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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內(nèi)01刑終58號徇私枉法罪二審刑事裁定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1-07-16   閱讀:

審理法院: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20)內(nèi)01刑終58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徇私枉法罪

裁判日期:2020-04-08

審理經(jīng)過

呼和浩特市回民區(qū)人民法院審理呼和浩特市回民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李某1犯受賄罪、徇私枉法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私藏彈藥罪一案,于2019年12月4日作出(2019)內(nèi)0103刑初379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李某1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依法組成合議庭不開庭審理本案。在本院審理過程中,因新冠肺炎疫情防疫需要,本案延期審理一次,經(jīng)過閱卷、訊問上訴人,聽取辯護人意見,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原審判決認定,2012年6月,李某1擔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區(qū)分局環(huán)河街派出所教導員,2014年1月起主持環(huán)河街派出所的全面工作,其利用擔任環(huán)河街派出所教導員主持派出所全面工作的職務便利,收受惡勢力犯罪集團罪犯浩斯巴雅爾給予的財物,為其通風報信,充當惡勢力犯罪集團“保護傘”。

(一)受賄罪

1.李某1收受歡樂時光KTV股東、惡勢力犯罪集團罪犯浩斯巴雅爾及該KTV股東高某1給予的人民幣、加油卡、購物卡、消費卡,共計價值人民幣17000元。(1)2016年至2017年,李某15次收受高某1給予的人民幣5000元;(2)2017年9月,李某1收受浩斯巴雅爾給予的1000元;(3)2018年1月,李某1收受浩斯巴雅爾給予的價值2000元中國石油加油卡1張;(4)2018年2月,李某1索要并收受浩斯巴雅爾給予的價值2000元中國石油加油卡1張、價值2000元的“維多利商廈”購物卡1張、價值3000元歡樂時光KTV消費卡;(5)2018年3月,李某1收受浩斯巴雅爾給予的價值2000元中國石油加油卡1張。以上充值卡及人民幣李某1均個人使用。李某1利用職務便利向浩斯巴雅爾透露公安機關對娛樂場所的檢查時間、包庇、坦護歡樂時光KTV存在的違法違規(guī)經(jīng)營問題。

2.李某1收受監(jiān)督管理服務對象、辦事人員給予的“關照費、好處費、感謝費”共計人民幣24000元。(1)2016年中秋節(jié)、2017年年初,李某12次收受安捷花園酒店經(jīng)理秦某給予的2000元;(2)2018年5月,李某1收受如家酒店總經(jīng)理劉某1給予的5000元,幫助如家酒店(原景源賓館)辦理特種行業(yè)許可證變更、審批手續(xù);(3)2018年6月,李某1收受潘某給予的10000元,幫助潘某處理房屋糾紛,后因處理未果退還潘某5000元;(4)2018年6月,李某1收受姜某給予的3000元,幫助姜某辦理其兒子張博淞戶口遷入手續(xù);(5)2018年9月,李某1收受御林宮洗浴城會計王某1給予的2000元,幫助御林宮洗浴城辦理特種行業(yè)許可證過戶手續(xù);(6)2019年1月,李某1收受御林宮洗浴城經(jīng)理徐某給予的2000元。以上款項均被李某1占有。

以上共計41000元,已由呼和浩特市回民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予以扣押。

(二)徇私枉法罪

2018年5月7日中午,回民區(qū)環(huán)河街派出所副所長王某2(另案處理)帶領民警在呼和浩特市××區(qū)抓獲吸毒人員張某1、陳塔娜,當場查獲冰毒兩包(約45克)、麻古13粒。辦案人員現(xiàn)場搜查時,未對查獲毒品的原始狀態(tài)進行拍照或錄像,也未對扣押毒品情況制作筆錄并當場開具扣押清單,亦未在現(xiàn)場完成毒品的稱量。2018年5月8日上午,王某2與李某1商定,將部分毒品(19.99克)截留。認定張某1非法持有凈重21.974克毒品并移送起訴,呼和浩特市回民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非法持有21.974克毒品對張某1提起公訴后,回民區(qū)人民法院以非法持有21.974克毒品判處張某1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張某1非法持有的19.99克毒品未被認定,致使張某1部分犯罪未受法律追究。

(三)非法持有毒品罪

2019年3月26日,回民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在李某1宿舍內(nèi)搜查出疑似毒品的白色晶體一包(凈重18.73克)、紅色片劑13片(凈重1.26克)。2019年4月18日,經(jīng)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禁毒支隊毒品檢驗科檢測,白色晶體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13片紅色片劑中含甲基苯丙胺及咖啡因成分。李某1非法持有毒品凈重共計19.99克。

(四)私藏彈藥罪

2019年3月26日,回民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在李某1的住所查獲子彈20發(fā),均為“64式”7.62毫米手槍彈,屬制式彈藥,該子彈系李某1從高某2處獲得。

原審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書證、證人證言、鑒定意見、搜查筆錄、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等。

一審法院認為

原審判決認為,李某1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索取他人財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合計價值人民幣41000元,數(shù)額較大;李某1身為司法工作人員,明知是毒品,伙同他人部分截留,致使張某1量刑畸輕;李某1身為國家工作人員,非法持有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凈重共計19.99克,情節(jié)嚴重;違反槍支管理規(guī)定,私藏20發(fā)制式彈藥;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徇私枉法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私藏彈藥罪。李某1收受24000元賄賂是在監(jiān)察機關不掌握的情況下如實供述,因該犯罪事實與監(jiān)察機關已掌握的犯罪事實系同種罪行,不以自首論,鑒于其主動交代的受賄金額大于監(jiān)察機關已掌握的金額,酌情從輕處罰;李某1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構成坦白,可以從輕處罰;李某1具有索賄情節(jié),依法從重處罰;充當惡勢力犯罪集團“保護傘”,從重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察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三)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一款第(三)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人李某1,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犯徇私枉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犯私藏彈藥罪,判處拘役三個月,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五年八個月,罰金人民幣十一萬元;二、沒收被告人李某1受賄所得人民幣四萬一千元。

二審請求情況

原審被告人李某1提出的上訴理由是,1.其收受秦某、劉某1、潘某、姜某、王某1、江汝海五人的賄賂,每一筆均未達到受賄罪的刑事立案標準,應在犯罪金額中予以扣除;2.其收受潘某10000元后退回了5000元,應予以扣除;3.原審對其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及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五年八個月,量刑畸重。

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與李某11、3條上訴理由相同。

本院查明

二審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審理查明事實一致,并有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1.李某1干部任免審批表、入黨志愿書、公務員晉升職級審批表、《關于李某1主持環(huán)河街派出所工作說明》,證明李某1為國家公務員、中國共產(chǎn)黨黨員、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區(qū)分局環(huán)河街派出所教導員,職級為副科級,2014年1月起主持環(huán)河街派出所全面工作。

2.到案經(jīng)過,證明李某1除如實交代收受浩斯巴雅爾財物外,還主動交代了監(jiān)察機關不掌握的其收受潘某、劉某1、姜某、徐某、王某1、秦某等人財物的違法違紀事實。

3.回民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搜查筆錄、扣押款物文件清單、稱重筆錄、稱重現(xiàn)場視頻,證明從李某1家中搜查并扣押7.62毫米子彈20發(fā);從李某1辦公處所搜查并扣押疑似毒品白色晶體1袋,凈重18.73克,褐色顆粒粉末1袋,凈重7.12克,紅色顆粒13粒,凈重1.26克;從李某1配偶王俊清處扣押違法所得人民幣41000元。

4.鑒定意見

(1)呼公物鑒(痕)字[2019]0012號槍彈痕跡檢驗報告,證明李某1持有的20發(fā)子彈,均為“64式”7.62毫米手槍彈,屬于制式彈藥。

(2)呼公(禁毒)鑒(毒品)字[2019]041號毒品檢驗鑒定書,證明在白色晶體檢材中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褐色顆粒檢材中未檢出毒品成分、紅色片劑檢材中檢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

5.證人證言

(1)證人高某1(歡樂時光KTV股東)的證言,證明其在2016至2017年的節(jié)假日,分四、五次向李某1行賄四、五千元。

(2)證人浩斯巴雅爾(歡樂時光KTV股東)的證言,證明其希望環(huán)河街派出所對其經(jīng)營的歡樂時光KTV在日常經(jīng)營中給予照顧,在2017年9月其向李某1行賄人民幣現(xiàn)金1000元;2018年1月在回民區(qū)牛街南口向李某1行賄價值人民幣2000元中國石油加油卡1張;2018年春節(jié)前,向李某1行賄價值人民幣2000元中國石油加油卡1張、價值人民幣2000元的“維多利商廈”購物卡1張、總價值人民幣3000元的歡樂時光KTV消費卡;2018年3月向李某1行賄價值人民幣2000元中國石油加油卡1張;

(3)證人秦某(安捷花園酒店經(jīng)理)的證言,證明因李某1索要,其在2016年先后兩次向李某1行賄共計2000元。

(4)證人劉某1(如家酒店總經(jīng)理)的證言,證明因李某1幫助如家酒店(原景源賓館)辦理特種行業(yè)許可證變更、審批手續(xù),其在2018年5月向李某1行賄5000元。

(5)證人潘某的證言,證明為了讓派出所出面處理其與他人的房屋糾紛,其在2018年6月向李某1行賄10000元,后因該事未能辦成,李某1將10000元退還,其留給李某15000元;

(6)證人姜某的證言,證明因李某1幫助將其兒子張博淞的戶口遷到其丈夫的姐姐戶口上,其在2018年6月向李某1行賄3000元。

(7)證人王某1(御林宮洗浴會計)的證言,證明因需要辦理御林宮洗浴特種行業(yè)許可證,其在2018年9月向李某1行賄2000元;

(8)證人徐某(御林宮洗浴經(jīng)理)的證言,證明在2019年春節(jié)前,李某1向其索賄,其向李某1行賄2000元;

(9)證人王某2(原回民區(qū)環(huán)河街派出所副所長)的證言,證明2018年5月7日,其帶領民警劉某2、陳某、郭某、李某到張某1住處查獲毒品,總重約四十七、八克,其中包括13顆紅色片狀麻古,其他毒品為冰毒(甲基苯丙胺)。未對現(xiàn)場查獲行為進行錄音錄像,也未對查獲毒品進行現(xiàn)場封裝、稱量,2018年5月8日,其與李某1商定截留部分毒品,并帶著剩余毒品與其他民警再次來到張某1住處補拍了現(xiàn)場查獲視頻。大約過了一周以后,李某1向其索要張某1案截留的毒品,其給了李某1部分毒品。

(10)證人張某1證言,證明2018年5月7日上午,其與女友陳塔娜在家,警察當場查獲其持有的毒品。該部分毒品購買時稱重為45克,2019年5月8日警察帶其返回住處,重新給毒品進行現(xiàn)場稱量,稱重結果為27克左右,并補拍現(xiàn)場視頻。

(11)證人劉某2(回民區(qū)環(huán)河街派出所民警)的證言,證明2018年5月7日上午,王某2帶領其與陳某、郭某、李某到張某1家中進行搜查,當場查獲部分毒品,用張某1家中的電子秤當場稱量,毒品重量約為43克多不到45克。

(12)證人陳某(回民區(qū)環(huán)河街派出所民警)的證言,證明2018年5月7日上午,王某2領帶其與劉某2、李某、郭某到張某1家中進行搜查,當場查獲部分毒品,用張某1家中的電子秤進行稱量,重量約40克左右。

(13)證人李某(回民區(qū)環(huán)河街派出所民警)的證言,證明2018年5月7日上午,王某2領帶其與劉某2、陳某、郭某到張某1家中進行搜查,當場查獲部分毒品,用張某1家中的電子秤進行稱量,重量約40克左右。

(14)證人郭某(回民區(qū)環(huán)河街派出所民警)的證言,證明2018年5月7日上午,王某2領帶其與陳某、劉某2、李某到張某1家中進行搜查,當場查獲部分毒品,用張某1家中的電子秤進行稱量,重量40多克,2018年5月8日帶張某1回其住所進行恢復現(xiàn)場時其也參與,對毒品進行現(xiàn)場稱量時發(fā)現(xiàn)毒品明顯比第一次查獲時少,稱重結果為27克左右。

(15)證人張某2(回民區(qū)環(huán)河街派出所民警)證言,證明2018年5月8日上午,李某1、王某2、白孝忠、陳某、郭某、李某、劉某2帶著張某1到其住處,做現(xiàn)場稱量毒品,毒品凈重27克左右。

(16)證人高某2(綽號高興旺)的證言,證明其在2002年左右給過李某164式手槍子彈,具體數(shù)量記不清楚。

6.上訴人李某1的供述和辯解。

(1)證明其于2016年至2017年,先后5次收受高某1給予的人民幣5000元;于2017年9月收受浩斯巴雅爾給予的人民幣1000元,于2018年1月收受浩斯巴雅爾給予的價值2000元的中國石油加油卡1張,于2018年2月索要并收受浩斯巴雅爾給予的價值2000元的中國石油加油卡1張、價值2000元的“維多利商廈”購物卡1張、總價值人民幣3000元的歡樂時光KTV消費卡,于2018年3月收受浩斯巴雅爾給予的價值2000元的中國石油加油卡1張,并利用職務便利向浩斯巴雅爾透露檢查時間、包庇、坦護歡樂時光KTV存在違法違規(guī)經(jīng)營問題;于2016年中秋節(jié)、2017年初先后兩次收受安捷花園酒店經(jīng)理秦某給予的人民幣2000元;因幫助如家酒店(原景源賓館)辦理特種行業(yè)許可證變更、審批手續(xù),于2018年5月收受酒店總經(jīng)理劉某1給予的人民幣5000元;于2018年6月幫助潘某處理房屋糾紛問題,收受潘某給予的人民幣10000元,后因處理未果退還潘某人民幣5000元;于2018年6月幫助姜某辦理其子張博淞戶口遷入手續(xù),收受姜某給予的人民幣3000元;于2018年9月幫助御林宮洗浴城辦理特種行業(yè)許可證過戶手續(xù),收受洗浴城會計王某1給予的人民幣2000元;于2019年1月收受御林宮洗浴城經(jīng)理徐某給予的人民幣2000元。

(2)證明在其辦公場所搜查出并扣押的毒品(19.99克)是2018年5月7日王某2從張某1處查獲,其和王某2商定,截留部分毒品為日后工作使用。2018年5月8日,其與王某2等人帶著張某1返回張某1住處,補拍現(xiàn)場查獲毒品視頻,以張某1非法持有21.974克毒品移送起訴。

(3)證明在其住所搜查出的20發(fā)“64式”7.62毫米手槍彈系溝子板村高興旺送給其,并由其一直存放在家里。

7.李某1與浩斯巴雅爾微信聊天記錄,證明其曾向浩斯巴雅爾索取賄賂并提前透露公安機關檢查娛樂場所的時間。

8.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賽罕區(qū)公安分局治安管理大隊情況說明,證明李某1稱給其子彈的高興旺,真實姓名為高某2。

9.(2018)內(nèi)0103刑初190號刑事判決書、(2019)內(nèi)0103刑初16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證明張某1因非法持有含甲基苯丙胺成分毒品21.974克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浩斯巴雅爾系惡勢力犯罪集團首要分子。

10.戶籍證明、戶籍信息、人員基本信息,證明李某1的基本身份情況。

本院認為

以上證據(jù),經(jīng)一審當庭舉證、質(zhì)證,并經(jīng)二審審查,本院認為來源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一致證實本案事實,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上訴人李某1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要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41000元,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身為司法工作人員,伙同他人截留犯罪嫌疑人非法持有的部分毒品,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判處較輕刑罰,其行為構成徇私枉法罪;身為國家工作人員,非法持有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凈重19.99克,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違反槍支管理規(guī)定,私藏制式彈藥20發(fā),其行為構成私藏彈藥罪。上訴人李某1被采取留置措施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如實供述監(jiān)察機關未掌握的受賄事實,系如實供述同種罪行,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具有索賄情節(jié),依法從重處罰;充當惡勢力犯罪集團的“保護傘”,從重處罰;上訴人李某1非法持有的毒品19.99克及制式彈藥20發(fā),依法予以沒收。

上訴人李某1及其辯護人提出的“其收受秦某、劉某1、潘某、姜某、王某1、江汝海五人的賄賂,每一筆均未達到受賄罪的刑事立案標準,應在犯罪金額中予以扣除”的上訴理由,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一款“對多次受賄未經(jīng)處理的,累計計算受賄數(shù)額”的規(guī)定,雖李某1收受秦某等五人的單筆行賄數(shù)額均未達到受賄罪的定罪標準,但均屬于未經(jīng)處理的受賄事實,累計計算受賄數(shù)額符合法律規(guī)定,故該項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上訴人李某1提出的“其收受潘某10000元后退回了5000元,應予以扣除”的上訴理由,經(jīng)查,李永剛在接受潘某請托后,非法收受10000元好處費,主觀上具有受賄的故意,其退還5000元也非因不想收受而退還,故該數(shù)額不能從其受賄金額中予以扣除,該項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上訴人李某1及其辯護人提出的“原審對其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及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五年八個月,量刑畸重”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經(jīng)查,李某1身為國家工作人員,非法持有數(shù)量較大的毒品,屬于“情節(jié)嚴重”,應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范圍內(nèi)進行處罰,原審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符合法律規(guī)定;原審根據(jù)上訴人李某1犯罪的事實、性質(zhì)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綜合考慮其具有坦白、索賄、充當惡勢力犯罪集團“保護傘”等情節(jié),在量刑幅度范圍內(nèi)依法進行裁量后數(shù)罪并罰并無不當,故該項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二審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人員

審判長趙佳娜

審判員賽罕

審判員任靜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書記員

書記員史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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