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平陽縣人民法院
案號:(2020)浙0326刑初202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開設賭場罪
裁判日期:2020-04-15
審理經(jīng)過
平陽縣人民檢察院以溫平檢一部刑訴〔2020〕64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蘇某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年4月1日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平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敏、王飛娜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蘇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平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9年3月至7月12日期間,被告人蘇某某建立閑聊群“海底撈月”,組織參賭人員到“星悅浙江麻將”手機APP上賭博,抽頭漁利數(shù)額累計達人民幣40000余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蘇某某已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20000元。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人蘇某某另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20000元,并當庭表示自愿將取保候?qū)彵WC金人民幣10000元轉(zhuǎn)為罰金。
一審答辯情況
上述事實,被告人蘇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其以前供述,證人王某的證言,搜查筆錄,電子證物檢查工作記錄,扣押清單,接受證據(jù)清單,“蘋果IPhone”手機1部,訊問視頻,戶籍信息,抓獲經(jīng)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蘇某某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聚眾賭博,并抽頭漁利,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蘇某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能積極退清違法所得,自愿認罪認罰,有悔罪表現(xiàn),依法和酌情予以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被告人的犯罪工具及退出的違法所得,依法予以沒收。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蘇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6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的犯罪工具“蘋果IPhone”手機1部及退出的違法所得人民幣400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林廷耀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書記員
代書記員楊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