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合肥市廬陽區(qū)人民法院
案號:(2020)皖0103刑初38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開設賭場罪
裁判日期:2020-01-20
審理經過
安徽省合肥市廬陽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廬陽檢一部刑訴〔2020〕6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安徽合肥市廬陽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公訴機關指控,2019年6月4日至2019年6月6日5時許,被告人劉某先后收取劉某(已判決)人民幣6萬元,從上線“秦首富”(基本情況不詳)處獲取“誠信在線娛樂”百家樂賬號、密碼后提供給劉某,以供其開設賭場營利。劉某隨即在合肥市廬陽區(qū)阜陽北路速8酒店8345房間內,利用上述賬號、密碼,采用以互聯(lián)網傳輸賭博視頻、以現金換取分數進行投注的方式開設“百家樂”賭場,先后邀集多人到場參賭,并按照贏家贏錢總額的5%進行現場“抽水”。至案發(fā),劉某應得“水錢”14164.75元,已獲利7000元。因未到平臺返點結算時間,劉某尚未實際獲利。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劉某伙同他人利用互聯(lián)網傳輸賭博視頻、數據,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進行抽頭漁利,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系累犯,建議判處被告人劉某十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公訴機關提交了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證人劉某的證言筆錄、被告人劉某的供述筆錄、辨認筆錄及被辨認身份信息、調取證據通知書、支付寶交易記錄、轉賬照片、戶籍證明、歸案經過、查詢證明、刑事判決書、刑滿釋放證明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拘留證、逮捕證等證據證實。
被告人劉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另查明2019年6月6日5時許,合肥市公安局杏林派出所接警后,在該房間內抓獲劉某及六名參賭人員。2019年9月30日16時許,劉某在合肥市瑤海區(qū)臨泉路信地藏龍閣2棟2204室被民警抓獲歸案,其歸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構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劉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并于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又重新故意犯罪,是累犯,應從重處罰。其有劣跡,可酌情從嚴懲處。其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人劉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2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30日至2020年9月29日止。罰金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趙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書記員
書記員汪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