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海寧市人民法院
案號:(2020)浙0481刑初295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開設賭場罪
裁判日期:2020-05-22
審理經(jīng)過
浙江省海寧市人民檢察院以海檢一部刑訴[2020]70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沈某1犯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0年5月2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海寧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楊紅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沈某1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沈某1利用互聯(lián)網(wǎng)社交聊天軟件組建聊天群,通過在聊天群內(nèi)發(fā)布“陀螺樂”游戲平臺的代理鏈接,組織多人在該游戲平臺購買開局所用“鉆石”進行賭博,后通過社交聊天軟件按平臺數(shù)據(jù)進行賭資結算。2019年10月至11月間,被告人沈某1利用上述手段組織多人賭博,并通過提取參賭人員在“陀螺樂”游戲平臺消耗“鉆石”對應費用的方式牟利11114.14元,實際提取11030元。
庭審中,被告人沈某1退出全部違法所得,現(xiàn)暫存本院。
一審答辯情況
上述事實,被告人沈某1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證言、搜查證、搜查筆錄、提取筆錄、陀螺樂鏡像數(shù)據(jù)、支付寶交易記錄、轉賬交易記錄、抓獲經(jīng)過、戶籍證明、情況說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沈某1利用網(wǎng)絡組織多人聚眾賭博,從中漁利11000余元,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案發(fā)后,被告人沈某1能如實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認罪認罰,且退出違法所得,可分別依法及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沈某1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沈某1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限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nèi)繳納。)
二、被告人沈某1退出的違法所得共計1103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許志華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書記員張雨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