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宿松縣人民法院
案號:(2020)皖0826刑初329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開設賭場罪
裁判日期:2020-09-18
審理經(jīng)過
安徽省宿松縣人民檢察院以宿檢刑一刑訴﹝2020﹞27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0年9月1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安徽省宿松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某1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某及其辯護人徐陶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安徽省宿松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9年5月至2019年12月期間,被告人張某某在“閑聊”APP內(nèi)建立為ID為90001469251的聊天群,使用ID為16012504的閑聊賬號以提供“小松麻將”APP房卡、輸贏結算服務等方式組織、邀約六十余名宿松籍參賭人員以打麻將的方式進行網(wǎng)絡賭博,共開設麻將20317局,每局麻將結束后收取5元、6元房費的方式抽頭漁利,共收取房費108587元,其中購買麻將房卡花費30475.5元,個人非法獲利78111.5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張某某在公安機關主動退出犯罪非法所得7萬元。
公訴機關當庭提交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電子數(shù)據(jù)等證據(jù),據(jù)此認為,被告人張某某以營利為目的,利用“小松麻將”APP平臺,通過“閑聊”APP建立賭博群招攬賭客,并對賭博群進行管理和控制,在一段時間內(nèi)持續(xù)組織賭博活動,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依法應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建議判處被告人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至二年二個月,緩刑二年四個月至二年八個月,并處罰金。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張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無異議,自愿認罪。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張某某系自首;系初犯、偶犯;自愿認罪認罰;積極退贓;建議對張某某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19年5月至2019年12月期間,被告人張某某在“閑聊”APP內(nèi)建立為ID為90001469251的聊天群,使用ID為16012504的閑聊賬號以提供“小松麻將”APP房卡、輸贏結算服務等方式組織、邀約六十余名宿松籍參賭人員以打麻將的方式進行網(wǎng)絡賭博,共開設麻將20317局,每局麻將結束后收取5元、6元房費的方式抽頭漁利,共收取房費108587元,其中購買麻將房卡花費30475.5元,個人非法獲利78111.5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張某某在公安機關主動退出犯罪非法所得10萬元,在本院退繳非法所得8111.5元。
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張某某主動到宿松縣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在公訴機關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本院委托宿松縣司法局對被告人張某某適用社區(qū)矯正進行評估,宿松縣司法局評估意見是張某某基本具備適用社區(qū)矯正的條件。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接處警登記表,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被告人張某某的戶籍信息,違法犯罪記錄查詢證明,到案經(jīng)過,證人張某2、余某、畢某、鄭某、張某3的證言,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和辯解,張某3的辨認筆錄及被辨認人照片,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區(qū)分局立案決定書、情況說明、調(diào)取證據(jù)通知書、調(diào)取證據(jù)清單、電子分析數(shù)據(jù),宿松縣公安局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清單,現(xiàn)金存款憑條,安徽省宿松縣人民法院(2005)松刑初字第111號刑事判決書,宿松縣公安局調(diào)取證據(jù)通知書,調(diào)取證據(jù)清單,張某某的中國建設銀行卡交易明細清單,宿松縣司法局調(diào)查評估意見書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以營利為目的,利用“小松麻將”APP平臺,通過“閑聊”APP建立賭博群招攬賭客,并對賭博群進行管理和控制,在一段時間內(nèi)持續(xù)組織賭博活動,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張某某主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自首,可從輕、減輕處罰。被告人張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理。被告人張某某退繳違法所得,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某多次受到行政處罰,可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張某某的辯護人提出的相關辯護意見與本院查明的事實和法律規(guī)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納。綜上,根據(jù)被告人張某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等,決定對被告人張某某予以處罰。宿松縣司法局經(jīng)調(diào)查認為張某某基本具備適用社區(qū)矯正的條件,可對張某某宣告緩刑。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張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68000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張某某退繳的違法所得78111.5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袁勇奇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書記員
書記員馬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