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阜城縣人民法院
案號:(2015)阜刑初字第70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徇私枉法罪
裁判日期:2015-09-23
審理經(jīng)過
阜城縣人民檢察院以阜檢刑訴(2015)6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鄭某、王某、馬某、郭某甲、郝某甲犯徇私枉法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并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阜城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安衛(wèi)棟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鄭某、王某、馬某、郭某甲、郝某甲到庭參加了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請求情況
公訴機關(guān)指控,2011年9月份左右,被告人鄭某、馬某、王某、郭某甲、郝某甲為了使被告人郝某甲之子郝某乙達到從輕或減輕處罰的目的,相互串通,被告人馬某在接受被告人郝某甲請托后找到被告人王某,王某找到被告人鄭某,鄭某接受王某的請托后,徇私枉法,將已被辛集市公安局抓獲的網(wǎng)上逃犯梁某甲的信息透漏給王某,王某通過馬某將信息交給郝某甲,后郝某甲通過被告人郭某甲傳遞給在押人員郝某乙抄寫并帶出,鄭志廣為郝某乙開具揭發(fā)檢舉逃犯的虛假立功證明材料交給王某,王某又將此立功證明材料交給馬某,之后在法院開庭時由郭某甲將立功材料提交法庭。王某收受郝某甲現(xiàn)金一萬元,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對郝某乙故意傷害案開庭審理時,對該虛假立功材料予以采信,從而減輕了對郝某乙的處罰,最終郝某乙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鄭某辯稱,對指控無異議且自愿認罪。
辯護人辯稱,1、鄭某不屬于徇私枉法的主體范圍,在本案中,只有對郝某乙負有偵查、檢查、審判的司法工作人員才能構(gòu)成徇私枉法罪。瀆職罪是在履行職務活動過程中采用不正當手段,使公務活動的客觀公正性受損的犯罪行為,而徇私枉法罪屬于瀆職罪的一種。2、本案達不到立案的標準,本案中只是使得郝某乙重罪輕判,鄭某的行為尚且達不到犯罪的程度3、鄭某自愿認罪,到案后坦白供述,悔罪態(tài)度誠懇。4、鄭某主觀惡性較淺,其并不是因為利益而無視法律權(quán)威,只是礙于朋友情面才不得已出具了虛假證明。5、本案沒有造成嚴重后果,本案中的郝某乙沒有逃脫法律的制裁。
被告人王某辯稱,對指控無異議且自愿認罪。
辯護人辯稱,被告人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在共同犯罪中系從犯,請求免除刑罰。
被告人馬某辯稱,我沒有和其他被告人串通,沒有傳遞郝某乙舉報線索。
辯護人辯稱,1、傳遞立功線索材料、偽造立功證明材料系鄭某、王某所為,無證據(jù)證實該五人在一起商量、串通的事實。2、沒有證據(jù)證實馬某幫助傳遞所謂舉報信息線索,在本案中各犯罪嫌疑人在傳遞舉報信息一事上,均沒有提及馬某。3、認定馬某幫助傳遞證明立功材料的事實證據(jù)不充分。4、郝某甲供述證實假立功是其本人向王某提出,立功材料系王某直接給他,不能據(jù)此認定馬某構(gòu)成徇私枉法罪。5、證人證言材料中,沒有一人提及馬某或與馬某有任何關(guān)聯(lián),其證明內(nèi)容無法直接印證馬某構(gòu)成徇私枉法罪的事實,應依法對馬某宣告無罪。
被告人郭某甲辯稱對指控無異議且自愿認罪。
辯護人辯稱,1、郭某甲的身份不是司法工作人員,因此不是徇私枉法罪的主體。2、立功證明材料的形成和出具與郭某甲沒有事實和法律上的因果關(guān)系,郭某甲根本沒有參與任何陰謀3、郭某甲違規(guī)會見行為不構(gòu)成犯罪,所謂的“備查材料”未在公安部門有登記備案,未起到備查的作用。案件事實可以證實出具立功材料在先,提交用于備查的舉報材料在后,立功證明材料并不是依據(jù)舉報材料做出的,郭某甲在會見郝某乙的過程中夾帶的舉報材料不是提交法庭的證據(jù)材料,也不是提交法庭證據(jù)材料的一部分,該行為并不構(gòu)成犯罪。4、對郭某甲作為郝某乙的辯護律師當庭出示有瑕疵的立功證明材料的行為不宜認定為犯罪。
被告人郝某甲辯稱對指控無異議且自愿認罪。
辯護人辯稱,1、對阜城縣人民檢察院指控的被告人的罪名及事實無異議。2、郝某甲的犯罪主觀惡性較小,對社會危害性不大,出于父親的本能,愛子心切的郝某甲為了給兒子爭取減輕處罰,對犯罪的認知程度不夠。3、郝某甲在本案共同犯罪中處于從犯地位,郝某甲對出具的虛假證明只起了次要或輔助作用,作用相對較小。4、郝某甲認罪態(tài)度較好,具有悔罪表現(xiàn)。5、郝某甲系初犯、偶犯。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郝某甲之子郝某乙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羈押,郝某甲為使郝某乙能獲較輕處罰,請親戚馬某幫助聯(lián)系關(guān)系辦理,馬某便找到自己的朋友王某讓其幫忙,王某通過馬某獲知郝某甲愿意出錢為郝某乙弄個假立功后,找到被告人鄭某(時任辛集市公安局馬莊派出所所長),鄭某礙于情面接受王某請求,徇私枉法,將已被辛集市公安局馬莊派出所抓獲的網(wǎng)上逃犯梁某甲的信息透漏給王某,王某將該信息寫在字條上交給郝某甲,郝某甲獲得該信息后請求郝某乙的辯護人郭某甲傳遞給在押犯郝某乙,郭某甲明知不可為仍利用律師會見機會將上述字條傳遞給郝某乙,郝某乙抄寫后由郭某甲帶出交給郝某甲;鄭某徇私舞弊開具了郝某乙揭發(fā)檢舉逃犯的虛假立功證明材料交給王某,王某又將此立功證明材料交給郝某甲。郝某甲收到證明材料后在馬某辦公室給王某現(xiàn)金一萬元作酬謝;郝某甲在郝某乙案開庭前再將該假立功證明交給郭某甲,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對郝某乙故意傷害案開庭審理時郭某甲將立功材料提交法庭,法庭對該虛假立功材料予以采信,從而減輕了對郝某乙的處罰,最終郝某乙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另外,被告人王某退交涉案款人民幣一萬元整。
認定上述事實證據(jù)
1、被告人鄭某的供述,2011年9月(時任辛集市公安局馬莊派出所所長),我所抓獲一個叫梁某甲的網(wǎng)上逃犯,該信息在公安內(nèi)網(wǎng)上被我局刑警隊的王某看到后,王某來問我是不是抓住獲梁某甲,并要求用梁某甲這事給郝某乙辦理個立功,我礙于情面同意了。我就告訴了他抓獲梁某甲的線索與經(jīng)過,后給出具郝某乙立功證明材料,內(nèi)容是我與王某商量著寫的,證明材料上我的簽名和我所指導員郭某乙的簽名都是我簽的,證明材料公章是我蓋的,蓋完章我就交給王某了。
2、被告人王某供述,2011年夏天(時任辛集市公安局刑事偵查大隊大案中隊副中隊長),辛集法院的馬某讓我去他的辦公室說了一下其親戚郝某甲的兒子郝某乙因打架被棗強縣公安局羈押的事,讓我?guī)兔?,兩個月后,馬某讓我?guī)秃履骋肄k個假立功,我在公安內(nèi)網(wǎng)了解到馬莊派出所抓住了一個叫梁某甲的逃犯,于是就聯(lián)系所長鄭某讓他幫忙出具假的立功材料,鄭某礙于情面就照辦了。我就把從鄭某那兒得到的關(guān)于梁某甲電話、藏匿地點等信息寫在字條上在一輛車上交給了郝樹凱。我把鄭某出具的假立功證明材料交給馬某,后郝某甲給了我一萬塊錢作為報酬。再后來郝某甲給了我一份郝某乙的舉報材料,然后我就交給了鄭某以備查用。
3、被告人馬某供述,2011年5月份,郝某甲找到我想讓我?guī)兔o他被逮捕的兒子辦理取保。隨后我和王某、郝某甲一起去了棗強縣公安局,但是最后沒有辦成。過了一段時間,王某告訴我花錢可以給郝某乙辦理假立功。隨后我就告訴郝某甲這個消息,讓郝某甲自己去和王某商談。事后郝某甲告訴我說假立功的事辦成了,然后他給了王某一萬塊錢答謝。
4、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我在2011年作為郝某乙故意傷害案的代理律師期間,郝某甲讓我給郝某乙捎一份寫有梁某甲姓名、電話、藏匿地點線索舉報材料。我在看守所會見郝某乙的時候,就讓郝某乙把我?guī)ツ欠莶牧鲜殖艘环荩S后我就把手抄的線索材料帶了回交給郝某甲。在郝某乙案開庭那天,郝某甲將一份寫有郝某乙立功的證明材料交給我,當庭提交給法庭,結(jié)果立功證明被法院采納,郝某乙被輕判。
5、被告人郝某甲的供述,2011年我兒子因為打人被羈押,我找到馬某想看看有什么辦法能夠從輕處理。后來我和馬某、王某就一起去了棗強公安局了解情況,但是去了之后被告知不能辦理取保候?qū)?。我們回來后馬某給我介紹了郭某甲律師,郭某甲告訴我要是想從輕處理就必須得立功、自首或積極賠償被害人從某諒解。我花錢得到被害人家屬的諒解后,找到王某想讓他給我兒子辦理立功,過了幾天王某給了一個寫有被舉報人梁某甲姓名、電話、藏匿地點字條,我把字條給了郭某甲,并和她一起去了看守所,郭某甲會見郝某乙時讓其按照字條抄了一份舉報材料。王某給了我假立功材料后我就讓郭某甲去辦了,辦理的具體過程我不太清楚。王某給了我假立功材料后在馬某辦公室我給了王某一萬元錢(現(xiàn)已退繳至本院)。
6、證人陳某證言,在郝某乙假釋開庭審理過程中,郝某乙說他的立功是他進看守所后其父母花錢買的。
7、證人郭某乙證言,2011年期間,鄭某提供給我一個通緝犯梁某甲的手機號碼,我和幾名警官一起趕赴貴州抓獲了網(wǎng)上通緝犯梁某甲。另外那份郝某乙立功材料上的簽名不是我簽的。
8、證人梁某甲證言,2011年9月21日,我在貴州省普定縣化處鎮(zhèn)被三位警官抓獲。
9、證人梁某乙證言,2011年期間,梁某甲給趙慶娟打過一次電話,然后沒多長時間梁某甲就被抓了。
10、證人郝某乙證言,我的舉報材料因舉報屬實被法院認定,我得到了從輕處理。我在法庭上隨口說是劉某告訴我的,我們家里人花錢從他手里買的線索。
11、證人劉某證言,2014年12月24日,郝某乙開庭回來后告訴我說他在法庭上說立功的舉報材料是我提供給他的,然后把假立功的事情告訴我,讓我?guī)退抵c。
12、立功證明材料:2011年9月7日我所接到郭某甲律師轉(zhuǎn)交來的一份舉報材料,內(nèi)容為棗強縣看守所在押犯罪嫌疑人郝某乙舉報辛集市網(wǎng)上逃犯梁某甲現(xiàn)在貴州市普定縣藏匿,手機號碼是136××××8087,經(jīng)我所民警核實確有一名叫梁某甲(男,身份證號××)的網(wǎng)上逃犯,基本案情:該犯于1995年7月20日利用存單作抵押借款后掛失支取存單和涂改存單的方法騙走原舊城基金會18.4萬元。我所民警與兄弟單位合作趕赴貴州省普定縣,利用掌握的梁某甲的電話號碼,在當?shù)毓矙C關(guān)的配合下,確定其在普定縣化處鎮(zhèn)藏匿,于2011年9月21日將網(wǎng)上通緝的犯罪嫌疑人梁某甲抓獲歸案。出具單位為辛集市公安局馬莊派出所。辦案人為鄭某、郭某乙(材料上另有兩人的簽名)。出具日期為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并蓋有辛集市公安局和辛集市公安局馬莊派出所的公章。
13、協(xié)議書、諒解書:主要內(nèi)容為郝某甲代表郝某乙因故意傷害賠償被害人家屬李文奎、戶秀青七萬元整。被害人家屬對郝某乙表示諒解。
14、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郝某乙假釋一案的開庭筆錄(記錄郝某乙說在看守所舉報線索是買來的)、律師會見登記、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郝某乙故意傷害一案的刑事判決書;鄭某、王某的任職證明。
15、被告人鄭某、王某的任職證明
16、被告人鄭某、馬某、王某、郭某甲、郝某甲的戶籍證明。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鄭某、王某、馬某、郭某甲、郝某甲目無國法,對明知是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人,采取偽造證據(jù)等違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到較輕的追訴其行為符合徇私枉法罪的構(gòu)成要件,故公訴機關(guān)指控罪名成立。非司法工作人員與司法工作人員勾結(jié),共同實施徇私枉法行為,構(gòu)成犯罪的,應當以徇私枉法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責任,故對被告人鄭某、郭某甲的辯護人辯稱其不具備徇私枉法罪主體辯護意見不予支持,對鄭某的辯護人辯稱其行為達不到立案標準主張,因與事實部分不予采信;對王某與郝某甲的辯護人辯稱王某、郝某甲為從犯主張,因與依法查明事實不符,故不予采信;因馬某將可以花錢通過王某辦假立功的信息告知郝某甲,故對馬某的辯護人辯稱馬某未參與預謀及不構(gòu)成犯罪的主張不予采信;因公訴機關(guān)無充分證據(jù)反駁馬某的辯護人辯稱馬某沒有傳遞舉報信息行為的主張,故本院予以支持;因郭某甲明知自己行為是本案犯罪行為中一不可缺少環(huán)節(jié)仍為之,故對郭某甲的辯護人辯稱郭某甲舉證瑕疵不構(gòu)成犯罪的主張不予采信;被告人鄭某、王某、郭某甲辯護人辯稱鄭某、王某、郭某甲認罪態(tài)度好,可從寬處罰的主張,予以支持。阜城縣人民檢察院以本案五被告人犯罪情節(jié)輕微為由書面建議本院對其判處免予刑事處罰。本院又書面征詢了阜城縣紀委、政法委意見,綜合本案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具體情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第三百九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鄭某犯徇私枉法罪,免予刑事處罰。
二、被告人王某犯徇私枉法罪,免予刑事處罰。
三、被告人馬某犯徇私枉法罪,免予刑事處罰。
四、被告人郭某甲犯徇私枉法罪,免予刑事處罰。
五、被告人郝某甲犯徇私枉法罪,免予刑事處罰。
六、被告人王某退交贓款人民幣一萬元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張興展
審判員周尊
人民陪審員王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書記員殷聰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