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溫嶺市人民法院
案號:(2020)浙1081刑初49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開設賭場罪
裁判日期:2020-01-14
審理經(jīng)過
溫嶺市人民檢察院以臺溫檢一部刑訴〔2019〕25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溫嶺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盧晨宵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公訴機關指控:
2019年7月初至2019年8月10日左右,被告人王某以營利為目的,在溫嶺市石橋頭鎮(zhèn)上王王氏祠堂里、黃西岙漫游嶺山上和陳岙楊梅基地山上等地開設以“三明”為賭博形式的賭場,聚眾賭博,雇傭陳偉偉(另案處理)望風,同意黃鵬在賭場放倒款,賭場開設二十多天,抽頭獲利人民幣12000元。
2019年9月3日12時15分許,被告人王某主動到溫嶺市派出所投案并如實供述其涉案事實。
被告人王某在審查起訴階段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認可公訴機關提出的以開設賭場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七個月至十個月,并處罰金的量刑建議,并在開庭審理過程中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查明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個人獲利人民幣10000余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同案犯陳偉偉的供述與辯解,證人江某1、蘇某、葉某、陳某、江某2的證言,辨認筆錄,前科材料,被告人的人口信息及到案經(jīng)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以營利為目的,與人結伙開設賭場,聚眾賭博,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系共同犯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前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后五年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王某案發(fā)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自首,可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自愿認罪認罰,可依法從寬處理。綜合全案犯罪事實及量刑情節(jié),決定對被告人王某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王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3日起至2020年6月2日止;罰金款限在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繳納。)
二、追繳被告人王某違法所得人民幣一萬元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阮蓓蓓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書記員
代書記員王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