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梧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5)梧刑二終字第15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徇私枉法罪
裁判日期:2015-02-05
審理經(jīng)過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蒼梧縣人民法院審理廣西壯族自治區(qū)蒼梧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莫小峰犯受賄罪、徇私枉法罪一案,于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作出(2014)蒼刑初字第53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莫小峰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梧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雪蓮出庭履行職務,上訴人莫小峰及其辯護人陳萍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判依據(jù)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等證據(jù)認定,2012年7月至2013年1月間,被告人莫小峰利用擔任藤縣公安局城中派出所所長的職務之便,為梁某培等人在城中派出所轄區(qū)內的藤縣藤州鎮(zhèn)江濱路11號開設賭場(社會稱為“葡京賭場”)提供便利條件,并先后非法收受梁金培所給好處費人民幣共60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
原判依據(jù)上述事實和證據(jù)認為,被告人莫小峰身為國家機關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幣60000元,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構成受賄罪。被告人莫小峰在立案前坦白交代其犯罪事實,認罪態(tài)度較好,依法可從輕處罰。原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人莫小峰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二個月,并處沒收財產(chǎn)人民幣20000元;二、追繳被告人莫小峰違法所得人民幣60000元,并上繳國庫。
二審請求情況
莫小峰上訴認為,其收受的60000元款項中有46700元用于公務開支,這部分款項應屬于單位受賄。原判量刑過重,請求本院對其從輕改判。其辯護人持相同的辯護意見。
出庭履行職務的檢察員認為,原判認定上訴人莫小峰犯受賄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建議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12年7月至2013年1月間,上訴人莫小峰利用擔任藤縣公安局城中派出所所長的職務之便,為梁某培等人在城中派出所轄區(qū)內的藤縣藤州鎮(zhèn)江濱路11號開設賭場(社會稱為“葡京賭場”)提供便利條件,并先后非法收受梁某培所給好處費人民幣共60000元。
另查明,公安機關在偵查藤縣“2.03”案件中發(fā)現(xiàn),藤縣“葡京賭場”股東梁某培等人通過送錢給莫小峰等公安人員后,其轄區(qū)內公安人員對“葡京賭場”不予查處。梧州市公安局于2013年10月14日對莫小峰實施禁閉之后,梧州市檢察機關專案組對梁某培、莫小峰等人進行了詢問,莫小峰于2013年10月21日進行了供述。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實:
(一)書證
(1)破案經(jīng)過,證實公安機關在偵查藤縣“2.03”案件中,發(fā)現(xiàn)莫小峰有收受藤縣“葡京賭場”股東梁某培等人的賄賂款后,由梧州市人民檢察院于2013年10月21日指定蒼梧縣人民檢察院管轄,蒼梧縣人民檢察院反瀆局于同年10月22日立案偵查。2013年10月24日對莫小峰采取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逮捕的事實。
(2)戶籍證明,證實莫小峰的身份情況。
(3)莫小峰的履歷材料、中共藤縣組織部的相關文件,證實莫小峰于2012年6月27日被藤縣組織部任為藤縣公安局城中派出所所長。
(二)證人證言
(1)梁某培的證言,證實2011年7月份的時候,梁某培和唐某光、唐某光、胡某啟、唐某、唐某等人在藤縣河西防洪堤附近江濱路11號開設了賭場(即“葡京賭場”),“葡京賭場”在城中派出所的轄區(qū)內,莫小峰擔任城中派出所所長后,梁某培和唐某光繼續(xù)負責和莫小峰聯(lián)系交“管理費”。梁某培和唐某光、唐某約莫小峰吃飯,梁某培提出他們在城中派出所轄區(qū)內開了賭場,請莫小峰給予關照,莫小峰提出每月按20000元的標準給“管理費”,最終他們答應每月給莫小峰20000元,之后由梁某培每月送錢給莫小峰。從2012年7月起到2012年年底,由梁某培每月送20000元給莫小峰,共送了5次,總金額是10萬元。向公安人員交納“管理費”實際上就是為了使開設的賭場不會被公安機關查處,或者是在公安人員來查處賭場之前能收到信息,或者是不被抓。自每月交錢給莫小峰后,城中派出所沒有查處過“葡京賭場”。
(2)唐某光證言,證實唐某光和梁某培、胡某啟、唐某、“鬼五”、唐某等人在藤縣河西防洪堤附近江濱路11號開設了“葡京賭場”,2012年7月莫小峰任城中派出所所長,“葡京賭場”的股東商談后,推舉梁某培與莫小峰聯(lián)系,莫小峰提出每月要20000元,“葡京賭場”股東商議后,決定每月按20000元給莫小峰。從2012年7月開始至2012年12月底,由梁某培每月送20000元給莫小峰,共送了5次,總金額是10萬元。每月給錢莫小峰后,城中派出所沒有查處“葡京賭場”的賭場行為。
(3)唐某證言,證實唐某是“葡京賭場”股東之一,“葡京賭場”是沒有記賬的,多數(shù)是梁某培負責送錢?!捌暇┵€場”是按每月20000元的數(shù)額送給莫小峰的。從2012年7月至2012年12月底,城中派出所沒有查處過他們所開的賭場。
(4)唐某證言,證實唐某是“葡京賭場”股東之一,“葡京賭場”在城中派出所管轄的范圍,一直經(jīng)營到被梧州市公安局查處。保護費是每月給一次,是由梁某培、胡某啟負責去送,多數(shù)是梁某培去送。聽梁某培、唐某光、胡某啟等人說賭場每月都要從“水籃”中拿錢去送給公安系統(tǒng)的人。從2012年7月至2012年12月,每月都拿20000元送給莫小峰,共10萬元。
(5)楊某輝證言,證實楊某輝是“葡京賭場”股東之一,梁某培、唐某光負責與公安人員聯(lián)系,送錢給有關公安人員,以避免賭場被公安機關查處。
(6)胡某啟證言,證實胡某啟是“葡京賭場”股東之一,其沒有送過錢,但是在平時他們股東一起商量時,胡某啟聽梁某培、唐某光等主要股東說過要跑“紅線”,即送線給公安人員。
(7)唐某光證言,證實唐某光是“葡京賭場”股東之一,梁某培負責賭場的日常事務。梁某培、胡某啟負責“跑紅線”,聽說每月要給城中派出所莫小峰所長20000元,平時還要支付一些餐費。沒有繳納保護費就沒有辦法開賭場。
(8)證人李某某的證言,證實2012年12月底的一天,李某某在辦公室值班,莫小峰來到值班室對他說有一份匯報要交給辦公室,并交給他一份《城中派出所禁賭情況匯報》,他按照收文的流程將此匯報轉交給辦公室的內勤黃某某或何某某主任。
(9)證人何某某的證言,證實2012年12月底的一天,他發(fā)現(xiàn)在辦公室桌面上有一份《城中派出所禁賭情況匯報》,他看到該份匯報的抬頭是“局領導”,因他是局黨委委員,屬于局領導之一,平時局下發(fā)的文件或者下級都會抄送一份送給各局領導一份,其中也會交一份給他,他看到這份《城中派出所禁賭情況匯報》后,他認為是城中派出所報告他本人的,所以當時沒有將其作為正常公文進行處理。過后的一、兩天,他見到莫小峰,問他是否將匯報里面的情況報告了其他分管領導,莫小峰說報了。
(10)證人陳某某的證言,證實其于2012年7月至2013年10月任藤縣公安局城中派出所教導員期間,其不清楚城中城中派出所的收支情況。
(三)上訴人莫小峰的供述及辯解
莫小峰供述其于2012年7月到城中派出所任所長。梁某培是“葡京賭場”的老板之一,要其關照賭場,每月給其10000元。其想到剛到城中派出所,很多方面要開支,就提出要20000元。幾個股東商量后,同意每月給莫小峰20000元。第二天晚上,梁某培打電話約在金桃賓館附近給錢,給了20000元。第二次是九月份,但只給10000元,其當時提出異議,梁某培說因為生意不好,所以只能給10000元。之后幾個月,梁某培在每月月底都只給10000元。到2012年12月份止,總共收了5次,共60000元。
上述證據(jù),經(jīng)一、二審庭審舉證、質證、查證屬實,證據(jù)之間相互吻合,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上訴人莫小峰身為國家機關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幣60000元,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構成受賄罪。莫小峰在立案前坦白交代其犯罪事實,認罪態(tài)度較好,依法可從輕處罰。
對莫小峰及其辯護人提出莫小峰收受60000元款項后,有46700元用于公務開支的部分應屬于單位受賄的意見,經(jīng)查,莫小峰收受賭場股東梁某培60000元款項后,沒有將收受款項的事情告知本單位的其他負責人及本單位人員,本單位所有人員對此事不知情,且莫小峰沒有將該款項轉入單位的賬戶,該款項完全由其個人支配,此事實有梁某培、陳某某等證人證言、上訴人莫小峰的供述等證據(jù)證實,莫小峰的行為完全符合受賄罪的構成要件。其是否用收受的賄賂款墊付辦公經(jīng)費開支,與本案定罪量刑沒有關聯(lián)性。因此,莫小峰及其辯護人的辯解、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對其請求本院從輕改判的意見于法無據(jù),依法不予采納。
綜上,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本院依法予以維持。出庭履行職務檢察員的意見正確,本院依法予以采納。上訴人莫小峰的上訴理由依據(jù)不足,應予以駁回。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二審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人員
審判長李文君
審判員蔣緯
審判員鐘雄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書記員
書記員游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