某淼、余某、龍某昀等人的供述;現(xiàn)場勘驗、辨認筆錄等相關證據(jù)予以證實,且證據(jù)均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被告人無異議,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毛某某以營利為目的,伙同毛某華等人邀集多人以“9點半”的方式進行賭博活動,并從中抽頭漁利,獲利人民幣6000余元,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構(gòu)成了開設賭場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毛某某犯開設賭場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毛某某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毛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nèi)再犯應當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毛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且在法庭上自愿認罪,是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毛某某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毛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
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20年6月30日起至2021年1月29日止。罰金限在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楊琳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書記員陳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